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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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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doc

    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 牛凤瑞 一、我国正处于土地利用结构大变动时期 城市化是我国低成本实现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城市化提高社会要素整体配置效率,没有城市化依托的工业化将支付极高的分散化成本;一个社会从事农业的劳动力越多,物质财富的代际积累能力越弱,一个大多数人生活在农村的大国要实现现代化是不可想象的,解决“三农”问题的主导权在城市而不是在农村;城市是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的依托,也是优化经济结构的主体和第三产业发展的依托,享受同等生活水平在城市消费比在农村更节约。在完成工业化和实现城市化过程中,城市建设用地大规模扩张,农村建设用地大幅度减少是历史的阶段性必然。 合理的城市化用地是更集约的用地。满足合理的城市化用地需求不会对我国粮食安全形成威胁,而是践行保护耕地基本国策的重要前提,也是实现城市化必须支付的成本。因为在城市化用地增量和农村建设用地减量之间存在着后者大于前者的置换关系。我国城市建设人均用地与农村居民点人均用地之比在1:2以上。以80%以上的人口居住在城市计算,我国为实现城市化需要增加耕地占用面积的上限为6000万亩(约4万平方米公里),而理认上农村居民点占地可以置换为耕地的面积在1亿亩(6.67万平方公里)以上。近十年来,在我国减少的1.2亿亩(约8万平方公里)耕地中,近80%为退耕还林,城市化用地仅占不足10%。我国没有实现耕地减量与增量的置换,是城市化相关政策滞后的结果。 二、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私有化现阶段不具可行性 我认同以下观点。明晰产权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前提;社会主义目标的实现不一定以公有制为主体,而主要取决于社会剩余价值公平合理的分配制度。但我国农村土地由集体所有制改变为家庭所有制,在现阶段不具可行性。其一,完成工业化、实现城市化是社会结构和利益剧烈分化、重组的阶段,也是广大农村居民割断与土地联系、向城市迁移的过程。在此阶段根本改变农村土地所有制关系,将加剧社会矛盾,增加社会振荡,提高城市化、工业化社会成本。其二,农村居民的大量减少和居民家庭人口结构的变动,大大增加了农村居民身份认定以及建立土地家庭所有制的难度,有时甚至成为不可能。其三,维系目前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构建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制度,同时在破除城乡二元体制、城乡居民平等分享城市化成果上寻求出路,要比全盘否定农村社会主义改造(现实是前进的起点,接受现实不等于肯定形成现实的历史原因)更为稳妥,更易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减少社会风险。 三、坚持耕地家庭承包制长期稳定 我国改革开放是由农村起步的,农村改革的核心是耕地的家庭经营。家庭经营冲破了集体经营对农业生产力的束缚,从根本上改变了我国农产品供求关系,为快速推进工业化和城市化提供了必备的物质基础。耕地家庭承包经营必须长期稳定的理论依据是其适应了农业生产的特点。第一,农业是大田生产,具有高度的分散性,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并存,是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的统一,要求经营者的自主决策和执行的高度统一。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正是实现这种经营决策与执行高度统一的最适合的单元。第二,农业的生产时间和劳动时间相分离,要求责权利的高度统一,对劳动的最终成果负责,只有在家庭经营层次上才能适应这种分离。第三,农业生产较少对大规模劳动协作的依赖,农作物从播种到收获的整个过程,一个家庭成员大多可以胜任,大大减少了农业经营的管理成本。第四,规模化经营是农业现代化的标志,也是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前提,而家庭经营与规模化经营并非非此即彼。随着农业现代装备的广泛使用,家庭经营也完全可以实现规模化。美国的家庭农场已经证明了这一点。所以,只要农业生产的特点不变,农业的家庭经营就具有合理性,就应该坚持长期稳定。而“耕地家庭经营是适应目前农业生产力水平的”传统提法,则是为取消和改变农业家庭经营埋下的理论伏笔。 四、农村建设用地流转的中心环节是城乡建设用地的置换 城市的本质是人口和非农业的大规模高度聚集。从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出发,我国必须走集中型的城市化道路。所谓集中型城市化的基本内涵,一是要有一个较高的城市化率,60%不行,70%也不行,至少应达到80%以上;二是大城市、特大城市的率先发展,大城市人口点城市人口较高比率;三是若干个不同等级、不同辐射范围的都市密集区的形成与发展;四是城市的紧凑型空间布局,即在一定地域内布置较多企业,容纳较多的人口,实现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在城市建设用地面临巨大增量需求与国家实行城市建设用地严格计划控制政策存在尖锐矛盾的背景下,实现城乡建设用地数量和空间的转换,既是满足城市建设用地增量需求,突破国家用地政策约束、减少地方违规风险的有效途径,又是在更大范围内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动城市化和农村现代化建设的战略举措。而农村建设用地仅仅在农村区域范围内的流转,虽然也是一种土地资源配置的优化,但仍然是在城市二元体制下的一种延伸,对城城乡整体的协调可持续发展较少全面的长远的谋略。 