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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秦高速公路秦皇岛段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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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秦高速公路秦皇岛段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三).doc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承秦高速公路秦皇岛段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承秦高速公路秦皇岛段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实现建设目标,依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河北省交通厅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项目从事公路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质量,系指国家、交通行业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对公路工程建设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质量目标 质量目标。交工验收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段工程合格率达到100%,大于90分的单位工程所占的比例不低于85%,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值达到97分以上;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定分数不少于96分,建设项目综合评分不少于95分,工程竣工验收质量等级为优良。 第五条本项目工程质量实行局(集团)检查指导,河北省高速 公路承秦筹建处全面负责,监理单位控制,设计、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质监机构报告公路工程质量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向筹建处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条本项目在使用年限内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各参建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工程技术方面责任;现场工程技术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遵照河北省交通厅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冀交基202119号文件)规定的的格式,从业单位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并纳入工程档案。 第七条本项目实行“企业自检、社会监理、业主检查、政府监督”四级质量保证体系。各有关单位要按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对工程质量的管理与控制。 第八条本项目严禁施工、监理单位将承接的工程项目转包和违规分包。 第九条凡从事本项目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 第二章建设单位管理责任 第十条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是本项目业主,河北省高速公路 承秦筹建处(以下简称筹建处)是项目具体执行单位,对本项目工程质量负直接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本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依照法律、法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文件的要求,组织施工和监理。开工前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和设计技术交底;施工中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跟踪检查,工程完工后负责工程档案的归档并组织申报交工、竣工验收工作。 (一)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按规定及时完成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和汇总表的填写、初审和上报工作。 (二)负责监督检查监理、施工单位的人员机械到位情况;监督检查有无转包和违规分包现象;有权下令清除转包和分包队伍,对不能按期完工和保证质量的合同段,有权对其工程另行安排施工队伍,对严重违规的监理、施工单位有权中止合同。 (三)负责督促各单位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转,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及承包人自检体系的工作质量。现场随机抽查原材料质量以及正在进行的分项及工序施工质量。进行经常性质量检查活动,检查结果记入筹建处定期组织的检查考核中,奖优罚劣。 (四)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及人员执行监理合同情况及监理的日常工作情况;对监理在施工中做出的不当决定有权做出纠正;对玩忽职守、不遵守职业道德或业务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有权做出清出现场的决定;有权对监理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实行项目工程师管理制度,项目工程师经常深入施工现场进行工程质量、进度的日常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解决;根据 施工进展情况,每季度组织一次质量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全线通报;同时对主要的工程项目、主要的质量指标进行专项检查。根据日常巡视检查、专项工程质量检查情况、季度质量大检查等对施工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奖优罚劣。 (六)按照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高速公路建设质量年活动方案中的要求,筹建处积极开展质量年活动,制定质量年活动实施细则,深入细致落实省厅质量年活动各项措施,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七)认真执行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制度,对施工中发生的一切质量问题和质量缺陷,及时进行处理,加强事前和事中控制,彻底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八)认真执行首件工程认可制度。各合同段的各分项工程的首件必须经筹建处、监理单位对施工工艺、工程质量认可后,方可进行施工。 (九)认真执行交工前桥梁、隧道专项检查制度。交工前,筹建处必须组织对桥隧进行专项检查,并对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未经整改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交工验收。对大跨径、具有特殊结构以及存在质量缺陷、可能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年限的桥梁,应根据规范或设计要求进行桥梁承载能力鉴定,确保桥梁承载能力满足要求,确保桥梁使用安全、耐久。 (十)对施工违规现象进行处罚,及时研究处理施工中发生的一切质量问题。 (十一)负责审查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专项施工技术和安全方案,对特殊结构和特别重要的桥梁、隧道等技术风险大的质量隐患 工程及隐蔽工程,实行重点管理。 (十二)全面推行标准化、规范化施工,制定各项工程标准化施工指南或手册,实现“工序科学、工艺规范、技术先进、质量优良、作业安全、施工文明、管理有效”的目标,力求消除质量通病,杜绝质量隐患。 (十三)积极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科学技术带动工程质量。 (十四)处理重大技术变更,参与关键项目的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查工作。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施工中的技术难题、质量问题。 (十五)有针对性的召开工程质量现场观摩会。 (十六)根据工程进展安排不同阶段的劳动竞赛,并进行劳动竞赛评选活动,结合工程质量对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奖励和表彰。 (十七)及时发布工程质量和进度信息,协调工程进度和质量。 (十八)接受并配合质量监督部门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过程中,主动接受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对于检查出的问题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按要求整改并反馈意见;工程完工后,配合质监机构完成工程质量鉴定。 (十九)加强档案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并负责完成档案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本项目按照省厅“十公开”工程的要求,将公开各项相关内容,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设计单位质量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编制、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并对公路工程设计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计文件的编制应该符合有关公路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合同的要求; (二)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数据可靠,并符合结构安全要求; (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要求,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四)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体现公路建设新理念,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美观和环保的综合要求,切实体现承秦高速公路的建设理念。 (五)设计文件选取用的材料、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开工前做好设计文件的交底工作;并应在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意见,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及时解决设计的有关问题。 第十六条施工图提交后,由局(集团)组织对设计进行必要的审查,设计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对设计进行修改,施工期间出现的变 更设计,必须有设计单位的签署意见。设计单位对审查意见或变更设计如有疑问,应及时提出。按审查意见或变更意见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质量责任仍由设计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设计变更应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集团)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以及筹建处制定的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工程完工后,对本项目的设计工作进行总结,并提供一套完整的设计文件交筹建处归档。 第四章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现场管理责任。 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监理任务和监理合同的要求,向工程现场派驻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和设备。未经局(集团)同意,不得对合同规定的人员和设备任意调整。监理工程师不得擅离职守,如确需离岗,必须委派合适的临时人选代行职权,并同时征得总监办、筹建处同意。 监理工程师上岗必须持有部、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其他监理人员上岗,必须取得监理员证。并依照核发的从业资格承担相应的监理工作。 第二十条严禁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或非法分包监理业务。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严格履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和监理合同,监督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实施。独立、公正、有效地开 展施工监理业务。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合同、技术规范以及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加强施工过程监理,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质量评定。 各级监理人员在工程质量管理中要坚持“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坚持旁站、检查到位、不留空白,以监理工作质量促进和保证工程质量。同时必须接受省质监机构、交通运输厅、高管局、筹建处对监理资格、监理质量控制体系及监理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认真编制监理手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审查试验工程施工工艺,批准特殊技术措施和特殊工艺;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规定的行为;提出或审查设计变更;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和工程验收。 (一)加强对施工单位自检体系工作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履行合同,对工程转包和非法分包及时进行查处和上报。检查施工单位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和设备是否与合同相符;对不称职的主要施工技术、管理人员和设备,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更换要求。 (二)必须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方位监督管理与控制,要严把“原材料进场检测关”、“开工审批关”、“施工过程检查旁站关”、“转序验收签字关”和“合同计量支付关”等。监理工程师要注重对施工过程的监理和检查,及时纠正施工过程中的不规范操作。 (三)总监办必须具备独立的中心试验室,驻地办必须具备独立的工地试验室,并通过省质量监督部门的资质认证。 (四)总监办、驻地办按照相关规定对原材料、混合料、工程实体独立抽检。监理抽检严格按照试验检测管理办法执行,对路面各结构层的组成设计、高标号水泥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总监办必须进行平行试验。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材料、设备坚决拒绝使用。 (五)监理工程师应协调好进度与质量的关系,并协助业主作好地方工作。避免由于早期工程延误造成后期赶工而影响质量控制。 (六)总监办制定统一的“监理日志”,明确填写内容。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及时、准确填写,做到文字为凭、数据说话、检测定性。要加强监理档案资料的规范管理和对施工单位的档案资料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负责工程施工档案整理的审核签证。工程完工后,作好监理工作总结,并对监理过程中的资料整理交业主归档。 (七)驻地监理工程师不得擅离职守,如需离岗必须经总监办、筹建处批准。 (八)监理单位要设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体系的建立、运行,预防和协助处理工程质量事故。 第二十三条经监理工程师验收通过的产品,必须是合格产品。如果筹建处、质监站检查发现经监理验收的产品不合格,将追究相关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监理服务费分施工阶段和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两阶段支付,如缺陷责任期内未完全履行监理责任,建设单位可另行委托其它监理单位承担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工作,其费用从缺陷责任期监理服务费中扣除。 第二十五条各级监理要建立工作考核奖惩制度,与所管辖标段 的质量情况挂钩,对监理人员进行奖罚。 第五章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责任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按照设计文件、合同文件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认真落实筹建处的质量管理措施,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对设计文件和图纸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意见。由于对设计图纸审阅不严造成工程损失,不免除施工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明确组织机构,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控制有效”的施工质量自检体系,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互检和工序交接检工作。施工单位工程自检体系应对施工全过程、全方位跟踪控制。各分项工程(工序)开工前必须提交规范的开工报告,完工后,自检人员应按合同规定的规范、标准进行全面自检评定,提出自检报告或转序意见。认真执行精细化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制定岗位质量责任考核办法,建立工地试验室。开工和转序须报驻地监理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对交付监理签认的工程,要落实质量责任制。 第二十八条如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监理单位、筹建处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现场接受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 第二十九条结构工程实行首件工程认可制度,路基、路面实行试验段制度。