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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社相关金融管理法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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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社相关金融管理法规.docx

    信誉社相关金融法规改革信誉合作社理体制的2?集体信誉合作社贷款呆帐处理?的5人民经济审讯庭信誉合作社责任财产范围问题的答复7信誉社违犯规定手续退汇给别人造成损失应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8(1) 城信誉合作社9城信誉合作社理规定9城信誉合作社理12?城信誉合作社结合社理规定?的21?城信誉合作社结合社理?的26中国人民银行?城信誉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理暂行?的332农村信誉合作社38农村信誉合作社机构理暂行38?农村信誉合作社理规定?和?农村信誉合作社级结合社理规定?的 1997-9-1544农村信誉合作社理暂行规定 1990-10-1254农村信誉社自治区、直辖结合社理暂行规定57农村信誉社以为统一法人工作的指导65?农村商业银行理暂行规定?和?农村合作银行理暂行规定?的68?农村信誉合作社章程范本?和?农村信誉合作社级结合社章程范本?的 1997-11-1177?农村信誉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理指导?的2000-1-2487农村信誉合作社农户小额信誉贷款理指导 2001-12-10农村信誉合作社财务理施行 1993-9-1791农村信誉合作社财务理 1992-1-6106?农村信誉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理暂行?的 1997-11-24116农村信誉社几个税收、财务问题处理规定的 1992-9-3120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进一步做好农村信誉合作社改革整顿理工作的1998-12-2121?农村信誉合作社贷款呆帐核销暂行规定?的 1996-12-9123中国人民银行加强对农村信誉社监有关问题的126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调整农村信誉社应收利息核算的 2001-1-1129中国人民银行、农村信誉社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业务的理规定 1998-5-29133改革信誉合作社理体制的批转中国农业银行改革信誉合作社理体制的的一九八四年八月六日同意中国农业银行?改革信誉合作社理体制的?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为了适应当前农村经济开展的需要 促进商品消费的开展 信誉合作社理体制必须抓紧进展改革。要通过改革恢复和加强信誉合作社组织上的性、 理上的性、经营上的灵敏性在方针、政策指导下实行经营、核算、自负盈亏充分发挥借贷的作用。各级人民要加强对这项改革的指导注意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把信誉社真正办成性的合作金融组织。 信誉合作社经营的是货币信贷业务 货币流通需要全国统一调节信贷收支需要全国统一平衡。因此信誉社改革要非常慎重符合宏观经济的要求。农业银行要加强对信誉社的指导 不宜改变信誉社的隶属关系。任何和个人都不得平调信誉社资金、财产不得强其发放贷款和以维护信誉社的经营自主权保证农村信贷活动沿着正确的轨道开展。改革信誉合作社理体制的我国农村信誉合作社 以下简称信誉社 自创立以来在各个不同时均发挥了重要作用。的十一届三中以来随着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消费和流通规模的扩大给农村金融工作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但是多年来由于信誉社在人事、业务、财务等方面逐步向银行看齐实际走上了“官办道路同农民的关系日渐疏远。为农业消费效劳、为农民生活效劳的观点日渐淡薄逐渐失去了合作金融组织的优越性不能适应农村商品经济开展的需要 。一九八年八月财经指导小组讨银行工作时指出:“把信誉社下放给公社办不对搞成官办的也不对这都不是把信誉社办成真正集体的金融组织。信誉社应该在银行的指导下实行核算自负盈亏。它要办得灵敏一些不一定受银行一套规定约束要起借贷的作用。假设把农村信誉社搞活了供销社搞活了农业责任制搞活了三者一配套社员的家庭副业也就搞活了这将大大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开展。农业银行根据上述精 屡次研究了信誉社的理体制改革问题。一九八三年在八千七百五十五个信誉社中进展了改革试点以恢复和加强信誉社组织上的性、理上的性和经营上的灵敏性。 经过改革业务开始活了存贷款多了贷款回收也多了资金周转加快较好地发挥了借贷作用。为了进一步贯彻要把信誉社“真正办成性的合作金融组织的精根据前一段改革试点经历拟从以下几个方面进展改革:一、 恢复信誉社合作金融的性质。信誉社要恢复和加强组织上的性、理上的性变“官办为“民办。要积极吸收农民入股增强根底壮大资金力量把信誉社和农民的经济利益严联络起来。农村个人和集体经济均可入股但要贯彻自愿原那么有入股和退股。信誉社实行保息分红制度无盈亏都按一年定储蓄存款利率付息;如有盈余还可以照章分红。信誉社业务在同等条件下对入股社员贷款可以优先利率可以优惠。信誉社实行理。 对指导干部 由任命制改为选举制。理事、监事由社员选举产生;理事会正副主任即信誉社主任、副主任正副主任 分别由理事、监事推选报联社批准。理事会、正副主任如落选可在原信誉社做详细工作但不要“易地为官。信誉社的机构体制、业务方案、分配制度、人事制度、利率浮动等重大问题都要经过理事会或社员讨。改革信誉社劳动分配制度 。 一九八二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正式职工、经济待遇原那么上不变。对新增职工实行合同制可进可出。在信誉社要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经营责任制抑制分配上的平均。