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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院调研工作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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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院调研工作总结.doc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检察院调研工作总结 一、基本情况 今年16月份,共撰写调研文章8篇,被各级宣传载体采用的调研文章5篇。其中省级1篇,被绥化市级1篇,本院以简报形式载发1篇,龙剑网录用2篇;召开检委会8次,研究讨论案件23件,其中涉及公诉部门的案件14件,涉及侦查监督部门的案件9件。在研究讨论的全部案件中,启动人民监督员程序案件5件,均系不起诉案件。 同时研究室还负责起草本院工作计划要点、总结、报告、汇报材料、典型经验和领导讲话等大型综合材料及侦查通讯、记实文学等大量法制宣传文章,对龙剑网海伦网页实施有效的管理。 二、主要工作和体会 1、切实加强对调研工作的领导。院党组对检察调研工作非常重视,就调研宣传工作专门召开会议,听取调研宣传工作汇报,部署调研宣传工作任务,落实目标制定硬性措施,真正做到以调研作为领导决策机制,以宣传作为内强素质、外树形像的良策。形成了一把手亲自抓、主管检察长专门抓调研和宣传的领导态势。 2、领导带头组织参加调研宣传活动。检察长带头撰写调研文章,带头撰写宣传稿件,李万林检察长撰写的树立和落实科学执法观全面提高执法能力建设一文被绥化市人大绥化人民杂志采用,副检察长张景琳撰写的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如何发挥检察机关的作用一文上报到黑龙江省法学会,参加理论调研学术交流。同时还利用电视媒体、网络进行法制讲座,积极宣传预防职务犯罪。 3、落实目标责任制,实行激励机制。我院将调研任务下达到各科室,并确立题目,各科根据本单位的业务工作情况将任务目标进行量化分解,科长带头撰写调研和宣传文章,每个干警都有任务。同时,以奖励制度为主,对那些撰写论文或发表的宣传稿的优秀者进行奖励,对没有完成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在文章的质量上也提出了要求,即国家级、省级或市级不同载体所采用的奖励的标准不同。认真落实了市院确定的调研课题任务,并且组织专人进行撰写。 4、营造良好氛围,把调研工作办案相结合。我们坚持一手抓调研,一手抓办案,在办案中及时发现实践上、理论上不能解释的东西,大家进行讨论、撰写论文、解答疑难。同时还把办案中的好做法、好典型,通过媒体的作用,进行宣传。我院监所门在开展监督工作中,积极清理纠正超期羁押案件,大力开展监所基础性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我们及时将这些好的做法进行分析总结,上报绥化市院,并在全市检察机关进行推广;反贪局在年初时,案件来源一直无法解决,工作一直处于被动,在这种情况下,反贪局干警认真进行研究,提出对策,并把外地的好做法借鉴过来,成立了大要案指挥中心,实行量化指标,将全院干警的积极性调动起来,成功地破获了建设银行重大刑事案件4起,我们及时进行总结,将有关做法和经验上报绥化市院,受到市院领导的赞扬。 5、加强队伍建设,实现专兼结合。我院现有专职调研人员1人,为充实调研宣传力量,我院从外单位聘请一名工作人员,同时在每科室设兼职调研宣传员一名,提供信息和资料进行调研宣传工作,另外我们还组织兼职调研宣传人员进行学习培训,即有微机电脑的实践操作,又有理论技能培训,使广大调研宣传人员的素质得到了进一步提高。 6、积极开展人民监督员工作。今年以来,我们十分重视人民监督员工作的开展,对高检院提出的三种案件严格履行人民监督员程序,做到了案件有登记,程序有记载,材料有卷宗,信息反馈及时。较好地发挥了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的作用。 下半年,我们要继续紧紧围绕检察工作重点,抓住调研工作热点问题,利用各种媒介,广泛开展检察调研和法制宣传工作,不断拓展发稿领域,提高发稿层次,充分发挥检察调研宣传部门的职能作用,为保证各项检察任务的完成做出更大的贡献。 一、主要工作情况 1、认真制定工作规划。遵照市院关于检察调研、检委会、执法检查三项工作要点和考核目标要求,针对我院实际,院党组研究制定了我院二五年工作意见和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从总体上对检察调研、检委会、执法检查三项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提出了具体措施和要求,并将三项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奖惩。 2、加强调研工作领导。调研工作领导小组为我院常设机构,负责加强对调研工作的领导和管理。院领导亲自担任领导小组负责人并组织开展调研活动,在指导选题、审稿、改稿的同时,还积极带头撰写调研文章,全年院领导亲撰写调研文章4篇,占调研文章总数的9.3%。 3、积极开展专题调研活动。针对不同时期检察工作的重点和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我院积极开展了专题调研活动。全年共开展了以“检察改革与检务保障”、“提高执法能力建设”、“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检察机关如何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疑难案件研讨”为主题的专题调研活动5次,对检察机关如何贯彻落实党的xx大精神、进一步推进检察改革和加强检务保障、努力提高干部队伍的执法能力和永葆共产党的先进性、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 4、强化调研工作责任。我院把检察调研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与其他业务工作并重,将任务和责任落实到人,并纳入年度岗位目标责任进行考核。