五、农村建设用地向城市流转的核心问题是城市土地级差地租的合理分配 农村建设用地向城市流转有两种情况,一是城中村(准城中村改造是城中村改造的提前)改造。随着城市规划建设范围的扩张,城市近郊农用土地被大规模占用,出现了一批城中村(准城中村)。城中村(准城中村)的存在与发展客观上为进城的农民工提供了租金低廉的住房,增加了村籍居民的收入,降低了城市化的初期成本。但随着城市现代化水平的提高,又成为城市脏乱差、黄赌毒的滋生地,社会安全风险日益增加,因此,其更新改造被提上日程。二是远离城市的农村地区随着人口的大量减少和乡镇企业向园区的集中,建设用地向城市城市转。两种农村建设用地向城市的流转都已成为社会冲突的高发区。前者直接表现为城中村(准城中村)改造后的土地升值收益分配问题,后者间接表现为相关农村居民如何平等分享城市化成果问题,也与土地的级差收益密切相关。 事实上,城中村(准城中村)改造土地的升值,乃至城市土地的升值(级差地租)是社会投资集中的结果,而与土地的使用者个人投资和努力没有关系。理论上城市土地级差地租收益应归社会所有。城市政府代表社会掌控这笔土地收益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社会公共服务品的供给,从而惠及全体市民,推动城市和谐、可持续发展。这一过程虽被诟病为“土地财政”,但其实质是城市土地发挥社会再分配中介作用的表现。城中村(准城中村)改造对原住居民而言,既是其占用土地级差地租的变现,也是迅速改变其自身居住条件和经济地位的契机。对城中村(准城中村)居民因改造受损的合法权益进行合理补偿,包括某种社会、精神层面的补偿,是必要的和理所当然的,但也要防止因为高补偿而大幅度增加城市现代化建设成本,防止因拆迁暴富形成新“房主”和食利阶层以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这里存在着政府、拆迁户、开发商和未来商品房购买者四个方面的利益主体,这四个方面的利益主体形成了相互依存、一损俱损、一荣俱荣、没有起点、也没有终点的利益循环链。政府土地财政收入过多、拆迁户补偿标准过高、开发商利润过大,最终都将转嫁到房价上去;而房价过高又会造成生活成本上升、工资增加、企业竞争力和城市活力下降。城中村(准城中村)拆迁不成,各方都是输家,而没有赢家;改造成功才能共赢。政府作为利益攸关一方,又是各方交易规则的制定者、各方利益博弈的协调者和仲裁者,在城中村(准城中村)改造中居关键地位。变现城中村(准城中村)占地级差地租及其对各利益相关方的合理分配,是对城市政府执政能力和智慧的考验。至于远离城市的农村土地向城市的流转则要在统筹城乡发展层次上深化改革,构建新的机制。 六、在统筹城乡发展的框架内构建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 统筹城乡发展是缩小城乡地区差距的根本性政策,而城市化则是破解“三农”症结的总钥匙。统筹城乡发展不是城市向农村看齐,而是农村向城市看齐;也不是简单的城市支援农村,而是破除城乡二元体制壁垒,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一是农村居民拥有进城的自主决策权和选择权,二是已经进城且有相对稳定工作岗位的进城农村人口平待享有市民权益,三是逐步实现城乡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以城带乡的前提是城市带动农村发展能力的强大。我国农村相对不发达的深层根源还在于城市的相对不发达,在于城市带动农村发展的能力还不够强大。在当代,农村在实现自我循环、独立发展是不可能的,必须与城市的发展融为一体。以往备受推崇的“农村城市化”仍然囿于城乡分割的发展思路之中,逻辑上不通,实践也不可行。因为农村既然已经城市化,就不再是农村,而是城市。“农村城市化”的正确表述应是农村现代化。 土地是农业生产的基本要素,同时担负着重要的农村社会保障功能。要定富裕农民必须减少农民,而减少农民的根本途径是让农民进城,是实现城市化。只是减少农民,留下来的农民才能增加农业资源的人均占有量,实现规模经营和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同样,一个庞大的长期被排斥在城市体制之外的农民工群体意味着新的城市内部的二元社会结构的存在,形成新的城市内部的二元体制这将成为城市和谐发展、可持续发展的障碍。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城市土地国有是我国基本的土地制度。农村土地转变为城市土地必须经过国家征用程序。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是改革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实现两种土地制度的低成本对接和整合。农村土地使用权向城市流转的改革方向是把进城农民的土地权益与进城后平等享有市民权益挂钩,以土地权益换取城市的社会保障、住房、就业培训、子女教育等权益方面的优惠。由于我国大规模的异地城市化,这种改革的最大难处在于迁入地与迁出地利益关系的平衡问题。农村建设用地向城市流转体制改革的方向是构建城市建设用地增量与农村建设用地减量的数量抵消机制和空间置换机制。可以考虑建立国家和城市两级土地银行,运作进城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投资、开发、农民权益置换以及城乡之间和区域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但在具体操作上则应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地加以实践与创新。 第二篇: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研究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研究 【摘要】 :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内在潜能的进一步释放,被改革初期农村经济迅速增长所掩盖的农地产权制度缺陷也逐步显现,从而影响了我国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本文认为,现有农地产权制度是影响农民增收、农业生产方式转变的主要原因。