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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年度执法计划编制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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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年度执法计划编制办法.doc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安全生产年度执法计划编制办法 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2021年8月2日) 一、总则 1.为规范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的编制工作,科学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根据授权、委托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组织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执法机关)编制年度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计划(以下简称执法计划),适用本办法。 3.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是指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在1个执法年度内开展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安全生产其他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是指安全监管执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对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计划检查、非计划检查两个部分。 安全生产其他执法,是指安全监管执法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组织事故调查和处理以及依法对有关事项督办、核查、 1 备案等行政执法行为。 4.各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编制的执法计划应当相互衔接,避免在监管对象、内容和时间上重复或者脱节。 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编制的执法计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根据授权或者委托开展行政执法的组织或者机构编制的执法计划,应当报授权、委托的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6.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应当按照经过批准的执法计划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二、编制原则与考量因素 7.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突出重点、量力而行、提高效能的原则,编制执法计划。 8.编制执法计划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1)行政执法人员的数量; (2)监管执法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数量、分布、生产规模及其安全生产状况; (3)道路交通状况、执法车辆和技术装备配备情况;(4)执法经费情况; (5)重点检查的地区、领域、行业和生产经营单位等事项;(6)影响执法计划执行的其他因素。 9.安全监管执法机关编制执法计划,应当测算本机关总法定工作日、执法检查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及非执法工作日。 2 (1)总法定工作日,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日和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总数的乘积。纳入计算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的比例,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60%,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70%,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80%;授权、委托开展行政执法的组织或者机构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90%。 (2)执法检查工作日,是指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工作日。其数额,为总法定工作日减去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所剩余的工作日。 执法检查工作日包括计划检查工作日、非计划检查工作日。计划检查工作日,是指对重点单位开展重点检查、对其他单位开展一般检查的工作日。 非计划检查工作日,是指为调查核实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参与有关部门执法、完成上级交办的临时性执法任务预计所占用的工作日。 (3)其他执法工作日,是指下列工作预计所占用的工作日:实施行政许可; 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核查、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等事项; 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其他执法工作。 (3)非执法工作日,是指下列工作预计所占用的工作日:机关值班; 3 学习、培训、考核、会议;病假、事假; 调研、检查、指导下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工作;公务员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参加党群活动;其他非执法工作。 非计划检查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按照前3个年度的平均值测算。 10.上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对下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所负责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 三、执法计划的内容 11.执法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2)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总法定工作日、执法检查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 (3)重点检查:重点单位范围、数量、行业领域;在执法计划中的占比;检查频次;时间安排;其他事项。(4)一般检查: 一般检查单位数量、行业领域; 4 在执法计划中的占比;时间安排; 以随机抽查方式实施一般检查的相关情况;其他事项。 (5)关于其他执法工作、非执法工作及各类工作日测算的简要说明。 重点单位的范围、数量、名称及其所属行业领域作为执法计划的附件。 12.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的计划检查,应当以重点检查为主,合理确定重点检查、一般检查的比例。重点检查比例一般不低于60%,一般检查比例一般不超过40%。 重点检查是指对重点单位(以规模以上企业为主,下同)实施的监督检查。一般检查是指对重点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 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的,纳入执法计划的一般检查安排并注明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名称。 执法计划应当列出重点单位的范围、数量、名称及其所属行业领域,并明确具体的监督检查频次。执法计划应当列出实施一般检查的单位范围、数量及其所属行业领域。 13.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应当主要以随机抽查的方式实施一般检查,做到随机抽取被监督检查单位、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并依法公开监督检查结果。受监督检查人员的数量、专业能力等限制难以随机选派的,应当随机抽取被检查单位。 5 14.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将下列生产经营单位纳入执法计划的重点单位: (1)安全生产风险或者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较高的单位: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在大型工矿单位、大型水源地、重要铁路和公路、水产基地和大型居民区上游的尾矿库,高压高含硫石油天然气开采单位;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烟花爆竹生产、批发单位; 金属冶炼单位; 存在放射性、高危粉尘、高毒作业以及其他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单位; 纳入执法计划的其他单位。 (2)近三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群发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单位; (3)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严重超标的单位; (4)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管理的单位(不包括因吊销许可证、关闭等纳入不良记录管理的单位)。 15.执法计划应当明确对重点单位的检查频次: (1)对安全生产风险和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较高的单位,一般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2)对近三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群发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单位,或者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 6 录管理的有关单位,一般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3)对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严重超标的单位,在其整改期间,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监督检查的频次。 16.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监督检查重点事项的规定,结合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季节性、时段性特点,有针对性地确定一项或者多项监督检查事项,按规定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并经本机关或者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四、编制程序 17.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应当指定一个内设机构专门负责编制执法计划。各内设执法机构根据其职责提出具体执法计划,由负责编制执法计划的机构统一审核编制。 负责编制执法计划的机构应当充分收集相关资料,广泛听取本机关其他内设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18.