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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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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doc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隶属我市交通运输局管辖的从事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相关从业单位(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其它与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经营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张家口市高等级公路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对所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各管理处负责对管辖的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从业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工程安全的法律、法规,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高速公路建设工程的安全负责。 第五条管理中心、各管理处及有关监理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监督举报电话。 第六条高速公路建设的安全生产管理应当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七条管理中心高速公路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市局有关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张家口市高速公路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管理、监督、检查、指导所辖高速公路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依法组织或参与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监督检查安全事故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 (四)组织对各管理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考核; (五)受理所辖高速公路建设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第八条各高速公路管理处高速公路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交通运输部、省厅、市局制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令及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管理中心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具体负责所辖范围内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配备专职安全工程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安全生产台帐,并按照有关规定及与从业单位签订的合同要求加强对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活动的管理和考核; (三)监督责任范围内工程项目各从业单位及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按照有关规定、标准及合同要求 2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同时对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必须进行跟踪检查; (四)按程序对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制定出安全应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五)严格监督施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独立台帐,检查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六)认真完成管理中心交办的其它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第九条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理职责 (一)依法对工程实施安全监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理责任; (二)监理单位编制的监理计划或细则必须包括安全生产监理内容,同时必须按照标准要求配备相应数量的安全监理工程师,明确安全监理工程师岗位职责、监理内容和方法,严格按计划、细则实施监理工作; (三)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各高速公路管理处的相关管理办法、规定以及监理计划、细则要求,监督施工单位及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审查审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和关键工序、关键部位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监督其实施; (四)对安全生产各环节尤其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加强巡视检查; (五)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监理单位要立即通知施工单位予以整改; (六)对安全问题严重或者屡教不改的,必要时要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并及时向管理处报告; (七)监理单位必须按要求填报安全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 第三章安全生产主体职责 第十条勘察单位的安全职责 勘察单位应对其勘察成果负责。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根据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科学、全面、真实、准确。 在勘察过程中发现工程所在区域地质灾害隐患或者工程建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应为设计、施工提供准确资料并提出对地质灾害的防治建议。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的安全职责 (一)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应当对所设计项目的安全问题和注意事项进行详细说明;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三)对工程所在区域地质灾害严重或工程建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勘察单位的建议,详 4细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四)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在技术交底时阐述清楚; (五)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发现工程设计不能满足施工作业安全条件的,应当及时向管理处提出,管理处应当按照程序向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应当及时予以修改,并出具修改方案或变更设计图纸。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项目部)的安全职责 (一)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对全部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施工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承担连带责任; (二)施工单位派驻的项目部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所承建合同段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三)项目部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四)项目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针对施工特点制定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拟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五)项目部要按规范要求保证对劳动保障、生产安全的经费投入,对安全生产的专项费用必须专款专用,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六)项目部要保养、维修好现场施工机具及相关器材,并按规定对施工机具及关联材料进行检测和更换,确保施工机具和器材的完好率; (七)项目部必须按规定给施工人员备齐安全防护用品,所购置的劳动保护用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或标准; (八)项目部要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九)项目部要积极配合上级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认真完成上级单位交办的有关安全领域方面的其它工作; (十)较大安全风险施工中安全保障措施和方案必须按程序报监理单位和管理处审批; (十一)项目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安全技术交底不仅要针对技术人员,而且要向所有施工操作人员交底; (十二)施工单位项目部应当为施工现场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应由施工单位支付。 (十三)项目部要按时向监理单位和管理处填报安全月报表。第十三条其它相关单位的职责 (一)试验检测单位为用于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安全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等产品出具的检测报告必须科学、真实、准确,并对检测数据和作出的结论负责; (二)接受委托的设计审查单位及其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对施工图的结构安全和执行标准、规范的情况进行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四章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建设,是安全生产管理的保障。管理中心、管理处、总监办、驻地办、各施工单位、各施工队和班组,都要层层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把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各单位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总监、驻地是所监理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五条管理中心成立以管理中心主任为主任,管理中心副主任为副主任,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工程建设专业安全生产委员会: 主任:李仲玉副主任:谢正武王丰 成员:郭精德胡海燕梁彩云张凯亮张爱成李丽萍班伟杰李献荣 工程建设专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管理中心工程管理科。