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城市规划管理组织技术规定.doc
,东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来源:时间:2009-06-08点击数:538文字:大中小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东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临时建设工程、村(居)民建房之外的各项建设项目,以及与城市规划有关的设计和管理活动。各建制镇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原则上应符合本规定。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 本市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适建范围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一)的规定执行;在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第六条 凡未列入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一)规定适建范围,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以及涉及城市“道路红线”、“绿线”、“紫线”、“黄线”、“蓝线”控制范围等强制性内容修改的,应当依法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报批。第三章 建筑容量第七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等各项指标,应根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暂未覆盖又确需建设的地块,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市域总体规划及专项(专业)规划等上层次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应按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一)的规定,宜采取单独编制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有关程序报批。第八条 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宜单独规划建设:1、低层住宅建筑用地面积为500平方米;2、多层住宅建筑、多层公共建筑用地面积为1000平方米;3、高层住宅建筑用地面积为2000平方米;4、高层公共建筑用地面积为3000平方米;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的,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单独规划建设:1、邻近土地已完成建设的或受道路、河道、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与周边土地整合的建设项目。2、街道、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3、危房修建、改造等原因。4、其他特殊项目。第九条 建筑物的修缮、危险房屋的修建应符合以下规定:1、属文物古迹,历史风貌的建筑应符合有关保护规定。2、不得超出原有建筑物的产权面积、原基底面积、原高度、原层数建设。3、确因遇特殊条件限制或有利于优化城市空间、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的,在不影响四邻建筑的采光、通风并征得四邻同意的条件下,修建时允许对基底面积、高度、层数进行适当调整。第十条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一)中规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宜将建筑基地按用地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表一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建筑类型旧城区改造新区建设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低层居住建筑321.0301.0居住建筑多层301.8301.8小高层7-9层282.2282.2高层10层及以上203.5223.5一般办公建筑、酒店、宾馆多层402.5352.2高层355.0306.0商业建筑多层552.8502.5高层456.0405.0商住、商务综合楼多层452.8402.5高层355.0355.0工业建筑、仓库按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修订)中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对未列入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一)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技术规范或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第十二条 鼓励合理利用地下空间。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应保证规划以及现有城市市政、水利、交通等设施的建设空间和安全使用要求;2、在符合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地下空间的建筑面积一般不计入建设工程容积率;3、商业区、连片开发的商务功能区,交通枢纽设施以及其他公共活动较为集中的地块的地下空间,宜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连通建设。第四章 建筑绿地第十三条 各类建筑基地内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绿地率)应符合建筑基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表二)的规定。表二 建筑基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项目类别代号绿地率工业、仓储等M、W20% 行政办公C30%大中专学校、科研、医院等C35%金融、商业、文化娱乐、宾馆C15%居住区R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城改建不宜低于25%第十四条 在旧城区改造难以达到建筑基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表二)规定的,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其绿地率可以比建筑基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表二)规定降低二至五个百分点。第十五条 成片开发或建设地区可以通过编制详细规划确定总绿地率和各地块用地的绿地率,经批准后实施。在符合总绿地率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或建设地区内各块建筑基地的绿地率可参照本规定建筑基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表二)的规定适当调整。一个街区的集中绿地可按总绿地率控制指标进行综合平衡,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在符合整个街区集中绿地指标的前提下,可不在每块建筑基地内平均分布。第十六条 地下建筑顶板标高相对室外地坪标高不高于1米,平均覆土厚度不小于1米,乔、灌木种植面积比例一般不低于绿地面积的70%,绿地率可按100%计;平均覆土厚度小于1米,灌木及植被配置为主,绿地率可按50%折算。屋顶绿化覆土厚度大于30厘米, 以灌木及植被配置为主,绿地率可按绿地面积的30%折算(铺装地摆盆花不计绿地率)。第五章 建筑间距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包括条式、点式)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建筑间距图示见附录四。