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XX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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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XX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docx
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0页 共30页河南XX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安全目标管理制度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制定如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第一条 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全年的安全生产目标为杜绝死亡事故,重伤不超控制指标。为确保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制定如下奖惩办法:1、事故的经济处罚(1)对轻伤的处罚发生轻伤事故的,由安检科组织相关科室分析;对发生事故的单位罚款500元,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带班队长、班组长、安检员、直接责任者罚款50200元;(2)对重伤及重大非人身事故的处罚发生重伤事故及重大非人身事故由安检科长组织事故调查,安全矿长组织事故单位当事人及责任人参加事故分析会,写出分析报告,通报全矿;对事故所在班组人均罚款200元;对分管领导、值班领导、所在单位队长、带班队长、班组长、安全员、直接责任者罚款200500元; (3)对重伤以上事故的处罚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时,由安检科组织事故调查,矿长组织安委会成员参加事故分析会,写出事故分析报告安委会,对事故所在班组人均罚款500元;对矿级领导班子成员、所在单位队长、带班队长、班组长、安全员、直接责任者罚款5002000元;(4)对火灾、被盗或其他影响企业形象重大事故的处罚对发生损失价值1000元以上的火灾事故,出现价值1000元以上的被盗案件,要进行认真分析追究,对负有责任的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5)对严重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人员的处理发生严重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时,对个人罚款500-1000元。2、事故的行政追究凡是发生重伤或重伤以上及重大非人身事故的单位,除执行罚款外,对带班队长、班组长、安全员、直接责任者,视情节严重给予行政处分。二、安全办公会制度一、安全办公会议召开时间:每月27日上午9点。二、安全办公会由安全矿长负责组织、矿长主持,安委会成员必须参加,无故不参加或迟到、早退者纳入当月工作考核。三、安全办公会议的主要内容:1、学习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指示。2、总结一月来的安全生产情况,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按“三落实”的原则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3、对近期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分析,总结教训,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确保今后矿井的安全生产。四、安全办公会议落实的安全整改任务,由安全管理部进行日常跟踪督促检查。对无故不按期完成的单位,按安全奖惩办法的规定进行经济处罚。 三、矿级领导值班带班制度为了进一步促进我矿领导干部工作作风转变,提高和加强煤矿安全管理水平,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井下带班的指导意见和煤业公司有关安全文件要求,特制定本规定。一、跟班带班规定1、矿长、党委书记、常务副矿长每月不少于6次。 2、安全、生产副矿长每月下井不少于8次,其他领导每月不少于6次。3、生产科室科长每月入井不得低于12个,副科长入井不得低于13个,科员入井不得低于15个,区队长入井(地面单位到现场)不得低于15个,(其中四点、零点不得低于2个),政工后勤科室人员(50岁以下)不得低于4个,安检科信息站负责考核,落实奖罚,并进行张榜公布。4、矿井每班至少有一名矿领导或生产系统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指导作业,和工人同上同下,深入重点区域和关键环节,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5、矿井采煤、掘进、通风、维修、井下机电和运输作业,要保证每班有区、队干部带班作业和工人同下同上。6、生产系统科室业务管理人员要不定期不定时的重点巡回检查,抓住重点,抓住关键环节 、抓住细节、盯住薄弱环节,消灭死角、死点。 二、入井带班要求(一)下井及带班人员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薄弱区段的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煤矿矿长、区队长是矿、区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下井带班人员要协助矿长、区队长对当班安全生产负责。煤矿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矿长、区队长报告。发生责任事故,在追究矿长、区队长责任的同时,也要追究带班人员的责任 。(二)作业现场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采取停产、撤人、排除事故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三)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带班人员要在井下向接班的带班人员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记交接班本上。 (四)信息站要建立下井带班档案。下井带班的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升井后,要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并存档备查。四、安全检查制度 一、每旬6号对采、掘、机、运、通五大专业组织一次安全检查。每旬由分管领导对地面基建、二堂一舍、机关区队办公室、标准化管理、地面消防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二、采掘机运通五大专业查出的问题,由分管职能科室会同标准化办公室汇总、分类,按责任单位落实处理,安监科监督落实。其它专业由职能科室落实处理。但所有检查材料统一交安检科保管。 三、查出的隐患由安检科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落实到单位及个人,并明确整改时间。 四、检查的情况要在矿下午的生产调度会上进行公布。 五、查出的问题要按矿有关文件落实处罚。 六、每旬安全检查的情况及问题隐患汇总后必须交矿长、分管矿领导及有关科室、责任单位各一份。 七、每月要对安全检查情况进行总结,然后打印发到有关单位及矿领导。八、日常的安全检查由每班的矿级或科室领导带班领导、带班队长、安检员、瓦检员负责。值班人员每班值班时,必须对井下各作业地点、各系统进行安全生产巡回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组织进行处理。九、各生产班组在作业前,必须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停止作业,进行处理。小班电工、瓦检员、作业班组安全班长自查当班无法解决的问题,必须及时向安检员、队长、值班领导和调度室汇报。由队长或分管矿长及时组织处理。威胁安全时,要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进行处理。十、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于存在安全隐患一时还无法整改的作业场所,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无措施的不得作业。十一、矿井安全检查及日常安全巡回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由安检科负责进行综合管理,跟踪监督检查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对责任单位不按整改期限完成整改任务的,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进行经济处罚。五、安全隐患排查制度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煤矿一切工作中切实体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力争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整改和消除隐患”,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和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一、事故隐患排查制度1、在隐患排查方面,矿全面推行走动式管理手册制度。采掘工作面每班排查次数不得少于5次,其中接班时与上班人员共同排查、放炮前、放炮后、交班时与下班人员共同排查及认为比较危险的时段都应及时进行认真地隐患排查;机运队每班排查不得少于3次,其中交接班、班中及认为比较危险的时段都应及时进行认真地隐患排查。2、区队隐患排查工作必须有跟班副队长或班长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工作区域及相关区域隐患进行全面、细致地排查并在井下隐患排查牌板上登记,跟班副队长或班长根据轻重缓急和危害程度在隐患排查牌板上注明隐患整改的责任人和整改具体时间。区队隐患排查牌板上登记需挂牌管理的隐患,以提醒管理人员共同关注并督促整改。但走动式管理手册上必须详细记录排查的每一条隐患。3、区队每班执行走动式管理手册隐患排查的人员有跟班副队长、班长、验收员,三人独立排查并及时沟通;走动式手册上填写的隐患和整改时间必须有整改责任人签字确认,隐患整改验证有跟班副队长、班长、验收员负责。矿鼓励有条件的区队推行岗位隐患排查。4、区队跟班副队长或班长应将排查出的、本班不能处理的隐患及时报矿调度室,调度会负责记录并及时协调处理。5、安检员应从安全监督的角度认真排查隐患,认真执行“不放过任何一条隐患”的规定,其每班排查次数按所负责监督区域副队长、班长排查标准考核。安检员的隐患排查结果应主动与区队进行沟通并形成书面材料,让跟班副队长或班长签字确认,同时明确整改责任人和具体整改时间并及时监督整改和验证。对当班不能整改的隐患必须及时、全面向安检科信息站汇报。6、跟班副队长、班长、验收员的走动式管理手册有区队负责集中管理与考核,每班入井时有区队值班干部签字和升井交区队干部筛选隐患并考核。7、科室管理人员和区队正职的走动式管理手册有安检科信息站统一管理与考核。8、业务科室每旬有分管矿长召集并主持,业务科室科长负责组织对分管业务范围进行全面隐患排查,特别是系统方面存在的隐患;督促区队及时整改并及时验证整改效果。9、每月有矿长或委托分管副矿长负责召集并主持,安检科具体负责组织对全矿进行一次全面大排查,安检科负责汇总隐患及整改意见并监督实施。10、矿对全矿所有职工实行隐患首次汇报奖励制度,具体奖励办法按矿隐患收购制度执行。二、事故隐患分级、分类标准(一)根据事故隐患的轻重、可能导致的后果及隐患整改的责任人,将事故隐患分为A、B、C三级。C级隐患,由区队负责整改,区队长为整改责任人。B级隐患,区队不能解决,由矿负责整改的隐患。由分管矿领导负责、业务科室制定方案、区队具体实施、安检科监督。A级隐患,矿不能解决,由公司负责研究处理的隐患。一般由公司给予经济或技术方面的支持,矿长或分管矿长负责实施。(二)根据隐患的危害程度将隐患分为重大隐患、一般隐患和轻微隐患。(1)重大隐患:危险比较大、不处理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并导致严重后果的。