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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doc

    • 资源ID:45164489       资源大小:33KB        全文页数: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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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doc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 1、严格遵循调解工作职责,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进行调解;坚持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2、尽职尽责,满腔热情地调解民间纠纷,做到秉公调解。 3、注重调解工作方法,深入调查研究,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坚持进行说服教育、耐心疏导、以理服人,切忌主观臆断、偏听偏信。 4、积极为民排忧解难,及时调处各类矛盾纠纷,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不出现因调解、疏导不力而激化为刑事案件现象。 5、调解民间纠纷,防止纠纷激化; 6、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7、向社区(村)居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办事处及乡反映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8、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9、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10、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制度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 1、调解各类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发生。 3、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节工作情况。 4、指导各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5、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稳工作。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职责 1、支持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全面工作 2、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向乡镇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人民调解工作,情况和重大纠纷信息。 3、传达、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知识、要求及工作安排部署等。 4、组织人民调解员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依法调解水平。 5、指导村级调解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6、完成乡镇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副主任职责 1、协助主任抓好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全面工作,提出正确、合理的工作建议和思路,履行好助手的职责 2、主任抓好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协调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 3、协助主任抓好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积极总结交流典型经验,推动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 4、完成主任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人民调解工作职责 1、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2、在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程序 1、当事人提请处理的民间纠纷,由当时人户籍所在地活着居住地的人民政府手里,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跨地区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双方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协商手里,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2、受理民间纠纷,应当有一方当时人的申请,申请可以采用口头活着书面方式,并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和申请事项、事实根据。 3、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纠纷,以及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处理过,当时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纠纷,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 4、对未经村(居)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应当劝说当事人先通过村(居)调解委员会调解。 5、法律、法规、法章和政策明确规定由指定部门处理的纠纷,应告知当事人向相关部门申请处理。 6、处理民间纠纷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处理终结,特别复杂疑难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7、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终止处理。 8、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必须执行,如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作出后,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超过十五天不起诉又不执行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执行。 六、纠纷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2)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3)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4)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2、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2)遵守调解规则; (3)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4)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书。 