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整理-地坪涂料工程施工合同范本.docx
【工程名称】地坪涂料工程施工合同C-SG-TJ-011合同编号: 地坪涂料工程施工合同 发 包 人 : 承 包 人 : 【工程名称】地坪涂料工程施工合同 发 包 人: (以下简称“甲方”)住 所:法定代表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传 真:邮政编码:承 包 人: (以下简称“乙方”)住 所:法定代表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传 真:邮政编码:开户银行:账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各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条款,各方共同遵守。第一条 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设计单位:1.4 工程监理单位:1.5 工程总承包商:第二条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本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且互为说明。下列文件中对同一内容的约定如有不 一致之处,除非文件中对此另有约定,以下列顺序在先者为准;同一顺序中不同文件对同一内容的约定如有不一致之处,除非文件中对此另有约定,以签署在后者为准;合同条款中就某一事项未做明确约定者,以下列文件中对该事项做出明确约定或说明者为准;对某一内容或事项未做约定者,则以国家、项目所在地省市或其它政府机构、履行政府机构职能的社会机构颁布的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等为准。A. 在本合同签署后双方签署的洽商、补充、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B. 本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附表;C. 经甲方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D. 中标通知书; E. 招标文件;F. 投标书及其附件;G. 设计图纸;H. 工程量清单。第三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3.1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3.2 适用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国家及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适用于本合同。3.3 适用国家和项目所在地现行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3.4 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或各种法律条文、解释之间不能完全统一造成双方理解出现异议时,根据双方协商,并以双方的书面意思表示为准。第四条 承包范围4.1 承包范围【工程名称】【标段】【楼号】地坪涂料工程 。4.2 具体的工作内容: 第五条 具体技术标准与要求:见附件一技术标准与要求。第六条 工期6.1 施工工期6.1.1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6.1.2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6.1.3 合同工期总日历日数: 日。6.1.4 开工日期如有变化,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6.1.5 竣工日期为本合同约定工程经甲方、乙方、监理、设计及相关单位共同验收合格之日,如需行业主管部门验收的,该部门出具验收合格证书或验收合格备案之日为竣工日期。6.2 乙方施工进度应符合甲方及各总包单位进度计划要求,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不得以无法如期完成进度提出额外要求。6.3 因甲方原因导致开工日期延误,则合同工期相应顺延。乙方同意不再向甲方要求支付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6.4 工期延误本合同约定工期,系经乙方充分考虑工程建设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后确定的,除以下情况外,工期不予延长:A.不可抗力;B.甲方书面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它情况。6.5 工作时间乙方已全面了解国家、项目所在地相关部门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所有规定,并保证在施工中认真执行有关交通、环保、噪音扰民等相关文件中对施工时间的限制性规定,且根据该等规定制订了合理的施工方案。任何由于工程进度需要的夜间施工,乙方均应按照项目所在地有关规定及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乙方不得以项目所在地有关施工时间的限制为理由而免于承担本合同中规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特别是施工工期的责任。6.6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合同履约过程中甲方不会再向乙方支付任何性质的技术措施费用、赶工费用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提前完工奖励等费用。第七条 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7.1 本合同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整。(其中:一标段: 元;二标段: 元;三标段: 元)7.2 本合同采取如下固定总价计价方式7.3 本合同价格包含完成全部合同内容及可能涉及的各方面因素、风险和费用,同时也包括因赶工、场地狭小等技术措施费,以及现场周边关系的协调及扰民费用,市容、城管、环保及道路运输等一切费用。本工程总价组成明细详见附件二;7.4 本工程的所有工程量、规格型号等均以甲方在发标时提供的图纸为准,乙方的供货及施工应涵盖图纸范围内及技术标准与要求所需的全部工作内容,如因乙方原因发生投标清单遗漏或对图纸理解失误、对现场情况尺寸测量有误等任何情况,乙方亦不得借此要求对合同总价款予以调整,但乙方仍需按照招标文件及招标图纸的要求及范围完成全部工作;7.5 除经甲方和监理方确认的设计变更、洽商外,合同价格均不可调整。