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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威远煤矿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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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威远煤矿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汇编.doc

    威远煤矿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汇编威远煤矿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汇编1.13.1 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为加强通风管理,防止瓦斯、煤尘爆炸等重大事故发生,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炭部安全生产指令(第三号)关于国有煤矿防止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的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1、矿长要每季度主持至少一次研究全矿的一通三防工作会,并保证这一工作所需的人、财、物。2、矿总工程师全面负责一通三防技术业务管理工作。3、副矿长对其分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 工作负责。4、矿安监处长负责对防治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5、矿通风科长负责一通三防技术业务的日常管理工作,对矿井通风系统、安全装备必须经常进行检查,及时处理一通三防各类隐患。6、矿生调处处长在采掘布置及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查过程中,都必须为一通三防技术业务把关。7、各矿井主要负责人负责所辖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每月至少一次主持研究一通三防 工作会,并保证这一工作所需的人、财、物。8、各矿井技术负责人对所辖范围内的一通三防技术业务管理工作负责。9、井口安监站负责对防治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10、各矿井采、掘、机、运、通各队队长是所辖作业区域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必须对所辖区域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全面管理责任。11、各矿井采、掘、机、运、通各队工程技术人员负责所辖作业区域内的一通三防技术业务管理工作。第一节 防止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管理制度为了有效地防止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确保安全生产,结合我矿的具体情况特作如下规定:一、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把防止瓦斯、煤尘爆炸事故作为安全工作的重点和长期任务来抓,认真作好业务保安,把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工作建立在科学管理的基础上。二、加强领导,健全通风机构,调整充实通风人员,严格执行通风、瓦斯、煤尘的管理制度。1、全矿的通风、瓦斯、煤尘工作,技术上由总工程师负责,行政管理上由矿长负责。2、由一名分管副矿长和一名副总工程师主管通风工作。矿通风科配备分管通风、瓦斯、防尘、放炮、巷道维修、安全仪表、仪器维修的专职干部进行管理。3、按照高瓦斯矿井瓦斯检查规定,配备瓦斯检查人员,配备通风、测风、测尘专职或兼职人员,井巷维修人员保持相对稳定,对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要调整充实,逐步建成一支具有一定技术业务水平的专职安全队伍。4、对于瓦斯检查员、通风、测风、测尘员、放炮员,由业务部门负责,每年要进行7至10天的培训,新配备人员要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发给合格证,否则不准上岗操作。5、矿长、总工程师必须每日审阅瓦斯日报。三、加强通风管理1、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都必须包括通风、防止瓦斯、防尘、防灭火等设计内容和技术安全措施,新采区和新投产的采煤工作面通风、防尘等系统及其安全设施未形成以前,不准投入生产。2、必须严格实行分区通风,严禁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循环、老塘、扩散通风。严禁无风、微风、瓦斯超限作业。3、各单位在布置下达每月采掘计划的同时,必须会同通风科共同研究在通风上是否可行。