可以固定工资和浮开工资相结合也可以实行根本工资加奖励等贯彻奖勤罚懒的原那么。二、 加强信誉社经营上的灵敏性。信誉社组织的资金要优先用于农村。存款除按规定比例向农业银行交提存准备金外其余资金信誉社有权按照信贷政策充分运用多存可以多贷。在信誉社之间可通过联社调剂资金余缺有余时可存入农业银行。农业银行和信誉社要有合理分工并允许有某些业务穿插。信誉社发放贷款 要贯彻以承包户、专业户重点户为主以农业消费为主和以流动资金为主的方针在保证农业贷款需要的前提下 可以经营农业工商信贷业务。但凡法、政策允许消费和经营的工程能实现预经济效益保证按归还贷款的信誉社都可以贷款支持。信誉社要积极推行信贷合同制度通过信贷活动把方案与农户、经营的消费经营活动联络起来。信誉社的机构设置、组织形式、工作等都必须面向农村方便有利于消费和经营。农业银行对信誉社的业务活动 除依法理外 主要是用经济进展理。农业银行不给信誉社下达指性业务指标除交提存准备金外不规定转存款任务。信誉社向农业银行存款或贷款都是业务往来关系。要尽快制订?农村信誉合作社理?以便依法理。三、 信誉社实行浮动利率。当前统一按农业银行利率贷款的已不适应农村商品经济开展的新形势必须允许信誉社实行浮动利率。放款利率可在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根底上本着接近利率的原那么根据贷款工程的社会效益、利润大小、归还才能、信誉好坏等上下进展浮动。四、 实行经营、核算、自负盈亏。要逐步取消农业银行对信誉社的亏损补贴。凡经营性亏损由信誉社负责农业银行不补贴。今后农业银行对信誉社只在以下两种情况下进展补贴:一是银行规定要信誉社办的低利贷款或高利存款;二是对贫困地区的亏损信誉社在联社调剂有困难时可在一定年限内实行“亏损包干减亏分成定额拨补的。信誉社必须积极开展存贷业务 增加收益扭亏增盈不能靠向银行借款来发放贷款赚取利息。要按照“节省办社的要求制定财务开支方案经理事会或社员讨报联社批准后执行。对节约开支有显著成绩的应给予表扬和奖励。信誉社设置机构增加人员既要根据农村经济开展的需要又要符合经济核算的原那么。不能用行政的按行政区划设立机构增加人员。五、 建立信誉合作社的联社。联社是各个基层信誉社组织起来的结合组织。建立联社后各个基层信誉社仍然是经营、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联社指导人 要召开全信誉社选举产生。联社要在农业银行支行指导下进展工作日常详细工作由支行信誉合作股负责。其主要任务是:一在全范围内调剂信誉社的资金余缺; 二 从信誉社利润中提取一定数量的互助用于调剂盈亏;三统筹解决职工退职退休经费;四组织经历交流和信息交流;五理职工培训教育工作;六综合并考核信誉社各项方案执行情况;七检查信誉社执行方针、政策的情况。六、 农业银行要加强对信誉社的指导。改革信誉社的理体制不是要信誉社和银行脱钩。农业银行对信誉社要实行政策上指导、业务上指导把信誉社业务搞得更好。农业银行要在以下方面加强对信誉社的政策指导和业务指导:一正确贯彻执行农村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二审核信誉社的业务方案;三核定信誉社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幅度;四做好对信誉社干部考察和思想工作。信誉社是经营货币信誉业务的合作金融组织 不同于商业企业、 基层供销社。货币流通和信贷资金运动应城乡贯穿需要全国统一调剂统一平衡。存款和贷款要形成一定时的债权、债务关系既要维护贷款自主权又要维护存款人的权益。这些特点了信誉社必须在银行指导下实行经营、核算、自负盈亏不宜归属于地方行政部门或其它经济组织。任何和个人都不得平调信誉社的资金和财产 不得强其贷款和。 以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执行。返回 失效日】公布】 时效性】有效正文】 各、自治区、直辖不发各方案单列: 我年制定下发的?集体信誉合作社建立贷款呆帐准备金的暂行规定?执行以来对于促进集体信誉合作社加强对各项贷款的理进步贷款的经济效益减少贷款风险准确核算盈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化和经济情况的开展变化有些条文已不适应应当修订。经调查研究、征求各方面并与有关部门协商在我年制定下发的?暂行规定?根底上制定了?集体信誉合作社贷款呆帐处理?。现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集体信誉合作社贷款呆帐处理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体信誉合作社的信贷资金理减少贷款风险进步贷款的经济效益准确核算盈亏特制定本。 第二条 本适用于集体所有制的农村信誉合作社、城信誉合作社、核算的信誉合作联社以及其他集体所有制的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信誉社。 第三条 呆帐准备金的提取(一) 信誉社按本规定建立的呆帐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本第六条所列原因造成的贷款呆帐损失。(二) 信誉社呆帐准备金按规定范围的贷款年末余额的在年末以人民币计算提取。(三) 信誉社当年提取的呆帐准备金扣除经批准处理的呆帐损失后的余额结转下年度使用。历年结转的准备金累计余额占年末贷款余额的比例农村信誉社为其他信誉社为。当准备金累计余额接近比例限额时按其差额在的比例范围内补提。 第四条 以下贷款不得提取呆帐准备金: 一内安排的拨改贷; 二地方人民和企业主部门委托的专项贷款; 三以各种财产包括各种商品、有价作抵押的贷款; 四金融机构之间的互相拆借贷款。 第五条 呆帐准备金的理(一) 提取的呆帐准备金要专户理。经核实符合本第六条的贷款损失准予处理。(二) 呆帐准备金的累计余额占年末贷款余额的比例要严格按规定加以控制缺乏限额部可按照本第三条计算补提呆帐准备金。(三) 已处理呆帐在以后年度收回的应冲回呆帐准备金。(四) 提取的呆帐准备金在当年的“营业外支出科目中专项列支。 第六条 信誉社发放贷款实行有借有还的原那么任何和个人不得任意免除借款人的还款义务。以下情况不能收回的贷款可列为呆帐:(一) 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或被撤销、解散依法进展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二) 借款人亡绝户或按照?民法通那么?