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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行政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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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行政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oc

    依法行政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目前依法行政还不适应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与人民群众的愿望相比,还有相当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治观念不够强、法律素质不够高,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依法行政在有些地方和部门,特别是一些直接面对人民群众的基层政府和政府部门还比较薄弱;行政决策还不够科学、民主、规范;政府立法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随意执法、滥用执法权现象时有发生;行政监督制度、机制还不够完善,违法行政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等。 解决这些问题,适应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必须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步伐。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充分认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到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务必抓出实效。我认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继续努力: 1、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大力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2、加快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政府立法; 3、完善法律、规章、规范备案和审查制度; 4、完善行政执法,提高执法效率; 5、行政复议; 6、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 7、预防、化解社会矛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8、政府信息公开; 9、推进县、乡政府的依法行政; 10、进 -1 第二篇:行政复议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行政复议存在问题的思考 一、行政复议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在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建国初期就已产生。1950年11月15日,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设立财政检查机构办法第6条规定“被检查的部门,对检查机构的措施认为不当时,得具备理由,向其上级检查机构申请复核处理”。这是建国后规定的最初的行政复议制度。从60年代至70年代中后期,行政复议制度遭到破坏。这是由于当时特殊历史情况决定的,80年代以后,行政复议制度逐渐得以恢复与发展,截止目前我国已有100多部法律法规规定了行政复议的内容。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了行政复议条例,特别是199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实施将我国的依法行政推进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二、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 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复议机关受理了大量的行政案件,解决了许多行政争议,在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并取得了一定成就。但行政复议仍存在一些问题,影响和阻碍了行政复议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复议制度不健全、功能难以充分发挥 行政复议活动中,复议机关通过运用司法程序中的一系列制度,如回避制度、举证责任制度、听证制度、告知权利等制度,对申请人 与被申请人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全面地审查,并依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以保证复议活动的合法、准确、公正的进行。但是从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上看,上述制度中有的尚未作出规定,有的规定的不全面,不具体,存在着诸多的缺陷。 行政复议法第23条虽然对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和证据作了一些规定,但并没有明确由被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是一项法定的举证义务,同时行政复议法对证据的种类,证据的调取,证据的保全等方面未作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对证据的效力问题也一直存在着认识上的分歧,做法也不统一,给复议机关调取证据,认定证据的效力等方面带来许多困难,影响了复议活动的正常进行以及复议效率的提高。 “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已成为一项重要的程序规则,回避制度正是这一规则的具体化,无论在民事、刑事或行政诉讼中都取得了具体的体现,行政复议法应当说是关于行政复议活动的程序法,但它对回避制度中的有关规定只字未提,这严重影响了行政复议的公正性。 