如采、掘布置与通风有矛盾时,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研究解决。4、通风部门每年、每季、每月要编制通风工程计划,对通风设施的设置、漏风的清堵、风巷的维修都要列入计划,对通风工程所需材料设备、人力等各部门要优先解决。5、认真搞好通风设施工程质量,做到坚固可靠,通风设施完工后,由业务部门按照煤矿通风质量标准及检查评定办法组织检查、评级、验收,不合格的要返工,在进风巷和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道必须砌筑永久挡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道,必须安设两道风门。通风设施的安设,拆除要经矿通风科批准。6、改变一个采区的通风系统时,要认真分析、研究,报总工程师批准,并通知有关部门。7、掘进巷道同其它巷道贯通前,要做好控制风流的准备工作,防止风流短路,巷道掘穿后,必须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防止瓦斯积聚。8、主要扇风机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要停风时,有关业务部门必须加强联系,互相配合,并制订停电、停风、送风、供电、恢复通风、排除瓦斯的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9、局扇的安装、拆除要执行矿通风科审批的安装申请单。按申请批准单执行安装、拆除局扇工作。局扇由瓦斯检查员负责看管和按规定停开,严禁其他人员擅自停开局扇,临时停工地点,不准停风。停风要先切断该停风区内的电源,在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符合规定方可开动局扇,恢复通风。如停风时间长,未送风的盲巷,要进行封闭或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报废巷道要及时封闭。10、积存瓦斯的巷道,在排放瓦斯时,通风部门要制定专门排放瓦斯的技术安全和组织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由矿山救护队执行,严禁无安全措施擅自盲目排放瓦斯。11、瓦斯检查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每次检查结果记入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做到三对口(即原始记录、记录牌板、瓦斯日报三个数字吻合)。瓦斯检查员对所负责区段的采、掘工作面和巷道、碉室进行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检查。每班至少检查三次,同时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对可能积聚瓦斯的独头局扇送风巷道超高、冒落巷道、回采工作面的垮高地段等,要每班设点检查瓦斯,防止瓦斯积聚和超限。瓦斯检查员还要负责对本区段内的通风设施、通风系统进行检查。12、瓦斯检查员要认真执行井下定点手上交班制度,严禁空班、漏检、假检、误检,如发现要及时追究瓦斯检查员的责任。13、发现瓦斯超限积聚,瓦斯检查员必须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处理时要有矿山救护队员或瓦斯检查员在场,如果当班处理不完,瓦斯检查员或矿山救护队员除向调度站汇报外,必须在现场交接班,继续处理直到完备。决不允许任何人背离安全规程的规定,随意提高瓦斯浓度,不管造成事故与否都要追究责任。14、认真执行测风制度,每十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采掘工作面根据实际需要随时进行测风,矿通风科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每次测风结果按旬报矿长、总工程师及生调处。15、矿通风科坚持每月绘制通风系统图,图中标明风量、风流方向,通风、防尘设施的安装地点,并设置通风示意图板,局部通风图板。四、加强煤尘管理,搞好综合防尘l、掘进碛头要严格执行综合防尘,不符合防尘要求的,不准作业。2、采煤工作面在溜子机头出煤巷装车地点和回风巷,采用喷雾洒水防尘并坚持使用,否则不准采煤生产。3、通风科成立防尘小组,配备专人负责对防尘设备的安、拆和维修工作,采、掘各队要坚持使用防尘设施,使之收到防尘效果。4、爆破工作要严格按照采、掘作业规程中爆破说明书规定执行。5、井下矿车都应保持完好,煤车不要装得太满,防止煤尘飞扬和散落。五、严格控制和消除井下引爆火源1、严格井口检身制度,严禁任何人穿戴化纤制品、携带烟草和点火工具入井。由专职人员24小时在井口对出、入井人员进行检查,如果发现穿戴化纤制品、携带烟草和点火工具入井者,要追究其责任,严肃处理。2、失爆矿灯不得入井,严禁在井下拆卸矿灯。3、严禁裸露爆破,严禁放糊炮,必须使用放炮器放炮,严禁用矿灯电瓶和动力电源放炮,在贯穿巷道中放炮,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的规定,无风、微风、瓦斯超限都不准放炮。4、各队要有一名副队长管理放炮工作,放炮员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资格证,才能独立从事放炮工作,不准指派未培训人员放炮。