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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实证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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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实证分析.docx

    摘要对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的国际公约?与贸易有关的协议?TRIPS协议所设定的一般保护原那么及例外规定对完善各成员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目前我国尚未建立统一的地理标志注册和保护体系。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宜坚持以商标法为主其他相关法律为辅的立法形式明确地理标志理和保护机制、统一并用语、详细明确地理标志构成要素和审批、完善地理标志的保护。     关键词地理标志 法律保护 立法体例 制度完善    地理标志是TRIPS协议提出应予保护的继商标、专利及著作权之后的又一商业标记我国新修订的?商标法?及其?施行?中增加了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内容很大程度上完善了我国地理标志的保护制度但是我国并没建立完好而有效的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体系;对地理标志的内涵、申请与确定理形式及保护等内容尚需进一步完善;对依现行商标法合法有效的地名商标与地理标志的关系需进一步理顺。我国作为世贸组织的成员如何在与贸易有关的理事会进一步保护地理标志的会谈中结合中国的详细国情提出我们的立场限度地保护我国的利益至关重要。    一、简析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立法体例    ?商标法?新增加的6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制止使用;但是已经好心获得注册的继续有效。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的标志。    这是我国现行法律地理标志的规定其内容充分考虑了TRIPS协议第22条的精。但必须明确的是?商标法?第3条第3款中的“原产地与6条第2款乃至?商标法施行?第6条中所讲的“地理标志是否为一个概念?    从保护地理标志国际公约来看其用语也是不尽一致注:详见?巴黎公约?条第2项、?制裁商品来源的虚假或欺骗性标志协定?条第1项、?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协定?第2条第1项及TRIPS协议第22条第1项。常见的表述有“indications of source来源地标识“appellations of origin原产地标识“geographical indications地理标志。世界组织认为“indications ofsource来源地标识与“appellations of origin原产地标识的区别在于来源地标识是用于标识或效劳产于某个、地区或者特定地点的表示expression或标记sign;原产地标识除标识或效劳产于某个、地区或特定地点外还说明该地域的地理环境包括自然的、人文的以及两者兼而有之的因素造就了其独有的或者根本的特殊质量。1P1TRIPS协议第22条款规定:本协议的地理标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s系指以下标志:其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2P88这里的地理标志即是原产地意义上的标识。可见从国际公约的规定来看原产地标记与地理标志的本质内容是一致的。我国?商标法?中地理标志的规定也与国际公约的规定相一致。    虽然?商标法?中并未对“原产地做出详细的解释但是在其他的单行法规中笔者见到两处“原产地的描绘。一个是质量技术监视于1999年8月17日公布施行的?原产地域保护规定?第2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原产地域是指利用产自特定地域的原材料按照传统工艺在特定地域内所消费的质量、特色或者声誉在本质上取决于其原产地域地理特征并按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以原产地域进展命名的;另一个是出入境检验检疫于2001年3月5日公布于同年4月1日施行的?原产地标记理规定?第4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原产地标记包括原产国标记和地理标志。原产国标记是指用于一项或效劳来源于某个或地区可标识、标签、标示、文字、图案以及与产地有关的各种证书等。地理标志是指一个、地区或特定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一项来源于该地且该的质量特征完全或主要取决于该地的地理环境、自然条件、人文背景等因素。前一个的界定是准确的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后一个的界定不够准确。“原产国标记Madeinina是指来源地标记并不是保护国际公约所讲的原产地标记且与国际惯例不符也不符合我国入世后新形势的需要。对?商标法?中所规定的“原产地宜理解为地理标志这与我国以证明商标的方式保护地理标志的立法形式是一致的。    概括起来各国对于地理标志的国内法保护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通过专门立法的方式进展保护比国。另一种是通过注册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方式进展保护。至于采用那一种方式进展保护有关国际条约并未做出统一规定。