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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方案[精选5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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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方案[精选5篇].doc

    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方案精选5篇 第一篇: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方案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方案 一、目的意义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工作部署,按照建立规范、完善工程担保市场,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市场机制作用,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的总体思路,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优化保证金收取方式,规范工程担保市场,激发市场活力。 二、总体要求 在建设工程担保市场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形成包括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工程履约保证保险、业主支付保证保险和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等在内的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制度。引导保险公司进入建设工程担保市场,完善担保制度,合理降低担保费用,促进建设工程担保市场的良性竞争。通过构建全方位的建设工程担保制度,有效遏制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违约行为,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减轻建筑业企业保证金负担,促进 我省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指导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 立足于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充分调动建设工程项目各方主体的积极性,坚持政策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坚持政府推进与企业自主选择相结合,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作用,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着力完善配套措施,增加投保吸引力,积 极、稳妥地推行建设工程保证保险。 (二)改革创新,逐步完善 深化工程担保体制机制改革,通过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担保制度,增强服务、管理和技术的创新,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作用。 四、实施方案 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工程履约保证保险、业主支付保证 保险和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等险种。 (一)实施范围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中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其他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本试点方案执行。 (二)实施要求 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保险合同或保险单作为工程担保的形式之一,与保证金、银行保函、 担保公司保函具备同等效力。 将建设工程保证保险作为履约保证方式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明确保证保险的内容、保险金额等。各项保险在使用流程上与原保证金、银行保函和担保公司保函使用流程保持一致。 (三)开展模式 由于建筑工程保证保险具有价值高、创新性强、风险大等特点,并且缺乏历史经验数据,故设立为期二年的试点期。试点期间,可由数家保险机构作为共同发起人,组成保险联合体,负责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市场调研、产品研发、承保理赔、风控流程的制定以及险种的推广运行。保险联合体名单将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四川保监局的官方网站公布。试点期满、条件成熟后,可由各家保险机构以市场化竞争的方式开展相关业务,也可通过保险联合体、再保险等形式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各保险机构在承保活动期间,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技术管理机构,对投保人的履约行为进行风险管控。联合体应按照规定制定联合体章程,明确运作模式、成员进入退出机制和行为规范等;应签订联合体合作协议明确各成员权利义务;使用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或备案的四川省行业性条款和费率示范性文本。 (四)服务内容 保险公司应充分发挥保险业风险管控职能,服务建筑行业和企业。为减少建筑业企业在施工过程中的风险、保证建筑合约的顺利履行,促进四川省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从事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保险公司应提供以下服务: 1、建立风险防控体系。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防控体系,成立专业风险管理团队或与第三方管理机构合作,逐步建立起覆盖建设工程全流程的风险识别与评估、信息交流与监控以及缺陷修正等内容的风险防控机制。 2、开展风险管理服务。保险公司认为必要时可进入施工现场进行风险调研,建筑业企业应积极配合协助,保险公司在进场后应在10天内向建筑业企业出具风险防控报告并提出改进建议,建筑业企业应对保险公司提出的风险防控建议进行认真研究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 风险。 3、建立费率浮动机制。保险公司应将动态风险管控的反馈引入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可对不同信用评价的建筑业企业,实施差别化费率,促进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建筑业市场机制。