5、加强电器设备防爆,特别是五小设备的防爆管理,要按防爆电气检查标准和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及煤矿电器设备安装工程质量标准坚持电器防爆的检修、入井、安装三把关,建立井下电气防爆安全检查制度,负责对防爆电器设备和低压供电网路及三大保护的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限期处理,险情严重的应立即停止使用,矿井使用的电气设备要求每月检查l-2次,并做记录,防止搞形式走过场和漏检。6、进行技术培训,凡与防爆工作有关人员,特别是井下电工,必须经过系统的培训,严格考核,持证上岗。7、井下使用的电器设备必须经常督促检查使其保持良好的防爆性能,专用电缆要集中统一专人管理,对采区的电气设备和电缆必须轮换升井检修,对采、掘工作面和需要修理巷道中敷设的专用橡套电缆,放炮时必须掩盖或拆除,工作完后,应悬挂整齐。8、局扇要采用风电瓦斯闭锁,局扇电源实行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和电缆,井下所有机电碉室不准存放易燃物品,并按规定的数量备足灭火器材。9、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停送风、电和处理机电故障的规定,严禁带电作业,对各种电气保护装置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拆除或停止使用。10、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铅皮或屏蔽护套等必须安装接地装置。六、加强灾害预防工作1、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生产技术、通风、机电、地质、监察、矿山救护队等单位有关人员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不断完善。2、采掘作业规程中要有预防灾害措施和避灾路线,并在贯彻作业规程中,使全体施、管人员熟悉、掌握。3、通风科应在各巷道口设置路标,写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到地面安全出口的方向。所有井下工作人员都必须熟悉安全出口。4、由矿地质部门提供煤样和资料;送交有关单位进行煤尘爆炸性鉴定,根据鉴定结果。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制定隔爆措施。七、除执行以上制度外,同时必须严格执行煤矿三大规程和矿有关规章制度第二节 通风安全调度管理制度一、通风安全调度是在矿长、总工程师、通风科长的领导下,配合生产调度搞好井下安全生产。二、通风安全调度是日常通风瓦斯、煤尘、巷修及瓦斯监测等工作的指挥中心,代表矿长、总工程师、通风科长等领导具体负责日常通风安全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平衡、检查和督促。三、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按照煤矿三大规程指挥生产,对威胁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有权下达调度命令,及时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积极采取措施,限期予以解决。四、凡是发生重大事故,应及时向有关领导和矿调度室汇报,并根据领导指令和有关规程规定,有权对人力、物力等进行统一调度,行使调度职权,积极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迅速进行抢救,尽快恢复生产;发生重伤、死亡和重大恶性事故,要立即通知矿山救护队出动抢救。五、建立健全完整的原始调度记录资料,按时收集各种有关的通风安全数据和资料,按时填写各种图表、牌板,各种登记簿、台帐,保证随时向领导提供有关通风安全生产的数据和资料。六、按照瓦斯管理制度,坚持对瓦检员每小班的原始记录、瓦斯检查三签字进行审查,按规定填报当天瓦斯日报表,送总工程师签阅。七、熟悉全井巷道布置,通风系统和通风设施,经常深入现场,对不遵守劳动纪律、迟到、早退、违章作业的职工有权提出批评教育、提出奖惩意见,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施工项目有权令其返工。八、掌握采掘接替关系,调度好接替前的通风安全准备工作,对井下通风安全方面出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指挥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请示主管领导。九、凡是涉及影响当前生产的问题,有权了解业务单位计划、安全技术措施和领导指示的落实情况,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十、每周星期一由早班值班员按规定将通风瓦斯调度汇报表向上级进行调度汇报。第三节 停送电恢复通风管理制度一、停电、停风的有关规定1、主扇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风时,有关业务部门必须加强联系,互相配合,并制定停电、停风、供电,恢复通风、排放瓦斯等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2、主扇计划性检修,必须提前填报检修通知书,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交生产、调度、安监、通风、机电等部门,以便作好安排,确保矿井安全生产。