七、人民调解员工作职责 1、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调解员统称人民调解员。 2、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委员的领导下,具体从事人民调解工作。 3、人民调解员服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领导和工作安排。 4、主动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汇报工作,反映纠纷情况。 5、积极参加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八、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及要求 1、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5)不得吃请受礼。 2、要求 人民调解员应当坚持原则,爱岗敬业,热情服务,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注重学习,不断提高依法调解的技能。 九、人民调解员学习、培训制度 1、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半月组织一次学习,学习相关业务知识及政策、法律、法规。 2、认真开展普法培训,每年组织村(居)调解组织人员培训2-4次。 3、根据各村(居)在工作中常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重点培训,提高依法调解水平。 4、对国家新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进行培训。 5、每年组织人民调解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1-2次。 6、组织人民调解观摩法庭庭审,提高人民调解员调解技能。 十、人民调解员回避制度 调解人员有下列情形,应当回避: 1、调解人员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调解人员与乙方或双方当事人有利益关系,可能影响纠纷工作解决的; 3、当事人对调解人员提出其他合理要求需要回避的。 十一、档案管理制度 1、由专人对文件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障档案资料齐全完整。 2、严格执行文件借阅制度,不得私自翻印、抄录档案资料。 3、认真履行档案保密制度,研究将文件私自借阅或将文件资料携带外出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4、对正常借阅档案要做好登记,收回档案要及时详细检查清理,做好收回时间、卷数记录。 5、档案管理员要加强档案管理,做好防潮、防蛀、防盗、防火工作。 十二、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制度 1、为科学预测、预防、疏导、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2、各村(居)调解主任是各村(居)的纠纷传递与反馈信息员。 3、信息的传递分口头、书面、电话等形式,由各村(居)信息员向调解委员会传递。 4、对获取的信息,认真分析整理后,按矛盾纠纷的性质、*缓急进行处理: (1)对一般纠纷,调委会提出的处理意见及时反馈给基层信息员进行处理,把矛盾激化在萌芽状态; (2)对带有普遍性、规律性、多发性的纠纷,调委会要有正对性的参与处理,避免事态扩大; (3)对容易激化的矛盾纠纷、群体纠纷、群众性械斗及时疏导,在稳定事态的基础上,报告乡镇党委、政府避免不稳定因素发生。 十三、回访制度 1、为及时总结调解工作经验,确保调处纠纷的社会效果,更好地体现司法公正、公平、公开,特制定本制度; 2、凡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的各类纠纷,由承办人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回访; 3、一般要求每年回访一次,具体时间由承办人自行安排; 4、回访要有记录,内容包括社会效果、当事人对调委会的做风、调解意见是否满意、承办人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 5、回访完毕,承办人要在七日内作出书面总结; 6、承办人已回访的各类纠纷,由乡(镇)调委会根据类别随即抽样进行再次回访,回访率不得少于10%。 十四、会议制度 1、人民调解工作会议是各调解组织集体议事的主要形式,会议主要讨论日常工作的重要问题; 2、会议形式: (1)纠纷排查例会。每月召开一次,由乡(镇)调委会主任组织召开, 调委会委员、调解员及各村调委会主任参加; (2)人民调解工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乡(镇)分管领导组织召开,调委会委员、调解员、各村调委会主任及受表彰的调解员参加; (3)疑难案件研讨会。根据情况随时召开,由调委会主任主持,调委会委员、调解员参加,邀请法庭、派出所负责人指导; 3、召开会议的有关资料由乡镇调委会主任提前两天提交分管领导审核; 4、各村居委会调解组织接到通知要准时参加会议,特殊情况须向分管领导请假。 十五、统计制度 1、统计工作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能够及时、准确地完成民间纠纷的排查、调处、统计,为调解工作提供准确数据,便于司法工作决策、部署,特制定本制度。 2、统计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统计月报、季报、年报报表的上报工作。 3、统计员要以高度负责的状态认真完成统计工作,不得虚报、瞒报、迟报,统计数据必须要准确及时。 4、统计数据、资料要妥为保持,为经司法行政部门的许可,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阅、咨询。 第三篇:人民调解委员会规章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规章制度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承诺制度 1、依法解决纠纷;做到公乎、公正、合理。 2、实行一站式到终点办事程序,小纠纷当日调结,一般纠纷3-5天调结,重点纠纷5-10天调结,最长不得超过20天。属民转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3、对调处的纠纷实行回访制度;对重点纠纷实行专人包办,重点回访。 4、实行过错追究制。因调解出现的过错绘当事人和家庭造成损失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分;情节严重的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5、不徇私枉法,不弄虚作假,适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决议和备种调解渠造,准确适当地调解。对调处的各类纠纷要经得起考验。 二、监督制度 1、乡镇调解委员会实行乡镇人大代表监督制,对调解人员行为准则、作风纪律、道德规范、法律依据、调处结果实行全程监督。 2、实行定期汇报制。对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加以研究和采纳,并建立汇报制度。 3、乡镇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出现明显失误,要接受捡查,视改过表现再决定是否继续上岗。 三、主持人规则 1、调解主持人要熟练掌握工作要领,熟练掌握调解过程中的技巧,使调解工作顺利的按照预想的目的展开。 2、调解主持人要熟练掌握和运用依法调解的方法。