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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doc

    • 资源ID:45193067       资源大小:22KB        全文页数: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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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doc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 一、食品经营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单位的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检查工作,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二、按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如遇行殊情况还应接受临时检查,杜绝先上岗后检查的事情发生。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食品经营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若发现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以及法律禁止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应立即责其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或治愈后凭有效的医院证明方可重新上岗。从业人员患病要及时向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申报。 五、食品从业人员应注意个人卫生、工作衣、裤、发帽应干净整洁,及时更换或清洗,做到指甲常剪、头发常理,出售直接入口的食品时须使用专用工具售货。 六、以一人一档的原则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设有从业人员健康档案资料盒,由食品经营单位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保管,并将每名从业人员每次健康检查合格体检表和合格证明(复印件)进行归档。 食品经营单位:辽阳市白塔区天顺旅店 负责人(签字):王会凤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溢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从业人员工作时不准吸烟、吃食物或从事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个人的衣物、药品、化妆品等不得存放在食品经营区内。4:对从业人员健康情况进行记录并设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有专人负责保存并随时更新,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食品进货检验记录制度 一、为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购进食品时,如实记录进货台账:食品名称、购货时间、规格(品种)、数量、供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相关检验报告的时间、食品保质期等; 三、销货台账应如实记录销售食品名称、销售时间、规格(品种)、数量、购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四、进货台账和销货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五、将进货票据、发票、检验报告等易于丢失的凭证在每次进货后及时粘贴于台账上; 食品退市制度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下列食品应当采取退市制度: 1:未在显著位置清晰的标明食品名称、净含量和固形物含量、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号、质量等级等; 2:进口食品无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的; 3:超过保质期或保存期的; 4:经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5: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6:经检验不合格的食品; 7: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和合格的; 三、发现上述食品自动进行退市处理; 四、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政府部门的退市通知后,应及时退市; 五、退市处理的食品作好记录:时间、食品数量、生产者、产地、规格,及时通知供货商或生产者将食品拉走并做好记录; 六、供货商和生产者未到来前,对退市食品做好装箱、包装处理,妥善保管,不得与合格食品混放; 冷链销售管理制度 一、需要冷藏销售的食品在运输、贮存、销售的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制度; 二、冷链设备必须专物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食品进出必须建立专账; 四、食品进入冷链系统保存,定型包装液体食品等在2度至8度条件下贮存;定型包装固体食品安全按包装上标明的贮存条件贮存; 五、食品保存期间每天上班后和下班前个测量1次食品温度,记录检测结果; 六、冷链设备经常进行保养,经常保持电冰箱的整洁,电冰箱蒸发器结霜温度超过4小时要及时化霜和除霜;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制度;1: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包括营业执照、流通许可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证明等;对营业执照、流通许可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证明等的复印件进行留存; 2:每收到一批货物,如是查验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等内容; 3:查验预包装食品上的标签: (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2)成分或配料表; (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保质期; (5)产品标准代号; (6)贮存条件; (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8)生产许可证编号; 4:如实记录供货者的联系方式、进货日期; 5:如销售进口食品,查验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员工食品安全培训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公司(或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如下: 1:食品经营人员必须在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之后方可上岗; 2:食品经营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 3:定期组织食品经营人员培训,制定培训计划,每季度组织培训一次,每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并做好相关培训记录; 4:培训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北京市食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5:新招收的食品经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后方可上岗;6: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内容等记录归档。 食品检查、存储、运输制度 食品检查制度 一:建立食品卫生检查监督小组,定期、不定期对本公司(单位)进行卫生检查和环境卫生检查; 二:把好食品采购、进货关,不准采购霉变、有毒、有害或无证不合格的食品,确保所购食品卫生安全; 三:对储存食品应进行冷藏保鲜,无需保鲜的食品应做到离地隔墙,分类堆放整齐,先进先用前检查有无变质变味; 四:检查结果应有记录,有汇报,查出问题立即解决,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食品存储制度 一:食品储存有专门的食品库房,进出食品有登记; 二:库房周围保证无污染源; 三:库房配备专职人员定期进行打扫,定期通风换气,定期查看是否有超期食品,如有及时处理; 四:冷藏食品配有专用的冰箱、冰柜; 五:食品储存配有专用的消毒设备,随时对储存的工具、容器等进行洗刷消毒; 六:成品码放时,与地面、墙壁保持一定距离,便于通风,定期检查记录; 食品运输制度 一:运输工具符合卫生要求; 二:运输时避免强烈震荡、撞击,轻拿轻放,防止损伤;不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 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一。销售食品时应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 二:设立一个存放台账的资料柜,按照供货商、供货时间、商品类别等不同,将供货凭证进行分类整理,定期装订成册,落实台账管理。三:批发记录应当真实,不得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操作流程清点、检查产品,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贮存,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销售食品。 l、食品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2、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当地政府卫生部门的食品卫生培训合格证和健康合格证明。 3、企业设立专人负责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上作,建立从业人员档案,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4、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为了规范公司员工健康检查工作,加强健康档案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主要包括健康检查,健康档案管理等内容。 一、公司须每年组织从事食品加工及相关工作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公司不得支配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二、公司应当组织接触食品生产及相关工作的员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或者由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员工,应及时原工作岗位。 三、公司须建立员工健康档案,保证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对从业人员健康情况进行记录,并设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四、公司须按规定妥善保存员工健康档案,由专人进行保存并随时更新,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 五、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六、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肺结核,化脓性或溢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从业人员工作时不准吸烟、吃食物或从事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个人的衣服、药品、化妆品等不得存放在食品经营区内。 八、公司定期健康检查的周期一般为一年。 九、公司应当及时将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 北京紫嘉如一商贸有限公司 年月日 为了防止通过食品经营人员造成传染病的传播和由于食品污染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及食物中毒的发生,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食品经营人员(含食品经营者本人)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三、凡食品经营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上。 四、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人员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和装订食品经营人员健康状况档案资料,存放在经营场所备查,并保存至食品经营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自行离岗或歇业之时。 第 9 页 共 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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