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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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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doc

    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21-05-17生效日期:2021-05-17发布部门: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水北调主体工程的质量监督,配套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采用统一集中管理、分项目实施的质量监督管理体制。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南水北调办”)依法对南水北调主体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南水北调东线主体工程、中线干线工程委托项目和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项目,其质量监督工作由南水北调办委托有关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勘测设计、监理、施工、设备供应等单位依照法律法规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并接受监督。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南水北调办在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国家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质量管理行为和有关质量监督实施机构质量监督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重要项目质量监督机构设立的批准和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设立的核准;组织交流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验;组织发布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信息。 第七条南水北调办在南水北调主体工程所在省(直辖市)设立南水北调工程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 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的主要任务为。贯彻执行国家和南水北调办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委托项目的质量监督,具体实施东线工程和中线干线工程委托项目、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设立项目站或组织巡回检查组并向南水北调办备案;定期向南水北调办汇总报送工程质量监督信息。 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的具体组建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南水北调办委托相关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负责。 第八条南水北调办委托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监管中心承担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具体工作。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监管中心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任务为。贯彻执行国家和南水北调办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受南水北调办委托具体实施丹江口大坝加高工程、中线干线工程中由项目法人直接管理和代建管理项目的质量监督;定期向南水北调办汇总报送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承办南水北调办委托的其他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从事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责任心强,身体健康; (二)取得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五年以上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工作的经历; (三)熟悉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四)通过南水北调办考核合格,获得证书。 第十条质量监督人员不得与其所从事质量监督工程项目的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监理、设计、施工、设备制造等单位存在经济利益关系。 第十一条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监管中心设立的项目站和组织的巡回抽查组及质量监督人员由南水北调办负责考核。 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设立的项目站和组织的巡回抽查组及质量监督人员由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负责考核。 第三章质量监督 第十二条南水北调工程开工前应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期为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始,到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止。 第十三条委托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监管中心组织实施质量监督的项目,由项目法人或其授权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到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监管中心办理监督手续,并由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监管中心报南水北调办备案;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组织实施质量监督的项目,由项目法人或受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到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办理监督手续,并由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报南水北调办备案。 项目法人或受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需填报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程项目建设有关审批文件(复印件); (二)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与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三)项目建设管理、监理、设计、施工、设备供应等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工程质量管理组织情况,相关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等资料; (四)必要的设计文件、施工设计图纸和监理规划或监理实施细则; (五)其他需要的文件资料。 工程实施中与质量监督相关的有关文件、纪要、变更通知、图纸等应随时或根据要求及时提交质量监督机构。 项目开工后签订的监理、设计、施工合同,一般应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复印件提交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四条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监管中心或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收到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后10个工作日之内,经审核后,办理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书(格式见附件2)。 第十五条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监管中心或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应结合工程项目实际,制订质量监督计划或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明确监督重点,并在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印送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收到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后应及时书面通知工程参建各方。 第十六条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采用巡回抽查和派驻项目站现场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方式进行,建安工程量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应派驻项目站。具体工作方式由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监管中心或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确定。 