第十八条 居住建筑的日照标准,应保证被遮挡居住建筑底层窗台面以上大寒日有效日照不少于3小时,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原被遮挡居住建筑的居室大寒日日照少于3小时的,新建建筑对其遮挡日照不宜加剧影响。居住建筑日照条件分析计算按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平行布置的多层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一般规定如下:1、朝向为南北向的多层居住建筑,即正南北和南偏东(西)45以内(含45)(下同),其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旧城改造可酌情降低,最低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倍;建筑间距最小值为14米。2、朝向为东西向的多层居住建筑,即正东西和东(西)偏南45以内(不含45)(下同),其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遮挡建筑高度的1倍;旧城改造可酌情降低,最低不小于较高遮挡建筑高度的0.8倍;建筑间距最小值为14米。第二十条 垂直布置的多层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一般规定如下:1、南北向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且最小值为14米。2、东西向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南北向建筑高度的0.8倍,同时不小于另一建筑高度的0.6倍,且最小值为14米。3、沿城市道路垂直布置的多层居住建筑,其间距最小值为6米。第二十一条 非垂直也非平行布置的多层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一般规定如下:1、当两幢建筑物的夹角小于或等于45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2、当两幢建筑物的夹角大于45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居住建筑控制。3、朝向的确定以被遮挡建筑为准。第二十二条 南北向多层建筑与其南侧相邻地块的低层居住建筑最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2米;南北向高层建筑主楼与其南侧相邻地块的低层居住建筑最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4米,且退离自身南侧用地边界不小于12米。南北向高层建筑与其南侧相邻地块的南北向多层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南北向多层居住建筑高度的1.2倍;高层建筑主楼退离南侧自身用地边线不小于多层南北向居住建筑高度的0.7倍,且不小于14米。第二十三条 高层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应保证被遮挡居住建筑满足第十八条规定外,并应满足以下规定:1、面宽大于42米的高层建筑与其北侧南北向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其南北向建筑间距不宜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8倍,旧城改造地段不小于0.7倍;最小值为24米。2、面宽在24(含24)米与42(含42)米之间的高层建筑与其北侧南北向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其南北向建筑间距不宜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7倍,旧城改造地段不小于0.6倍;最小值为24米。3、面宽小于24米的高层建筑与其北侧南北向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其南北向建筑间距不宜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小值为24米。4、高层建筑与东西向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其东西向建筑间距不低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第二十四条 建筑平行布置,遮挡建筑为多层、高层建筑时,新建被遮挡居住建筑下部为非居住用房的,其建筑间距计算可扣除非居住用房的高度;当被遮挡居住建筑为现状建筑时(不包括同步规划先行建造的居住建筑)时,其建筑间距计算不得扣除非居住用房的高度。第二十五条 多层居住建筑与低层、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宜小于6米;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宜小于4米;高层建筑主楼与低层、多层、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且不得小于9米。相对居住建筑山墙设阳台时,山墙间距应适当加大。 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山墙间距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日照、消防、环保、卫生等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南侧为多层建筑的,其建筑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在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2、南侧为高层建筑的,应保证被遮挡建筑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的日照标准外,还应满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办公、宾馆等非居住建筑(不包括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教学楼、工业建筑、仓储建筑、门卫、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下同)的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1)南北向的,其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不小于18米。(2)东西向的,其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不小于13米。2、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1)南北向的,其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小于10米。(2)东西向的,其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且不小于10米。3、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根据遮挡关系,其建筑间距按本条第一、二款规定控制,且不小于13米。4、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多层、低层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不得少于6米。5、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及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第二十八条 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建筑间距按前面有关条款规定控制。非居住建筑(第二十六条所列非居住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第二十七条规定控制。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山墙间距按第二十五条规定控制。第二十九条 工业、仓储、市政、特殊用地内建筑间距按相关规范控制。沿城市道路、广场按城市规划布置公共建筑物时,其间距应服从街景的要求。