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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资源管理实用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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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资源管理实用手册.doc

    人力资源管理实用手册劳动和社会保障相关参数分册(20一三)网络版网络版特别说明: 人力资源管理实用手册(劳动和社会保障相关参数分册(20一三)(网络版),该网络版本在上海市劳动咨询事务所2012版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最新出台的劳动法律法规进行更新,由于是网络免费版本,仅供个人学习研究交流使用,请勿用于商业用途,具体劳动争议案件咨询及处理方案、劳动法律法规咨询、及购买新版人力资源实用手册(20一三版)正式版敬请至电本公司。上海智渠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由上海市劳动咨询事务所核心专家团队组成,是一家专门从事劳动法律咨询、劳动争议案件咨询的咨询机构,由谙熟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富有实践经验的专业团队组成,拥有及时可靠的信息和资深权威的专家团。劳动法律法规咨询敬请至电:承接业务类型受理部门负责人xEmail劳动法律法规咨询劳动咨询部殷颖直线:614984一五y.yinxhrzhiqux劳动争议案件咨询劳动争议部王开强直线:61498416kq.wangxhrzhiqux企业裁员、搬迁、合并、关闭等人力资源专项方案咨询人事专项部张伟直线:614984一五w.zhangxhrzhiqux公司地址:上海市陕西北路一三88号银座企业中心17一五室(近新会路)购书x61498414,614948一五,61498416附近交通:68、76、1一三、112、19及轨道交通7、一三号长寿路出口步行10分钟。相信上海智渠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至诚、至心、至勤、至善的专业服务一定会令您满意。第一部分 劳动管理第一章 劳动用工一、招工文号标题内容摘要执行时间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就发200328号关于印发关于改进本市单位办理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意见的通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含建立标准劳动关系和特殊劳动关系),应自招用之日起30日内,向本市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所办妥招工登记备案手续。用人单位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填写一式三联的”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名册”,并盖章。第一联名册由用人单位直接送达或快递、挂号邮寄至职业介绍所。2003.7.1二、退工文号标题内容摘要执行时间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就发200328号关于印发关于改进本市单位办理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意见的通知用人单位与全时制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工作)关系后(含建立标准劳动关系和特殊劳动关系),应在7日内向职业介绍所办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用人单位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填写一式四联的”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并盖章。第一联证明由用人单位直接送达或快递、挂号邮寄至职业介绍所。2003.7.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一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2008.1.1三、登记备案手续涉及的有关事项文号标题内容摘要执行时间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就发200328号关于改进本市单位办理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意见的通知用人单位使用持有劳动手册或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卡的劳动者,除办妥招工或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外,还应在其持有的劳动手册或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卡内做好相应的招工或退工日期记载,并盖单。劳动力登记表内的招工或退工日期也由用人单位记载,并盖章。劳动力登记表内的招工或退工日期也由用人单位记载,并盖章。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为全日制职工的(指标准劳动关系),在办理招工或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后,必须按国家和本市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劳动者人事档案的调集、保管、转移等工作。用人单位调集、转移劳动者的人事档案应持“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名册”(第二联)或“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第二联),到受理招工或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职业介绍所联系办理劳动者人事档案调集、转移等事宜。用人单位使用“协保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企业内退人”、农村富余劳动力和聘用退休人员或使用持有引进人才上海市居住证(A类)人员,以及用人单位以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形式使用的劳动者,均应按规定办理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用人单位使用劳务型公司输出的劳动者,由劳动型公司负责办理劳动者的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输入单位不必重复办理。用人单位也可向职业介绍所申请,直接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网(网址:x12333sh.govx)办理劳动者的招工或退工登记备案手续。2003.7.1四、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注销文号标题内容摘要执行时间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基发199974号关于印发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有关资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企业单位法人代码证。缴费单位就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1、单位名称;2、住所或地址;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4、单位类型;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6、主管部门;7、隶属关系;8、基本账户开户银行。缴费单位应当自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30天内,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力理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资料:1、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申请书;2、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机构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3、单位法人代码证;4、社会保险登记证;5、其它资料。缴费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在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缴销社会保险登记证1、缴费单位办理了注销工商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终止的;2、缴费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缴费单位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应提交的有关材料:1、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2、注销工商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终止的文件;3、其他材料。1999.9.20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城镇生育保险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城镇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自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内,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2001.11.12004.8.30修正2009.3.30第二次修正五、劳动合同的有关期限文号标题内容摘要执行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劳动合同分为规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期满一年不与劳动者已订立书面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规定期限劳动合同。