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是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监管中心或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在重要项目工程设立并派驻项目建设现场进行质量监督的派出机构。 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巡回抽查组是由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监管中心或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进行质量监督巡回抽查时组成的工作组织。 第十七条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依据: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政策; (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三)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 (四)其他重要文件。 第十八条南水北调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制订质量监督年度计划; (二)对工程项目划分进行确认; (三)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管理责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及进行质量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 (四)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抽查; (五)对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以及检测报告等有关工程质量文件和资料的监督检查; (六)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情况的监督检查; (七)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八)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九)其他规定内容。 第十九条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是质量监督工作的成果。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根据质量监督情况,客观反映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及检查到的工程实体质量的情况。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由项目站或巡回抽查组编写,其负责人审定签字并加盖公章。工程竣工验收前,质量监督的有关工作信息应每季度汇总报告一次。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和监督工作概况; (二)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行为及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检查情况; (三)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包括监督检测)情况; (四)工程质量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抽查情况; (五)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六)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及相关有资格的人员的不良记录内容; (七)工程质量验收监督检查情况; (八)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要求开展工作情况; (九)其他应当包含的内容。第二十条工程质量监督权限如下: (一)对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责任主体的资质(资格)等级、经营范围进行核查,发现越级承包、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等不符合规定或合同要求的,责成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限期改正; (二)质量监督人员持证进入施工现场执行质量监督。对工程有关部位进行检查,调阅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监理和施工单位的质量检测成果、检查记录和监理日志、施工记录等相关资料; (三)对违反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或设计文件的,责成责任单位采取纠正措施; (四)对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设备、材料及半成品或构配件等,责成责任单位采取纠正措施; (五)报请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调查追究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是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实体质量抽查的重要手段,由监督人员根据工程重要程度和现场质量情况进行随机抽查;质量监督机构也可委托经南水北调办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监督检测。 被检查、检测单位应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配合工作。 第四章工程质量监督费 第二十二条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费实行“统收统支、预算管理、总量控制”。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费由南水北调办委托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监管中心统一收支。 第二十三条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及时缴纳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费。 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办理监督手续时,应经质量监督机构同意确定质量监督费缴纳计划;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缴清全部的工程质量监督费。 第二十四条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费的使用,由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监管中心及各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向南水北调办报送年度质量监督计划和年度经费预算,经南水北调办审核后,纳入南水北调办年度预算。具体支出使用由南水北调办根据工程建设实际和财政部批准的预算执行,相关事宜由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监管中心负责。 第二十五条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费应用于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费开支,不得挪作它用。主要使用范围为:项目站和巡回抽查人员、交通等工作经费、质量监督检测、施工质量验收监督检查、质量监督培训和咨询、质量监督工作质量检查、验收协调等。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而擅自开工的,由南水北调办对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对伪造质量数据、提供与事实不符结论或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由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监管中心及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提请南水北调办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在工程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南水北调办给予表彰和奖励。质量监督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南水北调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5月17日 第二篇:南水北调工程初步设计管理办法南水北调工程初步设计管理办法 为加强南水北调工程初步设计管理,规范初步设计组织编制和审批程序,确保初步设计成果质量和工作进度。2021年7月5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初步设计管理办法(国调办投计202160号),正式颁布实施。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南水北调工程初步设计管理,规范初步设计组织编制和审批程序,确保初步设计成果质量和工作进度,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纪要、国务院研究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和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初步设计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的重要设计阶段,初步设计报告是指导项目建设的重要文件,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报告是编制建设项目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投资控制的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负责审批的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主体工程(以下称南水北调工程)初步设计以及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 第四条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是初步设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是初步设计组织管理的责任单位。 