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劳动关系用工风险分析[大全5篇](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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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劳动关系用工风险分析[大全5篇](四).doc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双重劳动关系用工风险分析大全5篇 双重劳动关系的处理-李建平律师 双重劳动关系的处理(即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还没有解除,新用人单位能否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若签订了劳动合同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条中的依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由此可见,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得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新用人单位也不得招用该劳动者;如果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新用人单位招用了该劳动者,造成原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和新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 2 页 共 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