管理中心安全生产监督举报电话:03134013603-2510,传真:03134017989第十六条各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标准、合同要求设置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以及安全监理员,负责对所辖合同段安全生产的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为所辖合同段安全监理第一负责人, 7第十七条各项目经理部相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部经理、副经理、总工和安质科的科长组成。安质科按照安全生产合同规定数量设置专职安全员。项目经理和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为第一和主要负责人。 第十八条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技术人员。施工单位所辖工区(队)应有专(兼)职安全员。现场施工员要分管安全。工区(队)负责人是本工区(队)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分管安全的副职领导是主要负责人。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项目部应建立保卫组织机构,设专人负责保卫工作,负责施工驻地和施工现场的治安工作,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 第五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条各参建单位要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做到安全职责明确。 第二十一条管理中心工程建设专业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一)承担管理中心工程建设专业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落实市局安委会的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 (二)制定管辖范围内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措施、制度规范及各种预案; (三)协调安全管理工作中的有关事项,监督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四)组织管辖范围内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系统安全工作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组织并督查重大事故及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五)配合局安委会对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向局安委会提出处理意见; (六)负责对管辖范围内高速公路新改扩建公路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七)及时向局安委会报送工程建设系统安全管理的重要信息。宣传弘扬工程建设系统涌现出的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和事迹。 第二十二条各岗位安全管理责任 (一)工程建设专业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方针、政策,对张家口市高等级公路资产管理中心管辖范围内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负主要领导责任; 2、督促、检查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止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 3、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立即组织抢救,并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不得隐瞒不报; 4、组织对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二)副主任职责 1、对管辖范围内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2、研究布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时传达上级安全生产文件,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听取管理处的安全生产工作汇报,采取措施,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3、组织管理中心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汇报给主任; 4、工程建设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立即组织并参与抢救,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5、组织有关人员认真研究、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并对事故责任人向主任提出处理意见。 (三)工程建设专业安委会各岗位科室职责 1、工程科负责监督检查管理处、监理和施工单位日常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组织张家口市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检查评比工作,按有关规定配合或组织工程建设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2、总工办负责审查施工图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3、 4、 第六章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从业单位从事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10第二十四条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安全监理工程师考核合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施工企业经理、项目部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有建设部颁发的相关类别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项目部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资料建立档案,并确定专人管理;安全技术资料应当真实、完整、齐全。 第二十七条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机构必须对购置的劳动保护用品和电气产品、架设机具、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自检,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前,还应当通过有关技术监督部门的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八条项目部在编制施工(生产)组织设计和施工(生产)方案时,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和施工安全紧急处理预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方案中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要以国家和建筑行业及交通系统颁布的“安全操作规程”为准则,按程序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后逐项落实,并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8米以上高边坡开挖工程; (三)起重吊装工程; (四)支架工程; 11 (五)拆除、爆破工程;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必要时项目部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 第二十九条下达施工(生产)任务时,必须实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下达方与接受方须履行交接手续,交接手续不清的不许开工,否则出现问题,严格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施工现场的基础工程、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施工和起重吊装作业、垂直运输作业、高空作业及临时用电等,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脚手架、排架(便桥)、井架、塔吊、缆索塔架、安全网、围堰等临时设施及挖孔桩,施工完毕后,必须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驻地监理组织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准投入使用,验收情况要有记录。 第三十一条项目部应建立防火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加强对防火器材的管理,并使其保持完好的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特殊消防安全措施。 第三十二条项目部要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水域、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及安全操作规程牌、安全标语等;对与工程相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12第三十三条在跨线交叉施工路段,施工单位要在现场设置专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现场交通疏导工作。 第三十四条参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和规范,杜绝“三违”现象。 第三十五条安全管理人员在各自管理的范围内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各项规定和制度。 第三十六条各从业单位要不断进行科技创新,以科技创新促进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 第三十七条要与当地公安派出所、消防部门建立联系,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消防安全工作。与地方建立群防群治组织。 第七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三十八条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重点对新进从业人员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在岗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安全生产再教育和再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就业。 第三十九条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三类管理人员初次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13第四十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依据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不同岗位制定相应的培训内容,安全教育要有教材。