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6年版)(二十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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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6年版)(二十七).doc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16年版)(二十七)6.0.2 居住区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并应与住宅规划、建设和投入使用同步进行。6.0.3 住宅区配套公共建设项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的规定。配置指标应以表6.0.3规定的1000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为控制指标,并遵循以下原则: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千人)表6.0.3注:居住区级指标包括住宅区和集团级指标,住宅区级包括集团级指标。公共服务设施总用地的控制指标必须符合表3.0.2的规定;总指标不包括其他类别的使用时,必须根据计划设计的要求确定本类面积指标;住宅区医疗卫生类不包括门诊所的;市政公用类不包括锅炉房。在暖气区必须自己决定。6.0.3.1 各地应按照表6.0.3的规定,对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中的相关项目及其具体指标进行控制;6.0.3.2 本规范附录A中A.0.6条和表6.0.3可根据规划用地周围的规划布局和设施条件合理合并调整,但不应低于与其常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1000人总指标;6.0.3.3 当规划用地内的常住人口规模在群体与社区之间或社区与居住区之间时,除了应上一级建设的项目外,还应以规划用地周围增加的人数和设施为基础。增加相关项目,增加相关指标;6.0.3.4 (取消该款)6.0.3.5 (取消该款)6.0.3.6 城市边缘旧区和居住区改造,可酌情增加或减少分配项目和1000人总指标,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6.0.3.7 国家确定一级、二级人防重点城市的,应当按照国家人防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备防空地下室,并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结合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统筹安排。居住区的面积将根据其使用性质纳入配套公共建筑;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