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XX县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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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XX县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暂行办法.doc
XX县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授权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其实施监督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重要子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资产总额、净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四项指标中有两项及两项以上指标占所出资企业该项指标10%以上的子企业及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纳入的其它子企业。具体名单另行确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投资、融资,对外担保,国有产权转让、资产处置,涉及企业经营发展战略的重大生产经营行为、事件,企业分红方案,企业主要经营者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票)情况,经营者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企业职工年度工资总额,企业中层干部人事任免以及需要提请股东会决策的事项等等。 本办法未涉及的其它须报出资人批准(备案)的重大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重大事项包括请示事项和报告事项。 1请示事项是指须经区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或表决的事项;报告事项是指向区国资委告知备案的事项;其中重大对外投资融资、股权转让、资产处置等由区国资委统一报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所出资企业请示事项的范围: (一)制订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其实施办法; (二)企业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修改公司章程,开办新企业; (三)投资额达100万元以上或单项投资额达到企业净资产10%以上的投资; (四)企业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投资; (五)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变更主营业务(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转让核心技术和企业品牌; (六)企业重大资产处置和企业整体对外租赁; 企业重大资产处置是指对企业关键设备、成套设备、交通工具(汽车、船艇)、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矿山使用权、林地使用权、水域(岸线)使用权等的处置。 (七)国有资产的各项评估、审计、清产核资、损失核销; (八)以国有资产抵押对外融资及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 (九)企业职工年度工资总额、企业年金、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 (十)所出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法律顾问在其他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的; 2 (十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及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持有本公司股权及持有所控股、参股公司股权的; (十二)对外聘任常年法律顾问、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 (十三)子企业班子成员的任免; (十四)企业领导班子人员因公因私出国(境); (十五)其他需要请示的事项。 第六条重要子企业请示事项的范围包括第五条第 (二)至 (十二)款。第七条所出资企业报告事项的范围。 (一)年度投资计划、经营计划,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或亏损弥补方案,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二)重组、改制、兼并和破产国有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 (三)企业每年内部收入的分配方案; (四)企业领导人核定年薪以外的其它收入; (五)企业经营性资产对外租赁经营期限达3年以上或一次租金收入达30万元以上的; (六)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单项投资额在企业净资产10%以下的投资; (七)企业重大生产经营行为; 1、出资企业或其子公司转移、转让主要盈利项目、主要业务销售渠道的情况; 2、出资企业或其子公司执行政府部门下达的有关任务的情况; 3、出资企业或其子公司提交经营管理层决策的重大经营合同的情况。 3 (八)企业重大突发事件; 1、企业发生环保、安全事故、违法经营或经营失误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危及国有资产运营安全的情况; 2、涉及企业重大权益、诉讼标底达50万元以上的法律纠纷案件,知识产权法律纠纷案件; 3、影响出资人利益的重大不稳定因素以及重大职工集体上访需要立即报告的情况。 (九)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大变化的; (十)所出资企业提交经营管理层决策通过的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向子公司委派产权代表,派出监事; (十二)企业中层干部的任免; (十三)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八条重要子企业报告事项的范围包括第七条第 (一)至 (十)款。第九条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由所出资企业向区国资委请示报告;所出资企业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由重要子企业向所出资企业请示报告,并由所出资企业按制度规定向区国资委请示报告。企业在决定全资子企业的重大事项以及对其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事项行使股东权利前,须先征求区国资委意见。 第十条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以书面形式上报,并附下列资料: (一)有关情况的说明;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4 (三)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非公司制企业为附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决策会议正式决议)或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四)企业法律顾问法律意见书; (五)其它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对须请示事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一)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在股东会召开十个工作日前请示; (二)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工作日前请示; (三)其他组织类型的所出资企业应在讨论表决十个工作日前请示。第十二条对请示事项,区国资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后,一般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或办理意见。 国有产权代表按照区国资委的批复意见在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上发表意见或表决;对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以及企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国有产权代表须在会议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区国资委报告。 第十三条对报告事项,所出资企业必须在事毕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区国资委书面报告,由区国资委专项登记管理。 第十四条出资企业董事会(非公司制企业为决策会议)依法负责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所出资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而不上报,擅自决策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未按时报送有关材料,导致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受到损失的; (四)在企业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违反区国资委批复要求,对企业经营活动造成损失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 第十五条出资企业制定的年度投资计划和经营计划须在上一年第四季度上报区国资委。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应及时将调整原因及调整内容报告区国资委。 第十六条区国资委对出资企业重大事项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对出资企业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核或合理性审核。合规性审核的范围为所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的报告事项;合理性审核的范围为所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的请示事项。 合规性审核主要审核所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是否符合全区国有资产布局与国有企业结构调整规划、是否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是否符合本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其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合理性审核即在合规性审核的基础上对所出资企业重大事项进行可行性审核。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6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内容总结(1)XX县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2)(七)国有资产的各项评估、审计、清产核资、损失核销(3)(一)年度投资计划、经营计划,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或亏损弥补方案,年度工作总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