因此,加强对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研究,分析目前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步我国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建议与对策,并在此基础上构建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农地产权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在马克思土地所有权理论、新制度经济学产权理论、交易费用理论及制度变迁理论的理论基础上,采用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分析了当前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阐述了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现实依据,并提出了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建议和对策。通过对现有农地产权制度的研究,本文认为,我国现行农地产权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农地所有权主体模糊;二是农地承包经营权缺乏排他性;三是农地征用制度不合理,农民的土地收益得不到保证;四是农地流转制度存在缺陷,导致土地分割细碎分散,规模不经济。问题固然存在,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同时也演化出有利于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条件:首先,农民收入多样化缓解了农地产权改革压力;其次,农村人口转移为农地产权改革创造了条件;最后,当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也迫使我国必须进行农地产权改革,以增加农民收入扩大内需,从而转变我国经济增长方式,实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因此,我们应以此为契机,从 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对我国农地产权制度进行改革:第一,立足于现阶段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第二,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第三,明确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第四,通过完善农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实现农地规模经营;最后,通过承包经营权股份化改革,转变农地经营方式,实现农业产业化发展。本文的创新之处是提出了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一是主张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通过农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化改革成立农业公司,转变现有分散、零碎的农地经营方式;通过完善农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实现农地规模经营;二是在实现农地规模经营的基础上,建立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建立一方面能够提供就业机会,解决部分农民就业问题;另一方面能够拉伸产业链条,提高农产品附加值,从整体上提高农产品价格,增加农民收入。农民收入的增加、农业的发展及农村的繁荣可以最终有效的缓解我国内需不足的问题,从而转变我国经济增长方式,实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关键词】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规模经营农民收入【学位授予单位】 :山西财经大学【学位级别】 :硕士【学位授予年份】 :2021【分类号】 :f321.1【目录】 :摘要6-8abstract8-12第1章导论12-211.1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12-141.1.1选题背景12-131.1.2研究意义13-141.2国内相关研究综述14-181.2.1关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现状研究综述141.2.2关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影响研究综述14-151.2.3关 于农村土地产权改革的现实依据研究综述15-161.2.4关于农地产权改革方向研究综述16-171.2.5关于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建议研究综述17-181.3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18-191.4研究思路及结构安排19-201.5论文的创新与不足20-21第2章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现状分析21-272.1产权、农地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21-222.2现行农地产权制度的确立22-242.3现行农地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24-272.3.1农地所有权主体模糊、边界不清和缺乏产权稳定性24-252.3.2土地承包经营权缺乏排他性,农地承包经营权、责、利缺乏对称性252.3.3