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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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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doc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123号)和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2140号),规范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其管理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城市轨道交通企业安全生产达标标准等级分为一级、二级。 评为一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低于900分(满分1000分,下同)且完全满足所有达标企业必备条件,评为二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低于700分且完全满足 二、三级达标企业必备条件,评为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低于600分且完全满足三级达标企业必备条件。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负责一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 二、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分别负责长江干线、西江干线跨省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 二、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工作。以上部门和单位统称为主管机关。 第五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初次考评、换证考评和附加考评等三种形式。 第六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由主管机关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七条主管机关应向社会公告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 第二章考评机构与考评员 第八条主管机关或其认定的考评机构负责对交通运输企业实施考评。 第九条考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交通运输事业单位或经批准注册的交通运输系统社团组织; (二)具备固定办公地点和必要的设备; (三)具有一定数量从事相关领域考评工作需要的管理人员及考评员; (四)建有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考评机构应经主管机关认可,接受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并按照主管机关赋予的权限开展工作,建立企业考评档案。 第十一条考评员应具有交通运输相关学历和工作经历,并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资格。 第十二条主管机关负责考评员适任条件的审核、考试发证、注册登记等管理工作,并建立档案。 考评机构应建立考评员日常管理档案,并按年度向主管机关备案。 第三章考评与发证 第十三条申请考评的企业应向主管机关提交申请。 第十四条考评活动采用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考评等方法进行,人员询问、现场查验可以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第一节初次考评和发证 第十五条申请初次考评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含分公司),并直接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实体; (二)具有与其经营管理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并建有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已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评。 第十六条初次考评应提交申请报告,并附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 (二)企业基本情况和安全生产组织架构; (三)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 (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评报告。 第十七条主管机关收到初次考评申请及所附材料后,应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管辖范围; (二)是否满足申请条件; (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告知企业补充、修改或重新提交申请。 第十八条对满足申请要求的企业,主管机关应结合企业的申请确定考评机构。考评机构应按照主管机关的要求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考评。 第十九条企业通过考评的,由考评机构报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向该企业签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未通过考评的或经主管机关审核不合格的,企业应采取纠正措施并可在3个月后重新申请考评。 第二十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一条已取得相关机构颁发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证书(证明)的企业,连续3年未发生重特大事故的,经主管机关对必备条件审核后,可颁发二级或三级安全生产达标证书。 第二十二条企业申请高一级别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考评及发证的内容、范围和方法按照初次考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新组建企业应于正式运营6个月内提出初次考评申请。 第二节换证考评与发证 第二十四条换证考评申请应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前3个月内提出。 第二十五条换证考评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 (三)企业基本情况和安全生产组织架构; (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换证考评及发证的内容、范围和方法参照初次考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换证考评和发证应在现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完成。 第二十八条换证考评未通过的,企业应在原证书期满后3个月内提出重新考评申请。 第二十九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遗失的,可以向原考评发证机构申请补发。 企业法人代表、名称、地址等变更的,应在变更后1个月内,向相应的主管机关提供有关材料,申请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变更。 第三十条主管机关向企业、考评机构、考评人员发放证书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节附加考评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机关或其指定的考评机构应对持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企业实施附加考评: (一)企业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 (二)企业一年内连续发生二次及以上较大安全责任事故; (三)企业被举报并经核实其安全生产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问题; (四)企业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其安全生产管理的重大事件或主管机关认为确实必要的。 上述事故等级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确定。 第三十二条附加考评应针对引发附加考评的原因进行。在考评中发现有严重问题的,可扩大考评范围,直至实施全面考评。 第三十三条通过附加考评并经主管机关审核合格的,维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有效性。 未通过附加考评或经主管机关审定认为其安全生产管理存在重大问题的,主管机关应责令其整改,整改合格的,企业应在3个月内再次申请初次考评。 第四章责任与义务 第三十四条对企业所实施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不解除企业遵守国际、国内有关安全法规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在接受考评过程中,企业应: (一)提供所需的工作便利,以确保考评员充分有效地实施考评; (二)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据; (三)与考评员合作,以保证考评工作顺利完成。 