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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树名木资源保护制度.doc

    • 资源ID:45627886       资源大小:17KB        全文页数:5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8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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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树名木资源保护制度.doc

    古树名木资源保护制度 第一条古树名木是林木资源中的瑰宝,是历史与自然留给人类的重要遗产,具有重要的科学、人文、经济、观赏价值,是森林生态环境与旅游景观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为了保护我市的古树名木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加强保护古树名木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树木均为古树名木: (一)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 (二)树龄在100年以上的; (三)树种珍贵,国内外稀有的; (四)树形奇特,国内外罕见的; (五)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重要保护树种。 第三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古树名木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的古树名木资源进行认真的清查,统一登记、编号、造册、建立档案,竖立明显标志,以资识别和保护。 第五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复壮保护措施,保持古树名木的持续长存。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责任。单位所有的,由所在单位保护管理;个人所有的,由个人负责保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区)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跨县(区)移植苗圃以外胸径超过5厘米的树木。县(区)内移植的,亦须经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移植手续。 第七条古树名木的物主单位和个人禁止砍伐、损毁古树名木,禁止在古树名木上折枝、剥皮、挂物、敲钉、刻划,禁止借古树名木搭棚作业,禁止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以外两米范围内取土、堆物、放牧、焚烧、造房,在可能对古树名木产生影响的范围内,污染源要达标排放,不准向古树名木倾倒有害的污水废渣及做出一切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 第八条造成对古树名木生长危害影响行为的个人或单位,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中止其行为,制定整改意见,责令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和危害。 第九条禁止擅自移植古树名木。一切建设项目应该尽量注意保护古树名木,制定避让或保护措施。 国家工程建设和科学研究确实需要移植古树名木,须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鉴定批准。被批准移植古树名木的经费由工程建设和科学研究单位承担。 第十条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由市园林部门建立档案,设立标志,保护管理。城区单位管界内或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居民负责养护,市园林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严禁砍伐或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由市园林部门申报,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发展花木盆景产业不得损坏古树名木资源。 (一)一切经营花木盆景业主和单位都必须将经营活动向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获得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 (二)严格控制花木盆景的根、桩采挖。不得在以下地区采挖树木根、桩: 1、各级公益林地内; 2、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内; 3、自然保护小区内; 4、25度以上的生态脆弱地区; 5、退耕还林地带; 6、溪流、河流、渠沟堤岸、塘库坎堤、水库周沿; 7、各地古民居庭院; 8、各地村口、水口林地; 9、田埂土旁上; 10、其他不适宜采挖根、桩的地区。 (三)在苗圃地外采挖胸径5厘米以上的树木,必须履行报批手续,申请树木采挖许可证,并经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地勘察确认批准;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虽经批准,但违反采挖规定采挖树木的行为分别以盗伐和滥伐林木行为查处。 (四)在苗圃地以外的根径10厘米以上的树木根、桩出省外运的,必须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填报树木运输许可证,并按出售价值的15交纳林木资源补偿费。 第十二条养护和复壮古树名木所需费用,主要由所在单位和个人负责,市、县(区)政府要逐步建立古树名木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事业。 第十三条制止和打击无证采挖、收购、运输、销售古树名木和根、桩盆景的违法行为。凡属无证采挖、运输、收购、出售的古树名木和树木根、桩,一律就地移植或移植县(区)市林业科技示范园。并依照有关法律条款对违法行为人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对保护古树名木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下列行为,必须给予处罚: 因保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毁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追查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 违反本办法贩买贩卖古树名木及稀有珍贵保护树种,价值在千元以上的(含千元),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森林法有关规定处罚,除没收贩买贩卖的树木外,并处以所贩树木价值15倍的罚款;参与贩运的,除没收运费外,并处运费13倍的罚款。 非法采挖毁坏古树名木和稀有珍贵保护树木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年9月1日起施行。 第 5 页 共 5 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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