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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中存在的缺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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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中存在的缺陷.docx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中存在的缺陷摘要:当前我国尚未公布专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统一法律因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存在着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受限、土地征用机制弊端凸显等缺陷。笔者对这些缺陷作了初步的探析旨在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一、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立法目前我国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立法以2002年公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为核心该法详细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那么、方式、程序、争议解决途径等并取消了假设干不合理的限制。如第37条规定:“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即将发包方的批准权仅限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这一种方式上根本消除了流转过程中的各种人为障碍从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具备了更多物权特征使其流转得到了法律上的保障。为了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部于2005年1月19日公布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理?人民于2005年7月29 13发布了?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这些法律为进一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提供了更直接的根据。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公布在第3篇“用益物权中l章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意味着我国正式从法律上确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为更的流转奠定了充分的法理根底。2021年时值改革3O周年之际第十七届三中召开会议通过了?推进农村改革开展假设干重大问题的?明确指出“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开展适度规模经营为今后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规制留下了广阔的空间。以上的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展了诸多创新和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的农地流转制度。但是这些规定多为原那么性、方向性的指导并且都是包含于旨在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权的立法中没有制定专门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统一法律。相比而言1990年我国出台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非常完备地了城土地流转规那么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城土地的成熟开展。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作进一步的讨。二、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的缺陷(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置陈小君教授组织的课题组在有关农村土地状况问卷调查中设计了“您认为您的承包地(田)的所有权是谁的问题调查结果统计显示:认为是的占41.91是乡(镇)集体的占3.56是村集体的占29.57是村小组的占6.23是个人的占17.62。这一结果说明由于立法上的缺陷和农民法律知识的缺乏我国农民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在认识上存在误区。我国?规定:“农村和城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这里的“集体当然是指全体农民集体。但“集体在词义上是一个泛指的概念无法详细落实到个人因此在理中自然会出现集体的代言者。目前在农村土地的使用理上这个代言者往往为(镇)、村、村民小组三级组织穿插担任实际上并未建立起一个的农民集体组织由此导致了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虚位。这种主体的虚置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造成了重重困难。因为从物权的角度而言产权明确是产权交易的前提没有明确的权利主体相关的物质利益就会成为搭便车的目的。(镇)、村、村民小组三级所有的分化现象容易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产生纠纷并且给农民无形中套上了三层枷锁。有学者提出实行农村土地国有化或私有化的观点。笔者认为所有权主体的虚位并不在于土地是所有、集体所有或个人所有关键是无采用哪种制度都应当落实主体而非虚置。当前我国?明确规定农村土地为集体所有的大前提下充实“集体所有内容做好明晰产权关系、凭证理、完善征地制度等相关的立法工作才是彻底解决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置的最正确选择。(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受限?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9条规定:“通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人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l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内继续承包。从立法上看我国对抵押、继承这两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作出了限制即抵押仅限于“四荒土地继承仅限于林地。究其原因是考虑到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和承包经营权主体的身份性。随着土地流转的形成和开展承包地的抵押权、继承权更多地关系到土地作为种资产的使用价值对引导农民珍惜土地、增加中长投入相当重要这些权利的受限或丧失对农业的可持续开展必将产生消极影响。首先对抵押权的限制不合理。