农地征用制度不合理,农民的土地收益权得不到保证25-262.3.4农地流转制度存在缺陷,土地分割细碎分散,规模不经济26-27第3章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现实依据27-383.1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分析27-323.1.1农地征用制度对农民收入的影响27-283.1.2农地承包经营制度对农业发展的影响28-303.1.3农地产权制度影响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30-323.2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现实依据32-383.2.1农民收入多样化缓解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压力32-343.2.2农村人口转移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创造条件34-363.2.3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加速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36-38第4章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政策依据及其思路38-454.1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38-424.1.1马克思土地所有权理论38-404.1.2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交易费用及制度变迁理论40-424.2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依据42-434.3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43-45第5章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建议与对策45-545.1立足于现阶段农村经济发展水平455.2明确农地产权主体 45-465.3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46-485.4完善农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实现农地规模经营48-505.5农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化,转变农地经营方式50-54第6章本文的研究结论及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54-556.1本文的研究结论546.2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54-55参考文献55-57致谢57-58攻读硕士期间写作的文章及发表的论文58-59请联系页眉网站。 本论文购买 第三篇:论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试点改革论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试点改革 摘要。长期以来,由于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不清和产权制度的激励约束等功能的缺失,农村土地资源配置低效、农民权益受损问题较为严重。为了改变这个现状,解放农村生产力,全国各地就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纷纷进行试点。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更是受到极大关注,并提上了政府工作日程。本文在这样的背景下,对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试点情况进行分析,以期进一步确定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方向。 关键词:宅基地产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产权 基金项目:2021年北京市高等学校青年英才项目 主持人:欧阳苏芳 项目编号:yetp1430 项目内容: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研究 中国是个农业大国,农民及其农村土地问题一直是我国的主要问题。新中国成立60多年以来,我国的土地制度经历了多次变革。近年来,为了促进农村土地的进一步改革,各地进行了试点。本文就各地试点情况做综述。 1成都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实践 成都市我国的一个特大城市,市域国土面积的绝大部分在农村,半数以上的居民为农民。自2021年“城乡统筹”工作实施以来,成都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76倍,农村居民收入增长了1.77倍。成都在此过程中进行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为其经济发展奠定了很好的基础。 成都市农村产权改革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进程:1 1.1确权与颁证 成都市农村产权改革的确权与颁证工作于2021年启动,至2021年末,全市共有257个乡镇、2661个村(社区)启动了农村产权确权工作,涉及农户190.04万户,已经完成确权颁证37.2万户。在确权和颁证过程中,还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了整改。 