在通知双方当事人之前,要熟悉情况,深入调查研究,亲临现场,到纠纷发生地进行考察,掌握事实真象,明察秋毫,取证记录,及时收取物证、书证,有利于在调解过程中及时说服、劝导、教育过错或过失2一方当事人以及应所负的责任。 3、调解主持人在调解前要宣布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的纪律和要求,防止调解中出现意外情况。当调解成功,所达成的协议要签字盖章,以示负责。 4、调解主持人要廉洁公正、主持公道;要以理服人、以法育人,不徇私情,大公无私。 四、当事人规则 1、当事人作为被调解的对象,应当做到自觉接受调解主持人的开导、引导和批评,应当接受国家法律的约束,自觉遵守调解纪律,不准辱骂、污蔑对方当事人;不准向调解主持人发难,更不准当场打架和抵毁对方当事人的人格。违者追究法律责任,依法惩处。 2、当事人应当在调解前准备将自己的诉讼或答辩公道合理的提出自己的要求。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要心平气和,依理服人,接受别人的指正、批评,并承担自己的过错和应当承担的民事、经济责任。 3、当事人要在达成协议书或合同书上签字。协议书一旦生效就应当自觉履行。在经一次调解未达成协议时,调解委员会还可以再次组织调查了解收集有关证据,向当事人发出第二次调解通知重新调解。如发现新民转刑案件,当事人签字的协议无效,由调解委员会移交司法所办理。 五、记录人规则 1、调解过程中,记录人要高度对双方当事人负责,认真记录。调解当事人、双方当事人现场的调解发言以及双方争执的焦点问题,现场各方的发言要记录在案,要用统一制定的固定格式,调解记录做到完整、真实,归档保存备查。 2、记录人要及时整理调解现场的材料,双方达成的协议要及时制作调解文书,做到四方签字并打印分发各方当事人、主持人和记录人及调解委员会。 六、旁听人规则 1、与纠纷无关的人员可以参加旁听会,但不准大声喧哗,应自觉遵守调解会现场的纪律。 2、不准交头接耳、窃窃私语,不准对调解主持人讲不文明语言。 3、不准哄闹调解会现场,扰乱调解秩序,不准辱骂当事人, 4、不准随便插话,对见证人不准辱骂、攻击,不准污蔑和打骂当事人。 5、不准录音、照相和从事与调解不利的活动。如有违者,请出调解现扬,如造成严重后果者,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第四篇: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司法助理员负责。 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建立健全以下工作制度: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 1、严格遵循调解工作职责,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进行调解;坚持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2、尽职尽责,满腔热情地调解民间纠纷,做到秉公调解。 3、注重调解工作方法,深入调查研究,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坚持进行说服教育、耐心疏导、以理服人,切忌主观臆断、偏听偏信。 4、积极为民排忧解难,及时调处各类矛盾纠纷,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不出现因调解、疏导不力而激化为刑事案件现象。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任务、工作目标工作任务: 1、调解民间纠纷,防止纠纷激化; 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3、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工作目标: 1、无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 2、无民间纠纷引起非正常死亡; 3、无民间纠纷引起聚众械斗事件; 4、民间纠纷调解率达100%以上,调解成功率达96%以上。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原则 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的; 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建立治保调解信息员队伍。 治保信息员工作任务: 1、村民小组、各单位应设调解联络员; 2、治保调解联络员应及时主动地调处一般纠纷; 3、移交给调解委员会的纠纷,治保调解联络员应参加共同调处; 4、及时向调解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汇报疑难、易激化纠纷,控制纠纷事态恶化。 五、工作制度: 1、例会制度。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全体工作人员参加。会议内容主要是分析研究人民调解工作的形势,总结上月工作情况,安排下月工作计划,传达上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示等。 2、学习制度。一般每月组织学习一次,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全体人员参加。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调解业务知识,交流工作经验。 3、请示报告制度。每月结合工作小结向村委会汇报工作,遇到疑难、重大纠纷及时向镇司法所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平息纠纷。 4、排查制度。人民调解委员要定期或不定地到本管理区走访、排查纠纷情况,对于已经解决的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要定期回访,了解处理事的动态,以利于巩固调解成果。 5、回访制度。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后,适时派员走访了解调解效果和质量,检查调解协议的执行情况,巩固调解成果。 6、登记归档制度。对来信来访办理的各项业务及时登记和记录,做到事事有登记,件件有着落。已调解的纠纷建好台帐,逐件登记,一案一卷,资料齐全,并做好案卷归档工作。 7、回避制度。在调处矛盾纠纷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调解人员、记录员应当自行回避或经当事人申请回避,以保证调解结果的公正有效: 1、纠纷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该纠纷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 3、与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该纠纷公正处理。 调解员和记录员的回避由调处委员会或调处该矛盾纠纷的单位负责人决。 8、集体调解工作制度。对涉及面较广、影响面较大,情况复杂的纠纷案件,要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协作,相互配合,完成调解任务。 9、检查评比制度。调解委员会对调解员的工作情况要定期检查,发现好的做法要及时总结推广,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同时要做好年终调解员的总结评比及表彰工作。 10、纠纷办结制度。调解纠纷一般在两个月内办结,情况复杂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争取三个月内结案。 一、及时调解各类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及时向上级汇报调处情况。 二、做好纠纷预警工作,及时排查各类矛盾纠纷、掌握辖区内各种不安定因素,做好教育疏导工作,防止激化,并及时汇报重大不安定事件。 三、对本辖区所发生的各类民间纠纷,由首次调解责任人调解,若二次调解不成功,可以向本级或者上一级调委会反映。 