3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劳动合同文本、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4、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实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2008.1.1文号标题内容摘要执行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经费,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动者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竞业限制期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2008.1.1六、集体合同审查文号标题内容摘要执行时间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关发200843号关于印发上海市集体劳动合同审查办法的通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审查范围: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控股的外资企业,以及注册资金一千万美元(或者相当于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外商独资企业的集体合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审查范围:各区县行政区内除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范围之外的企业的集体合同;浦东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查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除国家特别指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之外的各类集体合同。报送审查时限:企业与职工一方签订或者变更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由职工一方的首席协商代表将讨论通过的情况书面告知企业一方。企业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10日内,负责将集体合同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审查时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于收到报送材料后开具集体合同受理回执,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一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对报送的集体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一五日内将审查意见告知报送单位或组织,并发出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2008.8.5第二章 工作时间一、标准工时文号标题内容摘要执行时间国务院令第174号国务院关于修订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它工作和休息办法。1995.5.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1995.1.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83号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2008.1.3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文号标题内容摘要执行时间上海市劳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福发200640号关于印发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需要安排职工机动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职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当向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但企业实行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包括同时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当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填写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并递交下列申请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企业对员工工作和休息安排的计划;对确有必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单位提供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相关的职工名册、考勤记录等其他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据顶,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决定,并书面批复申请单位。因情况特殊需延长审查期限的,经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2007.1.1三、延长工作时间文号标题内容摘要执行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1995.1.1第三章 休息休假一、法定节假日文号标题内容摘要执行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一三号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新年,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2008.1.1二、年休假文号标题内容摘要执行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一五天。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2008.1.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职工新进用人单位符合享受年休假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2008.9.一八三、婚假文号标题内容摘要执行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1998.1.12001.4.28修正劳动部80劳总薪字29号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职工本人结婚,酌情给予一到三天婚假。1980.2.20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男年满25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女年满23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享受婚假同等待遇。2004.4.一五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2006一三号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晚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晚婚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2006.7.1四、丧假文号标题内容摘要执行时间劳动部80劳总薪字29号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天三天的丧假。1980.2.20上海市劳动局沪劳资发87一三0号关于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等亲属死亡后可给予请丧问题的通知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需要职工料理丧事的,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可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1987.10.一五五、探亲假(一)职工探亲对象项目探望配偶探望父母(包括自幼养职工长大的亲属)未婚职工已婚职工条件工作满一年,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昼夜的。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同左假期(路程假按实际需要另加)每年一次30天(个别职工因往返时间长自愿二年一次的为60天)每年一次20天(自愿二年一次的为45天)每四年一次20天路费报销火车轮船长途汽车以及市内交通(不包括出租辆)中转住宿每次同左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工资30%以内超过30%部分硬座50周岁以上乘火车48小时以上报硬卧四等舱位凭据报销一天同左自理自理待遇按企业确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支付工资备注1、假期时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2、工作满一年或四年以上的职工,可享受规定的探亲待遇。3、职工在探亲期间患急病,需要医疗机构(乡卫生院以上的医疗机构)的证明,向所在单位请假,可按照病假处理。规定文件国务院国发(1981)36号,财政部财字(1981)第1一三号,上海市劳动局沪劳(1981)资字第4693号,上海市劳动局有关解答,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综发(2003)2号。(二)归侨、侨眷职工探亲文号标题探亲对象探亲假期执行时间国务院侨务办公室82侨政会字第011号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待遇问题的通知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按每年给假一个月计算。1982.4.9未婚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一次的给假四个月;三年一次的给假70天;二年一次的给假45天;一年一次的给假20天。未婚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0天,不予累计。另外,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日。(三)台胞、台属职工探亲文号标题内容摘要执行时间劳动部劳人险198316号关于台胞职工出境待遇问题的通知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按照每年给假一个月计算。1983.4.6未婚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四个月;三年一次的,给假70天;二年一次的,给假45天;一年一次的,给假20天。已婚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0天,不得续假。境内探亲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另外,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六、医疗期标准文号标题内容摘要执行时间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20021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的通知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下列情形中关于医疗期的约定长于上述规定的,从其约定:(一)集体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二)劳动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三)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对医疗期有特别规定的。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履行的劳动合同,其医疗期按照当时的法规、规章规定执行。