的规定宣告失踪或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三) 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宏大且不能获得补偿确实无力归还的部或全部贷款或者以赔偿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四) 借款人触犯刑律受到依法制裁处理的财产缺乏归还所借贷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确认再无法收回的所欠贷款; 五年底以前形成确实实无法落实到户集体经济又确实无力归还的集体农业贷款; 六经批准核销的逾贷款。 第七条 借款人或者借款担保人有经济归还才能但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按归还的贷款不得列作呆帐信誉社应积极负责追回。因信誉社工作人员渎职或其他行为造成贷款无法收回的不得列作呆帐应由个人承担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八条 信誉社呆帐损失的处理必须严格按以下规定:(一) 当年发生的呆帐损失按企业户数为下同每户在万元含万元以上的由主银行总行根据分行与同级税务的审查批准处理并送备案。(二) 当年发生的呆帐损失每户在万元以下的审批权限由各分行商同级税务按上款的原那么确定。(三) 发生的外汇贷款呆帐损失按规定权限报经批准处理后再购置外汇额度如有差价损失可列入当年损益并在中单独列报。(四) 当年审批处理的呆帐损失在呆帐准备金中列支并在中单独列报。 第九条 信誉社处理贷款呆帐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即:信誉社在申请处理呆帐损失时应填报“处理呆帐损失申请表并附详细说明按规定的处理权限逐级上报审查。上级部门接到“处理呆帐损失申请表要严格审查并签署对符合条件、确凿、材料齐全的贷款损失可作为呆帐并按权限分别处理。 第十条 各级税务部门要配合信誉社主部门加强对呆帐准备金的提取、理和使用情况的监视检查。对信誉社申报的贷款呆帐各、自治区、直辖、方案单列要进展抽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防止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信誉社年底前提存的呆帐准备金可用于处理本施行前的呆帐损失其呆帐准备金余额可按本第五条、第三条的规定处理;已到达或超过限额的其超过部在年度的财务前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以后年度按差额部计算提取呆帐准备金。 第十二条 本由负责解释。信誉社主银行总行可按照本制定详细施行并送备案。 第十三条 本于年度起执行。以前执行的有关规定凡与本有抵触的一律改按本执行。年的?集体信誉合作社建立贷款呆帐准备金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返回 人民经济审讯庭信誉合作社责任财产范围问题的答复 1991年6月17日人民广东高级人民:你院粤法执请字19907和19911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农村信誉合作社是集体所有制的合作金融组织是自主经营、核算、自负盈亏的集体企业法人。按照民法通那么第四十八条之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在信誉合作社作为被执行人时责任财产的范围只限于属于企业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其所有的财产如企业、公民个人在信誉社的存款不得作为执行标的。返回 信誉社违犯规定手续退汇给别人造成损失应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 1988年10月18日法湖北高级人民:你院鄂法1988经字第25收悉。信誉社违犯?中国人民银行结算?退汇造成损失是否应当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并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1985年12月12日湖北农牧工商结合电汇92000元货款给湖北建始高店子镇收购站。后因该收购站无货可供双方于1986年1月3日到花园乡信誉社了汇款手续信誉社收取了汇费结算了全部货款利息发出了盖有信誉社公章和其负责人私章的“收购站退汇湖北农牧工商结合货款9203670元的汇款证明该证明由结合带回武汉。同年1月4日收购站单独到花园乡信誉社要求撤销汇款信誉社负责人在未收回原汇款证明的情况下撤销了汇款收购站即将该款项支解使结合蒙受了经济损失。花园乡信誉社违犯?中国人民银行结算?第十条第七项“汇款对汇出款项要求退汇时应备正式件携带原汇款回单向汇出行申请退汇的规定不仅没有将货款及时汇给收款人反而在未收回自己出具的汇款证明、申请人手续不全的情况下了退汇手续从而给收款人结合造成了经济损失。根据?民法通那么?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将信誉社作为诉讼当事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此复1988年10月18日返回 (1) 城信誉合作社失效日】公布】 中国人民建立银行时效性】有效 中国人民银行各、自治区、直辖分行方案单列城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南京、成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立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 根据?银行理暂行?的规定为加强对城信誉合作社的理促进其安康开展特对?城信誉合作社理暂行规定?做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现重新公布?城信誉合作社理规定?请遵照执行。现将有关问题如下:一、 城信誉合作社限在大、中城设立但在有条件、经济兴隆的亦可设立少数机构进展试点。详细要求由、自治区、直辖分行确定。对过去城设立的城信誉合作社由人民银行级分行按照?城信誉合作社理规定?进展整顿。二、 城信誉合作社联社问题目前各、自治区、直辖可选择一至二个有条件的进展试点。试办城信誉合作社联社应由、自治区、直辖分行审核报总行批准。三、 已建城信誉合作社的资本金问题鉴于目前信誉社尚属初建阶段可将股金与积累连同计算仍达不到要求的请各地分行根据实际情况限补足。