如:1)瓦斯超限或瓦斯超过规定没有采取措施; 2)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微风作业; 3)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4)迎头出现瞎炮不处理;5)无支护材料或采煤工作面缺梁少柱的;6)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资格证,特殊工种不具备持证上岗资质而上岗作业者;7)没有安全措施或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没有补充措施施工;8)没有跟班班长或副队长;9)风电、瓦斯电闭锁及探头不能正常使用;10)当班没有专职安检员现场监督;11)放炮不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制度;12)没有措施干打眼;13)遇透老空、老巷各种安全措施未落实;14)巷道积碴超过巷道断面的1/3时;15)突发性、不可预测或危及人员安全的;16)采煤工作面悬顶面积超过作业规程规定又没有上齐特殊支护的;17)采煤工作面过构造又没有采取特殊支护措施的;18)矿认为应该停产整顿的其它情况。(2)一般隐患:虽然危险不大,但不符合规程要求,不处理可能导致一般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造成的后果不太严重。(3)轻微隐患:基本没有危险,但隐患存在影响文明生产或不符合有关标准。三、事故隐患的整改1、区队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必须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重大隐患,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整改合格后方可作业;所有隐患必须限期在最短的时间内及时整改,对所有隐患的整改应尽可能缩短整改时间,保证安全生产。2、一般隐患或轻微隐患若现场不具备整改条件,可有现场跟班副队长或班长与安检人员根据区队现场材料、人员环境等条件共同协商确定临时措施并明确整改时间并共同签字。若现场不具备整改条件,轻微隐患的整改不得超过3个小时,一般隐患的整改不得超过5个小时;若有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间不能整改必须提前报安检科信息站和区队值班领导。重大隐患必须立即停止作业。3、若区队在限期整改时限内,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隐患不能按期整改者,区队跟班副队长或班长要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安检员向安检科信息站汇报,并及时沟通、协调整改意见;否则严肃处理。4、矿、科室要积极帮助、协助区队整改隐患。5、各职能科室、区队管理人员要根据我矿的实际情况,积极研讨隐患整改的最佳方案,同时制定隐患整改的长效机制,尽量减少同类隐患的重复出现。6、矿实行隐患整改区域负责制,无论任何原因凡在分管区域内发生事故,一律追究区域分管负责人的管理责任;对业务科室实行重大隐患业务保安责任追究制,凡分管业务范围内存在重大隐患不能及时排查、不积极督促整改,一律追究科长业务失察、失管责任。四、停头停面分析及复验制度1、若工作地点发现有重大隐患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待隐患整改符合生产条件。2、现场停止作业后,区队跟班副队长(班长)和安检员应立即向调度室和安检科值班人员汇报;调度室、安检科值班人员应做好记录;同时,区队、调度室、安检科值班领导必须立即赶到现场协助处理问题;否则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3、若不该停而被停止生产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可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和200元经济处罚;若及时停头停面避免了恶性事故,给有关人员200元奖励,奖励从安全奖中兑现。4、若区队发现问题主动停止作业进行整改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调度室立即组织有关科室到现场帮助处理;矿可以只对该类事件造成原因进行分析、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若没有发生事故可不追究区队责任。5、停止作业整改符合要求后,应由安检员验收合格后,再由调度室、安检科及业务科室有关领导现场认定后方可恢复生产。五、考核与奖惩1、矿对各类检查发现的隐患,一律实行限期整改制度,在规定时间内整改的不再罚款。2、若区队推行岗位隐患排查效果显著、有据可查,经考核确认在敬业度评价考核时给予奖励。3、凡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有效整改事故隐患者,罚所在区队队长书记每人200元500元/条(项),并根据情节轻重、整改态度给予行政警告、记过或记大过等处分;因拖延隐患处理造成事故的,从严处理。4、没有及时反馈事故隐患整改结果的,给予区队队长书记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并每人罚款100元200元。5、为便于及时整改隐患,各级检查人员现场检查的隐患应在现场告知当班跟班队长或班长。6、对重大隐患严禁边整改边生产或不整改强行生产。7、一般隐患和轻微隐患有区队统筹安排,在最短的时间内整改符合要求;重大隐患有矿、科室应与区队一起研究处理意见。8、各级管理人员和安检人员对施工地点实施检查时,如发现存在违反规程规定,特别是重大隐患必须立即停止作业进行整改。六、本规定有矿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六、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为进一步搞好煤矿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完善煤矿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促进煤矿安全良性发展。认真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一、安全技术是在煤矿生产全过程为保证安全生产所涉及的技术。常规内容包括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安全技措计划,安全技术方案、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二、安全技术的制定要结合现场实际,做到有超前性、针对性、适应性和可操作性。