年终对调研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奖励,对未完成基本工作任务的则取消所在科室及责任人当年度评先选优的资格。 5、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按照执法检查工作目标方案,进一步落实和加强执法检查措施,认真完成执法检查工作,全年共开展了执行首办责任制情况检查、办理涉法上访案件情况检查、xx年立案复查不服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质量检查、xx年不起诉案件检查、自侦案件扣押款物专项检查、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专项检查、xx年至xx年5月检委会工作情况检查、减假保人犯清理检查等8次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并根据检查情况撰写了执法检查报告,及时研究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整改措施和意见。 6、进一步规范检委会工作制度。今年我院在对历年来的刑事赔偿案件专项清理中,发现我院原制定的错案责任追究规定对错案责任主体在责任承担上没有明确的划分,对错案责任的追究也缺少具体的细化规定。根据查找出来的问题对本院原错案责任追究规定不完善的地方进行了修订补充,并对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完善,对提请检察委员会研究案件的要求、程序、各环节人员的责任,以及对错案、错案责任、错案责任的追究等进行了明确具体地规定,增强了各环节人员的责任感,强化了对错案责任的追究,规范了检察委员会议事规程。 7、认真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根据高检院、xx市院的安排部署,我院被纳入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单位。为了使该项工作在我院认真推行,我院成立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试点工作实施的组织领导。制定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实施方案、人民监督员制度实施细则和有关监督工作文书。在人大、政协委员中选任了7名公道正派、具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的委员作为人民监督员,并组织他们进行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xx年10月1日,我院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在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中,我院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及一系列补充规定开展工作,xx年我院进入了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的“三类案件”共计7件7人,其中不起诉案件6件6人,撤销案件1件1人。通过监督,人民监督员均一致同意本院处理意见。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思路 xx年通过一系列措施,我院调研文章撰写的群众性基础较过去有所提高,许多过去没有撰写调研文章的同志也开始加入了撰写调研文章的阵营。但出精品、上档次的少,仍然是我院调研工作的薄弱环节,调研文章在上级及有关报刊的采用率下降。今后我院调研工作的方向是:一方面把调研工作业务纳入干训内容,加大这方面的培训力度,努力提高全员调查分析问题的能力;二是要继续巩固已有的调研工作人员阵营,积极采取措施和组织人力着重在深度和精度上做文章,努力提高调研文章的质量,扩大调研工作成果。 第二篇:检察院调研工作先进经验检察院调研工作先进经验 抓信息调研促办案质量 我院公诉科结合公诉业务,理论联系实际,大力开展信息调研工作,努力提高全科同志的法学理论水平,促进了办案质量的提高。去年以来,共撰写信息、调研、检察宣传文章60余篇,被各级报纸、电台录用50余篇,其中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10余篇,受到了院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的肯定。其主要做法是: 一、找差距,挖根源,提高写作认识 长期以来,公诉部门的信息调研工作是公诉科的薄弱环节,究其原因:一是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办案人员不增反减,工作压力大,处于超负荷运行状态。二是在思想上未引起重视,认为信息调研工作可有可无,办好案件才是最重要 的,不注意去抓这项工作,仅凭个人爱好和兴趣来写作。去年,院领导提出要把信息调研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时,科里某些同志流露出畏难情绪,对此,公诉科有针对性地抓了以下工作:一是加强教育,提高认识。要求全科同志学习有关文件,使大家深刻地认识搞好信息调研工作的重要性,明确这项工作不是“软指标”,而是非抓不可。二是外出学习,取长补短。组织写作骨干到信息调研搞得好的单位学习取经,从(请登陆政法秘书网)而深切感到通过抓信息调研是促进公诉工作发展进步的有效途径。三是结合业务,组织培训。加强了信息调研基础理论的培训,重新学习了写作知识,听取了有关的辅导讲座,并结合实际工作中的法律文书制作,案例的讨论以及公诉业务的探讨积极进行尝试,从而锻练了大家写作的基本功,也为法律文书制作的规范化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定目标,上措施,促进写作落 实 为了抓好信息调研工作,公诉科成立了调研组,由科长主管,调研组依据科里全年信息调研工作任务,制订了信息调研计划,规定全年信息调研不少于40篇,并结合开展的公诉业务考核,责任到人,要求每个同志必须完成2篇以上的调研文章。为了确保计划能高质量的完成,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将信息调研工作纳入科里岗位目标量化考核的内容。