第六章 建筑退让第三十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非城市道路、广场、河道、城市公共绿地)的建筑,其退离建设用地边界距离按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建筑间距一半退让,但最小不得小于消防间距,边界外为居住建筑须同时满足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建筑间距的相关规定。地下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广场、城市公共绿地距离最小值为3米;后退相邻建设用地和已建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其最小值为3米。第三十一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按表三控制执行。特殊情况除外(如道路红线外的地块本身控制的进深比较小等情况)。表三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道路宽度(D)建筑高度(h)交叉口h24米24米h60米60米h100米后退距离D24米4681024米D40米581012D40米6101215注: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以建筑物地上一层最突出的外墙(含柱)边线计算。 交叉口后退距离已经包括视距三角形要求后退距离和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含不规则的交叉口),后退距离按较宽路控制。交叉口的后退距离如遇立交时,按立交预留用地控制。 交叉口范围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其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应相应加大,具体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道路红线小于24米的商业街应满足建筑退让与人行道宽度之和不小于8米。第三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有大量人流、车流集中的大型商场、影剧院、体育场、展览馆等公共建筑,除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一般不小于10米。第三十三条 沿城市公共绿地建筑物后退距离不少于10米;沿铁路两侧建筑物应预留30米以上防护绿带(以铁路边沟外缘起算);建筑物后退高速公路路肩不少于50米,后退公路边沟外缘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城市规划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四条 建筑物最外侧边缘与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满足电力线边线与建筑物最外侧边缘的最小水平距离(表四)的要求。确有困难的,经电力、环保、规划部门同意后,可适当缩小。表四 电力线边线与建筑物最外侧边缘的最小水平距离 (单位:米) 电压等级(千伏)一般地区市区和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最大风偏时一般情况1-1051.53.5351037.51101241222015515500208.520第三十五条 在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建筑保护单位周围建设控制地带,在满足消防和交通要求的前提下,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可适当缩小。第七章 建筑高度第三十六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三十七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无线电通讯设施(含微波通讯)周围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其建筑高度应符合有关设施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或高度控制要求。第三十八条 在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有关规定,并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执行。第三十九条 沿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1、沿路建筑物高度(H)一般控制在H1.5(W+S) W:道路红线宽度 S:建筑后退距离2、城市主要道路和中心地段的建筑高度,可视建筑空间环境、天际轮廓线等要求依法作出调整。3、道路交叉口的建筑高度,按较宽的道路计算控制。但沿较窄道路部分的建筑长度超过30米时,其超过部分按较窄道路计算。第四十条 建筑物竣工后,一般不得加层。确需加层的,必须符合下列有关要求:1、加层后应满足关于建筑容量、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建筑高度、消防设计的控制规定;2、符合城市环境、景观的要求;3、由具有与原建筑设计单位相同或以上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结构安全的证明材料。4、征得相关利害人同意。第八章 建筑基地出入口、配建停车位第四十一条 建筑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邻接,否则应设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基地内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0平方米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米;基地内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且只有一条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7米;若有两条以上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米。第四十二条 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应在基地周边较低级别的道路上安排。在不同等级的道路上开设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机动车出入口时,应按道路等级由低到高的顺序安排;2、距主次干路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计算起应不小于70米,距城市支路、小区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可以适当减少。第四十三条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车库、立体停车楼(库)、地面停车等多种形式,露天停车泊位数一般不宜超过总泊位数的20%。每一个地面停车位应按25-30平方米集中安排用地,并设置专用停车场和通道,不得在建筑物间任意设置和占用小区出入口通道设置停车位。第四十四条 停车场(库)每单位车辆的停车面积应符合停车场(库)每车位的停车面积(表五、六)的规定。表五 停车场(库)每车位的停车面积停车场类别露 天(平方米/车位)室 内(平方米/车位)路 边(平方米/车位)机动车停车场25-3030-3516-20注:表内机动车车位面积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 停车位面积是考虑了各种汽车停放方式,综合了车辆停放面积、走道面积和必要的空地、绿地面积后确定的。表六 每辆自行车停车面积停车场类别自行车(m2/辆)露 天1.5-1.8室 内1.8-2.0路 边1.0-1.5第四十五条 旅馆、饭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居住小区必须配建或增建相应停车场、停车库,其配建指标按(表七)规定控制。