行政复议法在复议案件立案、受理程序上作了相应的规定,但由于在制度上仍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致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人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申请仍然不按法定的程序予以立案,怕复议案件受理多了,会影响下级行政机关工作的积极性,同时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5条的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护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怕立案 后按法定程序改变的案件,申请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自己会成为被告,因而做大量的案外的协调工作,以争取复议的“主动性”,使得复议机关在许多复议案件的立案尚采取消极的态度,能不立案尽量不立案,能推则推,能拖则拖;要么找种种理由不予受理或不予答复,要么在受理后,也尽量作维持的决定,避免当被告。 2、行政复议机构缺乏统一性和独立性 我国的行政复议机构分别隶属于各级不同的人民政府和不同的行政职能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行政职能部门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设立主管行政复议的工作机构,没有一套统一的行政复议机构体系。这很难保证行政复议的公正性。 行政复议法第3条规定了行政复议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的职责,行政复议机构是行政机关内设的专门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机构,在复议活动中复议机构有调查取证,查阅文件资料组织审理复议案件,拟定复议决定,受复议机关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出庭应诉的权利,即复议活动中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行为,是由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地完成的,但是由于复议机构是复议机关内部设置机构,其职责仅仅是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对复议案件作出调查,审理之后,只享有提出自己意见的权利,不能以自己名义独立地行使复议权,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复议案件。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的规定,行政复议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行政复议案件经过调查,审理后,只提出复议意见,最后仍要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后决定。因此从组织体制上看,复议机构的行为只是从属于行政复议机关,依附于 行政复议机关。这种组织体制,不利于行政复议机构在复议活动中积极地主动地发挥作用。 3、行政复议管辖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对国务院各部门的行政决定不服或对省级人民政府的决定不服由原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进行复议。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进行复议,这一规定违背了“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这一古老的行政法原则。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这是复议管辖“条块结合”最典型的形式,虽然体现了民主、便民的原则,但复议机构设置过于宠大,不符合“精简、效率、统一”的机构设置原则,上下级行政机关虽然存在着领导监督关系,但往往碍于情面,监督不能到位,行政相对人认为上下级行政属一家,缺乏信任感。 三、完善行政复议制度的思考 针对我国行政复议存在的问题,需要在以下方面进一步完善这一重要的行政司法制度。 1、建立并完善行政复议的程序保障制度 建立并完善程序保障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证行政复议活动的公正进行,从而更加有效地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管理活动的效率。 目前我国行政复议法在对复议程序的规定上过于简单化,没有将回避制度、听证制度、证据制度、告知权利制度等程序保障制度 列入复议程序当中,而往往采用书面审查方式从而忽视了对相对人权利的保护,也不利于及时查明案情,使复议流于形式,最终不能真正达到其应有的立法目的。行政复议法设立上述保障制度,可以充分给予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机会,以增强行政复议活动的公开性与透明度,有效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有效地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进行监督,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力度,实现行政机关的公平和公正。 2、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问题 既然复议制度的建立是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那么在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处理上也应当本着这一立法的目的,以达到应有的法律效果。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向后发生普遍性法律效力并可反复适用的特点。因而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广泛而特定的重要影响。例如部分规范性文件,它的违法或不公正,往往导致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或不当,并在现行体制下将置相对人于有冤无处申辩的境地。抽象行政行为作为行政行为的一种,其合法和公正,即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又是依法行政的前提条件即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公正的前提条件。