市、县两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初步拟订执法计划后,应当分别抄报省、市两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征求意见。省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制定执法计划时,应当听取市、县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的意见。 1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编制的执法计划,应当经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执法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 7 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根据授权或者委托开展行政执法的组织或者机构编制的执法计划,应当经本组织或者机构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于每年3月31日前报授权、委托的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20.执法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在30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履行报批和备案手续。 上述重大调整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对执法计划的重点检查作出重大调整的;(2)监督检查单位的数量增减幅度超过计划20%以上;(3)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和编制执法计划的安全监管执法机关认为需要报批的其他情形。 执法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同时核定相应的工作量。 21.执法计划进行部分调整或者变更的,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制作有关文件,以存档备查。 五、附则 22.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2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8 第二篇: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21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_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编制工作,现将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21年12月27日 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编制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全面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编制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以下简称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适用本办法。 有关安全监管部门所属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执法总队、支队、大队等,以下统称专门执法机构),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纳入本部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统一编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以下简称监督检查),是指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现场处理、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措施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安全监管部门编制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应当相互衔接,避免在监督检查对象、内容和时间上重复或者监督检查缺位。 第五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经过批准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编制原则与考量因素 第六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统筹兼顾、分类分级、突出重点、提高效能、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第七条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行政执法人员的数量和能力; (二)本部门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数量、分布、生产规模及其安全生产状况; (三)重点检查的行业领域及生产经营单位状况; (四)道路交通状况以及执法车辆、技术装备配备和执法经费情况; (五)影响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执行的其他因素。第八条安全监管部门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应当测算本部门总法定工作日、监督检查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及非执法工作日。 (一)总法定工作日,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日和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总数的乘积。纳入计算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的比例,省级安全监管部门(不含其专门执法机构,下同)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60%,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70%,县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80%;专门执法机构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90%。 (二)监督检查工作日,是指安全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的工作日。其数额为总法定工作日减去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所剩余的工作日。 监督检查工作日包括重点检查工作日、一般检查工作日。 1.重点检查工作日,是指对重点检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所需要占用的工作日。 2.一般检查工作日,是指对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所需要占用的工作日。 (三)其他执法工作日,是指下列工作预计所占用的工作日: 1.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2.实施行政许可; 3.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4.调查核实安全生产投诉举报; 5.参加有关部门联合执法; 6.办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登记、备案; 7.开展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8.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9.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 10.完成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安排的执法工作任务。 (四)非执法工作日,是指下列工作和事项预计所占用的工作日: 1.机关值班; 2.学习、培训、考核、会议; 3.检查指导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工作; 4.参加党群活动; 5.病假、事假; 6.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 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按照前3个年度的平均值测算。 第三章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内容 第九条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包括重点检查、一般检查两个部分的安排,以重点检查为主。重点检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60%。 第十条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二)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总法定工作日、监督检查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 (三)重点检查安排: 1.重点检查单位范围、数量、名称、行业领域; 2.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的占比; 3.对有关重点检查单位的计划检查次数; 4.时间安排; 5.其他事项。 (四)一般检查安排: 1.一般检查单位范围、数量、行业领域; 2.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的占比; 3.时间安排; 4.其他事项。 (五)总法定工作日、监督检查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测算的说明。 第十一条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的重点检查安排,应当明确重点检查单位的范围、数量、名称及其所属行业领域以及计划检查次数。 重点检查单位范围如下: (一)安全生产风险或者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场或者排土场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建设在大型工矿生产经营单位、大型水源地、重要铁路和公路、水产基地和大型居民区等重要生产生活设施上游的尾矿库,高压高含硫石油天然气开采生产经营单位; 2.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 3.烟花爆竹生产、批发单位; 4.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 5.涉爆粉尘生产经营单位; 6.存在高危粉尘、高毒作业、放射性作业以及其他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 7.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近三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群发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三)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 (四)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五)发现存在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严重超标的生产经营单位; (六)试生产或者复工复产的生产经营单位; (七)其他应当纳入重点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对重点检查单位的检查频次如下: (一)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重点检查单位,一般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二)对前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重点检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监督检查的频次。 