四、 ?城信誉合作社理暂行规定?发布前工商银行组建的城信誉合作社和?暂行规定?发布后组建的一律由人民银行指导和理在那里如何缴存存款准备金由当地人民银行。城信誉社联社一律在当地人民银行并直接向当地人民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五、 城信誉合作社与人民银行的资金往来其利率按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联行利率执行;城信誉合作社与专业银行的资金往来其利率按专业银行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联行利率掌握。六、 城信誉合作社的异地通汇问题提倡信誉社找代理行或通过与异地信誉社签订协议的解决异地通汇问题有条件的地方亦可参加辖联行。附件:城信誉合作社理规定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根据?银行理暂行?的规定为加强对城信誉合作社的理保证其安康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信誉合作社以下简称城信誉社是城集体金融组织是为城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城居民效劳的金融企业。 第三条 城信誉社必须实行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理办成具有法人地位的的经济实体不得作为银行或其他任何部门的附属机构。 第四条 城信誉社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的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其业务活动应以开展经济、稳定货币、进步社会经济效益为目的。 第五条 城信誉社受中国人民银行指导、理、协调、监视和稽核。第二章 机 构 理 第六条 城信誉社主要设在大、中城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七条 申请建立城信誉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确属经济开展需要具有同其规模相适应的业务量; 二、最少具有万元人民币的实收货币资本金; 三、有懂得金融业务的合格理人员; 四、符合经济核算原那么; 五、具有完备的组织章程; 六、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第八条 申请建立城信誉社必须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以下资料:一、 设立城信誉社的申请;二、 上一级主部门审查书;三、 组织章程其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企业性质、经营宗旨、注册资本数额、业务范围和种类、组织形式、经营理、固定营业等事项;四、 由有权部门出具的验资证明;五、 机构指导人员和;六、 中国人民银行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 设立城信誉社由当地人民银行审核报中国人民银行、自治区、直辖、方案单列城分行批准颁发?经营金融业务容许证?并凭容许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理部门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非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银行不予工商行政理部门不予登记注册。 第十条 城信誉社的撤并需提早天报经人民银行、自治区、直辖、方案单列城分行批准。撤销要注销手续缴回?经营金融业务容许证?并在当地人民银行和银行的监视下进展清理;合并要重新报经批准缴回原?经营金融业务容许证?领取新的?经营金融业务容许证?并持中国人民银行书向工商行政理部门报请缴销原?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城信誉社实行理由股东选举理事会和。 城信誉社实行理事会指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由理事会聘任。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城信誉社可以经营以下业务: 一、城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实行承包租赁的小型国营企业的存款、贷款、结算业务; 二、城个人储蓄存款业务; 三、代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 四、及其他代收代付业务; 五、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第四章 经 营 理 第十三条 城信誉社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理制度:一、 城信誉社的自有资本金加积累之和不得少于资产总额的;二、 城信誉社发放的贷款总额占其存款总额加自有资本金之和的;三、 城信誉社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贷款总额的;四、 城信誉社对集体企业和实行承包租赁的小型国营企业一笔大额贷款的额度不超过自有资本金的;对个体户一笔贷款的额度不超过自有资本金的;五、 城信誉社固定资产总额不得超过自有资本金加积累之和的; 第十四条 城信誉社在资金周转发生临时困难时可以进展同业拆借或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短贷款但不得用于发放固定资产贷款。 第十五条 城信誉社要坚持以存定贷资金自求平衡原那么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利率执行贷款利率可上浮详细浮动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各、自治区、直辖、方案单列城分行确定。 金融机构之间互相拆借的利率由拆借双方协商议定。 第十六条 城信作社可向城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城居民招收股金股份可以继承转让但不得退股。 