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实施细则[5篇范文](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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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实施细则[5篇范文](三).doc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实施细则5篇范文 xx市乡村医生考核实施细则 2021-12-2317: 1【大中小】 【我要纠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范乡村医生考核,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更好地为广大农民健康服务,根据国家颁发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乡村医生考核办法 和省卫生厅制定的江苏省乡村医生考核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乡村医生考核,是指市卫生局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 定,对乡村医生从业情况定期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在全市范围内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 乡村医生。 第四条考核应当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对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 第六条市卫生局负责全市乡村医生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乡镇(中心)卫生院负责本辖区内乡村医生考核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 第七条市卫生局成立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负责乡村医生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八条考核委员会由市卫生局的分管领导及职能科室相关人员组成。考核委员会在各乡镇(中心)卫生院设立考核小组,由乡镇(中心)卫生院的卫生管理及卫生技术人员组成, 具体负责辖区内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 第九条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的人数应为单数,不少于5人。直接参与考核活动 的负责人在考核委员会中产生。 第十条考核委员会要制定考核工作制度和考核工作方案,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乡村医生考核包括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评定两方面内容。 第十二条业务考评主要包括: (一)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根据一个时期的中心工作任务和乡村医生各自的职责分工, 由当地卫生院明确相关工作任务; (二)业务水平考核。考核内容以实践技能考核为主,根据需要可组织理论考核。考核 委员会确定乡村医生考核题库,乡村医生从中抽取若干考题现场应答; (三)学习培训情况。乡村医生应提供本轮考核期间至少一次参加市卫生局组织的学习 培训,相关证明材料交考核小组审核。 第十三条职业道德评定主要包括医德医风情况。考核小组在评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所在 村村民委员会、乡村医生和村民的意见。 第四章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考核方式主要包括: (一)个人述职; (二)日常工作和年度考核; (三)业务水平测试; (四)职业道德评议。 第十五条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核小组应当于考核前30日通知需要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 (二)考核小组按照上述第十四条规定的考核方式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 (三)考核小组综合评定考核结果; (四)考核小组向乡村医生送达书面考核结果; (五)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签署意见; (六)考核小组向市卫生局报告考核结果。 乡村医生因特殊情况需要暂缓考核的,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考核小组提出申 请。经考核小组批准同意后,予以暂缓考核。 第十六条乡村医生认为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小组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小组应当予以准许。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乡 村医生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章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十七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两方面均达到基本要求的, 考核结果定为合格,否则定为不合格。 市卫生局将考核结果记入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中的“考核记录”栏。考核不合格的要在 乡村医生考核表中考核结果栏中简要记录不合格的主要原因。 第十八条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评定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考核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乡村医生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乡村医生本人。复核意见为最终考核结果。乡村医生 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考核结果。 第十九条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市卫 生局注销其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报省卫生厅备案。 第二十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以不正当手段通过考核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 (三)不服从管理、变相个体行医的; (四)发生医疗责任事故的; (五)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市卫生局将把乡村医生考核结果在乡村医生所在乡镇范围内予以公布。第二十二条各地在考核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乡村医生考核结果登记表、考核工作总结等上报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汇总后,报泰州市卫生局和省卫生厅备案。第二十三条市卫生局将对本细则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本细则开展乡村医 生考核工作的,责成当地卫生院改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乡村医生考核表、乡村医生考核复核表使用卫生部制定统一样式。 乡村医生考核结果登记表使用省卫生厅统一制样。 第二十五条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未纳入乡镇医疗卫生机构编制管理的执业(助理) 医师,参照本细则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本轮乡村医生考核全市统一时间段为2021年-2021年6月,各单位应于 2021年7月底前完成本轮考核工作。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兴化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 6 页 共 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