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 帮助中心 好文档才是您的得力助手!
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全部分类
  • 研究报告>
  • 管理文献>
  • 标准材料>
  • 技术资料>
  • 教育专区>
  • 应用文书>
  • 生活休闲>
  • 考试试题>
  • pptx模板>
  • 工商注册>
  • 期刊短文>
  • 图片设计>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国家、省、市失业保险政策法规摘要.docx

    • 资源ID:4592279       资源大小:22.27KB        全文页数:5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10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0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国家、省、市失业保险政策法规摘要.docx

    国家、省、市失业保险政策法规摘要(五华区劳动就业局失保科2019年8月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章第四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第3页)第五章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第8页)第五章第五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第9页)第七章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第10页)第九章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第12页)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四章第十四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就业的,再次失业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失业人员因当期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保时,缴费时间累计计算。(第27页)第六章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拒不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28页)第七章第二十七条 职工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第29页)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一章第二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第16页)第三章第十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第18页)第五章第二十八条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19页)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二章第六条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第22页)第二章第八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第22页)第三章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第23页)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一章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人(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第30页)第二章第十条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的,应当书面通知所在地的县(市、区)失业保险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其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应当依法缴纳。(第31页)第三章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有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所在地的县(市、区)失业保险机构备案。失业人员应当持用人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失业人员在前款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延误期间的失业保险金。(第33条)第三章第二十一条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按其重新就业的缴费时间计算本次失业应当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并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的失业保险金剩余期限合并,但合并后的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第33页)第四章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台帐,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其缴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缴纳失业保险费有关的用工情况、工资发放表、财务账簿等资料,不得慌报、瞒报、拒报。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第35页)第五章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不按规定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不向职工公布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向失业保险机构瞒报工资额或者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单位瞒报工资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因前款规定情形,造成失业人员未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失业人员应当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给予其一次性经济赔偿。(第36页)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做好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款(一)参保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费的缴费申报,如实填报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和其他申报资料。(二)参保单位申报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应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口径计算的工资收入申报缴费基数,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项目构成的工资等列入缴费基数的统计范围。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码为申报。(三)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如实申报所需申报的事项。(第67页)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及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一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申报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其中职工申报的个人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68页)二、(一)失业人员当期因各种原因没有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后又参保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再次失业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按累计缴费时间计算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但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二)当期领取完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当期领取完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就业的,之前的缴费时间不再累计计算。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第68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 关于退役军人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一、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的军队干部,以及安排工作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以下简称退役军人)参加失业保险的,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军人服现役年限按实际服役时间计算到月。(第114页)二、退役军人离开部队时,由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根据其实际服役时间开具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以下简称缴费年限证明)并交给本人。(第114页)五、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城镇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就业后,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其服现役年限不再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之日起累计计算。(第114页)

    注意事项

    本文(国家、省、市失业保险政策法规摘要.docx)为本站会员(资****)主动上传,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淘文阁 - 版权申诉 - 用户使用规则 - 积分规则 - 联系我们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