第十七条 城信誉社应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信贷、现金方案及其执行情况会计、统计报表和财务。 第十八条 城信誉社在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开立帐户、按规定缴存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的比例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执行。在人民银行暂时确有困难的可在专业银行。 第十九条 城信誉社可参加同城票据交换和资金清算异地城信誉社之间可以签订协议解决互相通汇问题。专业银行在、结算、现金供应方面应提供方便。 第二十条 城信誉社在财务理以及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方面比照当地集体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公积金不低于余下的作为福利、奖励的股金分红。公积金的用于充实信贷用于作为开展。股息加分红之和不得超过股金的。 第二十一条 城信誉社要建立税前提留呆帐准备金制度。 第二十二条 城信誉社的合法权益和正当经营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和个人都不准挪用和平调其财产、资金不得强其贷款和。第五章 城信誉合作社联社 第二十三条 城信誉社联社以下简称联社是由城信誉社入股组成的合作金融机构。 第二十四条 联社实行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单独纳税具有法人地位。 第二十五条 联社由中国人民银行组建一律由人民银行一级分行审核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第二十六条 联社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理、协调、监视和稽核。 第二十七条 联社与城信誉社不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在业务上是同业往来关系在经营上是法人之间的平等关系在资金上是借贷关系。 第二十八条 申请成立联社必须具有万元人民币的实收资本金。 第二十九条 城信誉社的合法权益要受到保护联社不能挪用和变相平调信誉社资金不能收取理费和摊派其他费用。 第三十条 联社的主要任务是为城信誉社做好效劳工作并兼营城信誉社的业务具有如下职能: 一、组织城信誉社研究和制定城信誉社的开展方案以及理制度; 二、对城信誉社的业务进展理、协调和效劳; 三、统一组织干部、职工的业务培训工作; 四、帮助城信誉社总结经历组织经历交流和信息交流活动; 五、综合城信誉社的会计、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等定上报人民银行;第六章 附 那么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的有关规定和各地制定的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违犯本规定者人民银行应监视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制裁。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订、修改与解释。 返回失效日】公布】 中国人民银行时效性】有效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信誉合作社以下简称城信誉社的理城信誉社的行为促进城信誉社安康开展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 第二条 本所称城信誉社是指按照本在城区内由城居民、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法人出资设立的主要为社员提供效劳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作金融组织。 城信誉社的社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城信誉社承担责任。城信誉社以其全部资产对城信誉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城信誉社实行社员理、一人一票的原那么。社员具有平等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城信誉社应当遵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互利互助、自我约束、自我积累的原那么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第四条 城信誉社必须遵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贯彻执行金融政策融通资金促进城经济的开展。 第五条 城信誉社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及正常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和个人不得进犯或干预。 第六条 城信誉社依法承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视理。 第七条 城信誉合作社结合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对城信誉社实行行业归口理。第二章 城信誉社的设立 第八条 设立城信誉社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 第九条 设立城信誉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个以上的社员其中企业法人社员不少于个; 二有符合本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符合本规定的章程;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历的理事长、主任及其他高级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平安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中国人民银行级分行审查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经济开展的需要和金融业竞争的状况。 