三、安全技术按涉及的范围、时效性、工程量,分为重大安全技术问题,一类重要安全技术问题,二类重要安全技术问题,一般安全技术问题,其它安全技术问题。四、安全技术的审批程序:1、对矿井安全环境、生产环境至关重大,危及矿井安全生存;危害、危险因素增大需经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的属重大安全技术问题。2、对矿井生产环境有根本改善,工程实施后时效性长,工程量大,需经煤业公司总工程师审批的属重要安全技术问题。3、对整个单位工程起作用,时间从单位工程开工至竣工,需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属重要安全技术问题。4、对工程局部起作用,不涉及生产安全系统构建,时间短,由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属一般安全技术(含其它安全技术问题)问题。五、重大安全技术问题: (一)重大安全技术问题,包括以下内容:1、开采三角煤、断层带、残留煤柱或地质构造极为复杂的煤层,有瓦斯喷出、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或突水危险的除外,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2、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时,必须经过试采;试采前,必须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并编制开采设计,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3、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4、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需要串联通风时,必须制定串联通风措施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5、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报省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6、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20立方米/分钟、进回风巷道净断面8平方米以上,经抽放瓦斯(抽放率25以上)和增大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仍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36条规定时,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后,并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136、137条之规定。7、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的确定,由煤矿企业提出报告,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单位鉴定,报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8、对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治突出煤层突出的设计。设计应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程序、采煤方法、通风方式、支护形式、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保护层的选择、抽放瓦斯和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等内容,并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9、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编制设计,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并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10、已留设的防水煤柱需变动时,必须重新编制设计,报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批。11、在水淹区积水面以下的煤岩层中进行采掘工作时,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必须编制设计,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12、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水煤柱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并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13、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时,可以“带水压开采”,但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14、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开采前必须采取下列措施,并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详见煤矿安全规程第270条之规定)。 (一)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程序:先由矿相关工程施工部门编制,由相关科室对工程的内容、目的和意义做论证和设计优化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签字矿长审批拟文并附相关资料上报煤业公司图纸、概算书、文字说明、行文报告等煤业公司安全技术部组织会审、签字由煤业公司总工程师审批交办公室打印、行文煤管局审批。