2002.5.1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关发200228号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的通知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累计病休时间超过按规定享受的医疗期,用人单位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2002.6.4注:2002年5月1日前签订劳动合同且仍有效的,医疗期按2002年5月1日前的国家及本市规定执行。第四章 劳动报酬一、工资增长指导线文号标题内容摘要执行时间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沪人社综发201036号关于2010年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2010年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为:平均线11%,上线16%,下线4%。生产经营正常、经营效益较好的企业,可参照平均线确定工资增长水平。其中,企业上年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可参照上线增长工资。经济效益较差的企业,可参照下线增长工资。企业因经营亏损、增加职工工资确有困难的,应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向职工说明情况。企业在确定工资增长时,应着力提高工资水平偏低的生产服务一线岗位人员工资水平,一线职工工资增长幅度一般应不低于本企业职工工资的平均增长幅度。20108.3发布二、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文号标题内容摘要执行时间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人社综发201125号关于公布上海市2010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及增长率的通知2010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46757元,月平均工资为3896元,比上年增长9.3%;凡按2010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事项,均按本通知标准执行。2011.3.24发布三、最低工资标准文号标题内容摘要执行时间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人社综发201124号关于调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120元调整为128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一)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二)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三)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四)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2011.4.1附一:历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 单位:元/年年度1993199419951996199719981999年平均工资56507401927610668114241206014147月平均工资35647161788995210051179文号沪劳综1994一三号沪劳综发199523号沪劳综发199648号沪劳综发199720号沪劳综发1998一五号沪劳综发1999一八号沪劳综发200019号年度2000200120022003200420052006年平均工资一五42077641947322160243982682329596月平均工资128514801623一八47203322352464文号沪劳综200117号沪劳综发20025号沪劳综发20038号沪劳综发200412号沪劳综发200510号沪劳综发20065号沪劳综发200712号年度2007200820092010年平均工资34707395024278946757月平均工资2892329235663896文号沪劳综200821号沪劳综发2009一五号沪人社综发201020号沪人社综发201125号附二:历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年份199319941995199619971998最低工资(元)2102202703003一五325文号沪劳资发199342号沪劳综发199447号沪劳综发199522号沪民救第199616号沪劳保综发199727号沪劳保综发199822号执行日期1993.6.11994.7.11995.4.11996.4.11997.4.11998.4.1备注最低工资标准剔除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费(两项按30元剔除)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费)。同1996、1997年年份199919992000200120022003最低工资(元)370423445490535570文号沪劳保综发199937号沪劳保综发199969号沪劳保综发200055号沪劳保综发200145号沪劳保综发200236号沪劳保综发200331号执行日期1999.4.11999.7.12000.12.12001.7.12002.7.12003.7.1备注99年至今最低工资不包括:1、加班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3、个人缴纳的”四金”;4、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年份200420052006200720082010最低工资(元)6356907508409601120文号沪劳保综发200430号沪劳保综发200524号沪劳保综发200629号沪劳保综发200731号沪劳保综发200823号沪人社综发201021号执行日期2004.7.12005.7.12006.7.12007.9.12008.4.12010.4.1年份2011最低工资(元)1280文号沪人社综发201124号执行日期2011.4.1四、工资折算文号标题内容摘要执行时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83号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日工资:月工资收入÷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2008.1.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综发20083号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折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凡涉及日工资、小时工资折算的相关事宜,均按此规定执行。2008.1.一五五、加班工资文号标题内容摘要执行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中和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资标的一五0%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劳动者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1995.1.1六、假期工资文号标题内容摘要执行时间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综发20032号上海市工资支付办法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支付假期工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003.4.1七、病休假期工资(一)疾病休假工资的计算文号标题患病六个月以内(疾病休假工资)患病六个月以上(疾病救济费)执行时间上海市劳动局沪劳保发199583号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连续工龄不满二年满二年不满四年满四年不满六年满六年不满八年满八年及以上不满一年满一年不满三年满三年及以上1995.10.1本人假期工资基数60%70%80%90%100%40%50%60%职工疾病休假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注:2009年本市月平均工为3566元)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企业现行的疾病休假待遇计发办法高于本规定的,可继续保留。(二)疾病休假工资最低标准文号标题内容摘要执行时间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保发200014号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企业职工疾病工资或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2000.4.1八、中夜班津贴文号标题内容摘要执行时间上海市劳动局沪劳综发957号关于调整中、夜班等津贴标准的通知中班(22点以后下班的)津贴标准为:2.20元;夜班(24点以后下班的)津贴标准为:3.40元;夜班(连续工作12小时的)津贴标准为4.40元;5点以前上班的早餐补助费为0.80元;常日班职工在夜间傎班到22点以后的,发给夜餐费2.20元,通宵值班可发给3.40元。1995.1.1九、高温季节津贴文号标题内容摘要执行时间上海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沪人社综发201143号关于调整本市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降温度低到33以下(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企业在发放劳动保护性质的高温季节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夏季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2011.6.1十、保健食品费文号标题内容摘要执行时间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法199824号关于调整本市企业保健食品费发放标准的通知接触有毒有害作业人员保健食品费:甲类为3.75元/天;乙类为3.25元/天;丙类为2.70元/天。从事高温作业人员保健食品费:高温季节含盐菜为2.70元/天;高温季节含盐菜汤1.85元/天。1998.4.1第五章 经济补偿一、经济补偿的几种情况文号标题类别条件补偿标准执行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合同解除协商解除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2008.1.1劳动者提出按规定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非过失性解除用人单位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经济型裁员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的四种情形合同终止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类别条件补偿标准执行时间合同解除协商解除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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