每完成1篇信息得1分,完成1篇调研得2分,然后根据在市、省、国家级的录用情况分别加310分,且与年终考核奖励挂钩。二是把信息调研与争先评优结合起来,实现一票否决制,对未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取消评先资格。三是抓业务骨干。要求科负责人、主诉检察官起到表率作用,不仅要亲手写文章,还要出谋策划。四是抓写作骨干。充分发挥写作特长同志的优势,在适当减轻办案工作量的同时,给他们定任务,压担子,鼓励多写文章,写好文章。五 是抓文章质量。科里的负责人与干警一起研究文章的选题、结构、布局,形成初稿后又适时组织大家开展讨论,集体修改,共同提高理论水平。目前,一个人人动脑,个个写作的良好氛围正在公诉科形成。 三、抓热点,讲方法,注重写作成效 如何切实有效地开展检察信息调研工作,使之更好地为检察工作服务,围绕这一主题,公诉部门着重做了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是抓住公诉改革热点问题开展调研。去年,高检院确定了七个方面的公诉改革,我院公诉科抓住重点,联系本部门改革实际,围绕主诉检察办案责任制、量刑建议、暂缓不起诉等热点问题开展调研,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经验总结材料被市院转发,并被推荐到省院和高检院,暂缓不起诉不宜推行一文也被××苑录用,从而促进了公诉改革的顺利开展。二是结合公诉业务 工作进行探讨。办案是公诉工作的基础,只有扎实的理论功底,才能办出高质量的案件,才能从容应对出庭公诉中的各种复杂局面。公诉科根据“严打”整治斗争中所涉及到的政策法律问题、公诉业务中的疑难问题等进行研讨,撰写的如何理解“两基本”、公诉意见书的特点及制作先后在省级和市级刊物发表。通过业务性调研,提高了主诉检察官的办案水平,树立了良好的公诉形象。三是信息调研工作推动了公诉业绩的提升。抓信息调研不是为了好看,也不是为了出名,而是为了指导办案工作,提高出庭公诉水平。公诉科要求每个同志通过撰写调研和检察宣传文章,边学习,边提高,做到调研与办案相结合,努力将调研成果转化为工作成效,达到提高办案质量,促进公诉业务全面进步的目的。去年至今年2月,公诉部门共受理各类案件550件810人,经审查提起公诉513件721人,法院均作了有罪判决。此外,因不构成犯罪而建议公安机关撤 案4件6人,追诉15人,不起诉4件4人,增减重大犯罪事实、情节、改变定性124件,在去年底上级组织的案件质量大检查中未有任何质量问题,这些成果的取得,得益于信息调研工作的扎实有效开展。 第三篇:检察院调研心得检察院调研心得 随着汽笛鸣响,为期一周的“根在基层.中国梦“中央国家机关青年干部基层调研活动圆满结束了。我有幸成为xx省调研团的一员,并同刘xx、航xx、进xx、申xx组成了xx县调研组。回望过去的一周,我们一行五人深入xx县人民检察院,观庭审、看业务、访干警、助贫困,身体力行地去感受基层院的工作与生活,体会他们的快乐与艰辛。现我把自己在xx县的所见所想归纳如下: 一、立足本职,锐意创新,“网上检委会”形式新颖。 在xx县院的一周里,我们一行五人深入基层科室,学习观摩科室工作情况。干警们不厌其详地为我们介绍各个科室的工作。其中感触最深的便是xx县院首创的“网上检委会”制度,顾名思义“网上检委会”即是把常规的检委会“搬家”到网上,通过自己院研究开发的独立系统,每个检委会委员针对案情在网上各自发表意见。此举不仅提高了检委会的工作效率,灵活了工作时间,还大大节约了纸、墨等办公耗材,可谓是一项成功而实用的创新。“对于案情复杂,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还是会召开检委会当面讨论”干警蔺海补充到。这样一来,既提高了工作效率,也保证了案件质量与大要案的办案安全。在“网上检委会”的创新中,我看到了靖宇县院干警们身上散发的朝气,他们在踏实工作的同时,锐意创新,展现了xx县院蓬勃向上的精神风貌与踏实勤干的工作作风。 二、不离不弃,母爱无疆,人性光辉感人至深。 6月25日,我们一行五人来到了县院困难干警鲍xx的家中,一见这么多人,儿子赶紧躲进了妈妈的怀里。如若不说,我们不会知道这个可爱的孩子患有先天性胆道闭锁,在刚满63天的时候就进行了手术。孩子患有这样的顽疾,基本上已经没有希望,所有人都劝夫妻二人放弃治疗,可夫妻二人花光了所有的积蓄,负债累累的为孩子治病,现在孩子情况稳定,但还是需要经常入院检查、治疗。在这对夫妻面前,我们无不为之动容。面前这位普通的女干警,将母爱的伟大发挥到极致,在座的调研团成员无不为之感动,纷纷伸出援手帮助这位伟大的母亲。我们见面时间虽短,但我希望她的宝宝能战胜疾病,健康的成长,为了自己伟大的母亲创造生命奇迹。 三、家庭和睦,其乐融融,基层干警生活幸福。 6月27日下午,我们按照行程分别来到了李xx、井xx的家中。看着xx客厅窗外翠绿的群山,他开心的讲到,房子装修是自己设计的,走的是温馨路线,妻子是教师,两个人都爱干净。看着窗外如画的风景和室内温馨淡雅的环境,我们真切地感受到了xx的快乐与满足。电视机旁边摆放着一对布娃娃,xx说他们夫妻二人都盼着早些有孩子,最好是龙凤胎。真心地祝福在不久的将来,这温馨的小屋能从二人世界变成四口之家。转而来到xx的家中,这位刚当妈妈九个月的年轻干警难掩幸福的笑容,140平米的房子并没有因为添了小孩儿而有丝毫的杂乱。“我婆婆几乎给我们承包了所有的家务,虽然我孩子小,平时家里事情也挺多,可就是有了这么一个好婆婆,我从没有为此耽误过任何的工作。”从xx的字里行间都能体会到她对婆婆的感激。“我还很年轻,还有更多的东西等着我去学习,只有解决了生活的后顾之忧,才能一心扑在工作上,为检察工作尽自己更大的力量。”xx也和我们讲述着自己的“梦想”。如此和谐的家庭生活,真的让我们心生羡慕。家和万事兴,家庭生活和睦,工作才能顺利,事业才能进步。整个走访是在幸福的氛围中进行的,不仅是被走访的干部的言谈中流露出那种真挚的幸福感,还有我们,为自己生活在这样一个为民惠民的社会而感到幸福。我们真切体会到的是在党的正确领导下,社会的发展为最基层人民带来的最切实的福利。 为期一周的调研活动很快就结束了,这次xx之行收获颇丰,不仅结交了很多年轻的朋友,还让自己的心灵得到了一次洗礼。回到北京,我要把这次珍贵的记忆小心珍藏,时常以此自勉,争取在以后的工作和生活中做的更好。 