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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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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docx

    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2页 共12页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实施,规定公司和船舶申请审核发证的条件,规范航运公司及相关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行为,明确审核方和被审核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依据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对其适用的公司及船舶进行的审核发证及其管理活动。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主管机关及其指定的海事机构、授权或认可的其他机构为审核发证机构,按照主管机关确定的审核发证权限范围开展相应的审核发证工作。第四条 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人员必须持有主管机关认可的审核员证书。第五条 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包括公司审核和船舶审核,由审核发证机构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组织实施。第六条 审核发证机构分别对公司和船舶实施以下审核:(一)初次审核;(二)年度审核(公司);(三)中间审核(船舶);(四)换证审核;(五)跟踪审核(公司);(六)附加审核;(七)临时审核。公司初次审核和换证审核可分为预审和正式审核两个阶段。第二章 公司审核发证第七条 申请审核的公司,应向公司注册和/或对船舶登记有管辖权的交通部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审核申请材料。第一节 初次审核和发证第八条 申请初次审核的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或经上级法人授权的独立承担安全和防污染责任的: (二)已建立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以下简称安全管理体系);(三)安全管理体系已在公司岸上及相关船种的至少1艘船上连续运行3个月。申请人如为拥有或者经营、管理外国籍船舶的中国法人,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1.公司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国大陆,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及主要高级管理人员为中国公民;2.相关船舶满足交通部关于船龄限制的要求;3.主管机关已收到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委托中国海事局签发ISM证书的文件。4.船舶必须配备中国籍船员。第九条 初次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一)安全管理手册;(二)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三)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或管理复查报告;(四)公司营业执照、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等级证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五)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内船舶清单。如申请审核的公司还管理了其他船舶所有人的船舶,还应附送符合本规则规定要求的船舶管理协议;(六)如是非独立法人的应有法人授权书;(七)公司如拥有过经营外国籍船舶的,应有外国主管机关的委托证明。第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或其委托受理申请的机构收到初次审核申请及所附材料后,应立即进行申请材料审查,以判断:(一)公司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范围;(二)公司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四)安全管理手册是否已全面阐述公司如何实施安全管理体系;(五)安全管理体系是否可能符合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申请材料审查未通过的,公司应补充、修改后重新提交申请。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审查通过后,审核发证机构应指派审核组对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进行核预审。审核内容包括:(一) 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对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各项要求的覆盖性和符合性;(二)对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进行预访问:(三)收集公司和船舶自体系运行以来的安全管理信息。公司应向审核组提供充分满足审核需要的所有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关材料。预审未通过的,公司应在采取纠正措施后重新申请初次审核。第十二条 预审通过的,审核组应与公司商定现场正式审核时间并实施正式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一)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以预审中发现问题的纠正情况为重点;(二)公司岸上充分实施安全管理体系的客观证据;(三)安全管理体系适用的每个船种至少1艘船舶充分实施安全管理体系的客观证据;(四)安全管理体系实现公司安全和防止污染目标的有效性。第十三条 通过审核组的审核并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同意发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将向公司签发“符合证明”。公司初次审核中作为代表船已通过审核的船舶,不再安排初次审核,在公司取得符合证明后,审核发证机构将向该船直接签发“安全管理证书”。第十四条 未通过审核组的审核或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不同意发证的,公司应采取纠正措施并在3个月后重新申请初次审核。第十五条 获得“符合证明”的公司,对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情况,应按审核组的要求进行纠正,海事管理机构将在不符合规定情况纠正期限到期后1个月内对纠正情况进行验证。第十六条 “符合证明”只对通过初次审核的船种有效,有效期为5年,其有效性服从于年度审核。第十七条 “符合证明”因故被收回或失效的,公司可在3个月后重新申请初次审核。第二节 年度审核和签注第十八条 年度审核申请应在“符合证明”周年日之前3个月内提出。并应满足第八条的规定。第十九条 如果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年度审核申请,审核发证机构将不再安排对公司的年度审核,“符合证明”在该年周年日3个月后自动失效。第二十条 年度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一)上次审核以来对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情况说明(如有);(二)上次审核以来公司实施的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或管理复查的报告;(三)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内船舶清单。第二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年度审核申请及所附材料后,应立即进行申请材料审查,以判断:(一)公司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范围;(二)公司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审查未通过的,公司应补充、修改后重新提交申请。