两种保护形式都是因其特定历史条件、社会环境和法律传统而产生的结果。    我国对于是否应对地理标志进展单独保护是有争议的。有学者认为我国应专门制定一部?地理标志保护法?。3P44-47也有学者主张以证明商标的形式保护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符合国际惯例那种认为另起炉灶对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采取强迫注册登记的观点是不可取的。4P14-16    地理标志与商标总体上讲是两种权利但在识别功能上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二者都具有一定的区别功能。地理标志除标识商品来源以外还是一种质量、商誉的保证。在这一点上与地理标志的功能又具有更大的相似性。只不过地理标志对质量、商誉的保证特定的地理因素而那么并非如此。地理标志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业标志和商标的另一个主要区别在于并不是由其所属的某个经营者享有专用权而是由某一地区内经营者的代表机构进展注册和理凡该地区内的经营者符合条件的都可以使用。根据我国?商标法施行?第6条的规定: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其章程接纳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无权制止。所有人和使用人的这种别离是地理标志特殊性的一种使用理形式。    总之我国的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宜采取以商标法为主反不正当竞争法、质量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辅的立法形式。这一做法既符合国际惯例也充分考虑到了现有的商标注册和保护制度是对我国原产地名称保护已获得的、为社会各界和证明商标注册人所肯定的成熟经历的认可。前者是从的角度后者是从提供信息的角度通过制止误导行为而保护地理标志的。在这种多方位的保护中商标法是一种完好的民事权利保护居主导地位;反不正当竞争法、质量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具有重要的补充作用。在这一过程中必须面对以地理标志申请的证明商标与普通商标的不同对特殊问题做出相应的特殊规定。    二、完善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对策分析    对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进展申请、审批、理及保护做出特殊规定笔者认为必须在立法上明确和理顺以下问题:     1.在立法上、统一用语明确规定原产地标志即指地理标志产地标志由详细的产地规那么或商业交易习惯来统一单行法规及地方性法规中的用语。地理标志或原产地标志即指我国?商标法?6条第2款所规定的内容。我国目前对产地、原产地、地理标志的使用比较混乱产地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提到过但并未详细界定其含义。前已述及的?原产地标记理规定?第4条原产地标记包括原产国标记和地理标志的规定易引起歧义建议修正。    2.详细明确地理标志构成要素和审批    根据我国?商标法?6条第2款的规定地理标志有两个构成要件:一是商品来源于某地区;二是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但立法仍需进一步明确这里的地理因素人文因素详细指?商品知名度的大小比方范围大小是否为构成地理标志的一个必要因素?我国地理标志的审批由谁来制定?由统一制定?还是由地方根据详细情况详细制定?    在确定地理标志构成要素时?里斯本协定?的详细规定很有借鉴意义。里斯本协定中的原产地地理标志由三个要素构成。首先该标识必须是、地区或者地点的地理名称。其次原产地必须用于原产于该、地区或者地点的。再次与地理区域之间存在着质量上的联络即“质量和特性必须完全或者主要产于该地理环境。假设质量联络不是足够的如特殊的质量只是在很小的程度上而不是根本上来源于该地理环境该名称不是原产地标识而是来源地标识。地理环境包括自然的因素如土壤或者气候以文的因素如该地理区域内消费商的特殊的职业传统。5P201我国修订后的?商标法?中并未明确人文因素的详细内容对于“质量联络也规定的比较笼统建议比照国际惯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作出明确、详细的规定。    椐媒体报道:浙江在1999年对“龙井茶的地理标志保护进展了试点性工作他们根据土壤、水质、气候等因素在杭州西湖边划定一块大约168平方公里的范围作为“龙井茶的产区规定该区域以外消费出来的茶叶不得以“龙井茶冠名。6P4549有学者在证建立我国的葡萄酒原产地命名系统时认为宜由技术监视牵头组织有关葡萄学、法律专家以及相关地区的有关理部门、企业代表对其消费区域、葡萄品种构造、种植方式、酿造及质量控制等方面进展认真调研形成相应的原产地域命名的系统并强迫性地施行。由质量技术监视进展日常的监视与理。7P1114笔者赞同这种由牵头地方配合形成强迫性的做法。建议在现行立法中尽快明确这一做法使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形成体系。    3.明确保护地理标志的部门及职能    依现行法律在理体制上工商总商标和质检总原质量技术监视均有权对地理标志予以保护和理。这一状况造成的负面影响即是行政理部门之间的理权限的冲突和碰撞给实际工作带来了明显的消极影响。    工商总商标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理?多年来一直承担着原产地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理工作。据资料报道工商商标从1995年3月1日起开始依法受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注册申请到2000年底共收到原产地证明商标申请128件核准注册的有29件包括国内的“景德镇瓷器、“章丘大葱和的“罗里达洲柑桔。