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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非法分包转包总结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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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非法分包转包总结3.doc

    非法分包转包总结(4) 浅论建设工程中的非法转包和肢解分包 摘要: 随着时代的前进,社会的发展,房地产业与建筑业也在飞速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态势。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且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分包、转包、劳务分包行为屡见不鲜。正确认识、理解工程分包、转包、劳务分包行为的本质,从法律上完善对建筑工程市场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对于维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害,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前言: 工程转包一直是建设工程实务中比较普遍的现象,但建设工程实务中对于任何认定工程转包以及任何区分工程转包与劳务分包、内部承包却一直缺乏明确的认识和深入的分析。虽然我国建筑法、合同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于工程转包的效力及处理原则也作出了相应规定,但对于工程转包,转包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转承包人完成的工程建设工程价款任何计取,转包人因转包获取的非法所得如何处理却一直没有明确得规定,各地的各级法院在处理上述这些问题时也是尺度不一,造成了执法的不统一,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及人民法院审判的严肃性。2005年1月1日颁布施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对转包、非法分包、肢解分包的合同效力、工程价款的计取及处理原则都作出了新的规定。但是在具体适用司法解释及对具体条款的理解上,在司法实务中,当事人、律师甚至法官都有不同的理解。 本文主要从工程转包·肢解分包定义及法律特征;转包、分包及违法肢解分包的特点及区别;非法转包和违法肢解分包的危害性等几个方面进行讨论来尝试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工程转包 肢解分包 一、转包·肢解分包定义及法律特征 (一)转包·肢解分包的定义 关于对转包的界定,我国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中均有涉及,早在建设部1992年颁发的建施(1992)第189号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倒手转包建设工程项目。前款所称倒手转包,是指将建设项目转包给其他单位承包,只收取管理费,不派项目管理班子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不承担技术经济责任的行为。”这里的倒手转包就是建设工程实务中的转包行为。1998年颁布施行的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1999年颁布施行的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建筑法合同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转包的定义,但却明确规定了法律禁止的两种转包行为。根据建筑法制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在建筑法及合同法对转包行为界定的基础上明确对转包的定义作出了界定,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 因此转包的定义可以概括为,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第三人承包的行为。 非法肢解分包,笔者认为是指建设工程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的行为。 1997年11月1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8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1999年颁布施行的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二、转包、分包及违法肢解分包的特点及区别 根据转包和违法肢解分包的含义,笔者认为转包和违法肢解分包具有如下的共同特点:(1)转包人或违法肢解分包人都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中规定的由承包人履行的全部义务,包括施工、管理、技术指导、安全教育及培训等技术、经济、法律责任。(2)转包或分包人将合同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全部转让给转承包人,转承包人与原合同发包人之间建立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原合同主要指发包人与转包或分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由此,因转包或违法肢解分包而产生了两个不同的合同关系。合法的分包与非法转包、违法肢解分包的区别主要有:(1)前者是在符合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况下依法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而后者是在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情况下订立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2)前者是指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分别订立的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或者工程总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在经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其承包的一部分工程或某几部分工程,再发包给其他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承包人,与其签订承包合同项下的分包合同。而后者是建设工程承包人,在通过投标、中标并与发包人签订承包合同后,不履行原合同约定的全部建设工程任务,将全部的建设工程均转包第三人或将其承包合同项下的全部工作肢解后,分别承包给几个承包人完成,这样在转承包人、分承包人与原合同发包人之间建立了一种潜在的事实合同关系。