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矿长(安全安监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枣庄矿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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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矿长(安全安监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枣庄矿业).doc
副矿长(安全,安监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枣庄矿业)副矿长(安全,安监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枣庄矿业)一、岗位职责第1条 安全副矿长(安监处长)应在矿长领导下,按照分工范围积极开展工作,在安全管理、监督、监察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安全副矿长(安监处长)必须及时向矿长提出设置安全管理部门(科室)、配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装备的具体意见,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适应本煤矿的安全工作需要。第3条 安全副矿长(安监处长)要参加矿长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煤矿安全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第4条 安全副矿长(安监处长)要组织编制煤矿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第5条 安全副矿长(安监处长)要协助矿长编制煤矿安全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第6条 安全副矿长(安监处长)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监察工作会议,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安全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第7条 安全副矿长(安监处长)必须经常深入煤矿井下现场,及时组织煤矿开展安全、质量大检查,发现、督促整改安全隐患。第8条 安全副矿长(安监处长)组织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主导意见。第9条 安全副矿长(安监处长)必须及时监督煤矿进行矿井灾害预防和救灾演习、反风演习等重大安全事宜。第10条 安全副矿长(安监处长)必须审查、监督煤矿按计划如期、保质的完成安全技措工程。第11条 安全副矿长(安监处长)要监督矿井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第12条 安全副矿长(安监处长)应负责监督对安监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进行的相关安全培训教育、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第13条 安全副矿长(安监处长)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保证工作的连贯。第14条 安全副矿长(安监处长)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第15条 安全副矿长(安监处长)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16条 安全副矿长(安监处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追究:(一)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征兆或者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7条 煤矿安全管理部门(科室)的设置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配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监察人员和装备不适应工作需要,煤矿安全副矿长(安监处长)未及时向矿长提出建议的,安全副矿长(安监处长)负直接责任。第18条 未按规定主持召开安全监察工作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的,安全副矿长(安监处长)负直接责任。第19条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安全副矿长(安监处长)负主要责任。第20条 安全副矿长(安监处长)的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副矿长(安监处长)负直接责任。第21条 安全副矿长(安监处长)未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安全副矿长(安监处长)负直接责任。第22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安全副矿长(安监处长)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由安全副矿长(安监处长)带队的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全副矿长(安监处长)负直接责任。第23条 未及时监督煤矿进行矿井灾害预防和救灾演习、反风演习,安全副矿长(安监处长)负重要责任。第24条 未严格审查、及时监督煤矿按计划如期、保质的完成安全技措工程,安全副矿长(安监处长)负重要责任。第25条 未及时监督矿井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安全副矿长(安监处长)负重要责任。第26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中、在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经过安全副矿长(安监处长)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全副矿长(安监处长)负直接责任。第27条 在分管科室领导人员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安全副矿长(安监处长)负领导责任。第28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的作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