第二章初步设计组织、编制和申报 第五条项目法人根据南水北调工程初步设计工作要求,编制初步设计工作组织方案、招标分标方案报送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初步设计工作组织方案主要包括项目划分、工作进度和组织形式等。 第六条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制订南水北调工程初步设计有关技术规定,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审批。 第七条项目法人应以设计单元工程为基本单位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报告,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审批。 第八条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水北调前期工作的实际,通过招标投标等方式择优选择南水北调工程初步设计承担单位,并将招标投标情况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 第九条承担南水北调工程勘察工作的单位,应具备综合类工程勘察甲级或专业类工程勘察甲级资质。 承担南水北调工程设计工作的单位,应具备水利行业设计甲级资质。承担专项工程设计工作的单位,应具备相应工程专项设计甲级资质。 第十条初步设计报告应依据现行水利及其它有关行业的规范及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批准的初步设计技术规定编制,其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应符合国家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总报告或单项工程可研报告。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对初步设计报告组织初审,并征求省(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等有关单位的意见。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报送的初步设计成果应包括: 项目法人报审意见文件; 初步设计报告及附件、附图。 同时,请另附如下文件: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意见;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复;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批复;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批复; 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相关行业及部门意见等文件。 第三章 初步设计审批 第十三条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项目法人报送的初步设计报告进行技术复核并提出技术复核意见。 第十四条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以下称技术审查单位)对初步设计报告进行程序性审核。具备技术审查条件的项目,及时组织审查。不具备审查条件的项目,应提出需要补充、修改的内容及意见。 第十五条技术审查单位应依据国家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并结合技术复核意见,依据国家批准的南水北调工程可行性研究总报告或单项工程可研报告,对初步设计报告是否满足现行国家、行业规程规范要求,并从工程的安全可靠性、经济合理性和技术可行性等方面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技术审查单位要及时向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提交包括初步设计技术审查意见在内的技术审查报告。对未通过技术审查的项目,要提出存在的问题及需要修改完善的意见。 项目法人要督促勘测设计单位按技术审查单位的意见,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初步设计报告,重新履行报审程序,由技术审查单位进行复审。 第十七条初步设计报告通过技术审查后,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将审定的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根据技术审查报告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初步设计报告。 第四章设计变更管理 第十八条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报告组织工程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应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工程设计变更报告。 第十九条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初步设计批复后,工程任务和规模,工程等别及建筑物级别、设计标准,工程布置及建筑物结构、用途等方面发生变化,或工程设计变更引起总投资超出国家批准的设计单元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投资。其他为一般设计变更。 第二十条设计变更实行分级审批管理。重大设计变更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负责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批。 第二十一条重大设计变更报告由项目法人进行初审,提出报审意见,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审批。重大设计变更报告包括设计变更缘由、技术方案、设计图纸、投资分析表等。 第二十二条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结合工程建设特点和管理模式,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相应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初步设计批复后,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由于设计深度和质量等原因造成设计变更,特别是发生重大设计漏项时,项目法人应制定相应措施,扣减初步设计承担单位的勘测设计费。 第五章 初步设计工作投资计划管理 第二十四条初步设计工作投资是在项目开工建设前预先安排的工程勘测设计费中初步设计阶段的部分投资,主要用于开展初步设计阶段的勘测设计、必要的科学研究试验以及涉及全线的专项设计工作。在项目开工建设后,该部分投资计入相应工程建设完成投资。 第二十五条项目法人申请初步设计工作投资需编制年度初步设计工作投资建议计划,应于本年度8月份前向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报送下年度建议计划。 第二十六条建议计划主要包括编制原则、项目说明、主要工作内容、实物工作量、工作进度安排、招投标情况、已安排投资、建议安排投资等内容,并附上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根据工程建设总体进度要求,对各项目法人报送的建议计划审核汇总,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初步设计工作投资。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根据国家下达的初步设计工作投资计划,分解下达至各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严格执行下达的初步设计工作投资计划,不得擅自调整。如确需调整,须提出调整建议方案,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批准。 第二十九条项目法人要加强项目管理,制定相应的投资管理工作细则。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 第三十条初步设计工作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法人须于每年1月15日前编制上年度初步设计工作投资计划的完成情况报告,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负责对初步设计组织工作、技术审查及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根据需要,组织有关咨询单位开展初步设计督查,以保证初步设计质量和进度满足工程建设需要。 第三十三条项目法人应加强对初步设计质量、进度的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组织有关咨询单位对初步设计技术方案进行咨询,督促初步设计承担单位按时提交初步设计工作成果。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项目法人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初步设计组织管理细则或办法,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备案。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关于进一步加强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的意见 (国调办建管2021241号) 2021年12月18日 为进一步加强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保证工程质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质量巡视员制度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聘请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质量巡视员,全过程负责单个或多个标段的质量巡视工作。