保险公司的基础费率应当按照向保监会报备的基础费率执行,浮动费率的厘定应根据投保人和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按向保监会报备的风险调整系数进行确定;在总体费率水平上体现保证保险的优势,以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 4、切实提高理赔效率。保险公司应建立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理赔快速通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规范、及时地履行保险赔偿责任。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5、加强数据分析与积累。保险公司应积累经验数据,加强基础研究和分析,不断优化保险方案和服务,及时将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实施情况向监管部门报告,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稳妥推进。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工作,按照“政府引导、商业运作、自愿投保”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措施,主动为需要工程担保的企业服务,做好政策引导和工作协调,积极稳妥开展建设 工程保证保险试点工作。 (二)完善制度、积极创新。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进一步推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在建筑市场信用系统向保险公司开放的同时,将保险公司动态风险管控的反馈引入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 (三)规范运作、强化监管。各保险公司要依法合规开展保证保险业务,审慎评估承保标的风险,切实履行投保要件审核、尽职审查义务,强化内控,防范风险。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项目运行情况的过程管控,切实履行对建筑市场主体的监管责任。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要负责对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保险公司的业务实施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建设工程保证保险业务健康发展。 (四)加强宣传、及时总结。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和保险公司等要加强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宣传引导,通过开展建设工程政策法规培训、安全生产知识竞赛等措施,提高企业运用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认知与能力。及时并积极总结推广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分析解决试点过程中的问题,逐步健全工作体系、完善推进机制,努力构建符合市场规则的多元化工程担保体系。 第二篇:江苏省“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试点方案一、目的和意义 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按照城乡统筹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为载体,以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为抓手,通过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将农村居民迁移到城镇,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建成大面积、连片的高标准农田,优化区域土地利用布局,实现农地集中、居住集聚、用地集约、效益集显目标的一项系统工程。 实施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有利于解决耕地经营分散、生产方式落后、村庄布局凌乱、户均占地过大、保障水平较低等问题和矛盾,是促进农业由分散经营向规模经营转变,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具体举措;是破解保护资源、保障发展难题,实现土地资源集约高效利用的有力手段;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提高城镇化水平,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 二、指导思想 万顷良田建设工程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资源、保障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出发点,通过大规模的农地整理,推进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化、现代化;通过建设用地空间整合,优化用地结构,节约集约用地;通过农民向城镇集中居住和享受社会保障,促进农民到市民的身份转变,加快城市化进程;最终实现耕地资源、建设用地资源、劳动力资源、市场需求与公共服务资源的有效集聚。 三、试点目标 通过实施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试点,至2021年,建成高标准农田2万公顷以上,新增耕地面积600公顷以上。形成一批集中连片、基础设施配套的高标准农田,为现代农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平台,有效改善农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 四、基本原则 开展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试点应在“耕地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不增加、农民利益不受损、国土规章不违背”的前提下,遵循以下具体原则: 1、科学规划,统筹城乡。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土地整理规划、集中居住区规划等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城镇规划等相衔接,通过科学规划,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2、突出重点,以农为主。