3、倒换备用扇风机运行,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倒换风机前必须与矿调度室联系,在矿调度室同意后方能进行。停止主扇运行后,应在10分钟内启动备用扇风机。4、主扇停风后,主扇司机应立即打开风井防爆门,充分利用自然通风。5、因计划外停电或其它原因造成主扇突然停风,主扇司机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矿调度室接到汇报后,立即通知切断井下全部电源。6、瓦检员发现停风停电后,应立即督促受停风影响区域内的人撤到进风巷道中(各水平运输大巷及绞车道),并在有电话的地点等候,等矿总工程师或矿长根据停电、停风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撤除井下人员。7、矿井停风期间,井口各处必须设专人看守,严禁人员进入。确因工作需要入井者,需经安监处和矿调度室同意后,方能入井。入井后只能在规定的有自然风的安全区域内工作。8、井下局部区域因检修、停电等造成局扇停风时,瓦斯检查员必须督促受停风影响区域内的人员撤出到进风巷道中休息,并在有电话的地方等候,待供电后,按恢复通风有关规定供风供电。二、恢复通风送电安全1、矿井恢复供电时,首先按操作程序恢复主扇运转,并通知值班瓦检员和井下电工做好入井准备。2、主扇运转正常,井下各区域瓦检员,经调度室同意后方可入井进入井下区域进行瓦斯检查,矿调度室和通风调度室值班员须记下入井人员姓名、时间和检查区域,以便联系供电。3、瓦检员入并检查须沿风流路线依次检查井下中央配电室、水泵房、充电房、配电点等各碉室及局扇开关附近,并将检查结果向调度室汇报。矿调度室值班员须记下检查人员姓名和各检查点瓦斯浓度,只有当瓦斯浓度降至规定范围内时,方可通知配电室(井下电工)向井下(各配电点)供电,入井人员的入井顺序由矿调度室根据瓦斯检查情况安排。三、排放瓦斯有关规定1、排放掘进巷道因停风造成盲巷的积存瓦斯或巷道内积聚的瓦斯,都必须严格按此规定办理。2、恢复通风后,因停电停风造成盲巷的地点,未佩用氧气呼吸器者均不得进入该盲巷,瓦检员不得在超过扩散通风的距离外进行检查。3、井下局部区域因检修或停电造成的盲巷,如果停风时间在2小时以内,允许瓦检员入内进行瓦斯检查,但检查时须两人、一人在前一人在后,两人间隔10米左右,检查由外向里,由低到高进行。4、停风区内积聚瓦斯浓度在3%以下时,可以采取现场直接排放,排放需两名瓦检员进行,一人控制局扇,另一人随时检查排出的风流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1.5%,排放时可采用间断启动局扇或控制局扇风量排放。5、停风后内积聚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时,由通风科制定专门的排放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由矿山救护队组织排放。6、不管是现场直接排放或矿山救护队排放瓦斯,凡排放回风系统都必须停电撤人;启动局扇需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范围检查瓦斯,只有当瓦斯浓度在0.5%以下时,方可人工启动局扇。7、当排放瓦斯的盲巷不只一条时,排放的顺序必须是沿风流方向依次排放;如果是两台局扇串联通风,只有把前一台局扇供风巷道的瓦斯全部排放完,恢复正常通风后,方可排放下一台局扇供风巷道的瓦斯,严禁同时排放或反向排放。8、凡停电停风影响的电器设备,在恢复通风后,必须经现场瓦检员检查瓦斯,只有当风流中和电器设备及开关附近20米以内的瓦斯浓度降至规定的范围内时,方可向该设备供电。9、瓦斯排放完毕,须经详细检查(包括回风线路),确认瓦斯浓度在规定的安全范围内后,方可允许恢复工作。第四节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一、一般巷道在贯通相距20米前,地质测量部门必须向矿总工程师报告,并通知通风科、施工单位,通风部门必须事先做好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贯通时,必须由通风部门派主管通风人员在现场统一指挥,贯通后,必须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防止瓦斯积聚,待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二、用放炮方法贯通其它井巷或盲巷时,必须有准确的测量图,每班在图上填明进度,当贯通的两个工作面相距20米时,地测部门必须事先下达通知书,并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接通,对方工作面必须保证正常通风,经常检查风筒是否脱节,经常检查工作面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三、掘进工作面贯穿盲巷20米前,应停止工作,待修复巷道后方可贯穿,准确测量贯穿距离,提前下达贯穿盲巷通知书。由通风科制定排放瓦斯措施,交矿山救护队执行排放。四、通风科接到巷道贯穿通知书后,指定现场瓦检员检查两端巷道内瓦斯浓度及风流情况,保证巷道内不积存瓦斯。如果贯穿盲巷启封密闭和排放瓦斯时,通风科应及时编制瓦斯排放措施。五、通风科应做好巷道贯穿后,砌筑通风设施的材料准备和风流调整准备。六、掘进工作面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现场瓦检员必须与掘进人员同到对穿工作面,检查瓦斯浓度。