xx调研团xx县调研组 许xx 第四篇:检察院调研文章对检察机关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几点思考 xx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xx 社会矛盾化解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法部门三项重点工作之一,是一项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肩负着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是社会矛盾化解的主体之一,立足于法律监督职能,才能更好地在社会矛盾化解过程中做到到位而不缺位,到位而不越位,真正与其他机关共同形成社会矛盾化解的合力,真正发挥检察机关在社会矛盾化解中的作用。基于以上认识,笔者认为,检察机关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必须正确分析当前社会矛盾的成因,认清法律监督工作与社会矛盾化解之间的内在关系,从检察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的特殊性出发,认识检察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性,把握检察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的着力点,从而增强化解社会矛盾的实效性。 一、当前社会矛盾的主要成因 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快速发展期,也处在矛盾凸显期。特别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日益复杂多样的人民内部矛盾日益突显,社会矛盾触点多、燃点低、处理难,因而要了解和掌握社会矛盾的新特点,分析社会矛盾背后集中反映的各种利益冲突,探求产生矛盾的真正原因。当前社会矛盾其主要成因有: (一)人民内部矛盾处理不当引发的群体性上访和突发事件增多。当前的社会矛盾触点很多,企业改制、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保维权、劳资纠纷等都是热点领域,各种矛盾冲突有所增加,涉及到社会各个阶层。而在实际工作过程中 1个别单位和部门对这类矛盾纠纷化解不力,不认真对待,随之产生的一些人民内部矛盾日益凸现,导致非正常上访和突发事件时有发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利益诉求增多,群众交叉攀比态势强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群众民主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但是法治意识滞后。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上访者往往交叉攀比,使各类群体性利益矛盾更加错综复杂,特别是因征地拆迁、企业改制、下岗职工安置等群体利益矛盾引发的纠纷和集体上访,往往是多种矛盾和多种意图的集合体,相互交叉感染,相互攀比联动,化解难度不断增大。 (三)经济利益结构的改变导致社会矛盾主体和形式多样化。由于经济转型和利益结构的深刻调整,各种利益诉求引发的矛盾增多,群众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利益个体自发组织起来,一些人抱着“法不治众”、“众怒难犯”的心态,希望通过集体行动,唤起政府的关注,使自身利益能得到政府的确认和保障,从而引发了一些群体性事件,突出表现为群体性越级上访、闹事,这类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当前人民内部矛盾的突出表现形式,解决和处置的难度很大。 二、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中的角色和定位 面对新时期新的社会矛盾,要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就必须首先明确检察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定位。 (一)检察机关在社会矛盾化解系统中承担着重要的职能作用。当前我国出现的社会矛盾往往具有历史性和政策性,是全局问题的综合反映,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是一项涉及诸多方面的系统工程,党政机关和公检法司各部 2门、各社会组织都有责任。检察机关的专政性质、法定职能和公平正义的追求目标,都说明检察机关发挥职能,是与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是相一致的,在化解社会矛盾的系统中具有不可替代的职能作用。 (二)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需要转变检察工作价值观念。任何犯罪在侵害公民个人权益的同时必然是对国家法律秩序利益的侵害,检察机关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要求我们在面对社会矛盾时,必须处理好惩罚犯罪和维护公平正义以及国家本位和个人本位的关系,改变原有的以国家本位身份下单纯追求打击和惩罚犯罪的价值观念,树立维护公平正义和维护国家利益及个人合法利益的价值观念。因而在办案中要更加注重社会效果。 (三)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需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要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做到语言文明、行为文明、作风文明。