以建成大面积连片高标准农田为重点,确保建设工程实施后,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实行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 3、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建设工程试点由县(市、区)政府统一组织,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采用市场化等多种方式进行运作。 4、试点先行,规范操作。要坚持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量力而行,选择工作基础较好,有一定经济基础和资金保障能力的地方先行开展试点工作,对农民拆迁安置、就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进行探索研究,在取得成功经验后,逐步推广。 5、依法维权,农民认可。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保障农户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工程实施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取得农民认可,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6、创新思路,积极探索。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是一个全新的系统工程,直接关系农民的切身利益,涉及领域多,政策要求高,要开拓思路,大胆创新,积极探索,勇于实践,走出一条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的新路子。 五、应具备的条件 1、工程区(土地开发整理区)以县(市、区)为单位,应具有总面积1000公顷以上、分片面积300公顷以上的农用地整理规模,工程区范围内不得安排安置用地; 2、地方政府积极组织,具有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政府财力或社会化资金配套能力; 3、征得工程区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 4、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 5、工程区内无土地权属矛盾。 六、工程规划的编制要求 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并按照三年内实施完成的要求,制定工程年度实施方案,明确工程建设具体实施的时序安排。规划方案要在工程区进行公示,听取群众意见。规划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区规模与范围,土地利用现状与权属状况,涉及的人口等基本情况; 2、土地开发整理潜力分析; 3、土地开发整理方案; 4、拆迁补偿和迁建方案; 5、农业人口安置方案; 6、城乡建设用地增减平衡方案; 7、工程区内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8、资金预算与筹措; 9、工程实施计划安排; 10、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案; 11、综合效益评价。 七、操作程序 1、申报 试点县(市、区)的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规划方案须经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出具初审意见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交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及其公示、听证材料和省辖市人民政府初审意见。 2、审查 省国土资源厅对申报方案进行审查论证,符合试点要求的,下达试点建设任务。 3、实施 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的建设任务,及时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具体的实施方案,并切实抓好实施工作。 4、检查验收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适时组织督查,并进行年度考核,其结果作为安排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资金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的依据。工程全部完工后,对照工程规划、实施方案等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做好工程区土地的登记、确权工作。 八、相关政策 1、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涉及的土地开发整理,可按照省以上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的相关要求申报项目,并优先安排。 2、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参照执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相关政策。工程中对建设用地复垦形成的耕地和农用地,可等面积用于安置农民的住房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节余部分可统筹用于城镇建设。挂钩指标的管理、使用、归还等参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3、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区内经合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因城乡规划调整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批而未用”的,可参照关于调整盘活批而未用土地的意见(省国土资发2021242号)的规定进行调整盘活。 4、工程区的房屋拆迁,原则上按照当地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制订。实行统一安置的,安置用地原则上应使用国有土地,鼓励建设多层、高层住宅。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探索“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换社保”工作,要让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进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体系,同等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就业、医疗等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应当直接进入城镇保障体系,享受城镇居民的同等待遇,实现农民向市民的身份转换。要加强对农民的就业技能培训,帮助引导农民就业。 