8P1114而1999年3月原质量技术监视在其行政范围内制定了另一行政规章?原产地域保护规定?根据该规定原质量技术监视如今的质检总为原产地域的主部门负责组织对原产地域保护申请进展审核、确认保护地域范围、品种注册登记等理工作。    这样做的实际后果是不同行政审批程序造成的所有人不同权利冲突。原质量技术监视注册登记的原产地域标志大多是与既定注册商标相重叠比方贵州茅台酒、龙井茶等形成同一、同一标志但所有人却不一样而且会使企业和行会陷入矛盾之中。已注册的证明商标是否必须再到质检注册登记方为有效?被容许使用人根据证明商标容许使用合同获准的标志使用权是否必须再到地方质检注册登记才能合法使用?那些带有原产地因素的终究是以证明商标注册还是申报原产地域保护不同的注册程序产生的效力有区别?谁的效力高于谁?企业和行会感到无所适从。    针对这种状况宜尽快地以立法的形式理顺工商总商标与质检在理和保护地理标志方面的权限与职能。2003年4月的新?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理?仍未协调二者的关系。笔者认为宜采取高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理?和?原产地域保护协定?效力的立法形式予以协调。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是对标识的保护更重要的是对质量的监视和消费过程的控制工商总商标在理制度和上很难保证的质量和信誉。因此由对质量和消费过程有监控才能的质检负责理和保护地理标志较为适宜这样也可以减轻工商总商标的负担。    4.理顺地理标志与地名商标的关系。依现行?商标法?0条“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注:这类地名商标包括以级以下具有独特含义的地名申请注册的普通地名商标比方黄酒是江苏如皋白蒲镇的特产采用传统工艺酿造而成具有独特的风味且有较长的消费历史。1997年如皋酒厂申请注册了“白蒲外加菱形方框的组合商标。参见王平等:?从“白蒲黄酒案看地名商标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2002年第3第31页。和“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等例外情况的存在使不当使用地理标志的行为合法化了。9P9699致使现实当中相当数量的标志被不当注册为普通的地名商标使得本应由特定地域内的所有符合条件的消费者集体享有的地理标志成为个别人专有的商标权。如“茅台酒、“汾酒、“青岛啤酒等就是为了不影响名酒在国际上的销路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而给予特别注册的。针对合法获得的地名商标意味着不可再就该地名以地理标志申请注册为证明商标这种做法对于同一地区的其他同类企业来讲是不公平的违犯了经济所要求的公平原那么。    地名属公共领域的词汇具有公共性的特点法律对此类商标的保护有别于其他商标。地名商标的商标权人不能绝对排斥别人对该地名的合理使用。与普通商标比较而言对地名商标的合理使用范围要大一些法律对其保护也相对较弱。对于已合法注册的地名商标理中其他的同类企业可以以对地名商标的“合理使用来对抗问题是合理使用的认定具有很大的弹性给审讯带来很大的困难。我国新修订的?商标法施行?第49条虽然增加了对商标合理使用的规定但操作起来具有很多不确定因素。因对地名商标合理使用有别于对普通商标的合理使用我法或解释宜对此做出特别规定。    除此以外对于新的地名商标的申请和注册应做严格限制。比方对于具有独特含义即某商品来源于该地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或人文因素所的地名包括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和级以下的地名不予地名商标的注册而列入地理标志的范畴即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进展注册。这样做更利于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更具合理性。     5.完善地理标志的保护    与TRIPS协议地理标志保护相比我国现行立法已采纳了该协议第22条款、第3款及第23条款、第3款的内容根本符合地理标志国际保护最低。    首先根据我国新商标法6条款的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制止使用;但是已经好心获得注册的继续有效。这与TRIPS协议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是一致的。    其次新修订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理?第9条和2条分别吸纳TRIPS协议第23条款和第3款的内容增加了葡萄酒和烈酒WinesandSpirits地理标志的额外保护。根据TRIPS协议第23条款的规定:各成员方应该为利害关系方提供法律措施以阻止利用某种地理标志来表示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指地方的葡萄酒或烈酒。即使有关的地理标志说明了的原产地或者即使以翻译的方式使用或是与诸如“式、“型、“类“仿或其他类似的词语一起使用。协议第23条第3款规定给予葡萄酒的同音异义的地理标志平等的保护。    最后根据协议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假设葡萄酒或烈酒的商标中包含了并非该葡萄酒或烈酒原产地的地理标志或者其商标由此种地理标志组成假设各成员域内立法允许应依职权或利害关系方的恳求回绝此类商标的注册或者使其注册失效。此条款没有要求有关的地理标志具有一般保护原那么所要求的“误导公众的效果。10P3437对此我法并未涉及。根据TRIPS协议第72条的规定“未经其他成员同意不得对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予以保存。同时TRIPS协议第24条第9款规定:“对于在来源国不受保护、中止保护、废止使用的地理标制依本协议无保护义务。