特别在现实社会中,上访申诉的群众,绝大多数是因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或遭遇了不公平待遇,来上访、申诉的群众大多是弱势群体,他们的上访,体现了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因此,检察机关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必须确立尊重群众、服务群众的工作态度,始终把执法为民作为自己的坚定信念,作为正确处理社会矛盾的动力源泉,排除外界干扰,依法办事,力求程序与实体的双重公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树立公平公正执法的形象,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三、检察机关如何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检察机关深入化解社会矛盾,最基本、最有力的手段就是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坚持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 3始终。要注重发挥执法办案的基础作用,依法打击刑事犯罪和职务犯罪,监督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要把执法办案工作向化解社会矛盾延伸,认真开展释法说理等工作,引导和帮助当事人化解积怨,最大限度兼顾各方利益诉求。要健全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努力减少信访存量,控制信访增量。健全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主动了解有无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敏感、热点问题,提高风险控制能力。注重以调解、和解的方式处理民事申诉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避免矛盾的积累激化。 (一)突出反腐重点,严查职务犯罪。近年来,各地高位运行的信访总量、接连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最为突出,已经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这些大量的信访和群体性事件的背后,往往都隐藏着职务犯罪行为,如久访不息的背后隐藏着司法不公的行为,拆迁纠纷背后隐藏着官商勾结,企业改制风波背后隐藏着中饱私囊,重大安全事故背后隐藏着渎职失职。检察机关来要化解这些社会矛盾,必须要充分发挥查办职务犯罪的职能,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通过严厉查办职务犯罪,以此密切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增强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从而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预防和减少群众信访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要优先查办直接侵害群众切身利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发生在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征地拆迁、移民补偿、抢险救灾、医疗卫生、招生考试等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司法腐败案件,更好地保障民生、维护民利,有效地缓解和减少社会矛盾。要贯彻中央提出的“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败方针,有效运用检察建议等预防手段,及时消除社会矛盾隐患,最 4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为经济社会的平稳较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围绕监督重点,强化诉讼监督。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是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职责所在,也是化解社会矛盾的关键点,重点是维护好法律的公正和对当事人的公平。 1、要切实加强立案监督、侦查监督。立案监督案件线索,大多是合法权益受到刑事犯罪侵害的被害人提供,这类案件如果得不到及时处理,矛盾很容易激化,检察机关应当高度重视这类立案监督案件,依照法定程序监督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及时向控告人反馈信息,并且要全程跟踪监督案件进展情况。对于不符合立案侦查条件的,要作好控告人的思想工作,使控告人真心接受处理结果,不留矛盾隐患。 2、要切实加强审判监督。要注重监督纠正涉及民生、严重违反法定审判程序以及审判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导致的错误裁判,并要切实加大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力度。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积极探索刑事和解、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于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以及过失犯,尽量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特别是对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要坚持从宽处理。对裁判正确的案件,协同法院做好当事人服判息诉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增加更多的积极因素。 3、要切实加强刑罚执行监督。监管场所关押的罪犯、犯罪嫌疑人和劳教人员,可以说是不安定因素的火山口。监所部门要积极配合看守所共建依法、文明、人性化的监管环境,维护监管场所安全稳定。要监督纠正违法减刑、假释、 5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等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公不廉的问题。