1.2成立投资公司集合社会资本 成都市政府于2021年12月成立了成都市农发投公司,该公司利用到位财政资金27.85亿元,累计推进项目398个,市农发投公司累计直接投入89亿元,带动社会资金投入94.4亿元,使得财政投入的资金扩大6.6倍,充分发挥杠杆效应,增强了对农业的投入力度。同时,该公司下辖的两个担保公司利用其高达6亿元的注册资本,集合社会投入资金25.4亿元。 1.3成立农村产权交易所促进产权流转 2021年10月13日在全国率先成立了成都市农村产权交易所,各区县搭建了产权流转有形市场。截至2021年末,产权实现流转6.63万宗,流转金额33.62亿元。 成都通过试点改革,保持了城市经济快速发展,又遏制了城乡差距的拉大。但是成都在改革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城乡建联(农户出让宅基地使用权,从而获得建立新房的基金)政策使得小产权楼盘出现;政府在农地综合治理中并未定位于服务的地位,加大了政府财政压力,也难以保证融资平台公司的积极推东作用。 2海南省三亚市天崖镇力村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 2021年国土部在海南省三亚市天崖镇力村开始试点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改革的核心内容主要在于促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为此,2021年三亚市政府出台了三亚市试点地区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办法、三亚市试点地区农用地流转管理办法、三亚市试点地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文件,对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改革在制度上作出了顶层的设计,并在力村开始改革试点。试点主要措施如下:2 (一)根据三亚市试点地区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办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分别向村集体、农户发放了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他项权利证,使得村集体、农户和村民拥有长久的土地产权,改变村民和村集体在城镇化过程中失地的状况。 (二)建立试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建设用地流转办法通过具体的规定,建立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同地、同价、同权入市的统一土地市场。 (三)建立试点农村集体农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农用地流转方法指出,农民或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在不改变农业生产用途,不对本地区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水土流失,不违反国家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的条件下,可以通过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方式自由的处置已经取得集体农地使用权。 (四)建立试点农民长久生产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用地流转办法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享有与城镇土地使用权同等权益。收益的5%用于村民社会保障,40%缴纳市政府,用于城市综合配套设施建设;30%分配给被征地村民;15%用于发展集体经济;10%用于集体经济组织公益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 3苏州土地产权制度改革。 苏州的土地产权改革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3 (一)在宅基地产权制度改革上,直接按照户籍、婚龄等进行房屋、宅基地的产权置换。 (二)在集体建设用地产权制度改革上,苏州集体出租或转让厂房、土地等获得巨大的收益,集体成员通过成员全分享集体土地的收益,之后通过股份制改革农民成了集体资产的股东,以股东的方式进行分红。 (四)在农村承包地产权制度改革上,其重要模式是当地农村居民放弃承包地进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苏州土地产权改革有其显著的特点,主要原因在于苏州的城乡一体化进程发展较快,非农就业比例很高。 四、北京市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北京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一直在稳步的进行,其采取的措施主要如下: (一)宅基地流转改革。北京宅基地流转主要有三个阶段。上世纪80-90年代很多城镇居民在农村买房或者申请宅基地建房,1999年被国务院办公厅以发布通知的方式禁止;之后,北京农村宅基地更多的是以出租的方式流转,房屋出租收益成为近郊农民财产性收入的主要来源;2021年,北京市政府开始在密云县干峪沟试点宅基地流转,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盘活闲置房屋发展旅游,增加了农民收入。然而,宅基地的流转受到法律等方面因素的制约,其发展遭遇瓶颈。对宅基地进行全方位的确权确价,使得宅基地得到有效的流转,是今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点之一。 (二)集体建设用地改革。北京集体建设用地改革模式有两个阶段:一是2021年2021年的改革,主要是以货币形式安置农民“转居”或“转工”,此模式带来许多诟病,后弃之不用。二是2021年至今的改革,主要是逐渐实现农民的“农转非”,并通过健全农民社会保障与建立集体商业底商的模式来保证农民的后续发展。