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评价指标计分方法(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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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评价指标计分方法(三).doc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评价指标计分方法 财政部民政部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财政部、民政部制定了中央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民政部2021年1月6日 中央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地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和临时救助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开展低保、临时救助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按照预算管理规定时限,民政部每年提出补助资金的分配建议送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会同民政部下达补助资金。 1 第五条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主要参考城乡困难群众数量、地方财政困难程度、地方财政努力程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补助资金重点向贫困程度深、保障任务重、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 第六条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将其与省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统筹使用,商同级民政部门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金分配方案,30日内下达到市、县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中央财政按照预算管理规定,于每年9月30日前按当年补助资金实际下达数的一定比例,将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算指标提前下达地方。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建立相应的预算指标提前下达制度。在接到中央财政提前下达预算指标后30日内,连同本级安排的下一年度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预算指标提前下达部分一并下达各市、县级财政部门。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 对于全年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支出少于当年中央财政对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补助资金的省份,中央财政将在下年分配补助资金时适当减少对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补助。 第九条财政部、民政部组织开展对补助资金的绩效评价,主要内容包括资金投入与使用、预算执行、资金管理、保障措施、资金使用效益等。 第十条补助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救助家庭或个人账户。县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当为救助家庭或个人在代理金融机构办理接受补助资金账户,也可依托社会保障卡、惠农资金“一卡通”等发放,代理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救助家庭或个人收取账户管理费用。 第十一条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严格按规定使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 2 留和滞留,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资金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低保和临时救助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民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具体办法。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开始施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社2021171号)同时废止。 3 第 4 页 共 4 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