乙方深化设计不完善、二次设计失误或施工错误造成的工程量增加,结算时不予调整;7.6 如出现上述本合同价格进行调整之情形时,双方确认,合同价格调整之单价均以附件二中确定的单价为计算依据。7.7 如发生中标清单中未有的项目,采用如下计算方式确定单价: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分项单价,单价由乙方上报,经甲方确认后生效。组价原则为:人工费、机械费执行合同相应项单价;管理费、利润、税金执行合同中的相应费率。 经审核确认的工程变更、洽商的费用进入工程结算。7.8 本合同工程总价款,不管合同中是否有特别说明,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7.8.1 本工程所有的直接费、安装费、管理费、利润、法定收费、风险、税金;7.8.2 产品相关的包装、运输、装车、卸车、组装等的全部费用;7.8.3 施工过程中使用的诸如钉子、自攻螺丝、垫片、塞子、铁丝、腻子、夹子、焊料、抗震垫、易损件等施工所需的全部辅材费; 7.8.4 此外还应包含有采购、包装、贮运、保险、商检、验收、安装、调试、保修期内提供的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维修服务及其它(培训商务往来等)、乙方技术人员现场管理费、调试费、免费维修保养费等各项费用;7.8.5 施工中为保证工期、工程质量等发生的各种直接费、间接费、措施费等;7.8.6 合同期内市场材料价格、人工价格、费率、汇率、利率、政府收费等各种因素造成的价格变动;7.8.7 进口材料需包括进口关税、增值税等一切进口费用,乙方需确保按正常渠道入关。若遇政府部门对进口材料报关进口资料进行检查,乙方需配合提供相关文件,并承担相应责任及费用;7.8.8 深化设计、检验检测(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进行各种检测)的费用;7.8.9 甲方要求封样发生的费用;7.8.10 为实施和完成工程所必须的,或者是为克服工程移交前的任何困难而 可能变为必须的所有附属的及其他工程和费用支出。7.8.11 乙方按政府相关部门要求自行办理招标及合同备案手续,所需发生的全部相关费用。7.8.12 乙方为完成本合同内容所须承担的其他费用。7.9 本合同一经签订,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大陆税费调整、进口关税的调整、运输费用变化等任何条件发生变化,乙方不得以亏损为由,要求甲方提高价格,不得进行任何费用追加。7.10 乙方了解现场的位置、交通状况、存放地点、起卸物料的限制、已完成工程之状况的现场平面、临时设施、仓储、水电等,以及一切可能影响工程费用的其他情况。任何不了解或不能预见上述因素及其影响而导致的工期或费用索赔将不获支持。7.11 本合同价款中已涵盖的乙方为完成本工程的措施费包括但不限于:成品保护、冬雨季施工、抢工、超高、交叉作业、自行搭拆脚手架、施工场地的临建搬迁、场地平整、材料二次搬运、施工技术措施费、合理时限内的临时停水、临时停电导致的误工费、安全措施费、按甲方要求所作的工序调整、合同工期内赶工引起的各种材料人工设备损耗及增加费等。7.12 总承包商的配合及总包服务费的约定: 已由甲方向总包方支付的总包服务费对应的总包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提供施工道路、现场材料堆放场地、现场已搭设的脚手架及大型垂直运输机械设备,提供水电接驳口并承担施工水电费用,乙方无需再行支付此部分费用;如有在上述总包服务内容之外需要总包方配合的事项,所需费用按照总包方报价由乙方承担。 7.13 工程结算7.13.1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竣工备案表之日起28日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7.13.2 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45日内,甲方将安排甲方预算人员或甲方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与乙方开始核对工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初步确定合同结算价款,但该价款不作为双方最终结算的依据。7.13.3 本合同双方的最终竣工结算价款需经甲方的上级审计部门或甲方委托的审计机构审计后方可确定,在审计过程中,乙方应派人参与并配合审计工作,甲方上级审计部门或甲方委托的审计机构最终审定的金额经甲方和乙方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最终竣工结算价款。7.13.4 对于乙方提交的结算文件,甲方没有答复并不视为被认可,乙方无权以甲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为由主张按其提交的结算文件进行结算。7.13.5 甲方和乙方对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双方按照合同内相关的约定解决争议。7.13.6 乙方申报的竣工结算价格要合理,不能虚报,若经甲方委托的咨询公司审核后审减额超过5%及以上,将会影响乙方的后评估得分。第八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8.1 工程价款的支付8.1.1 合同签订后60日内,甲方支付本工程合同价款 20 的工程预付款;8.1.2 本工程竣工并分标段通过验收后支付至该标段合同价款 80 ;8.1.3 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认工程结算总价后60日内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 95 ;8.1.4 结算总价的5,作为乙方质量保证金,保修期届满后30日且经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确认若没有出现任何质量问题后30日内,则甲方将该部分合同价款支付给乙方;8.1.5 依本条甲方扣留的质量保证金等支付乙方时均不计息。8.1.6 甲方有权从应当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包括质量保证金)扣除或抵消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应当付给甲方的任何款项,但如果乙方对有关的扣除或抵消提出异议,双方可按照本合同的相关约定解决争议。8.2 在达到合同约定甲方付款条件时,乙方应提前10日向甲方发出提示付款的书面通知。8.2.1 若甲方对乙方提出的付款通知有异议的,甲方将在收到该付款通知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出异议通知。经甲方同意确认后,甲方再行支付该笔费用。