表七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配建标准序号类 别单位指 标机动车非机动车1平均每户建筑面积200M2或别墅停车位/户1.52140M2平均每户建筑面积200M2停车位/户1.21.5390M2平均每户建筑面积140M2停车位/户0.82.04平均每户建筑面积90M2停车位/户0.33.05机关行政办公楼停车位/每100M2建筑面积0.63.06其他办公楼停车位/每100M2建筑面积0.44.07建筑面积10000M2的商业建筑停车位/每100M2建筑面积0.610.0810000M2建筑面积1000M2的商业建筑停车位/每100M2建筑面积0.47.09建筑面积1000M2的商业建筑停车位/每100M2建筑面积0.23.010建筑面积10000M2的大型超市停车位/每100M2建筑面积0.812.011农贸市场停车位/每100M2建筑面积0.310.012专业市场停车位/每100M2建筑面积0.68.013餐馆、酒店、茶楼等建筑停车位/每100M2建筑面积1.25.014星级宾馆停车位/每客房0.51.515普通旅馆停车位/每客房0.251.516体育场(座位数15000)体育馆(座位数4000)停车位/每百座3.025.017体育场(座位数15000)体育馆(座位数4000)停车位/每百座2.025.018娱乐性体育设施停车位/每百座1.020.019剧场、市级影剧院停车位/每百座2.030.020会议中心停车位/每百座3.023.021一般影剧院停车位/每百座1.025.022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停车位/每100M2建筑面积0.45.023展览馆停车位/每100M2建筑面积0.65.024市级中心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停车位/每100M2建筑面积0.55.0(停车位/每100M2建筑面积)住院部停车位/每床0.125区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停车位/每100M2建筑面积0.35.0(停车位/每100M2建筑面积)住院部停车位/每床0.0826疗养院停车位/每100M2建筑面积0.41.027大专院校15.0(停车位/每百位教工)60.0(停车位/每百位师生)28中学8.0(停车位/每百位教工)70.0(停车位/每百位师生)29小学8.0(停车位/每百位教工)20.0(停车位/每百位师生)30主题公园停车位/每100M2游览用地面积0.1510.031城市公园停车位/每100M2游览用地面积0.0715.032旅游区、度假区停车位/每100M2游览用地面积0.20.233工业厂房区停车位/每100M2建筑面积0.24.034仓库区停车位/每100M2建筑面积0.42.0注:经济适用房、单身公寓停车位指标一般按平均每户建筑面积90M2指标进行控制。 星级宾馆、普通旅馆中配套的餐饮、娱乐、商场设施停车位另计。 表中停车位指标为下限指标。第四十六条 配建机动车停车位小于等于100个时,应设置不少于1个双车道或2个单车道出入口;机动车停车位大于100个且小于等于300个时,应设置不少于1个双车道和1个单车道出入口。出入口的宽度双车道不应小于7m,单车道不应小于5m。第四十七条 停车场(库)的平面设计应标明场内通道、车辆及人流路线走向、出入口交通组织、停车泊位、停车诱导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第九章 公共配套设施第四十八条 市级、区级公共设施配置要求,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专项规划确定。第四十九条 居住区和居住小区建设要配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商业服务(含金融邮电)和行政管理等七类公共服务设施。第五十条 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一般按居住区、小区和组团三级规模配置,也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和规划用地四周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归并、调整,但不应少于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千人总指标。第五十一条 配套基本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内容和规模按基本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汇总表表八执行。当居住人口规模达到居住区或居住小区规模时,应按照表八的规定配置本级及本级以下各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规模介于两者之间时,除了按照低一级配置公共服务设施项目,还应根据需要选配高一级的部分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旧城区改建和城市边缘的居住区,其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可酌情减小配套规模。表八 基本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汇总表序号项目名称一般规模配置规定配置级别建筑面积(M2)用地面积(M2)居住区居住小区组团1小学应符合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建设标准(DB33/1018-2005)的要求2初中应符合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建设标准(DB33/1018-2005)的要求3寄宿制高中应符合浙江省寄宿制普通高级中学建设标准(DB33/1025-2006)的要求4幼儿园应符合浙江省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B33/1040-2007)的要求5社区卫生服务站30050011.5万人设一处6居民健身设施宜结合绿地安排7社区服务中心1000-1500宜与街道办事处结合设置8社区居委会200-400社区居委会包括办公室、服务站、文体活动室等9配电室60-120低压供电半径不宜大于250M,尽可能设于其他建筑内1010kv开闭所10010kv供电半径不宜大于300M,尽可能设于其他建筑内11公共厕所80150平均按35座/ km2设置12垃圾中转站800-3000工业区按每3 km2设一处,生活区按每1.5km2设一处13垃圾收集点服务半径不应大于70M,宜采用分类收集注:表中为必须设置的项目;表中为宜设置的项目。第五十二条 物业管理用房面积、位置应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载明。住宅的物业管理用房,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七的比例配置,其中千分之四为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千分之三为物业管理办公用房;非住宅的物业管理用房,其配置比例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第十章 其 他第五十三条 沿街建筑物外装修方案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对环境有所改善。第五十四条 城市主要商业街道两侧高层建筑均需作外墙灯光设计。高层建筑应设置航空障碍标志灯。第五十五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管理技术规定。在建筑物上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与建筑物的风格、形式、色彩等协调,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立面形式、主要特征。沿街新建、改建、扩建含商业功能的建筑物应在方案设计时预留店招类广告位置。第五十六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办公、科研和医疗用房等),应按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第五十七条 城市道路两侧应统一设置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第五十八条 城市道路和公共建筑设计应考虑无障碍设计。第十一章 附 则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均按国家有关规范、规定执行。第六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批准的规划或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且在其有效期内的,可按原规定执行。