分项工程首件产品(试验段)完成后,经过检验达到 工程质量标准时方可进行后续工作,并严格按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各自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对关键工程的施工工艺、施工方案必须经过严格论证,确保万无一失;必须对高风险工程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进行专家审查,通过后报监理单位、筹建处审批。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要加强职工教育和培训,组织所有参建人员(特别是一线施工人员)进行质量、安全教育培训,对特殊工种从业人员必须进行专项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就业。 第三十二条加强现场文明施工,切实保护环境。 第三十三条严格落实筹建处标准化工地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对于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以及拌合场、预制场等施工现场,施工单位要明确工程责任人,明牌标示,接受监督,并与奖罚挂钩,实行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的质量控制。所采购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现行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规定。对于甲供、甲控的材料,施工单位也必须按规范要求进行检测,不合格坚决不能使用。原材料的采购、检验、储存、使用应符合本项目原材料质量管理办法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试验管理。建立经省质监站认证合格、满足工程需要的工地实验室,严格执行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 合同约定,保证试验操作的规范和检测频率,确保试验数据准确可靠。个别材料应该在订货前、进场前、使用前分别进行试验。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加强质量通病的预防控制管理,严格执行精细化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加强关键工序、重点部位的质量控制,克服质量通病,避免质量事故。 第三十七条加强对施工过程中的原始工程资料的管理和归档工作,原始工程资料的整理要符合有关公路工程标准及相关文件要求。按有关规定向筹建处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保证资料的准确和完整。整体技术档案必须按照要求同时交付统一规格的电子文档。 第三十八条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所出现的一切因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筹建处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无条件进行处理,也有权另行委托其它施工单位进行处理,由此造成的工程返工及维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支付。缺陷责任期结束后,经监理和建设单位签认批准,施工单位方可一次性结清质量保证金。 第六章材料、设备采购的质量管理 第三十九条严格按照筹建处原材料质量管理办法执行。第四十条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单位,对其所采购的材料、设备质量负责,其所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有关公路工程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全部符合设计对材料、设备的要求。凡用于公路工程项目的非甲控、非甲供材料和设备,具有按合同规定自主采购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正常采购工作。 第四十一条按合同规定指定采购的材料和设备,施工单位和 监理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检查。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施工单位有权拒绝使用。检验意见不一致时,由质监机构仲裁。 第四十二条在材料、设备的采购和使用过程中,应严格计量标准,按照有关施工技术规范进行。 第七章科研、试验检测单位的质量管理责任 第四十三条科研、试验检测单位对所提供的试验检测结果的质量负责。科研、试验检测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及时有效地提供服务;所提供的技术、数据必须真实可靠、公正;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向第三方提供合同下的有关各种技术、数据和资料。 第八章罚则 第四十四条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及建设管理等责任过失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对有关的责任单位及人员进行处罚。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责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或裁决,给予受损方经济赔偿。 第四十五条在工程施工中,因施工单位自检体系不健全,工作不负责任,违反自检的规定要求,不按设计和合同要求施工、使用不合格材料和设备、偷工减料而造成质量管理混乱,工程质量低下,应视情节处以停工整顿、停止工程价款支付及清除施工单位的处罚,并赔偿由清除施工单位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伪造检验报告或伪造检验结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至开除的处罚。 监理单位及人员对以上问题既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也不及时向总监办和筹建处报告,将有关责任人清出现场,并由监理单位赔偿由此造成经济损失的5%-10%;清除人员按交通运输部公 路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相关程序及规定传至部网站公示。 对施工单位不按合同规定实行质量保修,在缺陷责任期不履行职责的监理单位除扣罚其质量保证金外,在全局(集团)予以通报,并按照河北省诚信档案管理办法相关程序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四十六条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违反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管理混乱,失误较多,开工审批把关不严,关键工序旁站不到位,转序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质量管理混乱,工程质量低下,应按有关规定对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进行处罚。 第四十七条因监理和施工单位对设计图纸复核不细,对明显设计错误(经专家组鉴定)未能及时提出变更申请,仍按错误图纸施工造成损失的,除按有关规定对设计单位进行处罚外,对施工单位处以赔偿损失额50%的处罚,对监理单位处以赔偿损失额5%的处罚。如因筹建处、设计人员接到变更申请未能及时进行处理造成损失的,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行政警告以上处罚。 第四十八条发现施工单位将工程转包和非法分包,对有关单位进行如下处罚: (一)监理单位。因审查管理不严未能及时发现,在同一标段出现一起非法分包时,除清退分包商外,由筹建处对驻地监理进行全线通报批评,当出现转包或两起以上非法分包时,将驻地工程师及有关责任人清出现场,情节严重的终止监理合同,并由监理单位赔偿由此造成经济损失的5%-10%,同时上报有关部门。 监理单位任何人员不得安排施工队伍从事工程的转包和分包活动,一经发现查实,即清出现场,并建议省交通运输厅取消其监理从 业资格。 (二)施工单位。当出现一起非法分包时,清退分包商,并处于合同总价的0.5%罚款,当出现转包或两起以上非法分包时,则认为承包商无能力承担该项工程,筹建处对其所承包的工程可另行安排施工单位;分包现象严重的合同段业主将与其终止合同,同时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第四十九条管理、监理、设计、监督、施工、检测等有关人员在执行职责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根据问题性质按有关规定给予政治和经济处罚。 第五十条工程质量作为工程管理综合考核内容之一,按有关规定对相应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考核、奖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参建单位和人员,按承秦高速公路廉政合同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项目质量管理实行质量举报和事故报告制度。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见附件。筹建处设工程质量举报电话:0335-42813050335-4281306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河北省高速公路承秦筹建处负责解释。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 16 页 共 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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