8.2.2 若乙方未及时发出书面通知导致甲方未支付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8.3 甲方凭乙方发出的付款通知书和出具的合法有效税务发票向乙方支付款项。若乙方不提供发票,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该笔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同时,乙方不得因此而停止工作。8.4 甲方应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但在甲方确因资金周转不畅等客观情况发生致使工程款不能如期支付的情况下,本着相互理解的精神,乙方同意自甲方逾期付款之日起90日内,保证工程施工正常进行,而不拖延工期,甲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如甲方拖延付款日期超过90日,则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第九条 履约担保乙方应按如下第 种方式提供履约担保:A. 提供履约保函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向甲方提交履约保函,履约保函的金额为本合同总价款之 10 ,即人民币 元整(¥ )。履约保函的有效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项目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以取得本项目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之日为准)起90日。乙方提交的履约保函应当由在中国境内营业的商业银行或有资质且北京市建委认可的担保公司开具,与此有关的费用由乙方负担。如果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或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直接要求出具履约保函的单位支付相应的款项;B. 不提供履约保函第十条 各方代表10.1 甲方驻工地代表: 。10.2 总监理工程师: 。10.3 乙方项目经理: 。乙方对驻工地代表的任命书、委派书作为合同附件。10.4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有权授权监理人代为行使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相应权利,并有权授权监理人代为履行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相应义务,乙方对此予以无条件认可和接受。10.5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甲方驻工地代表与监理人出现意见分歧,须提请甲方最终确定后方可执行。第十一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1.1 甲方的权利甲方作为本项目的发包方,在整个项目的开发建设中,处于主控协调地位。甲方有权根据自身对项目的总体安排,本着实现本合同目的的原则,对各施工队伍进行协调管理。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甲方对乙方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的行为,均不损害、影响和限制甲方依照本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作为工程发包方的权益和权利,不能作为甲方对任何破坏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能视为甲方放弃其按照合同约定应该拥有的权益。甲方拥有的权利和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11.1.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约定充分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11.1.2 对于乙方的违约行为以及其它不利于实现本合同目的的行为,甲方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保留依照本合同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的权利。11.1.3 本项目部分标段的建设施工工作因为材料、机械设备及其它原因不能如期开展,甲方认为足以影响整个项目的运作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但不限于材料周转、设备使用等方面。11.1.4 甲方有权对乙方所属施工队进行审查,并有权要求对具体施工队伍进行必要的、合理的调整。11.1.5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其提供的不能胜任工作或玩忽职守的人员,乙方应在1周内将上述人员撤离现场并补报胜任的人员到岗并完成交接工作。如上述人员不撤离现场或补报的人员仍不能胜任工作或玩忽职守,甲方将视同乙方无能力履行本合同而有权终止本合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11.1.6 乙方在工程质量、项目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未按甲方及监理要求进行施工及管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在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直接从合同价款中扣除。11.2 甲方的义务11.2.1 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并遵照履行本合同项下应当由甲方承担的义务。11.2.2 协调处理乙方与各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其它相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协调乙方与其他承包商的工序配合。11.2.3 提供乙方加工或组织货源所需指令、标准、图纸和洽商等有关工程文件。11.2.4 甲方如中途变更分包工程细处设计的要求,应提前通知乙方,不涉及费用增加或经济损失的,乙方应配合并满足甲方的要求,如涉及费用问题,双方应协商解决。