然而,抽象行政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却又往往远离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实施,几乎没有任何有效的参与机会,尽管行政主体是公众意志和利益的代表者,所作的抽象行政行为一般能够体现公众意志和利益,但毕竟未经公众的表态和同意。因此,为了保证抽 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使抽象行政行为为尊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它进行监督。 3、改革行政复议管辖模式的问题 (1)取消由原行政机关自行管辖的形式。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各部门管辖。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辖。这种由原行政机关行使复议管辖权产生的弊端很多,例如不符合公正的原则,与“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这一行政法则相违背,更重要的是这种管辖方式缺少领导权的基础,使行政复议的管辖模式上也应当对原行政机关自行行使行政复议管辖权作必要的改革。具体的作法是,取消由原行政机关管辖的形式,明确国务院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2)改革行政复议中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与上级行政机关的主管部门共同管辖的方式。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主管部门管辖。这种管辖方式,虽然方便了当事人的复议申请,但最终没能从根本上消除由上级行政机关主管部门管辖复议案件所存在的固有的缺陷。行政机关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专门监督和日常性监督,同时又带有很强的隶属性、局限性,有“自己当自己的法官”和“官官相护”之嫌,缺乏公正性、权威性和老百姓的信任度。因此,行政复议法 不加区别地规定共同管辖,缺乏理论上的基础和法律上的依据,是不科学的,有必要作以下调整: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行使管辖权;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管辖权。 第三篇:农村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农村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xx县农村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机关集中全力制定符合社会需要的各种必要法律,用以规范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生活秩序,力图做到有法可依,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局面,巩固安定团结,推动社会的全面进步与发展。但法律是依靠行政机关贯彻执行的,目前,我国农村行政机关有法不 依、执法不严、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贪赃枉法等现象仍然存在,因此分析当前农村依法行政存的问题,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已成了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为了进一步推进xx县乡镇和村组依法行政能力,探讨和研究xx县农村依法行政问题,是十分必要的。 一、xx县乡镇和村组基本情况 xx县位于xx东北部,地处xx省区交界,东经xx°xxxx°xx,北纬xx°xxxx°xx之间,东西最宽xx千米,南北最长xx千米。东与xx县接壤,南与xx县、xx县毗邻,西邻xx县,东北与xx县相连。全县国土面积xxx平方公里,辖xx个乡镇,居住着汉、回、蒙古等xx种民族,农村人口xx万人,少数民族xx万人,是一个边疆民族贫困大县。乡镇机构含党委、政府、人大、纪委、武装、财政、计生、林业、农技服务、国土资源、水务、畜牧、邮电、工商、文化、广播电视、税务、学校、医院、交警等组织,共有xx名在职干部职工,其中:大专以上学历(含大专)xx人,占xx,大专以下学历xx人,占xx;30岁以下xx人,占xx,30岁以上(含30岁)xx人,占xx。全县共有xx个村民委(社区)xx个村民小组,村“两委”干部人、村“两委”委员人、村小组干部人、农民党员人,其中:高中(中专)学历以上文化人,占,初中以下文化人,占。 2021年,xx县乡(镇)农村经济总收入达xxx万元,工业总产值(不变价)xxx万元,其中:最高乡镇为xxx万元,最低乡镇为xx万元;农业总产值(不变价)xxx万元,其中:最高乡镇为xx万元,最低乡镇为xx万元;地方财政收入xxx万元,其中:最高乡镇为xxx万元,最低乡镇为xxx万元;乡镇企业营业总收入xxx万元,总产值xxx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xx元,人均有粮xx公斤。按xx元的脱贫标准,全县还有xx万贫困人口处于温饱线以下。 二、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宣传不到位。 从xx县开展法制宣传活动以来,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但在很多经济落后的农村特别是偏远山区,法律宣传仍然面临着很多难题。主要表现为: 一是以个人好恶行事,忽视依法行政权力。农村基础行政机关行政权力的特点是命令和服从,不论其行政行为是否全法,都按个人的主观意志去执行,结果以当事人处罚超过了法律执行范围,即处罚过大,引起了当事人不服,提出行政诉讼,结果执法机关败诉。二是以权谋私,知法犯法。少数农村执法部门,乡镇法庭的执法人员以权易钱,损害了执法机关的声誉,在群众中影响很坏。三是重罚轻管,以罚代法。有些农村执法部门在处理违法案件时,偏重于经济处罚,以罚代法,违法当事人没有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其结果违法者交了罚金就无事了之,仍然做违法事件,给人民群众造成极大危害。 (二)乡镇和村小组干部法律意识淡薄。 1、乡镇干部法律意识弱化。 乡镇行政机关没有足够的法律意识,乡镇干部未能依法行政,工作方法简单和陈腐,法律意识淡漠,甚至视法律为儿戏,存在许多法律“盲点”的实际问题,依法行政能力不高,行政违法现象时有发生。一是认识不到位,法律意识较为淡薄。部分乡镇领导干部法律意识淡薄。思想上,重人治轻法治;工作中,喜欢凭主观臆断下命令,不愿按法律规定去办事,致使有些政策不合法,造成工作失误。更为严重的是,个别乡镇少数领导,为了本乡镇、本站所院校,甚至个人的利益,对违法行为不闻不问,包庇纵容,对正常的执法横加干涉,致使一些违法活动越来越猖獗。二是少数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在工作中滥用权力,忘记了权力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之内行使的要求。