待贯穿两端头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方可作业。七、采掘作业规程必须有相应贯穿措施。第五节 防止瓦斯积存和加强盲巷管理一、加强瓦斯管理,防止瓦斯积聚,采掘工作面和其它使用巷道出现瓦斯积聚,采取措施立即进行处理。二、矿井因停电和检修主要扇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必须有恢复通风、排放瓦斯和送电安全措施。三、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实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四、因临时停电或其它原因局扇停止运转造成盲巷,在恢复通风前首先检查瓦斯,证实停风区瓦斯浓度不超过1%,二氧化碳不超过1.5%,且符合开启局部通风机条件时,方可开动局扇,恢复正常通风,否则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进行排放瓦斯。五、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通行,并向矿调度室汇报。生调处、通风科要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醒目注明盲巷的确切位置。六、因停风造成工作面瓦斯浓度达到3%,或其它有害气体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予以封闭。七、掘进工作面因其它原因,长时期停止工作,造成盲巷,必须封闭并打好栅栏。八、因其它原因停止掘进工作,但时间不久,必须保持局扇通风,使工作面有足够的风量吹散瓦斯。九、恢复已封闭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先排除巷道中的积存瓦斯。排放瓦斯工作,由通风料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由矿山救护队执行。十、用放炮方法贯通其它井巷和盲巷时,必须有准确的测量图,每班在图上填明进度,当贯通的两个工作面相距20米时,地测部门必须事先下达通知书,并且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接通,对方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经常检查风筒是否脱节,经常检查工作面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掘进工作面贯通盲巷时,应停止工作,准确测量贯通距离提前下达贯穿通知书,由通风科制定排放瓦斯措施交矿山救护队提前排放瓦斯,修复巷道,再掘穿巷道。第六节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一、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因停风或瓦斯超限均要能自动切断其工作面电器设备电源。二、局扇安装前,必须以批准的设计说明书或采掘作业规程为依据,由采掘工程技术人员填好安装局扇申请单,并加盖使用单位公章一式三份提前10天报送通风科审批。三、通风科接到安装局扇申请单后要认真研究进行批复,在该处全风压供风量达到规程执行说明尽到主观努力,力求妥善解决。万一不行,会同有关单位磋商,请示矿长、总工程师处理。四、没有批准的安装局扇申请单,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安装局扇。违者要追究,造成事故必须从严处理。五、局扇和启动装置,必须按规定安装,且距回风口不得小于10米,局扇最好吊挂在棚上或离地高度大于0.3米,应该在巷道一帮,距轨道至少0.4米,不得影响行人、运输等。六、局扇设备必须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镇流器,高压部位有衬垫,有连接局扇与风筒之间的喇叭口,否则一律不得入井。七、风筒的连接、吊挂等必须符合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八、局扇必须保持正常运转,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准停风,否则必须先切断电源,设好临时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九、局扇由瓦检员负责按规定停开,严禁其他人员擅自停开局扇。十、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除人员,切断电源。在恢复通风前,必须先检查瓦斯、局扇和开关附近10米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按本章第三节的规定执行。十一、瓦斯检查员必须对局扇、风筒进行全面检查维护,发现问题能自己处理应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交班由有关人员处理,并采取临时措施,以保证掘进磕头有足够的风量。十二、必须加强局扇的维护保养,建立定期检修制度,保证局扇有足够的送风能力。十三、采煤工作面使用局扇新伸工作面,同样按上述制度执行。十四、凡局扇供风地点由通风科负责安装瓦斯警报断电仪。