11.2.5 甲方如因乙方不能按本合同履约而中途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选择就同意接受并使用的成品、半成品向乙方支付价款,乙方应返还剩余已收到款项,同时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甲方亦有权选择要求全部退货或拆除,乙方应返还全部已收到的款项,并按本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中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1.2.6 组织甲方、监理工程师、乙方和设计院参加的施工图纸会审及交底。11.2.7 监督施工承包单位按图纸及其合同范围施工,在乙方施工人员开始施工之前,须使现场具备防水施工条件,协助乙方人员进行现场准备,提前准备好材料存放场地。11.2.8 组织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工程验收、工程进度款签证等工作。11.2.9 除乙方原因外,因其他方原因造成防水成品破坏,经监理、甲方确认并出具书面证明,由乙方负责维修,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第十二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保证其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是合法存在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和能力,并且已经取得国家及项目所在地政府工程管理部门的资质证书,具有承担本项目的专业资质条件。12.1 乙方的权利12.1.1 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从甲方处获取工程款。12.1.2 对于因甲方原因而导致的工期延误,有权提请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确认上述延误,并按照有关规定顺延工期。12.2 乙方的义务12.2.1 乙方应遵守国家和项目所在地关于施工所需资质和技术能力的有关规定,并已获得在本地从事施工的资格,有关资料、资质、认证等虽经甲方审查,亦不能因此减免乙方应负的任何责任。12.2.2 乙方应当遵守本合同、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及乙方负责的任何事宜。12.2.3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本工程转包或分包给他人。12.2.4 乙方应认真审核施工图纸,参加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了解设计意图。乙方如发现设计不符合工程规范或有任何不合理或不确切之处,应及时通知甲方,提请甲方予以确认。乙方不会因上述问题停止工作或追加费用或影响工期。任何由于上述问题没有及时提出和解决而造成的甲方工程费用和工期损失由乙方承担。12.2.5 乙方负责分包工程的深化设计,甲方组织设计人员对图纸进行会签,甲方和设计人员对图纸的审核意见不排除乙方的责任。12.2.6 乙方在进入现场实施防水施工之前,应派人进行现场协调,主动核对图纸,对施工部位尺寸进行复核,对于不具备施工条件的部位应及时通知甲方和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整改,作好施工人员进入现场施工的准备工作。如有不满足,应立刻通知甲方,甲乙双方在土建设计图纸上共同签字确认后,任何一方擅自变动设计,造成对方的直接和间接费用损失由责任方承担。12.2.7 乙方要求变更设计,应事先征得监理公司及设计单位同意,报请甲方确认,经甲方审核,共同签认设计变更、洽商单。12.2.8 乙方应服从总包方的统一管理,接受总包方关于工期、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管理,参加总包方组织的现场协调会和监理例会。12.2.9 工程开工前,乙方应呈报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节点计划给监理工程师和甲方审批,惟该等审批不排除乙方的任何责任。12.2.10 对于甲方要求提前交付的楼层或重要节点,应投入人力、物力,加快施工进度,确保甲方的要求得以实现。12.2.11 乙方保证投入的人力、机械设备满足甲方的工期需要,如果乙方投入的人力和机械设备满足不了甲方工期需要,造成甲方节点工期延误,除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外,甲方可将工程切块并委托其他承包商施工的权利,其费用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费用的确认经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同时签字后即生效。12.2.12 根据甲方和监理工程师要求,进行样板施工,经监理工程师验收通过后,方可开始大面积施工。12.2.13 遵守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施工现场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及安全生产等管理规定并办理有关手续。因乙方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由乙方承担。12.2.14 乙方在开工前必须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设备进场后在使用前,提交合格证、年审证等有关证件。12.2.15 乙方应按时缴纳根据政府任何法令或法规,或根据政府任何法令或法规制订的任何法律文件、规定或命令,或与承包工程有关的任何地方当局或任何法定企业的任何规章或附则在法律上应向乙方征收的任何费用或收费。该等费用应被视为已包括在合同金额内。12.2.16 负责竣工资料和竣工图纸的编制,负责组织防水分户验收,并整理好相关资料,在工程竣工前按照总包方的要求进行资料移交及归档。12.2.17 乙方承诺在办理完竣工手续后 7 日内无条件撤出施工现场,将施工过程中占用的场地和设施移交给甲方。12.2.18 乙方承诺主动配合业主的售楼活动,必要的时候,调整施工进度和工序安排,并且不增加任何费用。12.2.19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产品和在本分包工程中应用的工艺必须保证是拥有全部专利权和生产许可手续的,由于乙方侵占其他机构或个人的专利权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保证使甲方免除受到由于工程上使用的或准备使用的乙方的设备、技术、工艺、材料等侵犯专利权、设计商标或其他受保护的权利而引起的索赔和诉讼,并保证甲方免于承担与此有关的赔偿费、诉讼费和其他开支。12.2.20 乙方自行采购分包工程中所需的原材料和零配件,如甲方有需要,乙方应提供材料、零配件的材质证明和合格证书。