九、保障措施 1、省国土资源厅设立试点工作指导小组,由厅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厅长为副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审查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及时研究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制订相关政策,跟踪督查指导,评估工作成效,有序推进工作的顺利开展。 2、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协调万顷良田建设工程的组织实施,落实各项配套政策措施。 3、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采用“先拆后建”模式,可按照不超过建设用地复垦面积30%的比例作为挂钩启动指标,用于集中安置区建设。试点县(市、区)不能按照工程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完成建设任务的,相应扣减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连续两年不能完成建设任务的,按已批准使用的面积补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等相关规费,责令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前停止下拨土地开发整理资金,并停止安排该县(市、区)新的省以上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 4、试点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三篇:云南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云南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云南省政府金融办网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18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1117号)精神,创新金融服务模式,缓解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不断增强云南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目的和意义 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有利于创新银保合作和金融服务模式,有效控制和分散信贷风险,缓解小微企业、农村种养殖大户和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抵押担保难问题;有利于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放大、导向作用,扩大小微企业、涉农贷款信贷规模,对增强全省经济发展活力,加快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促和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以建立财政与金融联动的资金传导机制为重点,以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为突破口,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农业种养殖大户和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的信贷投放,强化配套政策措施,创新金融服务模式,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金融机构提升创新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增强我省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试点时间从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二)基本原则 1.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作为一项创新金融业务,试点期间由政府提供相应政策支持,取得经验后再推广,促进市场化可持续发展,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2.依法合规,风险可控。金融机构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要求,强化风险控制措施,做到依法合规经营,防范金融风险。 3.强化管理,稳健推广。金融监管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此项业务的监督、管理。金融机构要积极做好市场调研,充分借鉴其他地区经验,建立和完善业务管理制度、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人员队伍培训,促进业务的规范管理;坚持稳健经营,逐步稳妥扩大业务覆盖范围及客户群体。 三、业务运作机制 (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主要内容 1.借款人。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期一年以上的小微企业、农业种养殖大户和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申请小额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作为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主要申请对象。申请人所经营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金融行业支持政策、有持续发展潜力、有稳定现金流来源。企业不得有欠缴税费、逃废债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试点金融机构要积极从市场和自身客户资源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对象开展业务,优先从小微企业信用贷款试点企业中选择经营成熟稳定的企业优先开展业务。 2.试点金融机构。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选择若干有此业务、实力较强、信誉良好、经营管理规范的银行及保险公司开展试点,并逐步扩大试点金融机构范围。其中,由省财政厅会同省金融办、云南保监局,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投标选定3至4家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共同承保,并向社会公布;由省金融办会同省财政厅和云南银监局负责审核确定参与试点的银行机构并向社会公布。申报参与试点的金融机构,要组建专业部门、安排专业团队、制定专业方案。驻滇各银行机构要积极向总行申请信贷额度开办此项业务;驻滇各保险机构要积极向总公司汇报,报备相关的保险产品,制定切实可行的服务方案;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先行试点,经依法确认,主动参与,支持地方经济的发展。 (二)基本业务流程1.参与试点的银行与共保体协商签订合作协议; 2.由共保体各成员公司同意确认,试点银行和共保体联合对小额贷款申请人进行资信调查; 3.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自愿前提下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同时与相关保险公司签订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4.银行在相关手续完备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相关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贷款保证保险责任、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银行与保险公司要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审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 (三)融资成本 借款人融资成本由银行贷款利息、保险费两部分组成。试点期间,银行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档期基准利率上浮30%,鼓励银行对小微企业等小额贷款利率给予优惠,支持其经营发展。保险费率以保险公司在保险监管机关备案或核准的费率为基础,试点期间年费率合计最高不超过贷款本金的3%(包括保证保险费率和借款人意外保险费率),如遇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另行调整或从其规定。借款人有条件且自愿提供抵押或反担保物的,经办银行和保险公司可结合借款人资信状况适当下浮贷款利率及保险费率。 (四)风险分担 试点期间银行和保险公司原则上按照3。7比例承担贷款本金损失风险;当借款人发生逾期但未构成保险事故的贷款,银行要及时将逾期信息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有提前介入催收的权利;当借款人贷款逾期超过91天及以上,银行追索未果的,银行可向保险机构提出索赔,保险机构应在收到银行索赔要求后10个工作日内向银行进行理赔。保险机构在按约定向银行赔付的同时,可按合同约定向借款人进行追偿,银行要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四、风险控制和监管机制 (一)控制小额贷款额度 试点期间,小微企业、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贷款金额单户累计不超过300万元;农村种养殖大户单户累计不超过50万元;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贷款用途主要用于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合理的资金需求,借款人不得将授信资金用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行业、项目和产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所借资金流入房地产市场、证券市场、期货市场、股本权益性投资及转借他人。 (二)建立贷款风险叫停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当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赔付率(赔付额/保费收入)达到120%或对应贷款逾期率达到10%时,相关金融机构应暂停开展此项业务,由省金融办会同金融监管机构及时对该项业务进行专项调查。对银行工作人员与借款人恶意串通,明知借款人无还款能力而放贷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试点保险机构无正当理由拒保、拒赔、拖赔等行为,造成该项业务发展受阻及银行无法及时得到理赔的,保监部门应依法对相关机构及责任人进行查处。 (三)建立小额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省财政设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试点期间保险公司赔付率超过120%的超赔部分给予80%的补偿,但每年补偿总额不超过省财政安排的年度风险补偿资金总额。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省金融办另行制定实施,鼓励各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相应专项资金进行配套补充,支持相关业务的顺利开展。 (四)建立银保联合风险管控机制 试点银行和保险公司对贷款实施全过程风险管理,对每笔贷款实行银保共同实地资信调查。银保双方在借款人申请受理、贷前调查、分析决策、贷后跟踪管理、逾期催收、损失追偿等各个环节中,实行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实现联合风险管控。银行工作人员要全程严格把好小额贷款授信的质量关口,尤其要确保客户信息真实性及资金用途合理性,严控资金专款专用,决不能因为有了保证保险而降低贷款发放的标准,放松贷款质量与风险的管控。 (五)保险机构对贷款风险进行附加性承保及独立审核机制试点期间,借款人投保小贷保证保险时,应向同一保险机构投保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金。发生保险事故而造成借款人无法按约定还款时,保险机构有权将保险赔款资金优先用于归还借款人所欠银行贷款。参与试点的保险机构有独立调查、审核、审批及否决权,提高审批效率,制定切实可行的服务方案。保险机构应定期向省金融办报送上月承保、逾期、理赔等业务开展情况。 (六)借款人失信行为通报机制 试点银行要将小额贷款发放及欠款信息、借款人失信行为定期报送人行昆明中心支行、省财政厅,人行昆明中心支行要将欠款信息和名单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定期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恶意逃债的个人与企业以适当方式予以曝光;财税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取消给予借款人的各类优惠政策、财政补助和奖励。 五、明确职责分工 省金融办负责会同省直有关部门、金融机构组织推进试点工作,研究起草试点工作方案,跟踪总结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做好风险补偿资金申报的组织工作,加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宣传组织力度,普及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知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省财政厅负责做好小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工作,对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工信委负责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州、市推荐参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优质小微企业,农村种养殖大户、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名单和信息,并及时将信息提交各银行,做好试点企业、农村种养殖大户、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成功获得贷款的信息分析统计工作。 