干部中还存在许多“法盲”,有些干部对自己要求不高,只求工作上过得去,平时在做一些违法的活动,如赌博、谋取私利、挪用公款等事件,从中暴露出了我们干部在法律意识还是有所淡薄。三是农村执法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在观念上和习惯上依然打着“人治”、“权大于一切”的烙印,这些意识、旧观念成了一些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的思想渊源。 (三)农村群众法律知识贫乏。 改革开放以来,xx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农村特别是偏远山区农民法律的意识有一定提高,但也只是粗粗的扫了一下法盲,并未从根本上改变农民的知识结构和心理结构,农村和农民的法律意识极其淡薄。 一是农民法律意识与经济社会发展步伐加快要求还有差距。从农民自身方面看,有历史因素、传统因素的影响,但更 第四篇:交通行业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遵循的一项法治原则,也是当前我国行政工作的基本要求。近些年来,随着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相继颁布,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日渐完善,依法行政有了操作依据和行为规范;同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对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密切相融,要求政府必须依靠法治来行使管理社会的职能,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根本性转变。在交通行业,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各级交通部门都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但是由于交通工作的特殊性,在推行依法行政的过程中,交通部门主要存在以下问题:文章-http:/找范文,到 1、立法工作滞后 面对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确立,航运市场与国际经济的大环境密切相连,海事机构的重要执法依据之一海上交通安全法已经明显与当前的形势不相适应,而其修正案却迟迟难以出台。另外随着国际航运市场的发展,需要大量船员,而我国船员在国际船员劳务市场的占有率一直徘徊在5%左右,与菲律宾占有率近40%相差甚远。国际船员市场占有率一直较低的原因很多,但主要原因是我国缺少配套的船员法,船员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期维护和保障。立法的空白造成某些领域的管理无法可依,这给当前的行政执法带来了新的问题。只能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暂时控制,目前无法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2、综合执法沟通不畅,造成执法不严 根据港口法、危险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许多行政行为涉及到不同的主管部门,但是在实际工作,由于缺乏相应的协调制度加强各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与联系,造成各主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各自为政,出现只扫自家门面雪,不管他人瓦上霜的局面,不利于全社会依法行政的推进。 3、执法手段落后,造成执法不严 海事部门肩负着“航行更安全,海洋更清洁”的双重使命,在现实工作中,由于执法手段的落后,出现许多差强人意的局面。如在侦破调查船舶污染海洋案件时,面临着执法手段和技术落后的局面。在船舶污染案件中,证据容易遗失,案发现场容易破坏,同时证据(油样)的鉴定需要较高的技术,证据的保存要求按照严格的程序,污染源的漂移需要严格和科学的监控,污染源的清除要求专门的设备和技术。目前在我国虽然溢油体系在不断的得到完善,但全国只有少数港口能够对污染案件及时侦破,大多数港口污染案件的查出率很低,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形象。 4、执法者服务意识差导致不作为。目前,部分法律法规存在执法主体多元化的问题,导致执法部门工作范围重叠和交叉,看上去“大家都好管”,但碰到“棘手”的问题时,却大家都不管。在实际工作中,有些行政相对人因为不了解法律、法规,跑错了部门,该部门却不告知行政相对人正确的受理部门,或者在受理后把材料转给其他部门却不通知行政相对人,造成行政相对人反映的问题长时间得不到解决。这充分暴露了某些部门执法人员服务意识差的问题,一个人服务意识差往往影响到整个政府的形象。 5、执法力量薄弱导致不作为。有些工作涉及面广或者专业性较强的执法部门,往往受到执法人员数量和技术装备力量等多种因素的制约而导致执法不作为。如船舶载运危险品的检查,由于涉及面广,专业技术要求高,依靠现有力量难以保证全面而深入的执法,往往只能组织抽查或依靠举报等方式开展执法,致使执法中的疏漏和盲点难以避免,影响到执法工作质量和有效性。 6、执法程序繁琐、难度大导致不作为。有些行政执法涉及到多个执法主体,必须完成多个执法行为,各部门之间缺乏沟通与协调,导致执法难度加大,从而产生不作为。如对查处和取缔三无船舶难度较大,涉及到海事、港航、水运公安等部门,程序繁琐,易使各部门工作脱节,降低执法时效,甚至于导致不作为。 7、执法不公影响执法的严肃性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的转型期,为了及时应对各种突发情况,法律、法规赋予了行政机关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同时由于我国的行政管理正在由“人治”转向“法治”,“人治”的痕迹还在相当程度上存在,由此,便产生了对于同样的案例因为各种因素而产生不同的执法结果,使群众感到执法不公。 8、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 由于行政权力作为公共权力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因此现代行政执法体系要求既懂法律又懂专业的人员来使用行政权力,从而确保行政权力不被滥用。当前执法人员素质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人员业务水平亟待提高。由于目前的法律和专业知识培训往往无法跟上知识的迅猛发展,部分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和专业知识尚显不足,缺少系统的法律和专业知识培训,在执法工作中往往出现被动局面。