质量巡视员以个人巡视或组成质量专项巡视组的方式定期和不定期开展巡视工作,客观、公正、及时地评价被巡视项目的质量管理和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对不断改进质量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加强质量管理能力建设 项目法人(含委托、代建项目管理单位,下同)和项目建设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网络,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并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落实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以及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负责人的质量管理责任。 项目法人和项目建设管理机构领导班子中要明确专门的领导,负责质量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项目法人和项目建设管理机构要设立或明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 项目法人要进一步加强对委托项目的质量管理,建立委托项目质量联络员制度。委托项目管理单位要按照项目法人的统一要求,加强对委托项目的质量管理和考核。 项目法人和项目建设管理机构要加强对监理和施工单位的合同管理,在合同中明确要求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设立总质检师,设立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在项目法人与中标单位签署监理或施工合同的基础上,由项目建设管理机构与工程监理部及工程施工项目部签署补充合同,明确质量管理责任权限及要求。监理单位要加强重要环节、关键部位旁站监理。施工单位要对重要工序和关键部位实施签证制度,严格执行质量三检制,设立班组初检、施工队复检、质检部门终检的三级专职质量检查工程师和质检员,对施工过程的质量实施检查控制。 三、改善质量监督条件 适当加大质量监督经费投入,不断改善质量监督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保障交通工具使用和质量检测经费支出。质量监督人员的办公、生活用房由项目法人负责安排。 质量监督人员配备,原则上以建安工程投资3亿元6亿元配一名监督质量人员的标准实施,但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调整配备比例。按照这个标准,监管中心、各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尽快配齐质量监督人员。 四、加强施工图审核 项目法人针对当前的设计工作成果现状,研究建立有效的施工图审核机制。通过竞争性选择或委托等方式引进有能力、有经验的设计、咨询单位或专家组织对施工图进行审核,提高施工图设计质量。要在监理合同中明确要求监理单位配备一定数量具有设计审查能力的人员,把好施工图审签关,促进施工图设计质量的提高。 五、完善质量奖惩制度 项目法人应尽快研究建立和完善质量奖惩和质量事故追究制度,合理确定并用好监理和施工合同中计列的浮动报酬,加大质量违约及质量事故的处罚,加强工作激励和约束,推动质量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六、加强质量信息报送 项目法人和项目建设管理机构要明确专门质量信息报送员,定期汇总上报质量管理工作情况,及时反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 质量监督机构要落实信息报送制度,严格执行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管理办法,保障信息渠道通畅,及时、全面、准确上报质量监督信息。 七、完善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制度 尽快完善和出台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有关制度,加强对项目法人和项目建设管理机构质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和考核,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质量监督工作。 八、组织开展质量工作重点检查 按照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安排以及工程建设的需要,适时组织开展质量工作专项检查。专项检查以审计、稽察、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为重点,指导和督促项目法人进行整改。 九、加强对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的领导 南水北调办事机构等政府部门,项目法人和项目建设管理机构等建设管理单位领导,要加强对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在检查工程建设工作时, 要邀请质量监督部门参加,听取质量工作情况的汇报。项目法人和项目建设管理机构领导要加强对质量监督机构所提整改意见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不重视、不过问质量管理工作及对质量问题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南水北调办将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四篇: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铁xx公司集团xx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竞争能力,根据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中铁股份公司、中铁四公司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企业要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要求,确保工程(产品)质量。 第三条鼓励各单位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下简称“四新技术”),积极开展新技术应用示范、“qc小组”等活动,广泛推广科技成果,促进科技创新,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第四条各单位要按照“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控、用户评价”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认真贯彻实施iso9000体系标准,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使工程质量管理的全过程处于有序可控状态。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从事施工生产的项目经理部及各分公司、作业层实体。 第二章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人员 第六条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在总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全公司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公司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公司、公司项目经理(分公司)二级监督管理。 第八条公司项目经理部(分公司)要设立专门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1配备足够的专职质量监督检查人员。施工生产的各作业队,应配备专职(或兼职)质量检查工程师(质检员),建立工程质量的监控网络。 各单位必须对专(兼)职质量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定期和经常性的质量技术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做到持证上岗。 专职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考核,由中国中铁股份公司统一制发质量检查证,或由地方行业管理部门制发质量检查证。 第九条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须由责任心强,能坚持原则,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施工经验的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担任。 第十条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撤并机构和调换人员,以保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连续有效。确需变动时,应征得上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认可。 第三章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及公司有关制度、文件,对施工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2、组织和参加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及时编发工程质量检查通报; 3、组织评定本级和申报上级优质工程; 4、负责核定工程质量验评结果,对申报验工计价的工程项目进行内部质量审查签证; 5、参与(或组织)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向安委会提出事故处理建议; 6、监督检查所属施工单位自检、互检、专检工作,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工程、工序(工艺)有权令其返工或停工整顿; 7、督促单位开展全员质量宣传教育活动,协助工程管理中心(工程部)制 2定质量计划和创优规划; 8、按规定上报工程质量情况(分析报告)和统计报表; 9、总结交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经验,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竣工交付后的质量回访工作; 10、检查指导下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业务工作,协助人力资源部做好质量检查人员职业培训工作; 11、协助工程管理中心(工程部)编制质量发展规划、质量改进措施,参加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审核,监督质量改进措施的执行; 12、参加有关技术和生产会议;参加或组织工程质量检查; 13、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档案。 