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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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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doc

    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 隐患排查治理,是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重要环节和内容,企业作为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的主体,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把此项工作有机的贯穿于整个安全生产的过程之中,及时发现、消除各类隐患,最大限度的防止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具体实施内容及办法如下: 一、隐患的概念及分类: 1、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它因素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事故的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或者短时间内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隐患排查的范围: 应覆盖本单位的所有岗位、场所、设备设施、从业人员和生产经营各个环节,不留盲区和死角,做到兼顾全面,突出重点。 三、具体内容: 1、隐患排查:生产经营单位的隐患排查应包括企业内部各级(岗位、车间、班组)的自查;企业各管理部门、主要(主管)负责 人带队排查等,还要明确排查的内容、方式、时限、要求等。 2、隐患整改。应分别对当场整改的隐患、限期整改的隐患、重大隐患的整改做出规定,明确整改责任、完成时限、安全监控措施、复查验收记录等要求。 3、有关信息报告。各级部门明确专人负责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的汇总、整理、分析和上报的工作。 4、登记建档。应明确登记建档的内容、时间范围和各种资料的保存要求等。 5、隐患排查治理的资金保障。应明确隐患排查治理资金的提取办法、比例、使用规定等(具体使用情况在安全生产投入资金中)。 6、考核与奖惩。应明确对从业人员的奖励办法、形式等,调动从业人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的积极性。 四、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就是把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落实到本单位各个层面的所有人员,明确其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与安全生产工作同步同时进行。 五、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部署和调度: 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应每月召开一次调度会,对上月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小结,找出问题和不足,对发现的隐患进行分析,研究对策,明确整改措施和监控责任,检查落实整改情况,对下月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安排,提出具体要求,确保本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有序进行。年终,要对本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 行总结、考核和奖惩。 六、落实安全检查表制度: 1、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分别编制厂级、车间、班组的安全检查表,明确检查的内容、范围、方式、方法及要求。 2、排查过程中,检查人员要按照安全检查表逐项实施检查,并记录排查时间、具体部位,发现的隐患数量、类别和具体情况,提出的整改意见等,排查结束后,有关人员要在安全检查表上签字。 3、对发现的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要及时进行复查,并详细记录复查的时间、结论,最后由复查人员签字。 总之,生产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一项长期而重要的工作,始终贯穿于安全生产的过程之中,因此我们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把此项工作做为我们企业的工作重点长期持续来抓,真正的做到促进安全生产。 河北新华幕墙有限公司编制 年月日 第二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施细则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实施细则。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隐患排查治理按照企业全面排查治理,各乡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本领域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 -1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监控和整改机构和整改责任人,实施监控治理。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梳理、分类后,分别作出处理。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列出目录,明确整改时间并落实责任、措施、资金、预案。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外部公共安全等需要政府及其部门协调解决或治理的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提出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协调研究解决。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3第十八条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将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各有关部门应定期召开一次例会,主要领导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参加,通报当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隐患排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隐患排查治理阶段性工作;确定由本部门挂牌督办和公告的重大事故隐患。对于涉及公共安全或需要协调多个部门才能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召开会议,提出由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报政府同意后,由政府挂牌,并指定责任部门跟踪督促整改。 第二十条各有关部门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要落实跟踪督办的内设机构和责任人,督促企业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企业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第二十一条整改期间,各乡、镇及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强化监控措施,特别是对责令停产整改的企业要按照批准的整改方案从原材料供应、生产人员的管理、销售渠道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严防在停产整改期间非法组织生产或建设。 第二十二条督促整改的责任人应当定期深入现场,跟踪检查有关防范和监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进度,督促企业按照批准的整改方案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保证重大事故隐患彻底消除。 第二十三条整改企业和监管部门跟踪治理督办责任人应当及时向督办的安监部门报告整改进度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安监部门要帮助整改企业及时协调解决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中的重大问题。 -5 1、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落实和制度建立情况; 2、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推动和进度情况; 3、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经验、有效做法和存在问题; 4、下一步工作安排以及有关建议等。 第二十九条监管部门接到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处理;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案。 第三十条监管部门应当每季度总结本地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向所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和通报工作情况,提出下阶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点。 第三十一条各乡、镇及监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监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存在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市、县人民政府。 第三十三条监管部门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应当组织执法人员,定期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查处。 督查内容包括: (一)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各项制度的建立情况; (二)事故隐患定期排查治理工作开展和事故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7 (四)3日内将停产整改决定报送县人民政府,并公告停产整改生产经营单位名单。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自接到有关部门下达的责令停产整改指令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整改方案,并及时报有关部门。