第十条 城信誉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万元人民币。城信誉社的注册资本由社员实际缴纳的股金总额构成。 中国人民银行级分行根据当地经济开展状况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第十一条 城信誉社的章程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营业; 二业务范围、种类和效劳区域; 三股金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四发起人的或者名称、认购的股金数; 五社员的入社和退社; 六社员的权利和义务; 七机构及其产生和议事规那么; 八利润分配; 九终止事由与清算; 十社员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城信誉社的章程经创立大会通过后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十二条 设立城信誉社必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三条 申请筹建城信誉社的发起人不得少于人其中企业法人不得少于人。发起人认购的股金额不得低于城信誉社股金总额的其余的股金应当由城居民、个体工商户和企业法人认购。 城信誉社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金。 第十四条 发起人提出筹建申请时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提出申请并应同时提交以下、资料:(一) 申请筹建的;(二) 可行性研究并应载明拟设立的城信誉社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三) 发起人协议;(四) 拟定的筹建人员的履历;(五) 中国人民银行级分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审核后报中国人民银行级分行批准。 自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筹建之日起满个月仍不具备申请开业条件的发起人的筹建工作应当终止且自终止之日起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筹建申请。 第十五条 城信誉社的股金总额募足并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后发起人应在日内召创始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和其他缴纳股金者组成。 创立大会应当有以上的出资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行使以下职权:(一) 审议发起人城信誉社筹建情况的;(二) 通过城信誉社章程;(三) 选举理事会、成员;(四) 对城信誉社的筹建费用进展审核;(五) 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城信誉社设立的可作出不设立城信誉社的。 创立大会对前款事项作出的必须经出席会议者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 理事会应在城信誉社创立大会完毕后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申请开业并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开业的并附创立大会会议记录; 二章程草案; 三拟任职的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的、详细履历和有关任职明资料;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和股金构造证明社员及其股金额; 五营业场所、平安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六中国人民银行级分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审核后应报中国人民银行级分行批准。 第十七条 城信誉社经批准设立后由中国人民银行级分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容许证?并在工商行政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前方可营业。 第十八条 城信誉社不得设立分社、储蓄所、所等分支机构。 第十九条 城信誉社变更以下事项之一的应当报经中国人民银行级分行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营业场所;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变更社员及其所持股金额; 六变更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 七修改章程; 八中国人民银行级分行要求报批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二十条 同一城内的城信誉社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共同出资设立城信誉合作社结合社。第三章 社 员 第二十一条 城信誉社的社员为具备本章规定的条件并向城信誉社缴纳股金者。 第二十二条 城信誉社个人社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该城信誉社所在地的户籍或有固定住所并连续居住满年的; 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才能; 三老实守信并有合法稳定的收入。 