要针对监外执行罪犯,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将监外执行罪犯管严管好,保证社会的安定有序。 (三)注重自身监督,促进公正廉洁。检察机关要深层次地化解社会矛盾,首先必须要自身公正廉洁执法。要突出抓好检察职业道德建设。要始终不渝地狠抓纪律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把检察职业道德建设与执法规范化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检察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变成执法、司法工作的规则和机制,使检察干警真正成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不因检察机关自身的徇私枉法、贪赃枉法而不敢大胆监督别人公正执法而导致产生诸多的社会矛盾。要抓好自身监督制约机制建设。自觉将检察工作置于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之下,自觉地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新闻舆论的监督,使检察机关永葆公正廉洁执法,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赢得公信,坚决防止执法不公、不廉问题的发生。要不断探索和完善对检察权运行实行监督的有效机制和制度体系,强化对领导干部和执法一线人员的监督制约,加大对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力度,努力形成对检察机关自身执法活动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要坚决把那些违法违规办案,利用职务索贿受贿、徇私舞弊、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害群之马坚决依法依纪从严查处,清除出检察机关,使之从检察机关各个环节上杜绝社会矛盾的产生。 (四)强化责任意识,化解矛盾纠纷。在传统认识中检察机关仅代表国家追究犯罪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检察机关是惩治犯罪的一方,是站在犯罪对立面作为矛盾一方存在的。在新的形势下,检察机关要转变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主体之 6一,就要把打击惩罚犯罪,放在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行,不仅要实现国家刑罚权、维护法治权威,还要更多地融入调停社会冲突和平抑矛盾纠纷的内涵。要不断提高干警调解也是执法的思想认识。努力地提高干警调解也是执法的思想认识,从而使每个检察干警对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案件都能尽职尽责地做好调处工作,从检察环节上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为构建和谐社会增加更多的积极因素。要建立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机制。充分依靠专业性调解组织和社会团体的作用,形成依靠基层党政组织、行业管理组织、群众自治组织“三调”对接机制,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把调解优先原则贯穿于执法办案中,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化解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要进一步地转变执法观念,改进执法方式,要灵活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执法办案中要慎用逮捕、扣押等强制措施,尤其是对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对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刑事案件,要努力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努力地营造和谐相处的浓厚氛围。积极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采取开通24小时检察民生服务热线电话、设立检察门户网站等多种方式,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为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 第五篇:检察院行政审判工作调研材料检察院行政审判工作调研材料 检察院行政审判工作调研材料 近年来,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开展民事行政审判活动检察监督,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但是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在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和困扰,严重制约了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民行检察工作者,结合工作实践,就基层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谈一些看法,与同仁商榷。 一、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存在很多困难。