省科技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工商联负责确定科技类、农业类、林业类、外贸型、工商类小微企业、农业种养殖大户、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参与试点的标准,并按各自标准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将推荐相关信息提交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制定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同时充分运用各自已有的支持政策措施,向参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的小微企业、农业种养殖大户、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进一步提供增信手段。 人行昆明中心支行负责为金融机构提供借款人征信查询等服务,对恶意逃债的企业和个人以适当方式曝光。 云南银监局、云南保监局负责指导、监督试点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开展试点工作,履行风险管理职责,适时进行业务检查。 公安机关要依法打击骗贷、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利。 各试点金融机构要建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运营管理系统,银行应按时将业务受理、客户信息、授信决策、贷款发放、贷款逾期等情况告知合作的保险机构,双方在风险管控、信息共享、追索欠款等方面加强联系、密切合作。 各州(市)人民政府要积极组织辖内小微企业、农村种养殖大户和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参加小额贷款保险试点,并制定出台相关的支持政策。 第四篇:特大型沼气工程试点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特大型沼气工程试点项目建设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发改委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沼气建设的意见中关于“研究制定特大型沼气工程补贴标准,充分利用粪便、秸秆、生物垃圾等多种原料,发展大型沼气工程,鼓励高值利用”的要求,为启动实施好特大型沼气工程试点项目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中的特大型沼气工程是指厌氧发酵罐总容积大于5000m3,工程采用高浓度(包括干发酵)中温或高温厌氧发酵工艺,池容产气率不低于1.0m3/(m3d)。 一、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必要性 1、有利于提高城乡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改善生态环境。我国生物质资源极为丰富,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每年农作物秸秆可收集利用量7.8亿吨,人畜粪便排泄量近40亿吨,城乡生活垃圾近10亿吨,酒业、醋业、食品和果品加工业、牲畜屠宰业等主要农产品加工业有机废弃物产量5500万吨。与此同时,全国每年有机污水排放量约700亿吨。近年来,由于城镇化快速发展,城乡各种垃圾激增,垃圾处理能力严重不足,导致一些城市面临“垃圾围城”的困境,已严重影响城乡环境和人类健康。据统计,目前中国城市每年因垃圾造成的资源损失价值在250300亿元,如果实现垃圾资源化利用(如有机垃圾生产沼气),每年至少可创造产值2500亿元。通过建设特大型沼气工程,对于实现生物质资源高效化利用,维护生态平衡,发展循环经济,维护人类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有利于拓展沼气应用领域和替代化石能源,保障国家能源安全。2021年中国天然气表观消费量达到1072亿m3,成为世界第四大天然气消费国。据国家能源局和中石油系统预测,到“十二五”末,我国天然气消费总量将达到2300-2600亿m3,较2021年翻一番,年均增速将达到25%以上;天然气消费量在我国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将由2021年的4%提高到2021年的8%以上。统计显示,2021年上半年我国石油进口量环比增长11.3个百分点,进口量达到1.07亿吨。有关专家预测,到2021年中国对进口石油的依赖度将达到60%,到2021年达到65%,可见,我国化石能源供给形势极为严峻。据测算,一个池容10000m3的特大型沼气工程每年可产沼气400万m3,可替代常规能源2856吨标准煤,相当于240万m3天然气或2021吨原油,减排co27120吨。建设2.5万个10000m3的特大型沼气工程,年产沼气1000亿m3,可替代原油5000万吨,相当于2个胜利油田的全年原油产量;可减排co21.78亿吨,相当于“十二五”国家co2减排任务的12%。建设特大型沼气工程,将沼气的应用领域由传统的民用供气和沼气发电向工业用气、车用燃料等高值利用领域拓展,是增加优质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的有效途径和现实选择。 3、有利于吸引大量社会投资,促进沼气工程上规模上水平上效益。2021年,我国沼气项目中央投资为43亿元,其中大中型沼气工程投资占14%,约6亿元,仅相当于德国联邦政府当年沼气工程发电补贴450亿元的1.34%;目前我国已建设沼气工程的规模化养殖场仅占适宜建设沼气工程规模化养殖场的7%,同时已建成的沼气工程技术水平不高、工程规模较小(全国大中型沼气工程平均日产气320m3,德国为3300m3)运行效益偏低。启动建设日产气5000m3以上的特大型沼气工程,建立商业化的可持续运行模式,有利于促进沼气工程上规模、上水平、上效益,有利于民用供气、发电、工业用气、车用燃料等领域的业主和大型企业及社会资本增加对沼气工程建设的投资,形成多元化的投资格局和沼气产业发展新的增长点。 4、有利于专业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实现沼气产业可持续发展。目前我国主要支持规模养殖场业主建设沼气工程,导致投资主体和原料来源单一,难以形成沼气工程建设的专业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的机制。启动建设特大型沼气工程,是沼气工程建设由投资推动向效益拉动转变的重大改革,有利于实现沼气工程建设与管理的专业化、市场化、产业化和社会化,有利于企业增加技术研发投入,采用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促进沼气产业形成上、中、下游结合,技术研发、设备制造、工程建设、运营管理协同发展的良性格局,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可行性 1、具有良好的政策支持环境。