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由东阳市规划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附录一 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定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或“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该”或“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同采用“不宜”。2、条文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符合.的规定”或“按.执行”。附录二 名词解释1、 道路红线:指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2、 城市绿线: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3、 城市紫线: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4、 城市黄线: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5、 城市蓝线: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溪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6、 居住区: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7、 居住小区: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8、 居住组团: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9、 建筑容积率: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10、 建筑密度: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11、 绿地率:指一定地块内各类绿地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12、 中心地段:指市中心、新区中心及相邻的地段。13、 一般地段:指中心地段以外的其他地段。14、 低层建筑:指高度11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13层。15、 多层建筑:指高度11米,24米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46层(含6层跃7层)。16、 小高层建筑:一般指高度24米的建筑(不包括高度24米的单层公共建筑)。17、 高层建筑:一般指高度24米(不包括高度24米的单层公共建筑)的建筑或者建筑层数在7层或7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其中7-9层的住宅建筑为小高层建筑。18、 地下室:指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19、 半地下室:指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20、 居住建筑:指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21、 公共建筑:指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22、 单身公寓:一般指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有单独卫生间设备的居室,单身公寓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23、 一般办公建筑:指非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按层设置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24、 商业建筑:指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类商品的专业零售和批发商店,以及饮食等服务业的建筑。25、 商住(办)综合楼:指商业和居住(办公)混合的建筑。26、 裙房: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在一个整体的多、低层建筑,裙房的高度不超过24米,超过24米按高层建筑处理。27、 建筑间距: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主外墙面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附录三 计算规则1、 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房产测绘相关规定计算建筑面积。2、 建筑容量的计算商办综合楼的容积率控制指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换算合成,其建筑密度指标可按商业建筑的指标执行。商住综合楼的容积率控制指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换算合成,其建筑密度指标按表一的规定执行。高层商住综合楼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应至少占建筑总面积的10%,不足10%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按高层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建筑底层布置架空层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地块容积率。3、 建设用地面积的计算建设用地面积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用地范围的面积为准;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和河道绿化带控制线内的面积不得计入。4、 建筑间距的计算(1)除另有规定外,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的主外墙面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2)建筑物相对面有外挑阳台、走廊、楼梯平台等,对相邻居住建筑或文教卫生建筑遮挡造成日照标准不能满足国家规定要求的,则应按其外挑部分的垂直投影线计算建筑间距。(3)坡度大于45度的坡屋面建筑,其建筑间距是指自屋脊线在地面上的垂直投影线至被遮挡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的垂直距离。(4)新建居住建筑设置阁楼的,与被遮挡的居住建筑或文教卫生建筑应满足建筑间距、日照要求,阁楼最高点层高不超过3.5米。5、 建筑高度计算(1)本规则仅适用于确定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和后退道路时的建筑高度计算。其他规定对建筑高度有限制的(如机场、气象台、微波通道、文保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安全保密、日照分析、视线分析等),按建筑物的最高点计算。(2)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见图一);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见图二)。坡屋面建筑:屋顶坡度小于或等于1:1的,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见图三);屋顶坡度大于1:1的,自室外地面算至屋脊顶(见图四)。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累计面宽大于整体建筑长度1:3,或单个面宽大于12米的,或水平面积占屋顶平面面积超过14者,其屋顶高度按突出部分计算。建筑高度计算附图图一 挑檐屋面 图二 女儿墙屋面 H=HcHc 室外地面至檐口顶 H 自室外地面至女儿墙顶图三 屋面坡度小于45(含45) 图四 屋面坡度大于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