六、一类重要安全技术问题:(一)一类重要安全技术问题,包括以下内容:1、采区设计,开拓延深设计;2、采用专用瓦斯巷解决采煤工作面瓦斯的措施;3、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4、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措施;5、安全技措工程计划;6、改变矿井一翼的通风方案; 7、指定需要报批的其它安全技术设计、措施。(二)一类重要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程序:先由矿相关工程施工部门编制,并对工程的内容、目的和意义做论证和设计优化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签字报矿长审批报总公司备案。七、二类重要安全技术问题:(一)二类重要安全技术问题,包括以下内容:1、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2、“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3、采掘工作面串联通风措施;4、一般安全技措工程设计、措施;5、巷道贯通措施;6、涉及到“一通三防”的机电运输安全技术措施。(二)二类重要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程序:业务部门技术人员编制业务部门领导审查合格总工程师组织会审、签字报矿长批准下发执行。八、一般安全技术问题:(一)一般安全技术问题,包括以下内容:1、采、掘、修、通工作的局部安全技术措施;2、机电、运输安全技术措施;3、作业规程的修改、补充措施;5、有关安全生产的正常预报、业务通知书、技术业务委托书。 (二)一般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程序:根据现场安全生产需要业务部门技术人员编制业务部门审批分管工程师或总工程师审批报矿长批准下发执行。九、其它安全技术问题: (一)其它安全技术问题,包括以下内容:1、排放瓦斯措施;2、井下电气焊措施;3、其它临时性的施工措施。 (二)其它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程序:1、排放瓦斯措施审批程序:通风部门技术人员编制分管副总工程师(或总工程师)组织排放地点的施工单位、机电科、安检科、通风队、辅助救护队、调度值班领导进行会审下发执行。2、井下电气焊措施审批程序:施工单位技术人员编制分管机电矿长组织机电队、通风科、安检科汇审人员签字报总工程师批准下发执行。3、其它临时性的施工措施审批程序:施工单位技术人员编制总工程师组织汇审,会审人员签字报总工程师批准下发执行。十、具有安全技术编制审批权的人员为:业务部门负责人、工程师、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十一、规程、措施的贯彻、落实、修改补充:(1)工程开工前,由技术人员向施工单位管理及施工人员进行贯彻并签字;(2)工程施工中,遇情况变化,由技术员及时编制针对性的补充措施按前述规定进行审批执行;(3)作业规程由技术部每月组织复审一次。七、安全技术培训教育制度1、矿每年都要编制年度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安全技术培训计划要在每年的一月上旬编制完毕,上报煤业公司批准。2、安全技术培训按照受训人员的不同,分级组织实施,其中矿级主要领导由二级培训中心进行培训;安全员及特殊工种人员送三级培训中心进行培训,其他生产作业人员由公司安全培训中心及矿自行组织培训。3、新工人上岗前必须进行不少于72小时的安全技术知识培训和有关规章制度的学习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人转岗,必须经不少于72小时的转岗培训方可转岗。4、对在岗人员每年接受脱产培训不得少于20小时。5、加强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各类培训都必须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进行,培训后必须对受训人员的学习进行考试、考核,合格后才能安排上岗。6、 矿、队在每班的班前会、每周的安全生产活动日结合矿井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开展安全教育和组织安全学习,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八、安全奖惩制度一、职工有以下成绩之一的,由企业按贡献的大小,给予表彰、奖励:1、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在安全工作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2、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上级,以及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因而避免事故的发生或明显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3、抢救事故有功的;4、安全技术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有重大革新或推广有卓越成绩的。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安全第一责任者的责任:1、不及时解决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造成重大事故的;2、放松对安全工作的领导,致使安全管理混乱而造成事故的;3、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上岗操作造成事故的;4、由于设备不完善中作业环境不安全发生事故的。