12.2.21 乙方在施工中必须注意保护自己的、其他承包商的半成品、材料、设备和永久工程,并承担乙方或其派驻人员对其他承包商的半成品、材料、设备及永久工程的损害赔偿责任和修复义务。12.2.22 本分包工程的设备和材料在正常使用情况下的合理使用年限为 【 】年,乙方应保证永久提供满足甲方需要的材料,保证不出现因材料少而使甲方的财产被迫提前终止使用,且乙方所提供的材料价格不得高于本合同签订时的材料价格。12.2.23 作好施工组织管理、维持现场整洁、道路畅通。现场建筑垃圾应随时清理并运走,费用由乙方负责,如乙方不负责清理,甲方另派人清理,费用从乙方进度款中扣除。12.2.24 乙方应按国家、项目所在地有关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和甲方要求如期给施工人员发放工资;乙方无故拖延或克扣施工人员工资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本协议中约定的付款方式不能作为乙方违反相关规定拖欠工人工资的理由。12.2.25 乙方须对本工程以及与本工程有关的施工设备、材料、人员等进行投保,否则乙方须对本工程引致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坏承担费用、责任、损失、索赔或诉讼的法律责任并须保障甲方免负该等责任。乙方须对其派驻人员投意外伤害险,否则乙方须对其派驻人员的意外伤亡负全责。第十三条 图纸13.1 甲方向乙方提供工程图纸套数: 。13.2 乙方在收到包括工程图纸、工程量清单及设计修改通知等任何性质的本合同文件时,应仔细研读,如有任何错误、遗漏、矛盾或模糊,应立即通知甲方,以便甲方能在相关本合同或其中的任何部分付诸实施前进行相应的更正、报批或确认。一旦相关本合同中的任何部分付诸实施,乙方将被认为已对其正确性和完整性进行了确认,由此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责任由乙方承担。第十四条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14.1 乙方应当按照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乙方需要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示关键部位的结点时间,并将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及施工方案在开工前 日提请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确认,甲方及监理工程师有权对乙方提交的文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乙方如无正当理由应当予以采纳并组织实施。乙方被认为已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全面性、科学性、完整性进行了周全的考虑,甲方及监理工程师对乙方提交的文件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以及确认并不因此减轻乙方在合同规定中的任何责任。14.2 乙方必须完全遵照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及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和安排资源投入,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 任何对施工组织设计的修改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且甲方无义务承担任何乙方考虑不周所导致的费用增加。 14.3 如甲方认为由乙方承担的本工程或其中任何区段在任何时候施工进度太慢,不能满足整体工程竣工期限的要求,则甲方有权调整进度计划,并通知乙方采取必要赶工措施。乙方应在甲方同意之下,采取必要的步骤,加快工程进度,以使其符合竣工期限要求。乙方同意不再向甲方要求支付采取此类步骤和措施所产生的额外费用。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要求15.1 本工程质量应符合设计图纸、本合同、国家和项目所在地现行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及行业主管部门之要求。若相关工程质量标准有关条款规定不完全一致时,以要求严格的为准。15.2 甲乙双方约定本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15.3 乙方应亲临现场勘察和检查本工程的周围环境和相关数据,并被认为已充分了解了施工现场特征、地面条件、下层土壤和水位、现场的已有入口等地表以下及周围的实际情况,同时也被认为已获得了关于与现场施工相关的所有风险的全部必要资料。在本合同生效前,任何由甲方、甲方代表发给乙方的资料都是以真诚的态度提供的,乙方应保证甲方不承担任何与此相关的或因所提供资料不详、疏漏、错误引起的任何损失、损害、开支。15.4 乙方应该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及监理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监理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甲方及监理有权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对乙方负责建设的工程项目进行检查检验。对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甲方及监理有权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工程质量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乙方不得以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困难对抗甲方及监理工的合理指示。对此,甲方无须额外支付费用。15.5 乙方必须接受监理工程师、甲方代表及政府发出的合理改正指令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完。若乙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则甲方可委托其它承包商完成上述工作,所需费用甲方直接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该等费用只需经过监理工程师认可,不需经过乙方认可。15.6 发现不合格项目,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和监理的要求及时整改,同时把整改措施和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和甲方存档备案。