第二十二条 申请材料审查通过后,审核发证机构应指派审核组对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实施年度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一)上次审核后对安全管理体系采取的纠正或修改与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符合性;(二)公司船、岸保持实施安全管理体系的客观证据;(三)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年度审核不要求对每个船种均安排代表船审核,但4次年度审核中对代表船的审核要全面覆盖公司“符合证明”适用的所有船种。如果公司有1个以上负责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的岸上管理机构,年度审核不要求对每个岸上管理机构均安排审核,但4次年度审核要全面覆盖公司所有的岸上管理机构。第二十三条 通过审核组的审核并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同意签注的,审核发证机构向公司签发“符合证明年度审核签注”。第二十四条 未通过审核组的审核或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不同意年度签注的,公司“符合证明”失效。公司应采取纠正措施并在3个月后重新申请初次审核。年度审核和签注应在“符合证明”周年日前或后3个月内完成。第二十五条 获得“符合证明年度审核签注”的公司,对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情况,应按审核组的要求进行纠正,海事管理机构将在不符合规定情况纠正期限到期后1个月内对纠正情况进行验证。如需要,审核发证机构可为此按照本章第四节的规定实施跟踪审核,若实施跟踪审核的,海事管理机构将不再单独安排对不符合规定情况的纠正情况的验证。第三节 换证审核和发证第二十六条 换证审核申请应在“符合证明”有效期届满之日3个月前提出,并满足本规则第八章第一款的要求。第二十七条 如果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换证审核申请,海事管理机构将不再受理公司的换证审核申请,“符合证明”在有效期截止之日后自动失效。第二十八条 换证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一)最新版的安全管理手册;(二)对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情况说明(如有);(三)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四)最新的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或管理复查报告;(五)公司营业执照,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和水陆运输服务许可证及“符合证明正本原件。(六)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内船舶清单;如申请审核的公司还管理了其他船舶所有人的船舶,还应附送符合本规则要求的船舶管理协议。第二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换证审核申请及所附材料后,应立即进行申请材料审查,以判断:(一)公司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范围;(二)公司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审查未通过的,公司应补充、修改后重新提交申请。第三十条 申请材料审查通过后,审核发证机构应指派审核组对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实施换证审核。审核的内容、范围和方法依照本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一条 通过审核组的审核并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同意换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将向公司重新签发“符合证明”。第三十二条 未通过审核组的审核或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不同意换证的,公司应采取纠正措施并在3个月后重新申请初次审核。 第三十三条 当换证审核应在现有符合证明或安全管理证书失效前三个月内完成时,新的符合证明或安全管理证书应从换证审核的完成日有效,有效期从现有证书的失效日开始不超过5年。第三十四条 当换证审核应在现有符合证明或安全管理证书失效前三个月前完成时,新的符合证明或安全管理证书应从换证审核的完成日开始不超过5年第三十五条 换证审核重新取得“符合证明”的公司,对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按审核组的要求进行纠正,海事管理机构将在不符合规定情况纠正期限到期后1个月内对纠正情况进行验证。如需要,审核发证机构可按照本章第四节的规定实施跟踪审核,若实施跟踪审核的,海事管理机构将不再单独安排对不符合规定情况的纠正情况的验证。第四节 跟踪审核第三十六条 在年度审核或换证审核中发现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及其运行存在下列问题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安排并通知公司对其在相应审核的6个月后实施跟踪审核:(一)有严重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二)有大量一般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且审核发证机构认为已严重影响到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第三十七条 对实施跟踪审核的公司,审核发证机构仍予以“符合证明”年度签注或换发证书,但其有效性服从于跟踪审核的结论。第三十八条 被决定实施跟踪审核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跟踪审核申请。第三十九条 跟踪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一)上次审核以来对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情况说明(如有);(二)对上次审核发现的不符合规定情况的纠正情况说明。第四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跟踪审核申请及所附材料后,应立即进行申请材料审查,以判断:(一)公司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范围;(二)公司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审查未通过的,公司应补充、修改后重新提交申请。第四十一条 申请材料审查通过后,审核发证机构应指派审核组对公司实施跟踪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一)公司在指定的期限内对不符合规定情况实施纠正的客观证据;(二)采取纠正措施后,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第四十二条 通过审核组的审核并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同意审核结论的,维持“符合证明”的有效性;对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按要求进行纠正,海事管理机构将在不符合规定情况纠正期限到期后1个月内对纠正情况进行验证。第四十三条 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跟踪审核申请或者跟踪审核结果表明公司对不符合规定情况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的,审核发证机构将收回“符合证明”或公告该公司“符合证明”失效。第五节 附加审核第四十四条 附加审核不需要公司提出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审核发证机构可以对持有“符合证明”的公司适时实施附加审核:(一)公司发生重大事故;(二)公司连续发生事故;(三)公司所管理的船舶在船旗国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连续被滞留。