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但是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审判卷宗或进行调卷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由于法律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监督过程中的调查取证的职权,就使得现行法律规定的民事抗诉的力度受限,抗诉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如,延安市院向中院提出抗诉的一件案件,中院裁定由黄陵法院再审,该案在县院发了检察建议的情况下才审结。 人民法院将抗诉案件发回重审,弱化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权,降低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抗诉案件被发回重审,由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而原审法院却向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通知派员出席法庭。这种做法实际违背了司法制度的基本对等原则,同时也不利于及时纠正错误裁判。 基层人民检察院无抗诉权,不利于抗诉活动的健康发展。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检察院无抗诉权。实际上,基层检察院是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联系最直接的检察机关,由于基层检察院大量接触实际工作,熟悉情况,对于同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情况较清楚,也便于调查取证,最易对民事诉讼进行及时有效地监督。在实践中,大量的民事申诉案件当事人直接到基层人民检察院去申诉。而对此基层人民检察却无抗诉权,只能建议或提请上级人民检察提出抗诉。这无疑加大了抗诉活动的成本。可见,我国关于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法律规定是原则的、有限的,检察机关的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能受到了限制。 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法理充足,法规缺位。 现行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但缺乏民事公诉的具体明确规定。近几年来,全国许多地方检察机关对提起公益诉讼 工作作了有益的尝试,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总体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由于立法不明确,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与法院认识不一,法学界对此仍存在分歧,因此开展此项工作目前仍举步维艰。 人民法院的单方司法解释及内部规定对检察权进行限制的现象日趋增多。 如最高人民法院于底在重庆召开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中要求:“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调解方式审结的案件;涉及婚姻关系和收养关系的案件;执行和解的案件;原审案件当事人在原审裁判生效两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同一检察院提出过抗诉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明确不适用抗诉程序处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是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88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之规定的,是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限制甚至剥夺。再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由抗诉机关出席法庭的人员按照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宣读抗诉书,不参与庭审的其它诉讼活动”等一些最高法院的规定也是对检察权的限制,可以说是严重违法,缺乏法理基础。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所在 客观地讲,破解民行检察长期以来路障重重的原因时,首先要对自身存在的问题深刻反思。检察机关自身存在的问题与现行立法上的局限性一样,都会削弱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效果: 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力量配备不足。 究其原因。一是民行工作起步较晚。由于历史原因,民事诉讼法实行以后,民事检察工作才被重视起来。各级 检察机关先后在检察业务中增加设立了民事检察部门,专门从事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加之这项工作与其它检察业务的关联性不大,与各业务部门横向联系较少,而且实事求是地讲,工作业绩上没有取得重大突破,监督职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致使大家对民行检察工作的重要性缺乏充分认识,从而监督意识不强,观念上难更新,思想保守,对新的监督方式探索研究的少,没有开拓进取精神,使民行检察工作发展缓慢。二是随着机构改革,以延安检察机关为例,13个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机构均被撤销,民行人员被充实到控申部门,名义上配备一名民行专干,实际上除宝塔区院外,其他十二个县院无一名真正从事民行专干。领导班子对民行检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弱化,使民行检察工作走入低谷。