15.7 乙方按照施工图纸和甲方、监理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和构配件,并提供甲方或监理所要求的一切证明。甲方或监理在材料和构配件进入施工现场时有权进行验收并在施工前进行复验,对质量、规格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和构配件,甲方或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验收,由乙方按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和构配件,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15.8 乙方采购材料,材料供应商的资质和履约能力必须提前获得甲方和监理的确认,方可供货及进场施工。如果乙方的材料供应商在进场前未经甲方和监理的确认,甲方有权判定该材料供应商为不合格,乙方必须重新选择材料供应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15.9 乙方应在材料进场前适时通知甲方和监理单位,以便有关人员到场验收。乙方应按监理单位安排的时间派人到现场会同监理、甲方等单位,对所供货的产品(包括材料/设备)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等作出记录,这种验货并不减免乙方的责任。如因包装、运输不当造成质量下降或破损、缺件等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15.10 如果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根据现场工程实体的外观缺陷对乙方的施工质量产生怀疑时,乙方应主动举证消除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的顾虑,在甲方认为有必要时,乙方应主动请甲方和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费用由乙方承担。15.11 如果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实体不存在任何外观缺陷的情况下怀疑乙方的施工质量,有权聘请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证明乙方施工质量确实存在问题,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检测结果证明乙方施工质量不存在任何问题,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15.12 乙方在本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涉及有关“四新”即: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项目,应当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双方就此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实施。15.13 甲方、监理人与乙方建立监理例会制度。时间由监理安排并主持会议,监理例会参加人员为:甲方和/或监理人、乙方相关部门及岗位责任人。15.14 乙方工程竣工验收后,即使已经交付甲方使用,也不得以本工程已经通过验收为由拒绝承担应由其承担的质量责任,任何获奖证书和证明文件不可以作为质量问题或质量缺陷不存在的理由。第十六条 安全文明施工16.1 乙方应按照国家及项目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及有关施工扰民、噪音控制的规定,建立健全各种岗位责任制,严格现场管理(如技术工种需持证上岗、工人上岗前安全交底,民工安全、卫生及文明施工教育等),并采取其它必要的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和现场文明,同时满足交通、环保、环卫等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并承担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导致的一切责任和费用。16.2 乙方应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根据甲方的要求在进场前同甲方或其指定的单位签署安全管理协议,负责施工现场的所有安全管理问题,并缴纳安全押金。16.3 乙方应提供一切必要的防尘屏风、栅栏、标志牌、通告牌和其它临时保护装置及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护现场及其附近的环境,并避免因其施工方法不当引起的污染、噪声或其它后果对公众、居民造成人身或财产方面的损害、伤害或妨碍。任何由于乙方施工造成的扰民和/或民扰事件,均由乙方根据项目所在地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并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16.4 在工程施工期间,乙方应保持现场清洁,每日进行现场清理工作,及时清除障碍物,存放并处置好自身设备和多余的材料。乙方应按照甲方或监理人的指示和协调,将垃圾及废料清除现场,并消除。16.5 在本合同工程竣工之前,乙方应将甲方允许撤离现场的乙方提供的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在规定时间内清除并运出现场。清理现场多余材料、垃圾,保持现场和工程清洁整齐。16.6 甲方有权就上述工作发出指令,如乙方不按照指令执行,甲方有权雇佣其他人执行。为此发生的费用,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工程款中扣除。16.7 如因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有关条款以及甲方依本工程具体情况制订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交底等而导致的任何伤亡事故,乙方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同时,一旦发生任何事故,乙方应立即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措施保护现场,防止损失的扩大,并立即向甲方报告事故详情。乙方应履行国家和项目所在地规定的有关事故处理程序。