(四)直接利害关系人举报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存在重大问题;(五)公司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重大事件。第四十五条 附加审核由审核发证机构决定并指派审核组实施。附加审核的范围由审核发证机构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应覆盖引发附加审核的原因及可能影响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的所有相关方面。如发现有严重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可扩大审核范围,直至实施全面审核。第四十六条 通过审核组的审核并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同意审核结论的,维持“符合证明”的有效性。对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按要求进行纠正,海事管理机构将在不符合规定情况纠正期限到期后1个月内对纠正情况进行验证。第四十七条 对附加审核未通过或拒不接受附加审核的公司,审核发证机构将收回“符合证明”或公告该公司“符合证明”失效。第六节 临时审核和发证第四十八条 新成立的航运公司或者对原“符合证明”增加船种的航运公司应当申请临时审核;原“符合证明”因故失效的,可在6个月后重新申请临时审核。第四十九条 申请临时审核的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经上级法人授权的公司; (二)已建立文件化的安全管理体系;(三)公司已就6个月内实施满足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和/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全部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做出计划安排。第五十条 临时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一)安全管理手册;(二)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三)6个月内实施满足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和/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全部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的计划。(四)公司营业执照和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或水陆运输服务许可证(五)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内船舶清单。如申请审核的公司还管理了其他船舶所有人的船舶,还应附送符合本规则第九十五条规定要求的船舶管理协议。第五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临时审核申请及所附材料后, 应立即进行申请材料审查,以判断:(一)公司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范围;(二)公司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四)安全管理手册是否已全面阐述公司如何实施安全管理体系。申请材料审查未通过的,公司应补充、修改后重新提交申请。第五十二条 申请材料审查通过后,审核发证机构应指派审核组实施临时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一)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手册和程序文件)与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和/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有关要求的符合性;文件清单是否满足体系要求。(二)6个月内实施满足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全部要求的可能性。第五十三条 通过审核组的审核并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同意发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将向公司签发有效期为12个月的“临时符合证明”。未通过审核组的审核或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不同意发证的,公司可在采取纠正措施后重新申请临时审核。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符合证明”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申请初次审核,逾期未申请的,不得再次申请临时审核。第三章 船舶审核和发证 第五十五条 申请船舶审核的公司应向受理公司审核申请的海事管理或委托受理申请的机构提交船舶审核申请,申请中间审核时也可向船舶所在地港口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公司提交船舶审核申请的同时应抄送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第一节 初次审核和发证第五十六条 申请初次审核的船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公司已取得适用于该船种的有效的正式或临时“符合证明”,且副本已配备到船;(二)船舶已配备公司制定的适用于该船的全部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三)安全管理体系已在该船运行至少3个月。第五十七条 船舶初次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一)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二)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以来的有效性评价或管理复查报告。(三)“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复印件;(四)“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副本(如有)。第五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或其委托受理申请的机构收到船舶初次审核申请及所附材料后,应立即进行申请材料审查,以判断:(一)船舶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范围;(二)船舶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审查未通过的,公司应补充、修改后重新提交申请。第五十九条 申请材料审查通过后,审核发证机构应指派审核组登轮实施初次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一)“符合证明”是否适用于该船种;(二)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是否适合于该船;(三)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的有效性。第六十条 通过审核组的审核并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同意发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将向船舶签发“安全管理证书”。第六十一条 未通过审核组的审核或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不同意发证的,船舶应采取纠正措施并在3个月后重新申请初次审核,若不具备重新申请初次审核条件的,可在3个月后申请临时审核。第六十二条 获得“安全管理证书”的船舶,对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情况,应按审核组的要求进行纠正,海事管理机构将在不符合规定情况纠正期限到期后1个月内对纠正情况进行验证。第六十三条 “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为5年,其有效性服从于中间审核。