鉴于此为使我国的葡萄酒行业在新世现持续、安康、快速开展适应入世后的国际竞争形势享受TRIPS协议葡萄酒特殊保护保护的规定宜尽快建立我国的葡萄酒原产地命名系统。    协议第22条第4款规定了对地理标志的特别保护即使字面上但实际上却能产生误导效果的地理标志也同样被制止。除了TRIPS协议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以外根据TRIPS协议条的规定该协定继承了?巴黎公约1967的实体性规定并在此根底上做了补充和扩展。根据?巴黎公约?0条的规定对带有假冒原产地和消费者标记的商品在进口时予以扣押。根据TRIPS协议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就地理标志的保护而言成员方应该为利害关系方提供法律措施以阻止:a不以任何方式在商品的成为或表达上明示或暗示有关商品来源于并非其真正来源地、并足以使公众对该商品来源误认的;b不以任何使用方式如依?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0条之2那么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对于上述内容我国现行立法均未涉及。地理标志保护的例外情况我国商标法仅涉及好心获得注册的情况对于TRIPS协议第24条所规定的在先或好心使用第4款、通用名称第6款不利使用第7款、权的使用第8款及原产地国的保护第9款等内容也均未涉及。    对于上述我法未涉及的内容宜尽快通过立法予以完善使我国有关地理标志享有同其他的地理标志同样的保护更有效地打击有关的侵权行为。因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刚刚起步短内可能会出如今我国境内给予外国的地理标志保护多一些的现象但终究会实现我国在国际的利益。    总之只有根据我国的详细国情结合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的构建我国完好的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体系采用商标法为主其他立法为辅的保护形式;通过高于单行法规、行政规章的立法形式明确地理标志理和保护的机构及制度;统一、用语;详细明确地理标志构成要素和审批地理标志的;理顺地理标志与地名商标的关系;完善地理标志的保护才能适应入世后的国际形势实在保护我国的利益。    三、我国在地理标志国际保护会谈中宜采取的恰当态度    就地理标志保护而言不同的间即使同为兴隆或同为开展中注:比方有的开展中由于有着特殊的气候、土壤及传统的消费方式等原因盛产一些富有特色的农。而有些开展中那么恰恰是这些农的进口消费国。也有着不同的经济利益。根据TRIPS协议第23条第4款的规定:为有利于葡萄酒地理标志的保护应在“与贸易有关的理事会中举行会谈以建立葡萄酒地理标志及注册的多边体系使参加该体系的成员在保护地理标志方面可利用该体系。TRIPS理事会已经开始施行协定第23条第4款的工作。多哈部长级会议上各成员就进展地理标志的与注册制度会谈达成了共识并于下一次部长级会议以前就建立起该项多边制度。而且经过多哈部长级会议的讨在地理标志上进展扩展保护的问题已根本有了定。此次会议的宣言要求对地理标志进展扩展保护应在TRIPS理事会内通过会谈来解决。我国刚刚参加世界贸易组织作为世界上的开展中在地理标志国际保护新一轮会谈中应当采取样的态度促使会谈结果有利于我国及广阔开展中必须慎重对待。    正确的决策取决于对入世后地理标志保护国际对中国而言利弊的正确分析取决于对我国详细产业特点的恰当评估取决于对国内及国际形势的准确。建立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标志及注册的多边体系使参加该体系的成员在保护地理标志方面可利用该体系。将第23条的保护范围扩大到葡萄酒和烈酒以外符合我国的利益有利于我国特色和民族手工艺品进入国际维护我国在国际的利益。关键是如何在会谈过程中努力协调不同的利益恰当地扩大地理标志的保护范围结合中国的详细国情限度地保护我国的利益。比方欧盟、瑞士、印度、土耳其等成员均要求应把乳酪、巧克力及茶叶等纳入地理标志的保护范围茶叶的纳入对我国是有利的其他两项的纳入对我们那么不是很有利。对此我国在会谈中应采取正确的态度。    我国民族众多历史悠久资源丰富有着众多的土特、传统手工艺制品及民族手工制品。对此我国宜力主在会谈中将其扩大到23条的保护范围之内。针对中国酒类在国际上相对而言葡萄酒不具备世界优势而白酒应属于烈酒那么具有一定的优势而我国的名酒有一部是通过注册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通过考察我们可以得知TRIPS协议对葡萄酒、烈酒的地理标志保护范围要宽于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因此我国宜尽快解决地名商标尤其是著名地名商标注册不当的问题使其享有TRIPS协议对酒类的特殊保护。与此同时应加强已申请证明商标的“贵州茅台、“景德镇瓷器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我们还应注意对TRIPS协议第24外条款的研究争取最正确的利益协调结果。    参考文献:    1孔祥俊。WTO协定及其国内适用M.北京:法律2003.    2郑成思。WTO协议逐条解释M.北京:中国方正2001.    3刘静华。TRIPS与我国地理标志的保护J.对外经贸实务19998。    5孔祥俊。WTO协定及其国内适用M.北京:法律2003.    6敖瑜。“入世与我国地理标志保护J.南京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11。    7李华。我国的原产地域与葡萄酒的地理标志及其保护J.中外葡萄与葡萄酒20012。    8谢东伟。入世与我国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的保护J.中华商标20015。    9张炳生。国际贸易中的地理标志及其法律保护J.宁波大学学报20003。    10刘成伟。加强地理标志的商标保护J.2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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