第二十三条 城信誉社个体工商户社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该城信誉社所在地登记注册并须有营业执照; 二守法经营业绩良好。 第二十四条 城信誉社企业法人社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该城信誉社所在地登记注册并拥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中小企业; 二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入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一家城信誉社的社员不得同时成为其他城信誉社的社员。 公务员和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成为城信誉社的社员。 第二十六条 社员须用货币资金入股不得以债权、实物资产、有价等折价入股。 第二十七条 城信誉社社员缴纳的股金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元。 第二十八条 个人、个体工商户和企业法人社员所持股金限额分别不得超过城信誉社股金总额的、和。 第二十九条 城信誉社成立后应当向社员签发社员证书。社员证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城信誉社名称; 二城信誉社登记日; 三城信誉社注册资本; 四社员或者名称缴纳股金金额及缴纳日; 五社员证书的编和核发日。 社员证书应当由城信誉社签章。 第三十条 城信誉社应当置备社员记载以下事项: 一社员的、码或名称、营业执照码及住所; 二社员缴纳的股金额; 三社员证书编。 第三十一条 社员有权查阅社员大会会议记录和城信誉社财务会计。 第三十二条 社员按照出资比例领取红利。城信誉社新增注册资本时社员可以优先认购股金。 第三十三条 社员有权优先获得城信誉社的贷款等效劳。 第三十四条 社员股权只能在社员之间转让。 第三十五条 社员以其社员证书对外提供质押时应经理事会同意。 第三十六条 城信誉社理事会应于每年月份统一审查入社申请对符合入社条件、理事会也同意其入社的申请人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后为其入社手续。 第三十七条 城信誉社的社员不具备本规定的条件或自愿退社时该社员应当在日之内向城信誉社理事会提交退社申请。社员申请退社的经理事会同意后报中国人民银行级分行审批;经批准后该城信誉社应当统一于每年月日至月日按原缴纳的股金额退社手续。 当城信誉社处于非正常经营状态或社员退社可能会影响城信誉社债权人的利益时城信誉社理事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均有权不批准其退社申请。 第三十八条 城信誉社个人股权可以继承继承人应依本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入社手续。城信誉社个体工商户社员因故终止的或企业法人社员因分立、合并、解散、破产或被依法责撤销而终止的由城信誉社按本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退社手续。 第三十九条 城信誉社因社员入社或退社而引起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时应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按工商行政理部门规定变更登记手续。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理 第四十条 城信誉社由全体社员组成社员大会。社员大会是城信誉社的权利机构按照本行使职权。 社员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城信誉社的经营方针和经营方案; 二选举和更换理事以及由社员代表出任的监事并理事和监事的报酬;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和的工作; 四对城信誉社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五审议和批准城信誉社年度财务预、方案、利润分配方案; 六对城信誉社的变更、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 七修改城信誉社章程;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 社员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社员大会: 一社员的人数缺乏本规定的最低人数时; 二理事人数缺乏本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者城信誉社章程规定人数的时; 三城信誉社未弥补的亏损达股金总额的时; 四城信誉社的社员恳求时; 五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六提议召开时。 社员大会需对本第四十条一、二、三、六、七事项作出时应有社员总数一半以上的社员出席方可举行并经社员总数的一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社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作成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社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二条 城信誉社设立理事会其成员为人。理事可由社员担任也可由非社员担任但非社员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成员的。理事任年可连选连任。 第四十三条 理事会对社员大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召集社员大会并向社员大会工作; 二执行社员大会; 三审定提交社员大会讨的城信誉社的经营方针、年度业务经营方案; 四听取并审议城信誉社主任的工作;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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