停产整改方案应确定整改项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还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等内容。 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各级监管部门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直至依法关闭。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把重大危险源作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定期检查、评估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检测相关的设施、设备,并记录在案;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进行整改,在整改前或者整改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并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监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针对重大危险源制定专门的应急预案,对从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应急技能培训。 第三十九条对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报告当地安监部门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及时报告核销。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9 (三)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的; (四)对于重大隐患未督促企业制定整改计划,未采取监控措施的; (五)隐患排查督查或监管工作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采取有效行政处罚措施的; (六)安全监管或督查工作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没有实施行政处罚等行政处理酿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四十六条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由监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并由有关方面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举报: (一)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不履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的;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按照程序履行其相应职责的。 第四十八条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 第四十九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受理举报重大事故隐患的登记、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第五十条监管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和处理,所报告和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要及时书面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 -11 第三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施细则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实施细则。 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1.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三、隐患排查治理按照企业全面排查治理,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本行业、本领域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五、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档案台帐制度、监控和应急管理制度、挂牌制度、限期整改销号制度、专项资金使用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统计分析制度、挂牌公示制度、定期报告和举报奖励等制度,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排除从业人员存在的各类违章行为和带病运行的设备、设施及生产场所的各类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并逐级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和责任,保证不留空档,不留死角。 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具体方案,对安全生产体制机制、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资金投入、人员培训、劳动纪律、现场管理、防控手段、事故查处以及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等方面组织自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排查一次事故隐患,并落实岗位、班组、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 八、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监控和整改机构和整改责任人,实施监控治理。 九、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梳理、分类后,分别作出处理 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列出目录,明确整改时间并落实责任、措施、资金、预案。 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外部公共安全等需要当地政府及其部门协调解决或治理的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提出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协调研究解决。 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事故隐患整改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加强监控,防止事故发生。 十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十三、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十 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0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第十四条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自查和有关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重大事故隐患公示包括以下内容 重大事故隐患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重大隐患的内容; 整改内容、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单位名称和作业人数等; 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已采取何种监控措施。 十八、重大事故隐患公示的方式包括 在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场所或设施、设备上悬挂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公示牌; 在生产经营单位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公示牌; 在生产经营单位的自办电视台、广播电台、局域网、报纸和宣传栏发布。 十九、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在排查或检查发现的3日内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对企业上报和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登记,分类编号,建立档案或隐患管理台账,对企业制定的重大隐患整改计划、整改责任人等有关情况资料进行详细登记。 二 十、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应及时将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分级管理与属地监管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告。 二十一、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应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主要领导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参加,通报当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隐患排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隐患排查治理阶段性工作;确定由本部门挂牌督办和公告的重大事故隐患。 对于涉及公共安全或需要协调多个部门才能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当地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召开会议,提出由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当地人民政府挂牌,并指定责任部门跟踪督促整改。 二十二、重大事故隐患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内容; 整改内容、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单位名称和作业人数等; 企业整改责任人、跟踪治理督办单位内设机构和督办责任人等。 二十三、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公告的方式包括 在有关政府网站发布; 编印安全生产隐患治理信息; 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发布公告; 其它。 