第三十六条考评员应保守秘密并谨慎处理所接触的有关文件、特许的信息资料等。 企业可以向主管机关或考评机构举报、投诉考评员的不正当行为。 第三十七条主管机关应对考评机构和考评员进行监督管理。考评机构或考评员如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主管机关应做出处理直至取消其考评资格。 第三十八条主管机关相关管理人员和考评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和有关廉政规定,不得借考评工作谋取任何私利。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所指的交通运输企业主要包括直接从事道路水路运输(含客货运输企业、客货运站场、港口经营企业)、城市客运(含公交、轨道交通、出租汽车企业)、交通运输建设施工、机动车维修等的企业。 第四十条对外国驻华交通运输企业的考评发证,由主管机关或其认定的考评机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 交通运输行业内具有直接从事安全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事业单位,由其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四十一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证书式样和表格格式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12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和要求,规范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其管理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其管理活动。第三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按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达标标准(满分1000分,考评分数900分以上的为一级,700分至899分为二级,达到必备标准的为三级。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负责一级企业的考评,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长江干线跨省航运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二级、三级企业的考评。以上部门和单位统称为主管机关。 第五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本办法和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达标标准组织实施。 考评包括初次考评、换证考评和附加考评。 第六条主管机关应向社会公告通过考评和被撤消证书的企业。 第二章考评机构和考评员 第七条主管机关可指定考评机构对交通运输企业进行考评。第八条考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交通运输系统内正式批准注册的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 (二具备固定办公地点和必要的设备;(三具有适应考评需要的考评员及管理人员;(四建立了必要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考评机构按照主管机关为其确定的权限开展工作,并建立企业考评档案。 第十条考评员应具有交通运输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工作经历,并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才可从事考评工作。 第十一条主管机关负责考评员管理工作。考评机构应建立考评员日常管理档案,并按年度向主管机关报备。 第三章考评发证 第十二条申请考评的企业应向主管机关或其指定的考评机构提交申请。第十三条考评采用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查验等方法进行,人员询问、现场查验可以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第一节初次考评和发证 第十四条申请初次考评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并独立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活动的实体;(二具有与其经营管理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并建立了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三已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运行了3个月以上;(四已对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了自评。 第十五条初次考评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系统简介;(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四企业对照安全生产达标标准自评情况及说明。 第十六条考评机构收到初次考评申请及所附材料后,应判断:(一企业是否属于本机构考评范围;(二企业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应补充、修改或重新提交申请。 第十七条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考评机构应指派考评组按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达标标准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考评。 企业应向考评组提供充分满足考评需要的文件材料和事实证据。 第十八条通过考评组的考评并经主管机关审定同意发证的,主管机关应向该企业签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企 业应按考评组提出的意见改进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九条未通过考评组的考评或经主管机关审定不同意发证的,企业应采取纠正措施并可在6个月后重新申请初次考评。 第二十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一条已取得相关机构签发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认证合格证书,并且申请前一年内没有发生重大事故或两次以上较大事故的企业,经主管机关审定后可直接签发安全生产达标三级证书。 第二十二条新组建企业应于正式运营3个月后申请初次考评。第二节换证考评和发证 第二十二条换证考评申请应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前至少3个月提出。 第二十三条换证考评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系统简介;(三自上次发证以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总体情况报告;(四企业对上次考评中考评组提出意见的改进情况报告。 第二十四条换证考评的内容、范围和方法适用于初次考评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五条通过考评组的考评并经主管机关审定同意 换证的,主管机关应向企业重新签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企业应按考评组提出的意见改进安全生产管理。 未通过考评组的考评或经主管机关审定不同意换证的,企业可在6个月后再次申请换证考评。 第二十六条换证考评和发证应在现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完成。 第二十七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丢失的,可以向原考评发证机构申请补发。 企业名称、地址等变更的,可向原发证机构提供有关证据并申请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作相应的名称、地址变更。 企业可申请高一级别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考评的内容、范围和方法适用于初次考评的有关规定。 第三节附加考评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机关应要求考评发证机构对持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企业实施附加考评:(一企业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二企业连续发生事故;(三企业被举报并经核实其安全生产管理存在重大问题;(四企业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其安全生产管理的重大事件。 第二十九条持有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企业,发生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企业,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三级企业一年内发生一次重大及以上事故的,评定为不达标;(二二级企业一年内发生一次重大事故的,降为三级;一年内发生一次特别重大事故或二次重大事故的,评定为不达标; (三)一级企业一年内发生一次重大事故的,降为二级;一年内发生一次特别重大事故或二次重大事故的,降为三级;一年内发生二次特别重大事故或三次重大事故的,评定为不达标。