要让每一个管理人员、每一个技术工人对安全管理、对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规程做到应知应会,要讲得出,做得到。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及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 (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五)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六)安全生产事故案例; (七)其他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二条参建单位应当加强对各种机械设备的驾驶员的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交通安全教育。 第四十三条参建单位安全教育及培训要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有效果。尤其对新上岗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改变工种人员、采用新技术的人员及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要认真填写安全教育登记表。 第八章安全生产费用保障 第四十四条施工单位项目部对列入合同文件的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应设立专门帐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 第四十五条安全生产费用使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安全技术措施费用。 1、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即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等设施的采购和更新; 2、安全设备与用具,即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护,安全检测工具、仪器、仪表的采购和更新等; 3、施工用电,即。标准化电箱、电器保护装置、电源线路的敷设、外电防护设施的采购和更新。 (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费用。 1、安全生产宣传标语牌、横幅等宣传用品费用; 2、各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操作证培训、复训,经常性教育培训等费用; 3、现场警戒警示标志等其它安全防护费用。 (三)应急预案中需配备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等措施费、演练费。 (四)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五)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15第四十六条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部应编制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计划,根据不同阶段对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要求,实行分阶段使用。 第四十七条管理处和各监理单位要定期检查项目部安全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内容包括: (一)检查项目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使用的台账、报表等。 (二)实物与账册是否相符。 (三)报销手续是否齐全,报销凭证是否有效。 (四)财务设置科目与列入科目、记帐是否符合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相关责任人及时予以整改,如整改不力或再次发生同样问题的,对责任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章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制度 第四十八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及管理措施上的缺陷,或者由于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而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潜在危险。 第四十九条各项目从业单位负责所辖范围内各类事故隐患排查和隐患整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条管理处和各从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工作特点,定期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登记建档,采取整改措施,并记录在案;对重特大事故隐患,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并认真开展监控和整改工作。 第五十一条事故隐患实行一次整改制。有关部门发现事故隐患后,不能立即排除的,应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并在 16整改期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对未按通知书要求整改的部门进行处罚,并监督整改到位。 第五十二条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利和义务向有关职能部门举报各类事故隐患。接到举报后,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对事故隐患进行检查,并进行整治。 第五十三条事故隐患整改责任单位,整改督办单位要分别建立隐患整改档案,记录整改情况。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隐患整改方案及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二)隐患整改过程的工作记录; (三)整改责任单位申请验收报告及整改完成相关材料; (四)有关部门检查验收的结论报告。 第十章应急预案及演练制度 第五十四条管理处应当组织制定所辖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机构; (二)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和分工; (三)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人员、装备; (四)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程序; (五)紧急处置、人员疏散、工程抢险、医疗急救、通信与信息保障、信息发布等应急救援保障措施方案; (六)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七)经费保障;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将所制定的预案及时报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工作的指导,做到施工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第五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并不断修改完善预案,确保预案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章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第五十七条施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施救,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规定时限和程序逐级向有关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救治疗并支付医疗救治费。 第五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态扩大及疏通交通确需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采取设置标志、绘制简图、摄像或者照相等措施,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18第五十九条管理处应当按照规定,迅速组织救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指挥、调度,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六十条施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根据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以及交通工程安全事故等级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第六十一条项目部要及时调查事故情况,积极配合安全监管部门和上级调查组现场调查工作。 第六十二条由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其它损害和事件,事故处理单位应及时告知有关部门。 第六十三条事故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当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报有关部门批复结案。 第六十四条各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事故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分析伤亡事故发生的情况。 第六十五条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罚、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管理中心所属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安全生产内业检查的内容主要有: (一)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符合情况; (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具备上岗资格情况; (三)从业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四)从业单位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各项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和履行职责情况; (六)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七)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六十八条安全生产外业检查的内容主要有: (一)现场驻地; (二)施工作业点(面); (三)危险品存放地; (四)预制厂、半成品加工厂; 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工程及施工作业环节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六十九条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作出如下处理: (一)从业单位存在安全管理问题需要整改的,以书面方式通知存在问题单位限期整改; (二)从业单位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 (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十三章奖惩 第七十条对工程建设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条项目建设期间,从业单位如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生产工作开展不力、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将给予全系统通报批评、责令整改。 