第七节 通风设施维护管理制度一、加强对职工遵章守纪和爱护通风设施的教育,损坏通风设施就是违章,要给予责任者必要的惩罚和处理。二、通修队在每月5日前,根据采掘生产安排和接替情况,编制好当月的通风设施计划,每月按计划砌筑通风设施,采掘计划临时变动,必须提前通知,并补充完善通风设施计划,要补充砌筑通风设施,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三、严格按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砌筑通风设施,新建通风设施达不到甲级标准不得验收,并令其返工,且因返工所耗材料、工资等费用自行负责。四、通风科分管通风的副队长,每周应对矿井通风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通风科每月、每季组织人员按标准对矿井通风质量进行检查。五、严禁将风门撑起不关,严禁在风门框内停放车辆,因车辆放在门框内,造成风门不能关闭者,将给予罚款处理;过风门不关或撑起风门不关而影响生产和安全的责任者,除给予一定数量罚款外,还将追究其责任。六、推车不停车开风门、不减速,造成车辆撞坏风门以及随意损坏风门的责任者,除担负修理风门所需材料、人工费用外,还将视其情节给予严肃处理。七、密闭前的栅栏,说明箱和记录牌等设施,任何人不得损坏或改作他用,否则一经发现按破坏通风设施论处。八、采区的通风设施实行区域责任制,在该区域内作业人员都有爱护通风设施的职责。凡发现人为造成通风设施损坏,而又无法查到具体责任者的,则由该区域作业的单位承担其损失和责任。九、井下各调节风门的风量调节权属通风科,任何人不得擅自调节风量,否则将以破坏通风系统论处。十、瓦斯检查员必须熟悉矿井通风系统和自己负责区域的通风设施设置情况,所有设施必须每班检查一次,交接班时必须交接本区域内的设施完好情况。若发现通风设施损坏,必须采取临时措施,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对不爱护通风设施,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有权制止并给予罚款,有追究设施损坏责任者的义务,对工作失职的瓦检员将给予必要的处理。第八节 通风安全监控装置使用管理制度一、凡矿井主要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均必须安设此装置。二、凡应安设装置的地点或区域,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必须对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和主机、传感器安设位置,控制电缆的敷设线路以及装置控制区域等作明确规定。三、凡因故不能按要求安设装置的地点,由通风科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交通风科备案。四、通风科负责装置的安装、调试和维护工作,使用单位负责装置使用的管理工作。五、与装置关联的电气设备及电源线、控制线,在撤除前必须与通风科瓦斯监测中心联系,妥善处理。六、检修与装置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停止装置运行时,必须事先与通风科瓦斯监测中心联系,并经矿调度室同意后,方可进行检修。七、瓦检员、放炮员、采掘班组长每班至少对所辖范围内的装置及缆线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通风科瓦斯监测中心汇报并协助处理。八、所有装置(包括分站、传感器、电缆)均由所辖范围内的值班队长、班组长负责管理和使用,凡装置被损坏,应及时向瓦斯监测中心汇报。凡因失职造成装置损坏,要追究当事者责任,并给责任者罚款100-500元和纪律处分。对故意破坏、盗窃装置者,除照价赔偿外,一律严肃处理。九、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电缆只准现场瓦检员按规定移动,并做到每班放炮前取下传感器加以保护,放炮后必须及时恢复到规定位置。十、瓦斯监测系统(包括所有装置)未经矿调度室、通风科领导批准,以及非检修时,严禁擅自停用,否则将追究当班瓦检员、采掘班组长和值班队长的责任。十一、瓦斯传感器电源为本质安全型,其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负荷侧。十二、使用断电仪控制的地点,严禁随意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值以下时,方可人工复电。十三、凡装置所关联的电气设备,包括局扇、装岩机、溜子等设备的控制开关,必须挂牌标明。使用地点停风停电后,必须按瓦斯管理规定,先检查瓦斯,待瓦斯浓度降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值以下时,方可向该工作面供电。十四、瓦斯监测系统的投入使用,只是对矿井多了一个瓦斯检测手段,并不能代替人工控制,故瓦检员的安排、检查次数均按瓦斯管理等有关规章制度执行。第九节 便携式瓦斯警报仪使用管理制度一、凡各级管理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值班队长、采掘机运通值班电工和井下与安全生产直接有关的科室人员入井时,必须领取仪器,否则不得入井。二、仪器领用必须凭牌领取,无牌不得发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开据证明领取。