安全监管部门承担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应当参照本条第二款关于重点检查单位范围的规定,将存在安全生产风险或者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较高等情形的煤矿纳入重点检查单位。 第十二条根据本部门执法力量难以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重点检查单位实现监督检查全覆盖的,应当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作出说明,明确实现监督检查全覆盖所需要的年度,并在相关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作出合理安排。 对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执行过程中新发现的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对其开展监督检查,或者纳入下一个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重点检查安排。 第十三条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的一般检查安排,应当明确一般检查单位的范围、数量及其所属行业领域。 一般检查单位范围如下: (一)本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 (三)其他应当纳入一般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第十四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随机选取被检查单位、随机确定监督检查人员),实施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一般检查,因监督检查人员数量、专业等限制难以实施“双随机”抽查的,应当随机选取被检查单位;实施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重点检查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随机确定监督检查人员。 第四章编制程序 第十五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指定一个内设机构负责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各内设执法机构、专门执法机构根据其职责提出具体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由负责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机构统一审核编制。 第十六条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初步拟订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后,应当分别抄报省级、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征求意见。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时,应当听取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七条安全监管部门编制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应当经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经批准后,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报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报批、备案时,应当一并报送上一个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及相关数据。 第十八条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批准后,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有关工作部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治理,需对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在30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履行报批和备案手续。 上述重大调整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重点检查单位的数量减少幅度超过计划10%,或者重点检查单位的范围作出变更的; (二)监督检查单位的数量减少幅度超过计划20%的; (三)其他需要报批的情形。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同时核定相应的工作量。 第十九条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部分调整或者变更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制作有关文件,以存档备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根据有关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或者根据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委托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具有行政处罚等权限)的组织或者机构,参照本办法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委托的安全监管部门批准,并于每年3月底前报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编制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21年10月29日印发的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篇。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计划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计划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责任,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切实做好全市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确保2021年全市安全生产各项目标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的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2021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计划,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紧紧围绕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总体部署,继续深入开展“有计划、全覆盖、规范化”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督促安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增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通过编制年度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计划,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执法工作,推动全市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促进企业本质安全;通过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营造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良好氛围;通过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坚决杜绝较大以上事故,减少一般事故,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创建“平安资兴”推动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安全保障。 (二)主要任务。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深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持续抓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大力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更加浓郁的安全生产氛围;着力加强安全基础工作,提高本质安全水平;不断强化“党委高度重视、政府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参与”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三、执法范围和执法检查重点 (一)执法范围 依法对本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工商贸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开展执法检查(具体名单见附件1)。 (二)执法检查重点事项 1.全面检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第八条规定的十九项重点内容; 2.国发 第四篇:(安监总政法2021183号)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 编制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21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_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年度执法计划的编制工作,根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制定了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 一、总则 1.为规范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的编制工作,科学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授权、委托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组织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执法机关)编制年度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以下简称执法计划),适用本办法。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编制的执法计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或安委会,下同)批准,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根据授权或者委托开展行政执法的组织或者机构编制的执法计划,应当报授权、委托的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4.各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编制的执法计划应当相互衔接,避免在监管对象、内容和时间上重复或者脱节。 