第六十四条 “安全管理证书”因故被收回或失效的,公司可在3个月后重新申请船舶的初次审核,若不具备重新申请初次审核条件的,可在3个月后申请临时审核。第二节 中间审核和签注第六十五条 审核发证机构应对船舶在其“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内实施1次中间审核。第六十六条 中间审核申请应在该船的“安全管理证书”第2个周年日之后的6个月内提出。第六十七条 如果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中间审核申请,审核发证机构将不再安排对船舶的中间审核,“安全管理证书”在第3个周年日后自动失效。第六十八条 中间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一)上次审核以来公司为该船所做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修改的情况说明(如有);(二)安全管理体系在船运行的有效性评价报告或管理复查报告;(三)“安全管理证书”的复印件。第六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中间审核申请及所附材料后,应立即进行申请材料审查,以判断:(一)船舶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范围;(二)船舶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审查未通过的,公司应补充、修改后重新提交申请。第七十条 申请材料审查通过后,审核发证机构应指派审核组登轮实施中间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一)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的修改与该船的适合性;(二)该船保持实施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第七十一条 通过审核组审核的,由审核组长在“安全管理证书”上予以中间审核签注,并加盖“船舶中间审核签注”专用章。未通过审核组审核的,审核组长对“安全管理证书”不予中间审核签注,船舶应采取纠正措施并在3个月后重新申请初次审核,若船舶不具备重新申请初次审核条件的,可在3个月后申请临时审核。第七十二条 中间审核和签注应在“安全管理证书”第2和第3个周年日之间完成。第七十三条 获得“安全管理证书”中间审核签注的船舶,对在中间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按审核组的要求进行纠正,海事管理机构将在不符合规定情况纠正期限到期后1个月内对纠正情况进行验证。第三节 换证审核和发证第七十四条 换证审核申请应在“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前3至6个月内提出。第七十五条 如果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换证审核申请,审核发证机构将不再安排对船舶的换证审核,“安全管理证书”在有效期截止日后自动失效。第七十六条 换证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一)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二)安全管理体系在该船运行的有效性评价报告或管理复查报告。(三)公司对安全管理体系与该船有关的文件修改的说明;(四)“安全管理证书”复印件。第七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换证审核申请及所附材料后,应立即进行申请材料审查,以判断:(一)船舶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范围;(二)船舶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审查未通过的,公司应补充、修改后重新提交申请。第七十八条 申请材料审查通过后,审核发证机构应指派审核组登轮实施换证审核。换证审核的内容、范围和方法适用本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第七十九条 通过审核组的审核并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同意换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将向该船重新签发“安全管理证书”。未通过审核组的审核或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不同意换证的,船舶应采取纠正措施并在3个月后重新申请初次审核,若船舶不具备重新申请初次审核条件的,可在3个月后申请临时审核。第八十条 换证审核和发证应在现有“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届满之前完成,新签发的“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期自原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起算,有效期为5年。第八十一条 重新取得“安全管理证书”的船舶,对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情况,应按审核组的要求进行纠正,海事管理机构将在不符合规定情况纠正期限到期后1个月内对纠正情况进行验证。第四节 附加审核第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审核发证机构可以对持有“安全管理证书”的船舶适时实施附加审核,不需船舶提出申请:(一)船舶发生重大事故;(二)船舶连续发生事故;(三)船舶在船旗国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连续被滞留;(四)直接利害关系人举报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存在重大问题;(五)船舶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的重大事件。第八十三条 附加审核由审核发证机构决定并指派审核组登轮实施。附加审核的范围应覆盖引发附加审核的原因及可能影响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的所有相关方面。如发现有严重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可扩大审核范围,直至实施全面审核。第八十四条 通过审核组的审核并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同意审核结论的,维持“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性。对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情况,船舶应按审核组的要求进行纠正,海事管理机构将在不符合规定情况纠正期限到期后1个月内对纠正情况进行验证。第八十五条 对附加审核不通过或拒不接受附加审核的船舶,审核发证机构将收回“安全管理证书”。第八十六条 附加审核未通过的,公司应采取纠正措施并在3个月后重新申请初次审核,若船舶不具备重新申请初次审核条件的,可在3个月后申请临时审核。第五节 临时审核和发证第八十七条 申请临时审核的船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公司已取得适用于该船种的“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二)船舶刚加入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或者本规则其他条款规定的可申请船舶临时审核的条件(如新建、新购、新管理和更换船旗的船舶等);(三)船舶已配备公司制定的适用于该船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第八十八条 船舶临时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一)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二)公司在3个月内对该船实施内部审核的计划;(三)“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副本或复印件。第八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或其委托受理申请的机构收到船舶临时审核申请及所附材料后,应立即进行申请材料审查,以判断:(一)船舶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范围;(二)船舶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审查未通过的,公司应补充、修改后重新提交申请。