上述事故等级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确定。第三十条附加考评由主管机关决定,考评的范围应覆盖引 发考评的原因。如考评中发现有严重问题,可扩大考评范围,直至实施全面考评。第三十一条通过考评组的附加考评并经主管机关审定同意附加考评结论的,维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有效性,企业应按考评组提出的意见改进安全生产管理。未通过考评组的考评或经主管机关审定认为其安全生产管理存在重大问题的,主管机关应撤消其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企业可在6个月后申请初次考评。第四章责任和义务第三十二条对企业所实施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不解除企业遵守国际、国内有关安全法规的责任。第三十三条在考评过程中,企业应当: (一)向考评员提供所需的工作便利,以确保考评员充分有效地实施考评; (二)根据考评员的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据; (三)与考评员合作,以便保证考评工作顺利完成。第三十四条主管机关、考评机构和考评员应当严格按照6本办法和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达标标准,客观、公正、高效地实施考评。主管机关应对考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对于在考评中所接触的有关文件,考评员应当保守秘密并谨慎处理特许的信息资料。第三十六条对考评员的不正当行为,企业可以向主管机关投诉,也可以要求指派考评组的考评机构予以调换。第三十七条主管机关管理人员和考评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和有关廉政规定,不得借考评工作谋取任何私利。违反规定的,由主管机关和考评机构按相关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八条交通运输企业是指直接从事道路、水路客货运输、城市客运(含公交、轨道交通、出租企业)、交通运输建设施工、汽车维修等具有安全生产行为的企业。第三十九条对外国驻华企业的考评发证,由主管机关或其指定的考评机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交通运输行业内具有安全生产行为的事业单位,由其主管单位参照本办法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第四十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式样和考评发证工作中使用的相关表格格式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7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邵阳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考评发证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邵阳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考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考评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考评分数采取1000分制,评为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得低于规定的分数且完全满足三级达标企业必备条件。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局主管全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负责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初次考评、换证考评和附加考评等三种形式。 第六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由主管机关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七条主管机关向社会公告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考评结果。 第二章三级达标考评机构与考评员 第八条主管机关或其认定的考评机构负责对全市交通运输企业实施三级达标考评。申请三级达标考评机构的单位,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初审,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核认定。 第九条三级达标考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交通运输事业单位或经批准注册的交通运输系统社团组织; (二)具备固定办公地点和必要的设备; (三)具有一定数量从事相关领域考评工作需要的管理人员及考评员; (四)建有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三级达标考评机构应经主管机关认可,接受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并按照主管机关赋予的权限开展工作,建立企业考评档案。 第十一条考评员应具有交通运输相关学历和工作经历,并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资格。 第十二条主管机关负责考评员适任条件的审核、考试发证、注册登记等管理工作,并建立档案。 考评机构应建立考评员日常管理档案,并按年度向主管机关备案。 第三章考评与发证 第十三条申请三级达标考评的企业应向主管机关提交申请。 第十四条考评活动采用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考评等方法进行,人员询问、现场查验可以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第一节初次考评和发证 第十五条申请初次考评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含分公司),并直接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实体; (二)具有与其经营管理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并建有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已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评。 第十六条初次考评应提交申请报告,并附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 (二)企业基本情况和安全生产组织架构; (三)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 (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评报告。 (五)申请三级达标等级的交通运输企业根据要求填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申请表(见附表),向市交通运输主管机关提出考评申请。 第十七条主管机关收到初次考评申请及所附材料后,应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管辖范围; (二)是否满足申请条件; (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告知企业补充、修改或重新提交申请。 第十八条对满足申请要求的企业,主管机关将结合企业的申请确定考评机构。考评机构应按照主管机关的要求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考评。 第十九条企业通过考评的,由考评机构报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向该企业签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未通过考评的或经主管机关审核不合格的,企业应采取纠正措施并可在3个月后重新申请考评。 第二十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一条已取得相关机构颁发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证书(证明)的企业,连续3年未发生重特大事故的,经主管机关对必备条件审核后,可颁发三级安全生产达标证书。 第二十二条企业申请高一级别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考评及发证的内容、范围和方法按照初次考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新组建企业应于正式运营6个月内提出初次考评申请。 第二节换证考评与发证 第二十四条换证考评申请应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前3个月内提出。 第二十五条换证考评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 (三)企业基本情况和安全生产组织架构; (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换证考评及发证的内容、范围和方法参照初次考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换证考评和发证应在现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完成。 