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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教育管理办法(四).doc

    • 资源ID:45937236       资源大小:21KB        全文页数: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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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教育管理办法(四).doc

    民办教育管理办法 临淄区教育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民办学校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淄教职字19979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设立民办学校的基本条件 1、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2、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设置标准执行。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的校园、独立的师资和独立的财务,教育教学设施满足办学要求,已批准办学的学校,2021年新学期开始全部达到四独立要求。民办短期培训学校的校舍、师资、设备等要满足教育教学需要。 3、民办学校属租赁校舍的要有五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4、民办学校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发展规划。 5、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并向审批机关交纳开办注册保障资金,初中、小学、幼儿园、培训学校分别为30万元、20万元、5万元、2万元。已批准办学的学校,保障金三年内分三次交清,新批的学校,一次性交清。 6、民办学校的校长必须热爱教育事业,品行端正,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从事相应层次学校管理工作原则上应不少于五年。聘有合格的专职教师和管理人员,其中,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的专职教师应具有教师资格证书。 二、民办学校的审批 (一)审批程序 1、具备办学条件的,举办者可直接正式申请设立民办学校,并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主要材料:(1)申请办学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1(2)举办者、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3)学校资产、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4)属联合办学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协议要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利益分配原则和权利、义务等。(5)校舍租赁的要有租赁合同书。(6)学校章程,主要规定以下方面的事项:学校的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学校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及任期、议事规则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学校章程的修改程序等。 2、对申请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申办学校的全部材料、办学地点、办学设施、师资状况等情况进行全面评审,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二)审批权限 1、举办实施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初中教育的,由区教育局审核,经区政府同意后审批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2、举办实施高中教育的,由区教育局审核,经区政府同意后,报市教育局审批。 3、举办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艺术教育等培训的,由区教育局审批。 4、举办实施体育、建设、卫生、财经、法律等培训的,经有关业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区教育局审批。 5、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的,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并抄送区教育局备案。 (三)审批原则 1、为了让学生接受高质量教育,举办实施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初中教育、高中教育的,根据全区教育发展规划进行统筹安排,拟设学校必须四独立,管理力量、师资力量、教学设施等办学条件要达到国办同类学校标准。 2、举办短期培训的,根据同类培训学校设置实际以及办学条件进行统筹安排。 (四)其他手续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凭办学许可证到公安局刻制印章,到民政局办理法人资格证,到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 三、民办学校的管理 临淄区境内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要自觉接受临淄区民办教育管理、审批委员会的统一管理。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实行职能科室分工负责制。职教科负责培训类、学历教育类民办学校的审批材料受理、变更、广告管理、日常监督及专项检查等有关工作;幼教科负责学前教育类民办学校的审批材料受理、变更、广告管理、日常监督及专项检查等有关工作;计财科、审计科负责民办学校的财务管理与审计;普教科负责民办学历学校的招生计划安排、学生管理和学籍管理等;政工科负责民办学校的教职工队伍管理;教研室负责民办学历教育学校的教学管理;技术科负责民办学历教育学校的实验仪器设备的配备与实验教学等;安全办负责民办学校的安全工作;督导室负责研究制定民办学校督导评估标准,定期组织对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1、教育教学管理 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但教育教学活动应当达到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标准,其所选用的教材与当地同类教育用书相同,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自觉接受区教研室的指导,参加教研室组织的教研活动和教学活动。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开展培训活动,做到保教保会。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必须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管理。 2、人事管理 人事管理实行校长和行政负责人及教师到教育局备案制度。(1)校长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2)民办学校的师资必须独立。学校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期一年以上的聘任合同,招用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聘请外教,按照淄教组字202142号关于加强外 3籍教师聘用、管理工作的意见执行。 (3)民办学校应当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不断提高教师业务水平。 3、招生广告管理 (1)民办学校通过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所作的各类招生广告及印发的宣传材料,都必须经过审批机关审批并备案。 (2)申报招生广告,须到区教育局申领山东省招生广告审批表,填好一式四份,由区教育局审查后,到市教育局审批。 (3)招生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清晰、明白,符合上级有关政策法规,不得做不负责任的许诺,不得出现“唯一”、“最”、无证实的“第一”等字样,更不得作带有欺骗性和诱惑性的失实宣传。招生广告一经审定,内容不得随意改动,并应按照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4、财务管理 (1)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专职财务人员,规范会计账簿,做到账证相符、账目清楚,开支合理。学校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出具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同时报区教育局。 (2)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学校严格按收费许可证规定的项目范围及标准收费,不得跨年度收费,不得向学生及家长超收、乱收收费许可之外的建校费、教育储备金等费用,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3)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4)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5)出资人根据民办学校章程的规定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报。 4(6)学生中途退学,学校除扣除其在校时间的费用外,其余退回学生。 (7)国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必须执行区教育局关于加强“国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财务管理的意见。 5、学籍管理 (1)民办学校应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学籍档案专人管理且管理规范。(2)短期培训学校,每期学员报名结束10日内,由学校填写淄博市民办学校学员花名册,报审批机关备案;结业时持学员花名册、结业证书到审批机关验印,发给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的结业证书或劳动部门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3)学历教育学校招生实行审批制度,所招新生要及时到区教育局注册备案,学生毕业时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由教育行政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毕业证书。 四、变更与终止 1、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名称、层次、类别以及办学场所的,须由举办者提出申请,报审批机关核准。 2、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区教育局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3、民办学校终止时,应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债务由举办者自负。所欠教师工资和安置学生所需的费用,从所交纳的办学注册保障金中支付,保障金不足的,举办者支付不足部分,保障金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给举办者。 4、终止的民办学校,依法办理注销办学许可证、印章、法人资格登记、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 五、督导检查与奖励处罚 区教育局对民办学校实行年检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督导检查制度,年检结果向社会公示。对在督导检查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合格单位责令停止招生并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管理混乱以及违规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限期整改、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临淄区民办教育管理、评审委员会名单 二00四年十月 临淄区民办教育管理、评审委员会名单 主任:副主任:成员:李乐选朱于敬 张成刚李安亮徐兴明贾锡芹耿佃春 董锦国邵春欣郑春福胡波徐广福 王丛本崔爱玲于宪章陈金亭张明 第 8 页 共 8 页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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