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郭守杰基本班·第六章企业单位破产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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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郭守杰基本班·第六章企业单位破产法.doc
,第九节 破产清算程序一、别除权(P257)(2004年多选题、2007年案例分析题、2008年多选题)【解释1】别除权是指对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限制。因此,对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解释2】别除权涉及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和法定特别优先权,与“保证”无关。【解释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事后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破产企业以自己的设备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1)如果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2)如果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案例】甲公司以自己的机器设备设定抵押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甲公司破产,则乙银行属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对机器设备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1)如果乙银行放弃优先权,则100万元全部属于普通债权;(2)如果乙银行不放弃优先权,但机器设备只卖了40万元,则40万元全部清偿乙银行,不足的60万元属于乙银行的普通债权。2破产企业以自己的设备为他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1)如破产企业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物权担保,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虽然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构成别除权,但因破产企业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企业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2)别除权人如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其债权也不能转为对破产企业的破产债权,因二人之间只有担保关系,无基础债务关系。【案例】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丙公司以其设备设定抵押(注意丙公司只是担保人,并非主债务人),丙公司破产。此时,抵押权人乙银行对丙公司的设备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1)如果乙银行不放弃优先权,但机器设备只卖了80万元,则80万元全部清偿乙银行,不足的20万元和丙公司就没有关系了,乙银行不能再找丙公司申报普通债权,只能找主债务人甲公司;(2)如果乙银行放弃优先权,则100万元的债务和丙公司就没有任何关系了,乙银行只能找主债务人甲公司。3第三人以其机器设备为破产企业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案例】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丙公司以其设备设定抵押,甲公司破产。乙银行对丙公司的设备行使优先权时,站在甲公司的角度,不构成别除权。别除权判断的是该特定财产是否需要从“破产财产中”拿出来,单独向债权人清偿。在本题中,甲公司破产,设备是丙公司的,不构成别除权。【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下列选项中,构成该项优先受偿权的有( )。(2008年)A破产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的保证担保B破产人为自己的债务提供的质押担保C破产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的抵押担保D第三人为破产人的债务提供的抵押担保【答案】BC【解析】(1)选项A: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即别除权。别除权针对的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抵押、质押),不涉及保证;(2)选项D:如果第三人为破产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债权人就第三人的抵押物的确可以行使抵押权,但别除权判断的是“破产企业中”已经设定担保的财产是否需要优先给债权人,因抵押物属于第三人,不构成别除权。二、破产财产的分配1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P258P259)(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3)职工债权(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4)纳入社会统筹账户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5)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解释1】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解释2】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解释3】(1)破产申请受理前拖欠的职工工资属于职工债权,破产申请受理后因管理人(或者债权人会议)决定继续营业,应当向职工支付的工资属于共益债务;(2)破产申请受理前拖欠的无担保的货款属于普通债权,破产申请受理后因管理人(或者债权人会议)决定继续营业,应当向其他企业支付的货款属于共益债务。【解释4】(1)2006年8月27日之后的职工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优先于职工债权;(2)2006年8月27日之前的职工债权:破产企业先用未设定抵押的财产清偿,如果这些财产不足以清偿,则职工债权优先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2007年案例分析题)【解释5】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2010年单选题)【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商业银行破产分配顺序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0年)A破产财产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本息B破产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本息C破产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本息D破产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后,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本息【答案】C2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实施(P260)(1)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订,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属于债权人会议的一般决议),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2)无法直接交付的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解释】破产债权数额就是100万元,没问题;按照分配方案应分回10万元,也没问题;只是该债权人不过来拿钱。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还不过来拿钱(看来这家伙太有钱了),将提存的10万元分给其他苦孩子吧。(3)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管理人依照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该债权人。【解释】可以“申报”的债权数额就是100万元,申报没问题;在破产财产“分配”时,所附条件成立的,破产债权就是100万元,该分多少分多少;所附条件不成立的,破产债权就是0,甭想分钱的事儿。(4)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解释】由于存在合同纠纷,到底欠你100万元还是60万元,债权数额本身就是个问题。人民法院尚未作出判决,你可以去“申报”债权;在破产财产“分配”时,人民法院还没有作出判决,先将拟分配额提存;如果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年,人民法院还没有作出判决,问题就大了。3破产财产的追加分配(P260)(2008年单选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1)发现在破产案件中有可撤销行为、无效行为或者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的情况,应当追回财产的;(2)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相关链接】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债权人可以行使破产撤销权或者针对债务人的无效行为而追回财产。在此期间追回的财产,应当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全体债权人”进行追加分配。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后,追回的财产不再用于对全体债权人清偿,而是用于对追回财产的债权人“个别”清偿。【例题1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的法定期间是( )。(2008年)A破产程序终结后半年内B破产程序终结后一年内C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D破产程序终结后三年内【答案】C【例题2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在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的财产担保,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B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无偿设置用益物权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C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债权人可以行使破产撤销权或者针对债务人的无效行为而追回财产,在此期间追回的财产,应当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全体债权人进行追加分配D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后,债权人发现因无效行为而应追回的财产,不再用于对全体债权人清偿,而是用于对追回财产的债权人个别清偿【答案】A【解析】债务人在可撤销期间内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的财产担保,不能撤销。【例题3多选题】刘律师在谈论企业破产程序中人民法院的权限时,认为人民法院对下列事项具有裁定权,其中正确的是( )。(2001年)A对破产申请有权裁定受理,也有权裁定不予受理B管理人提出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须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债权人会议经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C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的和解协议,须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D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终结破产程序须经人民法院裁定【答案】ABCD【解析】(1)选项A: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2)选项B:债权人会议表决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时,经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3)选项C: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予以公告;(4)选项D:破产程序的终结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4保证人(P260)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相关链接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相关链接2】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解释】保证人在重整程序、和解程序和破产清算程序中均不得解脱,都要负责到底;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和解程序和破产清算程序中不受影响,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