第九十条 申请材料审查通过后,审核发证机构应指派审核组登轮实施临时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一)“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是否适用于该船种;(二)船舶是否配备了与之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且文件是否适合于该船;(三)公司在3个月内对该船实施内部审核的计划是否可行;(四)高级船员熟悉安全管理体系及其实施的计划安排是否下达;(五)标明为重要的指令是否已在开航前下达;(六)与之相关的安全管理信息是否已提供。第九十一条 通过审核组的审核并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同意发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将向船舶签发“临时安全管理证书”。未通过审核组的审核或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不同意发证的,船舶可在采取纠正措施后重新申请船舶临时审核。第九十二条 “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特殊情况下,审核发证机构根据公司申请,可以对“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展期6个月。第九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届满2个月前应为船舶申请初次审核,逾期未申请的,证书届满3个月不得再次申请临时审核。第四章 安全管理体系相关证书的增补和变更第九十四条 公司申请增发、变更相关证书应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申请。第九十五条申请增发“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副本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要求增发“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副本的船舶系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内新增船舶;(二)公司已取得的“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适用于该船船种。第九十六条申请增发“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副本应附送以下材料:(一)增发“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副本的申请报告;(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内船舶清单;(三)船舶管理协议(新增船舶为公司代管船舶);(四)船旗国当局授权或委托中国海事局签发ISM证书的文件(另有要求时)。第九十四条 审核发证机构收到增发“符合证明”副本的申请及所附材料后,应及时进行材料审定,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签发相应的“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副本。第九十八条 当“符合证明”、“临时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副本丢失、灭失或破损(已影响到证书有效性的辩认),公司可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补发相应证书。审核发证机构收到补发安全管理体系相关证书的申请及所附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补发相应证书,新证书的签发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同原证书。第九十九条 当公司名称、地址变更,船舶名称、吨位变更,公司可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变更安全管理体系相关证书。审核发证机构收到变更安全管理体系相关证书的申请及所附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变更相应证书,新证书的签发日期为同意变更的日期,有效期截止日期同原证书。第五章 责任和义务第一百条 对公司、船舶所实施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不解除公司、公司管理人员和船舶、船员遵守国际、国内有关安全和环境保护法规的责任。第一百零一条 在审核过程中,公司应当:(一)向审核员提供所需的工作便利,以确保审核员充分有效地实施审核;(二)根据审核员的要求提供证据性资料;(三)与审核员合作,以便保证审核工作顺利完成。第一百零二条 如果负责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实体不是船舶所有人,则船舶所有人与该实体必须签订符合以下规定的船舶管理协议,并将双方的详细情况报告主管机关:(一)当船舶安全和防污染与生产、经营、效益发生矛盾时,应当坚持安全第一和保护环境的原则;(二)船舶管理公司同意承担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所规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三)在不妨碍船长履行其职责并独立行使其权力的前提下,船舶管理公司对处理涉及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的事务具有最终决定权。第一百零三条 审核发证机构和审核员应当严格按照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以及本规则的要求,公正、高效地实施审核,并接受主管机关的管理和监督。审核发证机构可派员对审核过程监督检查和对审核结果进行复查。第一百零四条 对于在审核中所接触的有关文件,审核员应当保守秘密并谨慎处理特许的信息资料。第一百零五条 对审核员的不正当行为,公司或船舶可以向主管机关或审核发证机构投诉。对于有此种行为的审核员,公司可以要求指派审核组的审核发证机构予以调换。第一百零六条 审核员违反本规则或其它有关规定,审核发证机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采取欺骗手段骗取证书的,审核发证机构立即收回证书。第六章 附 则第一百零八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安全管理手册”系指用于阐述和实施安全管理体系的文件。(二)“船舶管理协议”系指船舶所有人与船舶管理公司所签订的由船舶管理公司负责对船舶所有人所属船舶进行管理并承担其安全和防止污染管理责任的协议。(三)“一般不符合规定的情况”系指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所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中性质轻微的。(四)“严重不符合规定的情况”系指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所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中性质严重的。第一百零九条 审核发证机构向公司、船舶签发“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的同时,应签发证书副本。签发“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副本的数量,应根据公司提供申请的船舶的数量确定;签发“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副本的数量,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第一百一十条 主管机关依据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规定接受外国主管当局的请求对外国籍船舶及其公司审核发证的,由主管机关或其指定的审核发证机构参照本规则的规定实施。第一百一十一条 “符合证明”、“临时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及审核发证工作中使用的相关表格由主管机关统一制发。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 12 页 共 1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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