但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流转过程中无法与城市国有土地同权、同价、同等入市。此外,如何保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收益让农民直接受惠,是后续改革要研究的重点。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改革。北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自2021年开始实施流转以来,对实现农村土地规模收益、转移农村劳动力,提高土地的生产力,提供农民收入等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促进和带动作用。然而,仍存在以下问题:流转方式单一,主要是互换、转让、入股等形式;流转对象单一,85%的流转都在农户间进行;流转土地多用于非粮食生产;流转交易平台尚未完全建立(北京农交所目前只在平谷和门头沟在办事处);流转价格没有参照依据。 4结语 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取得了重大的历史性突破。通过各地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又爆发了巨大的生命力。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受到极大关注。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继续完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则是学界和政府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索的重大课题。 参考文献 1刘泽仁.成都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调研报告j.西部经济管理论坛,2021(3). 2中国农村发展银行海南省分行课题组.一个突破土地产权制度的试点改革-海南省三亚市天涯镇力村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案例分析j.区域经济,2021(7). 3曲福田、田光明.城乡统筹与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管理世界,2021(6). 第四篇: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问题思考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面临的问题与思考 西航港街道办事处朱礼学 一、房屋与宅基地确权主要存在的问题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是农村集体经济制度的一项重大创新和探索,西街办在大力宣传和积极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农村房屋与宅基地确权存在的问题相对较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技术层面: 目前国家尚未出台农村房屋面积测绘标准,因此房屋面积认定尺度不好把握。 (二)、政策层面: 1、在过去农房建设过程中国家没有明确的标准和法规对农房建设的层高、建设设计、报规、报建等进行规范,而本次确权对三层以上房屋要求出具规划、设计、质检方面手续,这样操作很难。农民要求不论是哪一年修建,不论层高是否超过3层,修建过程中是否正规设计、正规报建、质检都要求确,否则拒绝确权。 2、国土法规定一户一处宅基地,人均用地指标为35,由于历史原因辖区存在一户两处宅基地和人均宅基地超过35,超规定指标用地修建的建筑物怎样确权。 3、家庭成员中有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怎样确定其房屋的所有权或共有权。 4、担心因宅基地人均超过35上修建的房屋被强拆而拒绝房屋确权。 (三)、房屋与宅基地确权面临具体问题及确权对今后拆迁工作的影响 1、农民要求房屋不论宅基地是否超过人均用地指标35(或一户多处宅基地),有多少房屋就要求必须确多少,否则拒绝确权,如果全确,未来拆迁成本和难度会加大。 2、过去因为没有强调宅基地的使用权界定,因此农房拆迁后,宅基地自动回归集体经济组织,有关征地拆迁土地赔偿所得这一块全归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了人均分配。产改后农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如果其宅基地将来被征用,被拆迁人可能要求其宅基地征地补偿全额归其所有,这对已拆部分农户不公平。 3、部分家庭由于其成员组成复杂(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建设主要由家庭成员中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额或部分投资,因此家庭成员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求成为产权所有人或共有权人,否则拒绝确权。一旦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为房屋所有权或共有权人,今后如果房屋被拆,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所有权或共有权人可能要求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样享受房屋安置,这与现行拆迁补偿政策相悖,这给未来安置带来极大困难。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主要存在的问题 (一)、技术层面: 本次农民承包地丈量是手工丈量,而今后所有征地勘界均委托专业测绘队伍采用gps测量,这二者之间必然存在较大差异,未来这些差异怎么处理。 (二)、历史沿革层面: 1、部分社区居民组(社)部分土地已被征用,而已征用部分土地补偿款已由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体分配,未被征用的部分土地实际承包人要求确权到户,并长久不变,且依法取得耕保金。