第十二条质量监督检查人员的职责、权限 1、监督检查所属单位及项目对国家、行业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股份公司、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制度、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 2、负责隐蔽工程的内部检查签证,并配合监理工程师做好隐蔽工程检查签证; 3、参加单位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4、参加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并按规定签证。参加工程预验及竣工验收交接工作; 5、审查验工报表中的已完工程质量,并按规定签证; 6、参加有关技术和生产会议;参加或组织工程质量检查; 7、有权越级反映工程质量情况;有权签发工程质量隐患通知单;发现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的作业行为,有权暂停施工,并立即报告施工负责人处理; 3第十三条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如具有以下失职行为之一者,要追究其相应责任。 1、发现有损害工程质量的行为不加制止而酿成工程质量事故者; 2、未认真履行职责对隐蔽工程检查及时签证或无故缺席而酿成工程质量事故者; 3、发现工程质量事故不如实报告或对事故单位及责任者进行袒护者; 4、进行内部验工签证时不按规定进行审核者。 第四章工程质量责任制 第十四条工程质量责任制 1、各单位的项目经理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承建和已交付的工程质量负主要领导责任,主管生产的项目副职对工程质量负直接领导责任,项目总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负技术责任,相关管理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负相应的管理责任。 2、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工程质量岗位责任制,形成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对组织施工的项目经理部的行政及技术负责人,按各自的职责和有关规定对其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如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开工前监督检查内容及要求 1、施工承包合同已签订,有关开工许可证照等手续办理完毕; 2、施工图设计文件已能满足开工需要; 3、施工调查及复测已完成; 4、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工作已按规定执行,签字手续齐全; 5、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已编制、审批手续符合要求; 6、采用“四新技术”之前,已对相关人员进行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教育培训; 7、新上岗、转岗员工(含劳务工,以下同)、旁站人员等已经进行岗前培训、考试合格,影像资料齐全;特种作业人员已按国家规定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8、质量保证体系已按照iso9000体系标准的要求建立;工程质量管理及奖罚制度齐全; 9、有关规范、技术标准等齐全; 10、工地试验室满足工程需要,符合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行业、公司有关文件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 11、现场设置了单位工程和各工序的工序(工艺)牌和工程质量标准牌; 12、现场设置了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框图和工程质量目标标牌; 13、现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按要求配备齐全,并持有有效证件; 14、现场旁站人员按工序要求配备到位。 15、常用的质量检测设备(工具)检验合格满足检验需要。第十七条施工过程中监督检查内容及要求 1、施工测量放线精度满足工程质量标准要求,复核手续齐全; 2、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标准、施工规范组织施工,工程质量符合设计、施工合同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施工技术交底中有关工程质量标准要求明确; 3、技术交底工作已按规定执行,签字手续齐全; 4、新上岗、转岗员工(含劳务工,以下同)、旁站人员等已经进行岗前培训、考试合格,影像资料齐全;特种作业人员已按国家规定培训、考核、 5持证上岗; 5、质量保证体系已按照iso9000体系标准的要求建立;工程质量管理及奖罚制度齐全; 6、有关规范、技术标准等齐全; 7、变更设计履行审批程序; 8、工程日志等施工原始记录填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签认齐全; 9、有关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得到落实; 10、工地试验室满足工程需要,符合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行业、公司有关文件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 11、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计量器具和设备等合格证齐全,按规定检验、试验合格,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认; 12、安全防护材料、用品合格证齐全,并按规定检验、试验合格; 13、严格执行班组“三检制”(即自检、互检、专检),并留有发现问题和处理情况的相关记录; 14、旁站制度执行规范,记录齐全、真实有效; 15、质量检查制度执行到位;各种检查记录整齐规范;上一级检查记录齐全; 16、隐蔽工程在自检和报检时有影像资料,并建立了档案; 17、搅拌站由本单位的员工管理、操作;投料顺序符合规定,计量准确; 18、现场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框图、工程质量目标牌、工序(工艺)牌、工程质量标准牌、材料标识牌、配合比标识牌等完好无损。 第十八条隐蔽工程检查签证制度 1、工程在隐蔽前必须进行质量检查。经技术负责人自检合格后,报质检工程师检查签证,并按规定时间报监理工程师检查签证。隐蔽工程检查时要采取拍照和录像的记录形式;未经检查签证不得进行隐蔽作业; 2、隐蔽工程检查证应按行业规定或业主要求由技术人员填写,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签认齐全,作为竣工文件保存; 3、隐蔽工程检查手续应及时办理,不得后补; 4、隐蔽工程检查合格后,经长期停工,在复工前应重新按规定进行检查签证。 第十九条内部旁站制度 1、隐蔽工程是项目施工管理的关键环节,也是工程质量控制的重点,各单位必须实行由具有一定业务水平和施工经验的人员进行旁站的“内部旁站制度”,以实现对隐蔽工程施工全过程的质量监控。 2、工程开工前,项目部要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组织安排,编制内部旁站实施计划,明确旁站的项目和检查内容、标准,落实值班制度及旁站人员。 3、施工过程中的隐蔽工程,执行旁站制,作好旁站记录。旁站记录要真实、有效、齐全。包括旁站项目名称、施工部位、施工起止时间、完成的工程数量、施工班组负责人、现场技术负责人、施工方法、工艺标准、材料设备使用及试验情况、质量控制情况和现场出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等。记录的文字要规范专业,记录工整清晰,数据详细准确,关键部位配图片记录。 4、项目部应在内部员工中挑选责任心强、坚持原则、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施工经验的人员担任旁站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并保持内部旁站人员的稳定。 5、项目经理对隐蔽工程旁站制度执行情况负总责,生产副经理负责具体实施;加强对旁站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施工现场工程质量检查,将旁站制度执行情况列入必检内容之一,并在旁站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定期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公司建立工程质量定期检查制度。公司安质部每季度对公司在建个项目进行全面检查、指挥部及项目经理部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工程质量检查。公司安质部及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不定期的工程质量抽查。 工程质量检查应由主管领导组织并带队,有关部门和专职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参加。 检查中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按照“纠正和预防措施”程序进行处置。检查结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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