三、仪器领用牌应固定专人专用,各单位应将持牌人名单与所持牌编号制表交仪器发放处存档。若持牌人员变动,应及时通知发放处更正。四、仪器发放时,发放人员与领用人员双方必须认真检查仪器的完好情况,若发现仪器有故障,不得发出使用。五、仪器回收时,回收人员与使用人员双方必须认真检查仪器的完好情况,若发现仪器有被损坏或缺件情况,必须由使用人员说明损坏或缺件原因,填写好仪器损坏、缺件记录,由使用人员签字,否则拒绝回收仪器。六、仪器损坏或缺件时,使用人员必须主动向工作人员讲明原因,协助填写好记录,否则一经查实,当视其情节给予严肃处理。七、领用仪器被损坏或缺件时,按其损坏或缺件的程度及原因,由使用人员负责赔偿修理费用的1050%,情节严重者,将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和罚款。八、因领用牌丢失,被他人冒领或其他原因,造成仪器丢失的,应由使用人员按仪器原价赔偿。九、遗失仪器领用牌需补发者,按每牌伍元收费。若私自伪造领用牌者,必须从严处理。第十节 井巷维修管理制度一、井巷维修职责1、为切实加强井巷维修,经常保持井巷设计断面,满足矿井通风、运输、行人的要求和安全。根据采掘机运通等部门的管辖和使用范围,相应建立专门的巷修队伍,配齐专用设备、器材和工具,明确井巷维修责任。2、巷修工作必须纳入年、季度计划,主要巷道失修率不得超过规定。3、在整个井巷维修中,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一条至第九十六条执行。二、井巷维修的责任范围1、各矿井通修队(通风组)责任范围:负责主、次要回风巷、人行道棚子修理,增大、刷大断面、水沟清理、清除有冒落危险的片帮、冒顶,确保巷道无浮煤、浮矸、杂物、积水、淤泥等。保证巷道断面标准。( l)主要运输巷、进回风巷、井筒以及交付运输队使用的机车巷道和各采区绞车道、人行道、绞车道平巷甩车场等。(2)在生产过程中所出现的的运输事故或自然垮塌所造成的棚垮或片帮、冒顶,由通修队在接到生产调度台通知半小时内组织人员入井进行处理。(3)凡属通修队负责维护的巷道中,每月至少不低于2次的定期检查,并有记录可查;对查出的问题分轻重缓急及时依次处理,不能解决的要及时报告主管部门。(4)井巷罐道的安装、维护、盘料的检查及部分修理维护,罐道检查必须每天一次。(5)对所有井巷的修复要加强管线保护,修复后必须将管线恢复成原样,如果将架棚支护改为无腿支护、锚杆支护或裸巷时,要及时按照掘进施工要求补上挂电缆的眼子,上述巷道标准达到标准化要求。2、各矿井运输队的责任范围:负责所管辖范围内所有的水沟清理和轨道维护,含清除浮煤、浮矸、杂物、积水、淤泥,经常保持五无巷道标准,确保运输线上畅通无阻。3、各矿井掘进队责任范围(1)凡未掘完的巷道或未构成通风系统的巷道所出现的修理维护工作,均由施工单位负责,并要保持巷道内无浮煤、浮矸、杂物、积水、淤泥等。(2)对所掘的裸巷、锚杆巷,要严格按作业规程规定打好电缆、风筒眼子。4、各矿井采煤队责任范围(1)在回采过程中所出现的巷道支架或围岩变形,工作面机头、尾至平巷口车场以内(手采面:各正路和平巷口以内)巷道维护和架棚工作由采煤队自己负责。(2)属采煤队所管辖的绞车道、人行道、机电碉室,所出现的巷修工作,要由采煤队检查及时交班由通修队处理。(3)属采煤队所管辖的巷道浮煤、浮矸、杂物、积水、淤泥等由采煤队自行负责。5、各矿井机电队责任范围(1)机电队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管线的悬挂(满足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和维护工作。(2)负责各机电硐室卫生清扫,保持硐室内清洁。三、巷道维修标准及验收1、施工单位所新掘或维修后井巷,其断面必须符合设计要求。2、施工单位移交生产时,必须达到施工设计要求,否则将返工。3、对所有新掘和维护过的巷道竣工后,由施工单位提出,由矿有关部门,各矿井、施工单位、使用单位组成验收组,按井巷断面设计要求,按相关标准进行验收。凡有不合格之处,由验收组指定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否则不能投入使用。4、在井巷维修施工期间,矿有关业务部门要组织随时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十一节 矿井通风安全技措工程管理制度一、按上级有关部门规定,为防止矿井一通三防事故发生,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矿每年必须按规定提取费用作为矿井一通三防所需的维护费用,此款只能专款专用。二、凡矿井安全生产需要,在矿无力承担经费的情况下,由通风部门提出申请,进行施工设计、工程预算后,报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业务部门认真会审后再报上级相关部门,凡属上级下达的一通三防改造的工程费用,不得随便挪用。三、矿井一通三防技措费用,由通风部门按工程需要造计划报矿总工程师后,由总工程师组织生产,经营矿长、财计处、安培处、生调处、物资供应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会审同意后,由财计处及时下达计划,落实资金,使用单位提供设备、材料型号及数量,物资供应部门负责购置,通风部门负责组织施工。每项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矿总工程师组织验收。四、矿井一通三防专项工程费用使用过程中,如果费用、物资不按时到位,影响工程进展,给矿井安全生产造成隐患、损失时,要追究当事人责任。