这将给已失地部分农民带来极大不公;如果未被征用部分平均分配给所有集体经济成员,权证颁给谁,耕保金怎样发放。 2、因过去引进开发项目或政府出让集体土地,土地已下清但未依法征用的土地,集体土地是否确权,所有权确给谁。 3、198地区过去是农业用地,现大部分已由集体经济组织出租兴建成厂房。因为土地利用性质改变,既不能确为农用地给原承包人,又不可能确为集体建设用地,且因为原有土地界线已破坏,无法勘界分割给各社,该类集体土地无法确权。 4、部分土地因镇与镇、村与村、社与社之间界线有争议而无法确权。 第五篇: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路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路径史啸虎:中国“三农”问题的症结主要是农村土地制度问题。因此,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应该是整个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 由于农村现有的集体土地类型较多,用途各异,与农户的产权关系也亲疏不同,稍有不慎,指导政策上就会出现失误。比如,现有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大类区分,一般可被分为耕地(含养殖水面)、山林(含草场)、四荒地、农业建设用地(主要指农牧渔场用地以及已修建或规划中拟修建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和永久性晒场等常年性工程设施用地等)、非农建设用地(主要指已建设或规划中拟建设的乡(镇)村公益事业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工商业开发用地)和宅基地等六大类。 我们在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并进行产权股份化分置时,应解放思想,总结国企改制的经验,根据集体土地的不同类型及其所具有的不同独占性和排他性以及根据这些土地资产历史和现实上被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户所占有、使用和收益的状况,进行分门别类而不是大呼隆的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 据此,我们拟将农村非农集体建设用地与四荒地以及规划中可作为农牧渔场开发的农业建设用土地划为一类(以下统称农村经营性土地),而耕地和部分农业建设用地(即那些已建或拟建的服务于耕地、养殖水面、山林和草场的水利设施、山塘、农作道路和公共晒场等)则可作为另一类(以下统称农村农业土地)。宅基地因其与农户房产权利密不可分的特性而另行单独划为一类(以下统称农村住宅土地)。可针对这三大类集体土地进行分门别类的产权制度改革。 (一)农村经营性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路径 将农村非农集体建设用地与四荒地中以及部分可作农牧渔场开发的农业建设用地划为一类,统称为农村经营性土地,是因为这几种集体土地都属于经营性土地资产,其独占性和排他性都比较弱,而其作为公益性甚至工商业性开发的市场价值或潜在市场价值则都比较高,易于推行集体产权按人均等化按份共有产权制度改革,也更有利于进行专业化经营管理以获得更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在农村现有的土地资源中,农村集体经营性土地的开发利用能给农民带去的比较利益显然是最大的。这类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搞得越好,越符合市场经济规则,就越能合理配置当地的土地资源,吸引中小企业投资或联营办厂,促进当地土地、资本和劳动力的良性流动,获得更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而我们发展城镇化,特别是发展中小城镇,倘不从法律和政策上彻底解放农村集体经营性土地这个生产力,也是不可能的。在股权分配上,我们认为,这类以规划内村集体经营性土地资产为基础组建专门的土地股份合作社的股权,在实行按份共有产权制度改革时,可以考虑参考前些年各地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一般做法,即按照至少70%农民个人股和最多30%合作社法人股比例进行安排,以体现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一种尊重。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有三点: 1.这类土地合作社的股权应按该村所有成年农民人头而不是农户(无论男女和婚否,也无论其有无未成年子女或有几个子女)进行分配,也叫个人股。这里体现的是按份共有原则下农民个人的权益,等同于国企改制中的职工股。 2.这类经营性土地合作社的股权分配是一次性的,仅在这次集体产权改制时将所有个人股权按当时每个成年农民公民身份作一次性分配。今后无论该村人口如何增减,都不再进行股权分配。因为集体产权改革中的农民个人股权已经包含了该持股人未成年子女或未来子女的财产权利。 3.这次集体产权改革必须允许农民个人股权与工商业企业的完全股权一样可以买卖、抵押和继承。这一条很重要,因为农民个人股权能否买卖、抵押和继承是衡量这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能否成功的一个重要标志。 (二)农村农业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路径 农村农业土地主要是指承包耕地(养殖水面)、草场、山林以及为其服务的部分农业建设用地,如原属集体所有的水利设施、田间道路和公共晒场等类型土地。与经营性土地不同的是,这一类土地因早已被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户所承包或为特定承包农户服务,在产权关系上与承包农户十分紧密,具有十分突出的独占性和排他性。