(3)前者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分包必须取得发包人的同意; 二、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单位不得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 三、分包必须是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四、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不得将主体工程分包出去。后者是承包人将已承包的工程全部倒手转给他人或者将全部工程肢解后转给若承包人,自已并不实际履行合同约定义务。(4)前者只是总承包人将其承包工程的某一部分或几部分再分包给其他承包人,承包人仍然要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并向发包人负责,根据法律规定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分包的行为是允许的。后者的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 三、非法转包和违法肢解分包的危害性 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实践中,建设工程的转包或肢解后分包的行为具有很大的危害性。我国合同法、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工程的转包肢解分包。禁止工程转包在国际上也是通例,不少国家都对建设工程的转包作了禁止性规定。因此关于禁止转包的规定,既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也与国际通行作法相一致。在我国目前的建设工程实务中,转包行为具有很大的危害性,转包可能导致工程质量,工期延误,工程款拖欠等问题。 转包过程中,一些单位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将其承包的工程压价转包给他人,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形 成“层层转包、层层扒皮”的现象,导致最后可用于工程建设的资金大大减少,转承包人即实际施工人在能获得的工程价款实际上已经不满足按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工程建设的情况下,为了自己的利益和赚取一定的利润,就采用偷工减料,使得实际工程施工标准远远低于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留下严重的工程质量隐患;同时,一些建设工程转包后往往落入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相应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的包工队中,一方面可能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另一方面因缺乏相应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导致工期延误。同时,转包还往往带来工程款拖欠,前手的转包人在收取相应的管理费和工程款后并不能及时支付给转承包人,这样往往会发生发包人拖欠转包人工程款,转包人拖欠转承包人工程款,转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即所谓的层层转包层层拖欠。 除转包带来的质量,工期延误,工程款拖欠等问题外,承包人擅自将其承包的工程项目转包,破坏了合同关系应有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在建设工程合同订立过程中,发包人往往经过慎重选择,确定与其所信任并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订立合同,承包人将其所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他人,擅自变更合同,违背了发包人的意志,损害发包人的利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一些建筑企业,利用自已具备相应资质的便利条件,进行投标、竞标,中标后与发包人订立承包合同完成后,将其承包的工程压价转包或者将工程肢解后分包给他人,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承包人擅自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肢解后分包他人,违背了发包人的意志,损害了发包人的利益。 (二)工程的非法转包或肢解后分包,事实上形成了“层层扒皮、雁过拔毛”恶劣现象,使实际用于工程建设的费用大大削减,最终导致一些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更有甚者,一些工程经转包或肢解分包后落入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地下”包工队之手,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低下,出现严重的工程质量隐患。使建设工程成为名副其实的“豆腐渣”工程,甚至造成重大的质量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的损失。 (三)承包人非法转包或肢解后分包,破坏了合同关系的稳定性和严肃性。这种行为有可能导致建设工程管理上的混乱,不能保证建设工程的质是以与安全,容易导致工期延长,增加建设成本,损害建设单位的利益。 四、应注重建筑市场中非法转包、肢解分包的法律制度的完善和监督管理力度的加大 尽管建筑工程的非法转包、肢解分包行为在立法过程中已经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但是在建设工程市场上仍存在大量的非法转包、肢解分包现象。市场监督管理失控的情形,在建筑市场发展的过程中更是时有发生,非法转包、违法肢解分包、非法挂靠等行为的存在,致使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出现大量的“豆腐渣”工程的存在,重大的工程质量事故时有发生,经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的损失。破坏了建筑市场正常的生产秩序,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利益;低素质劳动力的进入,也是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隐患;现实中,承发包双方之间不平等的情况大量存在,分包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受到损害;甚至在建筑工程招投标、工程承包过程中,一些人以不正当的手段,进行“暗箱操作”对招标方的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进行不正当竞争,滋生了腐败。建筑市场的日益发展同时,也呼唤着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同时在立法上也要加大建筑市场行政监督管理方面的力度。 内容总结(1)非法分包转包总结(4) 浅论建设工程中的非法转包和肢解分包 摘要: 随着时代的前进,社会的发展,房地产业与建筑业也在飞速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态势(2)(3)前者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分包必须取得发包人的同意(3)后者是承包人将已承包的工程全部倒手转给他人或者将全部工程肢解后转给若承包人,自已并不实际履行合同约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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