因为心中没底,就不敢去大胆执法,即使按法定程序走了,但也往往因各种法律文书不规范或没有抓住关键证据,或因引用法律条文错误等而使案件处理出现漏洞;或者将案件搁置、拖延,造成问题无法及时妥善解决,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部分执法人员的责任和服务意识较为淡薄。目前,部分执法人员还存在着政府权力本位主义的思想,与现在大力提倡的法治、责任、服务意识背道而驰。这部分执法人员总是以管理者的姿态出现,并未意识到执法人员既是管理者,更是服务者。这种以管理者自居的执法思想,往往造成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矛盾被激化,在社会上对政府的形象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对策与建议 造成目前我国交通行业在依法行政方面仍然存在以上的问题,笔者认为究其根源是:法律制度的不健全,行政主体法律素质普遍不高,对行政权的监督比较薄弱,公民法制观念比较落后。对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进一步转变传统观念,积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以上问题的存在,实际上还是由于传统的政府权力本位观念造成的。一些行政执法人员长期以来形成的传统观念、工作习惯、工作方法尚未从根本上得到转变。解决这个问题,关键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养,尤其是增强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政府部门要自觉转变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变化的传统观念、工作习惯、工作方法,摆正自己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真正做到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 2、建立完善工作交流制度,增强执法合力。综合执法是形势发展的要求,政府要着眼于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制度和机制,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同时,增强综合执法力量,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建议有关执法部门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等方式,加强执法管理中的相互衔接与协调,做到各司其职,统筹兼顾,避免出现交叉、重叠执法和执法真空地带,形成部门间的科学有效互补,增强执法合力,从而达到效率与质量并举。 3、巩固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执行奖惩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核心,是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各级行政机关的职权同一视为职责,以责任制约权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内涵,是将行政主体对外承担的法定职责确立为内部考核目标,其中科学确定考核目标是前提,层层分解是手段,切实做好检查是关键,严格实施奖惩是保障。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应当转到对严格实施法律、履行法定职责、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创造良好投资环境和法治环境的考核上来。要通过严格执行奖惩制度,帮助杜绝行政违法的现象。 4、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执法人员是行政行为的实施者,他们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依法行政的进程。“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实现法治约束下的执法人员自觉的依法办事,是依法行政走向良性运作的根本,否则,再完善的制度也会被与之不相适应的观念错位和水平低下所扭曲,甚至失去制度的意义。因此,必须高度重视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着重搞好公正执法、纪律作风、职业道德教育,突出抓好公正执法。要进一步整顿执法队伍,对一些不适合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要坚决调离执法岗位,形成优胜劣汰、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对新录用的执法人员要严格标准,公平竞争,择优录用,切实把好进人关。 5、大力推行政务公开。海事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将其工作职责、执法程序、执法时限、服务承诺、违法责任追究等各项制度公示于众,增强执法的透明度,通过设立投诉箱、公开栏、监督电话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增强全社会对行政执法工作的了解,动员社会各界加强对实行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支持和监督。对人民群众通过投诉箱、监督电话等反映的情况要认真调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努力做到政务公开不流于形式,坚决杜绝暗箱操作,建设真正的阳光海事。 6、完善监督机制,扫除监督盲区。在内部监督方面,健全有关责任追究制度和相应的操作办法,进一步提高实行执法责任制的层次和水平,真正做到“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责任明晰化,执法程序公开化,执法行为规范化,执法监督制度化”,并抓好落实,对执法出现的问题,认真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靠制度制约权力,保证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在外部监督方面,各级人大要围绕行政执法方面问题加大工作监督力度,加强与执法部门的对口联系,强化日常监督;积极探索实践个案监督等新的监督途径,加大对影响重大的执法行为的监督;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强化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保障法律法规得以正确贯彻实施。 