出现有些县院民行工作几乎不能正常开展,全年工作为空白。三是由于民行队伍力量严重不足,民行检察人员综合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极度不适应民行检察 工作发展的需要。临时凑数思想严重,有相当一部分人员年龄偏大,工作没有积极性,执法意识不强。现有的民事行政检察队伍很难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直接影响着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民行检察的工作重点定位不准。 检察机关的民行检察监督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违反法律的判决、裁定的抗诉,二是对民事行政审判法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依法侦查、追究刑事责任。民行检察工作形式上的一手硬一手软,导致最终结果是被动地受制于人;在此局面下我们应当把工作重点放在查处上;对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者的惩处便是最好的监督。目前全国各检察机关民行部门人员配备少,且大量精力放在寻找抗诉案源、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支持监督起诉等工作上,以完成上级院下达的岗位目标评比任务,致使在查处法官职务犯罪工作上没有力度;后果是抗诉案件数量上升,改判却很少,检察建议发出不少,往往收效甚微;社会 各界对监督的效果也不认同,难以达到社会所需要的监督效果 现行民事检察制度在立法上的局限性 1、现行立法的总则和分则的规定相互矛盾。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民事诉讼检察的规定,总则和分则不相一致。总则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规定的范围十分宽泛。但是,在分则中,只规定检察机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进行抗诉。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又十分狭窄。在这样前后矛盾的法律规定面前,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进退两难。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中的一切违法行为都可以进行监督,但由于分则中没有具体规定,任何一个法院都可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理由,拒绝检察机关对抗诉以外任何形式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仅仅按照分则的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放弃对民事审判活动的 全面监督,有悖于总则规定的精神;然而,按照总则的规定实施全面监督,则没有分则的法律依据。同样,现行的民法通则第5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对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进行了规定,但是,实践中,对一方当事人不愿履行合同义务,以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为由请求撤销合同的案件,或者合同的签订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案件,法院都是以合同的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而作出合法有效的判决,如有一方不服判决、裁定来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却无法进入监督程序,因为,此类情形并未纳入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之中。 2、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民事抗诉权过于狭窄。抗诉,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权力。包括上诉程序的抗诉权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权。完整的抗诉权是将法院全部的判决、裁定、调解都置于监督之下,检察机关对一审判决、裁定、调解和二审判决、 裁定、调解都可以抗诉,而不论其是否生效。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抗诉权,并不是完整的抗诉权,而是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权。按照这样的规定,检察机关只能对二审判决、裁定和一审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抗诉,凡是没有生效的判决、裁定,检察机关无权抗诉。这就是所谓的“事后监督”。同样,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民事调解也没有监督权,而法院做出的民事调解和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判决可以提出抗诉,那么对确有错误的民事调解检察机关也应有权提出抗诉。实践中,法院主张民事调解工作,近几年,就我市两级法院每年民事案件调解率占40%左右,占的比例相当大,但是现行民事诉讼法却没有赋予检察机关此项权利。这些充分说明现行民事检察工作中的抗诉权过于狭窄,是不完整的抗诉权。http:/ 3、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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