第二十五条重大事故隐患向社会公告,原则上市级有关部门每半年公告一次,县级有关部门每季度公告一次。 第二十六条各级有关部门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要落实跟踪督办的内设机构和责任人,督促企业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企业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第二十七条整改期间,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强化监控措施,特别是对责令停产整改的企业要按照批准的整改方案从原材料供应、生产人员的管理、销售渠道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严防在停产整改期间非法组织生产或建设。 第二十八条督促整改的责任人应当每周至少深入现场一次,跟踪检查有关防范和监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进度,督促企业按照批准的整改方案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保证重大事故隐患彻底消除。 第二十九条整改企业和各级监管部门跟踪治理督办责任人应当及时向督办的安监部门报告整改进度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各级安监部门要帮助整改企业及时协调解决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隐患整改单位向挂牌的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接受申请的政府或监管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对责令停产整改的企业或责令停止使用的大型设施设备,核查验收合格,经有关验收人员签字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整改无望或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第三十一条在期限内彻底治理,经政府或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报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各级政府或监管部门要及时摘牌销号,将有关档案或台帐整理后归档管理。 第四篇: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细则ics13.100g09 db37东 省 地 方 标 准 山 db37/t29722017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细则 detailedruleforthemanagementandcontrolsystemofchemicalindustryworksafety riskclassification 2017-06-23发布2017-07-23实施 XX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1 目 录 1范围.52规范性引用文件.53术语和定义.54基本要求.54.1健全机构.54.2完善制度.54.3组织培训.54.4全员参与.65隐患分级与分类.66工作程序与内容.76.1编制排查项目清单.76.1.1隐患排查项目清单.76.1.2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清单.76.1.3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清单.76.2隐患排查.76.2.1排查方式.76.2.2排查要求.76.2.3组织实施.86.3隐患治理.96.3.1治理要求.96.3.2治理流程.96.3.3一般隐患治理.96.3.4重大隐患治理.96.3.5验收.97成果与应用.107.1文件管理.107.2效果.108持续改进.10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XX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本标准由山东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引言 本标准是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充分借鉴和吸收国际、国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排查治理相关标准、现代安全管理理念和来自化工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化工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成功经验,按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要求,结合XX省安全生产实际编制。 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是化工企业对风险管控措施的持续有效性进行排查确认,是安全管理和风险管控的重要内容,是降低和控制事故风险,保持和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的有效手段。 本标准的目的是规范XX省化工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保障作业人员的职业安全与健康,降低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实现安全生产和安全发展。4化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工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的基本要求、隐患分级和分类、工作程序和内容、文件管理、隐患排查的效果、持续改进等。 本标准适用于XX省内化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和实施指南的编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 db37/t2882-2016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 db37/t2883-2016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 3术语和定义 db37/t2883-2016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基本要求 4.1健全机构 化工企业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组织领导机构,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所分管部门和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各职能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职责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4.2完善制度 化工企业应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安全管理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隐患自查、自改、自报、考核的管理机制,形成一体化的安全管理体系,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和配套奖惩制度,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形成激励先进、约束落后的鲜明导向,确保治理措施的落实。 4.3组织培训 5化工企业应制定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培训计划,分层次、分阶段组织全体员工对本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的标准、程序、方法进行培训,并保留培训记录。 4.4全员参与 化工企业应从基层操作人员到最高管理层,全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使隐患排查治理贯穿于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成为企业各层级、各岗位日常工作重要的组成部分。 5隐患分级与分类 db37/t2883-2016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第6.1条、第6.2条的内容适用于本条款。 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要把握“危害较大”和“整改难度较大”两个要点。化工企业的现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 a)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b)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质、爆炸品以及二级以上(或高毒)毒性物质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或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质、爆炸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要求的。 c)甲、乙类及剧毒化学品的生产、仓储设施与周边居住区、人员密集区、交通要道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要求的。未按规定和生产工艺要求设置必要的自动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的。 d)为两套及以上甲、乙类及剧毒化学品生产装置服务的中心控制室、区域控制室与甲、乙类生产、存储设施的安全距离不足,或未采取必要的抗爆措施的。 e)易燃易爆和有毒作业场所,未按国家强制性标准及其强制性条款的要求设置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施以及通风设施,或设置数量、能力低于标准要求的1/2的。 f)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电机、灯具、开关等)不防爆,或防爆等级(类别、级别、组别)及线路敷设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且未采取通风、隔离等临时防范措施的。 g)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装置安全控制措施不完善,发生爆炸危险的可能性较大,且未采取有效防爆泄爆措施的。 h)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安全措施不完善,容易导致爆炸、中毒等恶性事故发生的。 i)构成 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的生产、储存装置安全措施不完善,容易导致爆炸、中毒等恶性事故发生的。 6j)其他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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