五、对矿井一通三防专项工程,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工程质量必须达到要求,如果经验收不合格,造成返工浪费时,矿将追究施工单位责任。六、矿井一通三防专项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矿总工程师、生调处要负责指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矿安培处在施工过程中负责监督检查。七、凡在外购置的设备、材料,矿总工程师要组织生调处、财计处等单位进行验收。对不合格产品要退货,以免造成经济损失。八、矿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矿井一通三防专项技措费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二节 通风安全仪器仪表使用管理制度一、使用通风安全仪器仪表人员必须遵守仪器仪表使用和管理制度。二、使用通风安全仪器仪表人员和检修人员,必须妥善保管好所使用或检修的仪器仪表,严禁摔碰和随意丢失,使用时做到随时不离身。通风安全仪器仪表未经领导批准,不得私自借给外单位或他人使用。三、必须经常擦试通风安全仪器仪表外壳,保持通风安全仪器仪表清洁,避免与腐蚀性物质接触,通风安全仪器仪表不准放在太阳光下曝晒和温度较高的地方存放(特别是火堆、火炉旁),使用完毕后,必须放在空气新鲜、干燥的地放存放。四、通风安全仪器仪表使用人员必须随时掌握仪器仪表的性能,经常注意仪器仪表的精确度和可靠性。风表不得在超过风表规定的风速下使用,瓦检器必须经常注意检查药物是否失效,各部件是否完好,气密性和误差是否符合规定等。发现故障未处理不得继续使用;瓦检器不得连班使用。否则造成后果由使用人员负责。五、瓦斯监测系统装置的使用管理必须严格按本章第八节执行。六、所有通风安全仪器仪表必须有台帐,而且做到仪器仪表型号、编号和使用人与台帐记录相符合,临时借用仪器仪表必须办理借用手续,方可借用,用后时及退还。因故停用仪器仪表前,使用人必须及时交班,并送通风安全仪器仪表管理处保管,否则出现问题由使用人负责。七、严禁非检修人员撤卸通风安全仪器仪表,任何人不得随意丢失细小元件或用其它物品代替配件。第十三节 通风安全仪器仪表维修管理制度一、使用的通风安全仪器仪表必须按规定的期限进行校验,根据我矿实际情况,暂定光学瓦斯检定器检验期限为一个季度,便携式瓦斯警报仪校验期限为一个季度,瓦斯监测系统装置检验期限为一年(其中传感器710天),风表、测尘仪等检验期限为一年。二、通风安全仪器仪表在使用中出现故障,使用人必须在通风调度室及时交班,说明使用情况和出现的故障。如零件丢失和损坏必须说明原因,并经领导提出处理意见后,方可予以修理。三、仪器仪表送修检时,仪修工应在提取仪器仪表薄上签字,在由通风调度值班员审核签字后,方可提取仪器仪表。四、仪器仪表检修后送回发放处时,仪修工应监督通风调度值班员及时在提取仪器仪表薄上注销。五、仪修工对每台仪器仪表要建立帐卡和检修记录。每次检修情况要及时做好记录,零配件更换要有记录。六、仪修工应做到每天对仪器仪表进行维护检查,发现仪器仪表故障要交班,应及时进行修理,确保仪器仪表保持正常状态。七、若仪器仪表无法修复的,仪修工应向领导提出更换意见,经批准后方可更换,并及时填好仪器仪表报废记录。八、使用人在领取仪器仪表时,应认真检查仪器仪表是否完好,若发现仪器仪表有故障,应拒绝领取使用。若因仪器仪表故障造成事故或影响生产的,要追究使用人或仪修工责任。九、通风安全仪器仪表配件的购置,仪修工应会同有关人员提前造出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及时购置。严禁非计划购置。十、修理室是专作检修仪器仪表的工作地点,均不得在内搞任何与检修无关的事,保证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室内清洁。十一、外单位借用仪器仪表,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或矿长批准后,办理借用手续后方可借用;外单位来矿修理仪器仪表,由通风科接待修理,修理必须保证质量并做好必要的记录,修理完毕后按规定收取修理费用和更换配件费用,严禁作任何私人交易。第十四节 防尘工作管理制度煤矿企业必须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尘、毒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一、生产矿长、总工程师要亲自抓防尘管理工作,定期召开有关人员会议,组织研究、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防尘管理工作,不断提高防尘管理工作水平。二、各项工程设计必须将防尘工作纳入配套设计。作业规程中应有防尘措施和坚持使用水炮泥的措施,否则安培处和有关部门有权不批。三、采区在投产前,回采工作面在正式开采前,矿应组织有关部门按作业规程要求,对采区内所有防尘设施进行检查验收,凡防尘系统不完善或无水防尘的工作面不许开工生产。四、掘进工作面开工前,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检查防尘供水管路及喷洒装置,掘进工作面必须坚持综合防尘,否则必须停止作业。五、井下所有溜子转载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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