16.8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使用特殊工种人员(如架子工、电工、电焊工、气焊工、信号工等)及按照建设部和当地政府相关文件规定需持证上岗的人员,必须聘用具有符合要求的当地政府颁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或换发的“特殊工种临时操作证”,并在相应操作人员进场前报送甲方及监理备案。乙方应对因此所引起的任何不利后果承担全部责任。16.9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须同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附件3)16.10 甲方、监理有权对乙方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有权责令乙方限期整改。如果施工期间,现场发生安全事故,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合同价中,直接扣除乙方依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承担的违约金。第十七条 工程变更17.1 如果甲方对本工程或其中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作出下述变更,乙方应接受并即时完成:17.1.1 增加或减少本合同中所包括的部分工作的数量;17.1.2 改变部分工程项目的性质、质量或类型;17.1.3 改变部分工程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17.1.4 实施工程竣工所必须的附加工作;17.1.5 本工程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的调整;17.1.6 因总体工程需要而必须完成的任何追加工作。17.2 除非本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上述变更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他内容的效力。17.3 变更洽商原则上必须在工程实施前办理,不事后补办。遇特殊情况,必须在发生后15日内补办洽商。17.4 所有变更产生的费用,在施工中的工程进度款支付时不予考虑,待工程竣工结算工作完成后支付。发包人确认增加或减少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工程竣工结算时支付或扣除。第十八条 材料、工程的检查、验收18.1 本条款约定的工程验收包括 。18.2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有关本工程的一切检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18.3 检查和验收18.3.1 乙方应接受甲方和/或监理人对其在工程中所使用的主要设备材料的监督控制,并保证所使用的各相关主要设备材料能够通过相关管理部门的验收要求。乙方应为甲方和/或监理人及其任何授权人员在一切合理的时间内进入现场及进入正在为工程制造、装配或准备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所有场所进行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便利和协助。18.3.2 甲方和/或监理人有权对按本合同规定供应的材料在准备过程中、运到现场时进行检查和检验。任何需要甲方和/或监理人检查、检验的材料和设备,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和/或监理人进行检查和检验的时间,并由甲方和/或监理人确定检查、检验的日期。18.3.3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甲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8.3.4 本工程除通过监理及甲方的验收外,还须通过相关管理部门的验收和检验。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负责安排相关管理部门的验收,并领取必要的证件和许可,保证本工程顺利交付使用。18.3.5 除非甲方特别提示,本款所提的甲方和/或监理人应包括甲方和/或监理人的授权代表和合法代理人。18.4 拒收18.4.1 对质量、规格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甲方和/或监理人可拒绝接受,并由乙方在指定时间内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并承担由此而给工程造成的全部损失。18.4.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监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乙方拆除和重新施工,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8.5 隐蔽工程检查及中间验收18.5.1 未经甲方的批准,工程任何部分均不得隐蔽或使之无法查看。除非另有规定,乙方应在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24小时前通知甲方和/或监理人参加,通知内容应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预检的内容、时间和地点。除非甲方和/或监理人认为检查无必要,并相应地通知乙方外,甲方和/或监理人应参加此类工程的检查,且不得无故拖延。18.5.2 当甲方和/或监理人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18.5.3 任何需经过批准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工序应申请预检。18.6 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拆除甲方有权随时发出指令,要求乙方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全部费用:18.6.1 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分几次将甲方认为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材料或工程设备从现场运走。18.6.2 用合格适用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代替不合格品。 18.6.3 尽管先前已对其进行过检验或临时付款,但甲方认为在以下方面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