第二十八条换证考评未通过的,企业应在原证书期满后3个月内提出重新考评申请。 第二十九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遗失的,可以向原考评发证机构申请补发。 企业法人代表、名称、地址等变更的,应在变更后1个月内,向相应的主管机关提供有关材料,申请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变更。 第三十条主管机关向企业、考评机构、考评人员发放证书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节附加考评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机关或其指定的考评机构应对持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企业实施附加考评: (一)企业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 (二)企业一年内连续发生二次及以上较大安全责任事故; (三)企业被举报并经核实其安全生产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问题; (四)企业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其安全生产管理的重大事件或主管机关认为确实必要的。 上述事故等级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确定。 第三十二条附加考评应针对引发附加考评的原因进行。在考评中发现有严重问题的,可扩大考评范围,直至实施全面考评。 第三十三条通过附加考评并经主管机关审核合格的,维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有效性。 未通过附加考评或经主管机关审定认为其安全生产管理存在重大问题的,主管机关应责令其整改,整改合格的,企业应在3个月内再次申请初次考评。 第四章责任与义务 第三十四条对企业所实施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不解除企业遵守国际、国内有关安全法规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在接受考评过程中,企业应: (一)提供所需的工作便利,以确保考评员充分有效地实施考评; (二)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据; (三)与考评员合作,以保证考评工作顺利完成。 第三十六条考评员应保守秘密并谨慎处理所接触的有关文件、特许的信息资料等。 企业可以向主管机关或考评机构举报、投诉考评员的不正当行为。 第三十七条主管机关应对考评机构和考评员进行监督管理。考评机构或考评员如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主管机关应做出处理直至取消其考评资格。 第三十八条主管机关相关管理人员和考评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和有关廉政规定,不得借考评工作谋取任何私利。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所指的交通运输企业主要包括直接从事道路水路运输(含客货运输企业、客货运站场、港口经营企业)、城市客运(含公交、轨道交通、出租汽车企业)、交通运输建设施工、机动车维修等的企业。 第四十条对外国驻华交通运输企业的考评发证,由主管机关或其认定的考评机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 交通运输行业内具有直接从事安全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事业单位,由其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四十一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证书式样和表格格式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 第四篇:云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云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规范云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以下简称:考评机构)的考评行为,根据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各州(市)交通运输局及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的水专委、建专委、运专委是云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对所辖范围内考评机构的监督管理以及考评机构的考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考评机构是指经云南省交通运输厅认定,从事云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的单位。 第四条云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管辖范围内认定和管理从事 二、三级达标云南省交通运输企业考评工作的考评机构。厅水专委、建专委、运专委归口负责向云南省交通运输厅推荐二级考评机构。各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向云南省交通运输厅推荐三级考评机构。 第二章考评机构类别与资质 第五条考评机构资质类型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营运、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五类。 道路运输资质类型含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汽车客运站等经营类别;水路运输资质类型含水路旅客运输、水路普通货物运输、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等经营类别;港口营运资质类型含港口客运(滚装码头、渡船渡口)、港口普通货运、港口危险货物营运等经营类别;城市客运资质类型含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出租汽车营运等经营类别;交通运输工程建设资质类型含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经营类别。 第六条考评机构的资质分为 一、 二、三级。同一级别考评机构最多只能申请两种专业类型。 一级考评机构由交通运输部认定。本省二级、三级考评机构由云南省交通运输厅认定(除长江航务管理局和珠江航务管理局所辖范围),并报备交通运输部。一级、二级、三级考评机构分别负责相应交通运输企业的达标考评工作。 第七条考评机构应取得云南省交通运输厅颁发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样式见附件)。资质证书包含考评机构的资质类型和资质等级,有效期5年。已认定的考评机构由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换证的,应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各主管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经各相应主管机关推荐,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审查合格的可以换发证书;不合格的,不予换发证书。 第三章考评机构资质条件 第九条一级考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交通运输业务的事业单位或经批准注册的交通运输社团组织; (二)具有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条件; (三)从事专职管理和取得相应类别考评资格且未在其他考评机构从事考评工作的人员不少于7名(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3名); (四)从事相关业务领域管理、咨询、服务工作; (五)制定了完善的考评管理制度。 第十条二级、三级考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交通运输业务的事业单位或经批准注册的交通运输社团组织; (二)具有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条件; (三)从事专职管理和取得相应类别考评资格且未在其他考评机构从事考评工作的人员,二级不少于5名(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名),三级不少于3名(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名); (四)从事相关业务领域管理、咨询、服务工作; (五)制定了完善的考评管理制度。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各主管机关根据所辖范围内云南省交通运输企业数量、经营类别以及具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条件的机构等情况,合理推荐考评机构。 第十二条申请云南省考评机构资质的应按考评类别、考评级别,向相应主管机关提交云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申请书(附件1),主管机关接到申请后,审核该单位的资质条件并提出是否推荐该单位为考评机构的意见,由省厅审查后最终认定公布。 