再因农村农业土地产权制度改革还涉及农业现代化和国家粮食安全等国家产业政策问题,因此将其作为一个单独的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体系不仅是成立的,也是必要的。 我们认为,农村农业土地的所有权应该在组建专门的农用土地合作社基础上同时按份确认给承包它的农户和农用土地合作社。 1.自集体化以来,承包农户的户主虽然是自然人,但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承包法,农户本身一直是农村集体经济中的一个最小经营单元,通称“家庭经营”,承包了该集体范围内的一块耕地并经许可获得了一块宅基地在此建房长期居住,因此农户完全可被视作集体经济组织的一个极为重要的也是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产权是财产所有权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而财产所有权就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土地承包法,承包农户在承包期间对所承包土地一直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而且很多地方政府均已颁发相关法规确认农户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这都表明在法理层面上,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户实际上是享有该土地资产所有权的。 3.物权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对不动产按份共有是指“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财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这是承包农户对其所承包土地享受所有权的最明确法律解释。由此可见,无论是从现有的法律规定上,还是从这几十年来承包农户通过对所承包土地的长期占有、使用和收益的实践,承包农户实际上已经具有了对所承包的土地“享有所有权”的全部要件。我们现在将承包土地的所有权确认给承包农户显然是成立的,也是顺理成章的,绝不能将其简单等同于土地私有化。 但由于农村农业土地中除承包土地之外的那些农业建设用地,包括那些公用的农业服务设施,则没有也无法细分确权到农户,所以有必要将这类土地确权给一种专门组建的农业土地合作社。这类土地合作社可被叫做土地利用合作社或土地发展合作社,非营利性合作经济组织。农户与土地利用合作社按份对合作社共有土地享有按份共有所有权。可将那些为农业服务的农业建设土地和按照规划拟作为农业建设使用的土地所有权按份确认给土地利用合作社,而将那些早已被农户承包,即占有、使用和收益的农业土地、养殖水面和山林所有权按份确认给承包它们的农户。合作社股权分为合作社法人股和合作社成员农户股。两者土地确权证书均注明土地产权份额的各项特性,如面积、位置、地形以及土地类型和用途等,产权属性一栏则注明“按份共有所有权”。就其性质而言,这类农业土地合作社也叫土地利用合作社,属于一种公用合作社。这种合作社在世界各国都是普遍存在的,是指那些主要兴建和置办各种与生产有关的水利等农业服务公共设施以及公用设备,如添置大型农业机械和电气灌溉设备,培养种畜和良种,修建仓库和必要的农用道路等,以供合作社社员分别使用的一种公用合作社,其对今后农业的发展和逐步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十分重要,所起到的促进现代化农业发展的作用几乎无可替代。我们利用这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时机,鼓励和促进组建这类土地利用合作社必将有力促进我国现代化农业的发展。 可以颁行相关法律对农户出售自己份额下农业土地产权并退出土地利用合作社的条件、程序和税后所得分成以及受让这份土地产权的合作社新成员的权益等可能会引发法律纠纷的地方进行规范。这对保障这类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成功是非常必要的。我们每一类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都需要在法律修订和颁行上先行一步。 (三)农村住宅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路径 农村的住宅土地其实就是指农村宅基地。由于农村宅基地与农户的房产财产权密不可分,再加上其不属于生产资料而属于生活资料的属性,农村的宅基地与农村其它集体土地相比,显然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土地产权。 1982年以前上溯几千年,我国农村宅基地归农民私人所有,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可自由买卖、出租、赠与、典当及继承等。即便是1956年我国确定走社会主义道路,在农村强力推行土地集体化时,农民仍然拥有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到了1982年,宪法才首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集体所有”。1998年第二次修订后颁行的土地管理法开始对农村宅基地进行了严格的管理和约束。后来,因可能对政府垄断商品房开发市场产生威胁,各地政府又颁行了一系列法规对农村宅基地进行了严密的控制。但是,这种集体产权不明的农村宅基地制度和政策显然是错误和扭曲的,不仅在全国造成了数十亿平方米产权残缺的所谓小产权房,也使得农村宅基地成为各方蚕食集体利益的重灾区。随着大量农民进城打工,各地农村宅基地及其房屋空置率极高,而现有制度又阻碍了农村宅基地及其房产产权的市场流动,造成了很大的土地浪费。宅基地产权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1.以村现有农户宅基地资产以及农地发展规划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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