三、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事故发生的,追究当事人或事故肇事者的责任:1、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的;2、忽视安全工作,玩忽职守的;3、发现事故预兆或险情,不采取防止事故的措施,以不及时报告的;4、对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人员,对安全检查的人员进行漫骂、殴打及借故进行报复的;5、事故发生后,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九、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为认真落实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劳动保护法等规定,保障职工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摆正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规范工伤申报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一、上报工伤的规定:(一)轻伤事故的上报 1、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必须积极抢救受伤人员,并及时向调度室、安检科及值班领导汇报,并保护好现场。 2、安检科接到报告后赴现场勘察,了解事故经过及现场情况,并做好记录。 3、出现事故的单位必须在当班及时向安检科提供受伤经过及原因,协助安检科进行事故调查,并写出工伤申请报告,安检科出具工伤票,否则不按工伤对待。 4、受伤人员办理轻工伤手续必须出示医院检查证明,区队工伤报告(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否则不办理轻工伤手续。 (二)重伤及以上事故的上报 1、事故发生后,区队长、班组长或现场人员必须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矿调度室,安检科及值班领导汇报。 2、有关领导、安检科的人员要积极组织事故抢救,认真勘察事故现场。 3、出现事故的单位必须协助事故调查人员作好事故的调查,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制订防范措施。 4、事故的单位必须在当班及时向安检科提供受伤经过及原因,协助安检科进行事故调查,并写出工伤申请报告,安检科出具工伤票,否则不按工伤对待。 5受伤人员办理重伤手续必须出示医院检查证明,区队工伤报告(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否则不办理重伤手续。 三、48小时内上报工伤报告,否则不视工伤对待。 四、凡隐瞒事故不报或在事故调查中提供假证明、隐瞒事故真相、阻碍事故调查的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情节严重的进行行政处理。五、调度室、安检科要认真作好事故(工伤)记录登记,并及时向值班矿领导汇报。六、值班矿领导接到事故(工伤)报告后,根据事故的性质负责向煤业公司调度和煤业公司有关领导汇报。十、入井检身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入井秩序,严格控制危险物品入井,切实把好入井第一关,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十条规定,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对入井人员检身作如下规定:一、机二队在井上一平台和二平台距井口10米处设检身门,检身门至井口为已检身区。所有入井人员在检身门处接受检身。检身后的人员可进入已检身区,未接受检身人员不允许进入已检身区域。二、对于不配带矿灯、自救器,不穿胶靴、工作服或穿化纤衣服、携带火种、香烟和其他煤矿安全规程、煤质管理规定禁止入井的物品的,一律不准入井。三、严禁将炸药、雷管、铜线等物品带出井口。四、副井口把钩工负责入井人员的检身。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无条件接受检查。把钩工检身时必须认真细致,该检查的必须检查到位。包括所有的工作服口袋、背包等。有意阻挠把钩工检身的,按“三违”处理。所有入井人员候罐时必须自觉排队,自觉接受把钩工的检查。五、为加快入井速度,所有入井人员的工作服口袋里一般不准装东西,确需装的东西在接受检查之前,须提前将口袋里的东西主动出示给把钩工接受检查,随身携带的工具包等也必须提前主动敞开口接受检查。六、乘罐人数大罐每层不超过38人,小罐每层不超23人,严禁超载。随身携带的工具大件入车,小件入包,较长工具平放在罐笼内,不得超出罐笼;严禁人和物料用同一层罐笼提升;严禁在罐笼内嬉笑打闹。七、建立点火物品登记和出井销账制度。割焊工具与点火物品入井之前必须按程序审批,入井时将措施主动出示给把钩工。把钩工主动让施工责任人签字,并认真记录入井工具与点火物品数量,升井及时签字销账,确保危险品受控。八、建立爆破人员升井验身、登记制度。爆破工、火工品管人员升井之前必需接受把钩工的检查,确定没有携带火工品后,由把钩工进行登记。严禁携带火工品升井,确保危险品受控。九、机二队在井口悬挂“危险物品入井登记簿”,每班要明确人员管理好登记簿。十、无关人员,在井口20米范围内不得随便进出、停留。十一、副井上下口工作人员应持证上岗,衣着整洁,戴好安全帽,现场交接班。十二、对全矿所有出入井人员坚持使用便携式乙醇检测仪进行检测,做到手检和仪器检测相结合,喝酒者严禁入井。十三、设立举报制度。井口管理人员对入井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不制止或造成违规人员和违禁物品入、升井的,职工有权向矿职能部门举报。一经查实,给予责任人罚款500元,给予举报奖励500元。十四、违反上述规定者,给予相关责任人100300元罚款。私自带点火物品入井的给予辞退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未严格执行本规定的一律追究责任单位负责人的管理教育责任。问题严重的,严肃处理单位负责人。十一、入井人员清点登记制度1、每班井口岗值班检身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工作职责。2、检身员对每一位下井的员工要仔细检查其口袋、矿帽、鞋子、工具袋、矿灯等,避免烟火及失爆矿灯下井。3、对入井前喝酒的员工要坚决制止其下井,不听劝阻的要立即向安全矿长或值班矿长汇报。4、禁止穿化纤衣服的员工下井。5、对当班出入井人员及出入井时间要作好详细的记录,发现超过下班时间2小时有人员不下班时,要查明原因。对原因不明的未升井人员,要及时向值班领导汇报。6、从井下带公物升井的,要认真做好登记。7、井口检身员必须在值班室交接班。8、人员入井必须用钥匙领取矿灯和自救器,上井后及时交灯。严禁上井不交灯或私自留作他用,没有钥匙者必须持调度室的证明信领取矿灯和自救器,否则不准下井。第 30 页 共 3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