5.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应当按照经过批准的执法计划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二、编制原则与考量因素 6.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应当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量力而行、提高效能的原则,编制执法计划。 7.安全监管执法机关编制执法计划,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行政执法人员的数量; (2)负责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数量、分布、生产规模及其安全生产状况; (3)道路交通状况、执法车辆和技术装备配备情况; (4)必需的工作经费; (5)重点监督检查的地区、领域、行业和企业等事项; (6)影响执法计划执行的其他因素。 8.安全监管执法机关编制执法计划,应当测算本机关总法定工作日、执法检查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和非执法工作日。 总法定工作日,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日和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总数的乘积。纳入计算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的比例,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60%,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70%,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80%;授权、委托开展行政执法的组织或者机构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90%。 执法检查工作日,是指安全监管执法机关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对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执法检查活动的工作日,其数额为总法定工作日减去其他执法工作日和非执法工作日所剩余的工作日。 其他执法工作日,是指下列工作预计所占用的工作日: (1)实施行政许可; (2)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3)安全生产举报查处; (4)参与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上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组织的安全生产执法行动; (5)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的受理、登记建档、跟踪监控、督促整改等; (6)有关报告、制度、安全措施的备案; (7)开展机动执法; (8)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 (9)上级安全监管机关安排的工作任务。 非执法工作日,是指下列工作预计所占用的工作日: (1)机关值班; (2)学习、培训、考核、会议; (3)病假、事假; (4)检查指导下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工作; (5)公务员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 (6)参加党群活动。 其他行政执法工作日、非行政执法工作日,按照本机关前3年实际统计平均数测算。 9.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执法检查工作日确定本年度需要开展执法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和次数。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对直接监管的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覆盖1次;其他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两年至少覆盖1次。 执法检查应当符合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参加的规定。 10.除负责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外,安全监管执法机关还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对下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所负责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 三、执法计划的内容 11.执法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2)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执法工作日测算; (3)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 (4)执法检查; (5)行政许可; (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7)综合监管事项; (8)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9)其他有关事项。 12.主要任务应当根据国家、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的安全生产工作总体部署,结合本区域安全生产特点确定,包括执法检查、专项整治、打击非法违法、法制宣传等。 13.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列出名称,并作为执法计划的附录。涉及中央企业的,应当列出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下属企业名称。 14.执法检查除包括检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外,应当列出本年度执法检查的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和重点事项。列为重点单位的,应当明确执法检查的次数及检查时间。 15.行政许可应当包括行政许可的种类、实施行政许可的内设机构名称和负责人等。 1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应当包括安全生产万里行、安全生产月等重点宣传事项以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安排、重点内容等。 17.执法计划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并落实到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各内设机构及负责人。 18.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根据执法计划的要求编制具体的现场检查方案。 现场检查方案应当明确检查的区域、内容、重点及方式等。 四、编制程序 19.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应当指定一个内设机构专门负责编制执法计划。各内设执法机构根据其职责提出具体执法计划,由负责编制执法计划的机构统一审核编制。 负责编制执法计划的机构应当充分收集相关资料,广泛听取本机关其他内设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20.市、县两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初步拟订执法计划后,应当分别抄报省、市两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征求意见。省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制定执法计划时,应当听取市、县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的意见。 2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编制的执法计划,应当经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于1月份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执法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授权或者委托开展行政执法的组织或者机构编制的执法计划,应当经本组织或者机构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报授权、委托的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22.执法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履行报批和备案手续。 上述重大调整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对执法检查的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和重点事项作出变更; (2)执法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增减幅度超过原计划的20%以上; (3)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和编制执法计划的安全监管执法机关认为需要报批的其他情形。 执法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同时核定相应的工作量。 23.执法计划进行部分调整或者变更的,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制作有关文件,以存档备查。 五、其他 2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2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执法工作计划,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篇:生产作业计划编制与考核管理办法生产作业计划编制与考核管理办法 为确保生产任务在受控状态下按时按期完成任务,提高生产控制的综合管理能力,生产处根据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作业计划的编制与考核管理办法。 本标准由生产处归口管理,负责组织和实施。 一、生产计划的编制 1、生产处接到销售部门下达的市场销售计划后,生产处根据计划及预测计划,编制生产作业计划。 2、编制生产计划的内容。包括产品计划、工艺装备计划和设备保养计划,明确品种、数量、规格、产值、入库日期。 3、生产作业计划编制完成后,上报企管办审核、批准,然后分解计划到车间、工段。 4、车间接到生产处下达的生产作业计划有异议及看法,可在当日向生产处提出。如无异议要根据车间设备及实际情况进行分解到工段及操作工人,并明确任务完成的时间和日期,并向生产处汇报落实计划的分解情况。 5、销售急需的计划外产品,可编制临时计划优先安排。 二、考核内容: 1、按时检查月计划、旬计划完成情况,查数量、质量、查影响生产的因素。对当月计划质量数量完成不成任务的、又无特殊原因影响的,给予车间负责人一定的经济处罚;对连续二个月完不成任务的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还需行政处罚;对连续三个月完不成任务的单位负责人,要予以调离岗位。 2、每月进行一次工装设备精度验证,查原始记录、查落实情况(由后方车间落实)。 3、各类报表是否真实,是否按时上报。迟交处罚。表格迟交一天罚款20元;迟2天罚款50元;多次迟交者调离工作岗位。 4、文明生产、设备保养每周检查奖罚分明,机台设备检查一次不合格罚款10元,情况严重的罚款50元。 5、多方论证小组应针对产品的质量、成本、生产率制定持续改进的方案,各车间负责落实相应方案,生产处负责跟踪检查其落实情况。 6、与各部门的横向协调工作的主动性。 第 27 页 共 2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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