四、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及时调处纠纷。 五、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六、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调解纠纷时,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细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八、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制作笔录,签定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有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的签名,并加盖调委会公章,生效后,统一保管。 九、认真完成上级布臵的各项任务。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首问负责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实行首问负责制。负责值班接待的领导及工作人员,接待群众来访或预约调处有关矛盾纠纷,应当按照“首次接访、全程跟踪、负责到底”的原则处理。 、对分流到人民调解组织的矛盾纠纷,要随时掌握工作进度,及时了解调处结果。 、对于经过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当事人要求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要及时提供相关服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协助办理法律援助有关事宜。 矛盾纠纷预测预警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辖区内矛盾纠纷发生的苗头和倾向要及时向司法所反映,司法所应及时提出应对措施,需要由上级部门协调处理的要及时向上级反映。 、对自然灾害以及社会热点、敏感问题或敏感时期可能引发的矛盾纠纷,司法行政机关和调解组织应提前进行研究预测,及时组织进行摸底调查,掌握情况,事前防范,防止矛盾纠纷的发生。 、人民调委会应定期对本辖区内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进行摸排,汇总分析,提出预防对策。 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每年至少要组织开展1一2次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活动。将每年元旦、春节及重要节庆日和敏感时期列为排查调处工作的重点时期。集中排查活动要结合本地实际,抓住影响本辖区社会稳定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进行。 、要坚持边排查边调处工作原则。对集中排查出的各类矛盾纠纷,能当场调处的必须当场调处;一般纠纷按调解工作程序进行调处;重大、疑难纠纷或易激化纠纷,要组织力量集中调处,并及时向党委、政府及上级部门报告;该由有关部门或单位调处的,应及时进行分流。 、集中排查活动中做好原始资料搜集,建立专门排查调处工作档案。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季度例会制度 、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每个季度组织召开一次辖区内矛盾纠纷排查例会,听取本季度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汇报;安排部署下一季度工作;对重大疑难的矛盾纠纷进行研究处理,确定调处领导、责任人、协办单位及完成时限。 、与会单位在参加例会时应同时向行政机关提交季度工作报表和有关材料。 、做好会务工作并做好会议记录,对会议做出的决定进行跟踪反馈,同时,将每一季度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总 体情况及时向县委政法委、综治办汇报。 、每半年将本地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开展情况向县法制办进行总结报告,同时上报半年工作报表。 矛盾纠纷受理登记制度 、调委会及时受理群众矛盾纠纷的调解申请。当事人申请调处矛盾纠纷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必须填写调解申请表;口头申请的,由承办人负责做好记录。 、承办人对当事人所申请调解的矛盾纠纷进行实质性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受理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告知并引导当事人采取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调解组织受理矛盾纠纷,实行一案一记,统一登记于社会矛盾纠纷接待受理登记本。 、调解组织要认真做好来信、来电登记工作。群众来信及上级和有关方面转来的信件,应认真及时进行答复,做好登记记录。 定期回访制度 、调解组织对已经调结的矛盾纠纷,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回访当事人,了解人民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听取当事人和群众对调处结果的意见和建议。 、回访中发现调处工作有失误或矛盾纠纷有重新激化可能的,应迅速采取措施予以妥善处臵。 信息报送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本地区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实行“零报告”制度。 、对重大、疑难纠纷应当在发现或受理当日之内以专报形式向上反映,专报应写明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过程、事态发展趋势、调处结果、采取的应急措施、拟办意见等。 、对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无论最终是否调处成功,均应在受理当日及时报告本单位主要领导和上级主管机关,并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再次调解。 档案管理制度 矛盾纠纷调处结束后,应及时形成卷宗,做到一案一卷,由调委会装订成册,建立统计档案,妥善保管备查。 调解简易矛盾纠纷未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的,及时填写矛盾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统一归档。 矛盾纠纷督查督办制度 、调委会对分流指派的矛盾纠纷应及时提出调处意见。 、对每个季度例会上指定承办的案件,要派专人督查,随时掌握矛盾纠纷动态和调处情况。必要时,要对调处工作进行指导。 、督查情况应做好记录,并定期向有关领导报告。、对无法解决的重大、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应当进行指定督办,对跨部门、跨村、社区的矛盾纠纷,由调解中心进行挂牌督办。 责任追究制度 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不利,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将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调委会工作人员在接访受理、分流、调处社会矛盾纠纷中因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第 19 页 共 1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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