总而言之,现阶段在交通行业要完善和实现依法行政,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笔者认为健全法律制度是根本,加强行政主体法律素质是关键,强化对行政权的监督是保证,整个社会公民更新法制观念是促进依法行政的强大动力。 第五篇。关于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必要前提和实现基础,离开了依法行政,依法治国便成了一个空壳。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依法行政方面也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但就目前来看,依法行政难,执行难的问题仍不容忽视,尤其是在城市管理执法中,仍然存在着大量的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查处和强制性执行。研究探讨这些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并提出 行之有效的解决对策,已成为当前必须重视的一个课题。 一、依法行政的历史与现实 依法行政是一个与社会形态、经济建设、文明程度动态发展相适应的历史演变过程。我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年文明史的国家,在漫长的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中华民族形成了以儒家思想为核心价值的历史文化,这些文化不仅锻造了令中华民族引以为荣的”贞观之治”和”康乾盛世”,而且也对世界文明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但是我们也不得不看到,这种历史文化就其本质来说,仍就是一种封建专制文化,其本质就是为维护封建统治阶段利益服务的,所谓”刑不上大夫”、”利不与官争”就是这种封建文化的最好注脚。这种封建专制文化对近代法制的演化进程造成了极大的桎梏,影响和束缚了法制社会的进程。 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我国推进依法治国创造了条件,提供了制度保证。但由于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再加上长期的”左”的错误思潮干扰,极大地制约了依法治国的进程。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拉开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序幕,从而为推进依法治国战略,提供了现实条件。特别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的确立和扎实推进,有力地促进了依法治国的进程,依法行政也成了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 具体到城市管理工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化城市管理的需求,对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传统的城市管理体制进行必要的改革,被纳入整个体制改革的一部分。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城市管理监察组织应运而生。从北京市城市管理监察组织成立8年来的实践看,体现了国务院提出的”统 一、精简、高效”的组建原则和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的基本要求。在体制上较好地解决了交叉执法、多头执法的弊端,较好地发挥了综合执法的合力优势;在机制运作上,形成了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格局,管理主体、责任主体、监管主体进一步明晰化;在管理效果上,城市管理的水平逐年呈上升趋势,城市环境秩序有了显著改善。 二、目前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社会主义经济目标的确立和有力推进,促进了依法治国的进程,为依法行政提供了良好的政治环境、体制保障和政策支持,使依法行政工作摆脱了计划经济体制的桎梏,并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社会生活正在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经常化的管理轨道。但从依法行政和依法对城市管理的实践看,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依法行政的良好社会环境还有待加强。就城市管理监察行政执法的现实环境看,应该说通过几年的不懈努力,通过开展执法公示教育,城管法规进社区活动,通过各种媒体多种形式进行城管法规宣传等方式,依法行政、依法执法的环境有了很大改善,但依法行政、依法执法的良好社会环境氛围还没有得到根本好转。一是经常性的法规宣传还做的不够,社会公众的遵纪守法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大批外来人员的综合素质较低,给依法行政、依法执法造成了新的困难。从海淀一名副分队长在执法中被违法经营者刀刺身亡的现实看,执法环境在某些方面还有不断加剧的趋势。 (二)社会保障和求助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改革的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调动和发挥人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社会生产效益,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使人民更加富裕、国家更加富强。因而改革的过程就是利益的再分配过程。但是由于一些社会问题尚未得到合理、妥善地解决,使行政执法处于两难境地。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间竞争愈来愈激烈,在竞争中优胜劣汰,从理论上讲是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但是由于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没有跟上,目前已有的一些措施也很不完善,某些企业停产、转产或被其他企业兼并后,企业为了减轻压力,要么裁减职工,要么只发给职工基本生活费,有的甚至连基本生活费也发不了,只能将库存的积压产品发给职工,让职工自己去销售,以充抵工资。这种状况,势必会造成街面商摊的不断增加,市场混乱的局面日益加重。从依法执法的角度讲,对街面的无照摊贩应坚决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可是这些人从某种意义上讲已经生活无着落了,又怎么能承受罚款处罚呢。如果不实施处罚,法律的严肃性又如何体现呢。部分农民失去了他们世代赖以生存的土地,他们要生存,要改变生活现状,仅靠政策的部分补偿是远远不够的,因而他们只有选择进城打工,甚至违法做生意、搞经营。