第七十一条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内容纳入到各阶段劳动竟赛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由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七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进一步理顺安全管理关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管理行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的稳步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制订。 第三条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一)公司和所属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关系顺畅、制度齐全,并有效运行的安全管理体系,形成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二)公司和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健全,有一支数量足、素质高的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要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 (三)杜绝较大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治本的原则; (二)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三)分级负责、分专业系统管理的原则; (四)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 (五)依法管理,有章必行,违规必究的原则; (六)一票否决,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七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分专业管理、全员参与”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分级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第八条 公司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指定一名主管生产的副职为安全生产工作的主管责任人。主管责任人应当认真贯彻、落实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部署和安排,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 (三)其他负责人是分管工作范围内安全生产主管责任人,应按照分工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九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各部室、各所属单位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第十条投资发展部是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对各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各所属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针对各自单位行业安全管理规范要求制定相应安全管理制度,负责对本单位安 全生产管理,实施安全生产日常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各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各级工会应适时组织职工代表对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工会有权要求纠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和举报事故隐患。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要求,并结合各所属单位生产经营实际,与各所属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各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当然签约人。 各所属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将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层层分解落实,细化到部门、班组及各岗位,实现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全覆盖。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在当年年初签订,在当年度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签订之前,上一年度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自动延续有效。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实行过程和结果的双重考核,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各责任单位应做好相应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的落实督查与日常管理,确保全面实现各项安全生产控制目标。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各所属单位应当加强制度管理。 (一)严格贯彻国家、地方或行业的强制性技术标准与规定,制订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并适时修订。 (二)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例会、安全检查等工作规范化、常态化,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各所属单位应当加强现场管理。 (一)积极引进安全标准化作业等管理方法和手段,不断提高现场管理水平,减少和杜绝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加强燃气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巡查与保护,落实巡查力量,实时监测供气系统安全运行状况,出现险情应及时排除。 (三)加强工程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施工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应完整而且符合现场特点,施工现场用电、围护及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四)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配置有效的消防设施、器具,保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严禁“三合一”现象,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提高职工消防安全素质和自防自救能力。 (五)各所属单位将生产经营场所、项目及设备发包或出租给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他方,应当订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六)投资项目建设期间,投资控股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格选择资质满足要求、业绩良好的承包商,组织建立业主、设计、监理、施工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督促承包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七)投资项目运营后,投资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及分管科室应监督投资运营项目(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严格进行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九条集团公司各所属单位应当加强职业健康管理。 (一)各所属单位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职工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并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社会保险以及每年一次的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 (二)各所属单位有义务如实告知,职工有权利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三)各所属单位必须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范使用。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各所属单位应当加强职工教育培训。各所属单位应积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通过安全培训、安全技能比武等手段,提高职工安全素养和技能。 (一)三级安全教育。各所属单位应当对包括新职工、实习生、勤杂工及临时务工人员等在内的全部工作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二)安全技能培训。各所属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知识与岗位业务技能培训工作,使岗位从业人员岗位知识与操作技能达到规定要求。 (三)特种作业培训。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各所属单位应当加强安全应急管理。 (一)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制订各类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预案评审与演练。 (二)各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适时更换增补,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各所属单位应当加强安全台账与信息报送管理。 (一)各所属单位对涉及安全检查、整改、教育、培训、会议、技术交底、设备设施巡查、检修保养、安全信息传递和事故处理等环节,应当建立真实、完整和动态的记录或台帐,为加强安全管理提供数据与信息。 (二)各所属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集团公司上报各类安全信息与报表。 第四章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三条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查组织领导、查思想、查制度、查管理、查现场、查措施、查教育、查纪律、查隐患整改。 第二十四条安全检查实行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和特殊时段检查相结合。 (一)综合检查主要包括。部门和班组对安全工作所进行的日查、周查和月查;各所属单位每月开展不少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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