党中央和国务院长期以来一直重视沼气建设,始终将其作为国家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节能法、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中明确强调各级人民政府要“鼓励和支持大力发展沼气”。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出要“加快推进大中型沼气和集中供气工程建设,加强沼气技术创新、维护管理和配套服务。支持农村开发利用新能源,推进农林废弃物资源化、清洁化利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9号)明确提出,要全面推广生活垃圾“生物处理”资源化利用方式。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也明确提出,到2021年全国非化石能源将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要达到15%左右。多年来,国家有关部门也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有利于沼气发展的工程建设投资、财政补贴政策。国家发改委和农业部通过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大力支持沼气工程建设,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和农业部联合实施的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项目中也把大型沼气工程建设作为重要的内容。在过去10年,仅中央支持的沼气工程建设资金就达。亿元。这些政策为沼气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2、具有成熟的工艺技术支撑。我国沼气技术发展已经有数十年的历史。近年来,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技术引进,我国沼气工程的发酵工艺、设计水平已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相关产品生产和装备制造能力也有了明显提高,已具备与世界先进国家竞争的能力。同时,在组织科技研发和示范推广过程中,我国还十分注重沼气标准化建设和人才队伍培养。目前,我国已成立了全国沼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15),已成为国际标准化组织沼气技术委员会(iso/tc255)主席国,制定和发布了沼气工程标准10余项,培养各类沼气技术与职业人员30多万人,不少大型和龙头企业建立了沼气产品研发、检测机构,为沼气工程的设计水平、建设质量和安全稳定运行提供了坚实的技术保障。 3、具有成功的工程实践案例。截止到2021年底,全国已经建设各种类型沼气工程6.8万多处,其中大中型沼气工程4978处。近年来,为了改善农村用能结构和解决国家能源供给矛盾,许多地方建设了一批特大型沼气工程。例如,以畜禽粪便为主要原料的内蒙古蒙牛澳亚牧场沼气工程、北京德清源沼气工程和山东民和沼气工程,不仅实现发电上网,而且通过了cdm项目审批,已经成为全国乃至全球沼气工程成功建设与持续运行的典范;又如,河南天冠集团的沼气工程以酒精废水废渣为原料,连续为南阳市居民提供沼气燃料超过20年,沼气生产能力已达到日产50万m3,使南阳市成为“国家生物能源示范市”;再如,xx南宁和河南安阳等地以多种生活有机垃圾和工业有机废水废渣为原料,建设特大型沼气工程,并将沼气提纯、压缩后作为汽车燃料,已形成当地经济新的增长点,并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和劳动力就业。这些成功的工程案例,为今后大规模推广特大型沼气工程奠定了基础,提供了宝贵的借鉴经验。 4、具有巨大的市场需求。据有关专家估算,我国每年可利用的各类生物质资源具有5000亿m3以上的沼气生产潜力,相当于2021年全国天然气消费总量的2.5倍。伴随着常规能源供应的紧张和价格的上涨,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和投资者看好沼气开发利用市场,通过规模化生产、高值化利用,将其作为改善能源结构、保护生态环境、促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的最佳途径之一,列入当地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点工程。 二、指导原则 1、政府引导,业主自愿。充分发挥政府补贴的引导作用,扶持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项目建设。坚持业主自愿申报和建设的原则,遵循市场规律。 2、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不同地区的资源状况、技术水平,因地制宜确定特大型沼气工程建设模式,推广以粪便、秸秆、工业有机废弃物、城镇有机垃圾(餐厨垃圾和污泥等)为主要原料的沼气工程,确保建设质量和效益。 3、创新机制,持续发展。积极引入各类大型实力企业、合同能源管理公司等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特大型沼气工程,实行市场化运行。中央投资补贴采取先建后补的拨付方式,项目验收合格后国家给予一次性补贴。 4、加强管理,确保质量。建立项目建设、验收、管理和评估制度,规范项目建设和运行。实行规范化设计、专业化施工、标准化生产、自动化管理,推广实用技术和先进设备,确保项目工程使用期达到国家要求,否则收回中央投资并进行相应处罚。供气项目要加强用户满意度测评。 三、建设内容与规模 (一)建设内容 主要包括原料收储与预处理系统、厌氧发酵系统、沼气净化与储存系统、沼肥储存与利用系统以及消防、安全、给排水、电气自控、增温保温设施、围墙、绿化、道路等内容。其中,民用供气和工业用气工程包括管网工程和入户设施设备,如果将沼气注入天然气管道,需增加提纯设施设备;车用燃料沼气工程包括提纯罐装系统;沼气发电(热电联产)工程包括发电、并(上)网和余热利用设施设备。 (二)建设规模 2021年,在全国试点建设30个特大型沼气工程。其中500010000m3的沼气工程10个,1000020210m3的沼气工程10个,20210m3以上的沼气工程10个。年产沼气2.79亿m3,有效利用量1.68亿m3(40%沼气用于厌氧发酵增温)。2021年之前,全国共建设300个特大型沼气工程,其中以粪便为主要原料的工程100个,以秸秆为主要原料的工程100个,以工业有机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的工程50个,以城镇有机垃圾(餐厨垃圾和污泥等)为主要原料的工程50个。年产沼气28亿m3,有效利用量17亿m3,可替代常规能源200万吨标准煤,相当于16.80亿m3天然气或140万吨原油,减排co2500万吨。 四、试点项目申报条件和建设布局 (一)申报条件 1、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等均可申报,不接受个人申请。 2、建设地点符合规划、建设、土地、环保等部门的相关规定,提供有效的土地使用证明。 3、具有资金自筹能力,自筹资金保证,业主应提供由第三方出具的企业资产状况、盈利水平等资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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