城市规模的扩展,实现了一大批城市边缘地区农民企盼多年的农转非梦想。但现实中由于先天不足,他们在实现就业、子女入学、购买住房等多方面切 身利益上与城市居民相比处于明显的劣势。为了弥补这种不足,他们也不得不选择其他方式(包括从事违法经营)来缩小这种事实上的差距。人员流动政策的放宽、内地与沿海、城市与边远山区物质与精神生活的反差,促成了大量欠发达地区农民向沿海地区和大城市的无序涌入。当他们从落后的农村来到繁华的都市之后,由于”农民身份”、”政策歧视”、”都市习俗”等诸 多限制,使他们想掏到第一桶金的梦想很快就化为泡影,因而他们不得不去从事一些与城市管理法规规定相违背的违法行为。如无照经营、散发小广告、提炼地沟油、倒卖宠物、各种非法收购等。这些人成了事实上的社会弱势群体,使依法行政、依法对他们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成了一个棘手的老大难问题。 (三)传统管理观念的影响仍不容忽视。传统管理观念是在潜意识中长期受传统文化影响而形成的具有排斥性和顽固性的一些保守观念。目前在依法行政中受传统管理观念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有三种。一是思想观念与新形势要求还存在着一定差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改革开放以及市场经济的运作与发展,必须用法制去引导、规范、推动和保障,在改革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形成的新形势下,如何适应新形势要求,推动依法行政,坚持依法执法这个问题,在一些行政执法单位和部分人员的思想认识上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在思想观念的转变上还不能适应当前新形势要求,认为依法行政、依法执法还是老一套的东西,对行政执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了解不多、重视不够、研究不深,因而在处理问题时,还沿用过去的一些做法和手段,缺乏创新精神,社会效果不明显。二是社会公众对弱势群体的同情心态观念影响。我国自古以来就有”劫富济贫”、”不患贫、就患不均”等传统道德观念,至今仍被一些人视为正确与否的是非观。只要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有一点小矛盾,极易引起群众围观。围观者往往是只看一点、不看全面,只讲现象、不讲本质,一味替被管理者说话,干扰了依法行政工作的有序进行。三是只要不偷盗抢劫就不算违法的原始观念影响。这种观念与违法经营者自身素质有一定的内在关联。持这种观念的人,大多是经营者本身,他们认为靠本事吃饭、凭出力挣钱,只要不是干偷盗抢劫的事,摆个摊、挣个辛苦钱养家糊口算不上什么违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类似的场面:违法摆摊设点的,一但被查处就以我不知道这是违法行为为由拒绝接受处理;或者以我又没杀人放火,凭什么扣东西还罚钱,来胡搅蛮缠,致使行政处罚很难顺利地进行下去。这种固有的原始心态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外来务工人员身上体现得尤为突出。 (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后被忽略问题的影响。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依法对城市实施有效管理重大举措,通过几年的实践,成果是显而易见的,较好理顺了城市管理体制不畅、职责不清的问题,克服了交叉管理、多头执法的弊端,节约了人力资源,降低了行政成本。但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背后,有一个被长期忽视的问题,这就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同时,也相对集中了社会的交点、热点问题。之前由十几个部门分散处置矛盾的压力、风险,集中到了城管执法部门一个单位,这样就使得城管监察组织不但要集中行使十多个方面的行政处罚权涉及的繁重执法任务,同时还要面对有效化解诸多方面矛盾的双重压力。 上述问题的存在,不是一种单纯的社会现象,而是一种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深层次问题长期淀积的结果,必须用历史的观点对其加以分析,用发展的观点来加以解决。 三、解决上述存在问题的思路与对策 通过对依法行政历史的回顾及存在问题的分析,本人认为依法行政是一个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互动过程,因此,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为目标来对待和处理这些问题。既不能背离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搞一刀切、一锅煮,又不能瞻前顾后、裹足不前、等待观望。目前应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工夫,在发展中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质量。 (一)强化法制宣传,全面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为依法行政夯实基础。进行法规宣传教育,是增强社会公众法制观念、提高法制意识的重要途径,是引导广大群众参与对社会公众事业管理的有效形式。几年来,我们在城管法规宣传中,以城管法规进社区、进学校、进工地、进”门前三包”单位、开展执法公示教育以及在新闻媒体上开辟专栏、专刊等形式,进行法规宣传,收到了明显社会效益。但法规宣传是一项涉及方方面面,面对社会各个层次受众对象的系统工程,不可以一蹴而就,必须动员全社会要广泛参与,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一是要建立和完善法规宣传长效机制。结合”五五”普法宣传,既要有宣传日、宣传周、宣传月这样相对固定的大规模宣传活动,又要有各部门、行业依照自身职能的定向性宣传,同时还要有各街道居委会、各社会单位、农村基层组织的自觉性宣传。在宣传形式上,既要有新闻媒体覆盖面广的宣传,又要有图文并茂,群众喜闻乐见的展板、墙报、板报等传统形式宣传,努力形成机制健全、宣传经常、各方参与、形式多样的法规宣传格局,不断增强社会公众遵纪守法的法律意识,广泛参与的责任意识,努力营造”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良好社会氛围,促进良好执法环境的形成。 (二)加强社会救助制度的研究,扩大救助的覆盖面。从现实情况看,大量的违法经营、非法建设等问题的产生,均与社会救助制度不完善、不到位有直接的关系。如城乡结合部的违建出租房,事实上成了农转非后一些居民生活来源的一部分,要拆除这些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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