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从全国看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和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尚未成熟因此在新公布的?物权法?中立法者最终选择了限制耕地的抵押。理由主要是对农民可能失去土地保障的担忧即承包人将承包土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后如不能按归还贷款银行依法行使抵押权承包人就要失去土地从而失去生活保障造成社会问题。然而这一点从逻辑上很难认定其合理性因为立法容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转让的结果是承包人现实地失去承包土地而抵押的结果仅是有失去土地的可能那么立法以顾虑农民失去土地为由限制抵押而允许转让是人难以理解的。其次对继承权的限制不合理。立法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主要是考虑到承包经营权是承包合同产生有一定的身份性不适宜作为继承的对象。笔者认为这种限制也不尽合理。首先从逻辑上说既然承包土地经营权可以流转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那么以继承人不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为由否认其拥有承包地的使用权是不合理的。其次从权利的来源上说通过继承获得的承包地使用权与统一发包时获得的承包地使用权的权利产生根底是不同的前者是财产收益后者是生存保障将两者混为一谈是对承包土地使用权物权性质的否认。再者不允许继承会增加农户土地的风险。在土地的承包内过于频繁地调整承包地使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不利于鼓励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和开展土地的规模经营。对新承包户而言后继经营也极有可能造成前的浪费。(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不土地流转在我国农村虽早已存在但大多数地区至今尚未建立起一套的流转程序。首先流转缺乏登记程序。不动产登记有和公信力的作用能降低交易的信息搜寻本钱、减少各种权属纠纷是不动产行使和保护的重要保障。同样登记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生效的要件之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获得、行使、保护的前提。遗憾的是我国土地登记制度还不统一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立用地使用权由国土部门登记而土地承包经营权那么由农业部门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也不有的地区以财政困难、没有经费为由不承包权证书;有的地区村委会以农户不愿意交工本费为由而扣发证书造成了承包方的权利无法有效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畅等诸多问题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获得、行使、保护非常不利。其次流转缺乏书面合同。由于法律知识贫乏、受教育程度相对偏低很多农民进展土地流转仅凭口头协商无任何书面合同甚至没有向集体备案。一旦出现不支付租金、不兑现收益分成等情况或受让方将土地使用权自行再转让、土地使用权发生权属纠纷时就难以从法律和行政角度进展处分。这种情况在我国非常普遍。比方广东一份调查显示农业大博罗的长宁镇从2000年10月至今的437宗农村土地流转中只有247宗签订了流转合同占56.50其中租赁的有86签订了合同转包、互换等自发流转的只有6.8签订合同缺乏最根本的手续流转程序很不J。(四)集体土地征用机制弊端凸显我国的土地征用制度是上世纪5O年代为适应大规模的建立需要而建立起来的。在征地过程中对农民的补偿安置问题常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的稳定和消费的平安。现行征地制度主要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弊端。首先土地征用范围规定模糊。我国?0条第3款和?土地理法?第2条第4款都规定了土地征用的目的是“公共利益。然而?土地理法施行?7条却这样规定:“进展经济、文化、国防建立以及兴建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予征用。显然这里的经济建立并非完全用于公共目的。例如国有企业为了企业消费经营的目的需要征用土地但这实际上是为了满足土地的商业需求而征地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违宪行为因为违犯了规定的“公共利益之目的。这也许是中国土地征用制度中的一个特色也可以说是的缺憾。这一缺憾所引起的后果是可想而知的它导致了土地征用的严重滥用使原土地权利人(被征地方)的权益受到很大的损害J。其次土地征用程序不完善。我国?土地理法?只对土地征用程序作了比较原那么性的规定对于其详细的施行虽然在?土地理法施行?中作了一些条款的规定但仍显得薄弱。有关部门不严格执行理中也造成了不应有的混乱。没有严格的程序限制必然导致权利的滥用。最为典型的例子就是“先征地后拍卖。有些地方特别是开发区根本不按法定程序征地手续为了商业目的先将农民的土地以低价征用然后公开以高价进展拍卖严重进犯原土地权利人的利益。最后征用补偿不合理。补偿费的上下各国规定不一但大都是以征地时的地价作为征用补偿的由专门机构进展评价。我国?土地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对于征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没有规定。以耕地为例根据我国目前每年耕地的年产值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其实也不过数千元而近年来由于房地产开发的迅速开展土地价格成倍增长每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费相当高与耕地的价格相比差距甚远实际上损害了农民的财产权利。(五)缺乏引导土地流转的中介机构从经济的需求而言中介效劳体制是本身形成的必要条件。土地交易与普通商品交易又有很大的区别其运作程序相当复杂特别是土地经营权流转涉及到多个主体即所有权主体、承包权主体、使用权主体的经济利益而交易主体的素质参差不齐无法通晓如此复杂的转让程序这就要求有完善的中介效劳机构为之效劳如资产评估机构、委托代理机构、法律咨询机构、土地机构、土地融资机构和土地机构等。然而我国目前的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中介效劳机制没有专门规定仅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规定了、拍卖、公开协商等化的流转方式但对详细方式却没有明确规定。理中对某些地方新生的农村土地流转效劳机构老百姓仍持观望态度。比方在2021年10月重庆渝北区有一家“农村土地流转效劳理中心挂牌成立该中心旨在对渝北区可流转土地进展整理、登记、汇总进而发布土地流转信息。开张不久即引来了周边地区农民的关注但多数都没有实际开展业务流转“第一单迟迟未产生J。由此可见对农村土地流转进展法律规制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经济、法律等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立法不仅是一项单纯的法律工作还要充分吸收政策引导和调节因素全力构建一个包括土地供应、使用、收益、权责、效劳五项机制在内的科学完备的调控体系。同时为保障这个调控体系的稳健运行还要建立健全一套争议解决机制及时有效地解决农村土地权属纠纷、行政纠纷和合同纠纷。而就每个农民个体而言要真正实现立法所赋予的各项权利并非易事它依赖于农民自身权利意识的觉悟依赖于的公正与效率更依赖于各级在土地流转上依法行政、保障农民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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