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财经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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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财经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三).doc
云南财经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6号)、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云财资2021110号)、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云财资2021153号)、云南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等国有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出租是指校属各单位在履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等职能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与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出借是指校属各单位在履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等职能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 -1-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无偿方式让与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原则: 一、优先保证正常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需要; 二、按规定程序申请审批; 三、按批准用途使用; 四、按核定标准收取费用; 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收入全额上交学校财务处和经学校批准的二级财务机构管理和核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占为己有。 第五条 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与教学无关的商铺、楼宇出租; 二、在保证教学实践的基础上,将部分公共服务设施限制时段向社会开放; 三、公办学校之间教室、学生宿舍临时租借; 四、以闲置校舍租赁方式举办混合制学校事项; 五、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项目租借学校的场地、设施、设备; 六、大学生双创平台租借学校场地; 七、其它出租出借事项。 第六条 公务用车及办公用房不得出租、出借。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2-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已作为资产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四、经鉴定为不得使用的危险房屋或其它不具安全使用条件的设施、设备; 五、共有资产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六、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禁止出租、出借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办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业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应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形成会议纪要并作出决定。 第九条 学校所有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包含委托后勤服务单位、校办企业管理的资产),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 第十条 经审批出租、出借资产的日常费用由承租方、承借方负担。资产出租、出借部门单位不得在编制预算的过程中申报已出租、出借资产的维修、维护费、保险费等支出预算。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规范程序、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3-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管理处职责: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事项的审核、报批和备案,对拟出租出借的房屋、土地及构筑物进行产权的界定,出租出借面积的核实。 三、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完成招标工作;对已出租资产进行后期监管,监管内容包括: 1.出租、出借合同的履行情况; 2.出租收益的收缴和管理使用情况; 3.建立健全出租出借管理备案台账; 4.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财务处职责。负责对出租资产租金收支进行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上级部门财务检查等。 第十四条 监察审计处职责。负责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重点检查,必要时对出租资产经营效益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后勤产业集团职责。负责保障出租、出借资产正常的用水、用电及水、电费的核算与收取;负责合同约定的其他与后勤保障服务相关内容的实施。 -4-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使用部门职责。负责本部门出租出借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保证按合同(协议)内容对本部门出租出借资产进行管理。 一、负责办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事项申报审批手续; 二、负责对拟出租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三、参与出租事项委托中介招标工作,负责按照云南财经大学经济类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签订出租出借合同或协议; 四、负责出租、出借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时收缴租金,督促承租者整改违约行为,按照签订的租借合同及租户名称建立应收账款辅助台账。加强收入管理和核算,做到应收尽收,及时入账;并定期向学校报告资产出租出借协议履行情况、收缴费情况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切实履行对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 承租承借人职责。承租承借人必须履行租借合同约定,服从学校管理,(承租人)按时足额缴纳租金;爱惜公物,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三章出租、出借事项的审核、审批权限 第十八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采取分类审批,审核、审批权限如下: -5- 一、国有资产账面原值(含批量)低于100万元以下的资产出租、出借,由资产管理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连同学校出具的审批意见和中介机构编制的资产评估报告等材料报省教育厅审批,省教育厅批准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国有资产账面原值(含批量)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资产出租、出借,由资产管理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连同学校出具的审批意见和中介机构编制的资产评估报告等材料报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房屋及构筑物、土地使用权,不论价值大小,应当由学校申请,省教育厅审核同意,报省财政厅审批; 四、临时性资产出租、出借事项,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国有资产出租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出租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 第二十条学校各单位出租国有资产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履行资产出租申报审批程序的,一律不得对外出租。 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出租期限,涉及动产的一般不得超过3年,涉及不动产的一般不超过5年。需要延长租期的,应根据资产情况、承租者经营内容、租金变更等因素严格履行上报审批手续。 -6-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出租审批程序: 一、学校各部门拟将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出租的,由部门拟定方案并提出出租申请;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查项目,核实资产,提出审查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根据申报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供的文件及相关材料,分管校领导提出审批意见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发文确认国有资产出租事项; 四、资产管理使用部门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拟出租的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按审批权限报上级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按公开招租方式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办理国有资产出租审批手续时,应根据要求分别提交下列有关文件、证件和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资产出租申报、审批表; 二、学校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出租的会议决议(纪要)或审批材料; 三、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复印件等(所有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只需提供一件); 四、有产权登记证的,按规定提供产权登记证; 五、出租房屋、土地的,需另外提供:土地来源证明, -7-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以及拟出租的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 六、相关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及资料。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出租事项委托中介招标代理机构以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价格,采取资产评估法以及市场比较法确定招租底价。 一、采取资产评估方法确定招租定价,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评估报告提供的评估价格,作为公开招租底价。 二、采取市场比较方法确定招租底价,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对土地、房屋以周边相同地段和类似功能、用途参照物的市场租赁价格作为确定招租底价的主要参考依据;设备以同类设备的市场租赁价格作为确定招租底价的主要参考依据。 三、仪器设备的出租应由该仪器设备具体管理单位拟定该仪器设备使用范围、收费依据及标准;出租期满后收回的验收标准。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出租事项应根据云南财经大学经济类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签订国有资产出租合同书,租金及收益全额缴纳至学校财务处或相关二级财务机构,按照预算管理及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学校-8-预算,按照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资产管理使用部门应当于出租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上级批复文件、中介评估报告及合同原件等相关资料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有权对学校各单位管理的国有资产出租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学校对国有资产出租建立专项管理台账,加强对出租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进行适时监督。 第五章国有资产出借 第二十九条国有资产出借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学校不得向企业、个人及其他组织等非同级行政事业单位出借国有资产。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出借事项审批程序: 一、学校各部门拟将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出借的,由部门拟定方案并提出出借申请;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查项目,核实资产,提出审查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根据申报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供的文件及相关材料,分管校领导审批国有资产出借事项,并出具审批意见。 四、按出借审批权限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或备案。 -9-第三十一条 资产管理使用部门申请出借国有资产,应当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申请出借国有资产的申请文件; 二、学校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出借的会议决议(纪要)或审批材料; 三、拟出借国有资产的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等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 四、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和固定资产卡片; 五、上级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出借应当签订国有资产出借协议书,资产管理使用部门应当于出借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上级批复文件及协议原件等相关资料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国有资产管理处、监察审计处、财务处、资产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监督管理责任制,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十四条实施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单位或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0- 一、未按照规定申报,擅自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 二、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 三、隐瞒、滞留、挪用、坐支出租收入的; 四、对用于出租、出借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未按合同协议约定时间催缴出租收入,有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资产管理使用部门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使用及收入管理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规定。违反出租出借管理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21第427号)处理。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和问责。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校内有关单位利用自筹资金在校内兴建的经营性设施或房产等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云南财经大学利用国有资产有偿服务管理规定(修订)(校政发2021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11- 第 11 页 共 11 页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