第十三条考评机构应当建立考评员档案,并将下列材料汇总后报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同时报相应主管机关备案。 (一)考评员汇总表、登记表; (二)专职考评员聘用证明; (三)考评员培训合格证明;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考评机构应对企业考评工作资料、现场审查记录、音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不得泄露被考评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档案存档时间不得低于5年,并至少包括下列材料: (一)被考评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被考评企业安全生产相关文件目录; (三)现场抽查情况; (四)考评组及考评员对企业的考评意见和相关整改意见; (五)考评员资格证复印件。 第十五条考评机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独立开展考评工作,如实反映被考评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严禁弄虚作假,并对考评结论承担责任。与申请考评的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考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变更: (一)机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二)停业、破产或有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 (三)从事专职管理和考评工作的人员发生重大变化的。第十七条考评机构对企业进行考评前,应告知企业各相应主管机关。 第十八条考评机构的考评工作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利用考评工作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九条考评机构应进行年度考评工作总结,并于次年1月底前报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同时报相应主管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认定的考评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云南省交通运输厅采取专家评议、征求被考评企业意见、抽查考评文件等方式,对认定的考评机构的考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发现考评机构存在问题的,应向考评机构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考评机构及时整改。整改结束后,考评机构应向发出整改通知的单位提交整改报告。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实名举报考评机构违规考评行为。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应当及时受理、组织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四条各主管机关应检查、指导所推荐的考评机构,检查考评机构的日常管理及考评活动,若发现其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如实反应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考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应当撤销其考评资质,并收回资质证书: (一)违反有关考评规定或有违法违规行为,不宜继续从事考评工作的; (二)考评机构未按照云南省交通运输厅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三)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申请换证或申请换证但未获得认可的; (四)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应予以撤销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篇:云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实施办法云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过程中的自评、申请、受理、考评、发证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云南省各州(市)交通运输局及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的水专委、建专委、运专委是云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按照管辖范围和职责权限负责组织实施考评发证工作。 第四条各主管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并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第五条各主管机关、考评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云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 第二章考评与发证 第六条云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应根据经营类别分别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 第七条申请达标等级的云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应完善原有安全管理体系,按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指标进行自评,逐项给出自评分值,形成自评报告,并通过云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信息系统向相应的主管机关提出考评申请(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一)。第八条主管机关收到企业申请后,审查是否属于本管辖范围、是否满足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内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应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通知企业补充、修改或重新提交申请。 对通过审查的,主管机关确定考评机构受理考评。 第九条考评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符合性的核查,对核查通过的企业启动考评程序;核查不通过的,应及时告知主管机关和企业,并说明原因。 第十条考评机构应组织3名以上(含3名)具有相应资质的考评人员成立考评组,制定具体考评计划,并告知企业后组织实施考评。考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负责现场考评的总体安排,并对考评结论负责。 第十一条考评组实施考评可采取提问、交谈、查阅文件和记录、现场检查与抽查等方式。若有必要,可以进行现场检测与测量。考评组在企业从事考评活动,应按云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的考评实施程序(附件二)实施考评,与被考评企业沟通交流,就考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企业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二条企业对考评组提出的整改意见,1个月内能按要求整改到位的,经考评组核实后,可视为达到考评要求。 第十三条企业对考评结论存有异议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直至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复核申请。主管机关应及时组织复核。 第十四条考评组考评工作结束后,应向考评机构提交云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报告。(附件三)第十五条考评机构收到考评组的考评报告并按程序审查后,向主管机关提交考评结论及达标等级意见。 第十六条主管机关收到考评机构提交的考评结论后,应对企业拟达标的等级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没有实名举报的应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公示期间如有实名举报,主管机关应进行核查,举报不属实和举报属实但不影响考评结论的应予以发证;举报属实且影响考评结论的不予发证。 通过考评、公示的交通运输企业由各主管机关通知考评机构,由考评机构制作颁发云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 未通过考评的或经主管机关审核不合格的,企业应采取纠正措施并可在3个月后重新申请考评。 第十七条各主管机关应将二级(或三级)达标企业发证情况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十八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应按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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