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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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doc
XX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文号】 惠府办200741号【发布日期】 2007-07-02【生效日期】 【效力】 【备注】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XX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七月二日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防止水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珠江综合整治工作的决定(粤发200216号)精神,依据XX省环境保护条例、国家环保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在养殖业污染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畜禽养殖业污染现状,特制定本整治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综合整治,合理开发与利用农业资源,有效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保护水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工作要求 根据畜禽养殖场养殖规模数量、所处的地理位置及对周围环境影响的程度进行综合整治。 (一)全面清理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对水源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场在2007年11月底前完成清理、清拆;其他的应在2007年底前完成清理、清拆;对经批准且污染物达标排放的规模化养殖场限量养殖、限期搬迁。 (二)禁养区外养殖场在2007年11月底前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实行生态养殖或建设污染物处理设施,达标排放,依法监管。 (三)加强对禁养区的监控,禁养区内不得出现新的养殖场,依法加强禁养区外畜禽养殖业的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 三、整治原则 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全市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清理、突出重点的原则。一是坚决关闭位于禁养区内的所有畜禽养殖场。二是全面整治禁养区外所有未经审批的畜禽养殖场。三是对于经审批且位于禁养区外的畜禽养殖场,由环保部门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对不达标排放的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整改到期后仍不能达标的坚决予以关闭。 (二)属地管理、联合整治的原则。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一是各县(区)、镇(办事处)负责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的清理工作,切实把清理任务落实到部门、到村、到户,层层抓落实,确保按时完成任务。二是各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森林公园、林场和水库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清理辖区内的畜禽养殖场。三是环保、农业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场清理整治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工作;宣传、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林业、水利、城管、环卫、司法、法制、公安、信访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全力配合,支持清理整治工作。 (三)以人为本、分类处理、适当补偿的原则。为有效推进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不对农民和养殖户的生计造成重大影响,整治工作应分类处理:对当地农村农民利用自留土地的少量养殖不造成环境污染的,可不清理,以保障当地农民的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对禁养区经审批的畜禽养殖场,经营规范、防污措施落实、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可暂缓清拆,确需清拆的,应给予合理补偿;对禁养区外的畜禽养殖场依法规范管理。 (四)引导为主、强制为辅的原则。要加大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认真细致地做好群众思想工作,主动配合清理工作,同时要关心群众疾苦,帮助解决禁养区人民的生活出路,引导、扶持他们发展其它产业致富;鼓励禁养区外的养殖企业(户)充分利用鱼塘、农田等消化养殖污染,开展生态养殖或集约养殖、集中治污;对抗拒、阻挠整治者,依法强制执行、严肃查处。 四、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一)成立市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环保局、农业局为副组长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建设局、林业局、水利局、环卫局、工商局和各县(区)人民政府为小组成员单位,具体负责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环保局、农业局抽调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其它成员单位指定专人负责(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详见附件)。 (二)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1)负责全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会同市农业局指挥、协调专项整治工作; (2)指导、监督禁养区外的规模化养殖场污染处理设施建设,开展养殖场污物排放监控,对于超过排放标准的,依法进行处理; (3)抓好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含集约化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加强对新建养猪场污染治理设施执行“三同时”和全面达标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4)受理、处理养殖场污染事件。 2.农业主管部门: (1)配合环保部门对全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会同市环保部门指挥、协调专项整治工作; (2)配合对禁养区内不符合畜牧法和XX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规定的养殖场的清理、关停,指导、监督禁养区外的养殖场按畜牧法和XX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规定规范建设、经营、办证; (3)制定全市畜禽养殖发展规划; (4)推广先进畜禽养殖技术,指导督促养殖企业和个体养殖场(户)推广沼气技术,发展立体生态农业,就地消纳养殖废水、废物,提高农业生态经济效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指导生态养殖示范场建设; (5)配合环保部门处理养殖场污染事件。 3.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1)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新、扩、改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土地使用手续; (2)积极协助开展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 4.规划建设主管部门: (1)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城市规划区内违法搭建养殖场所的整治、清拆; (2)积极协助开展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 5.林业主管部门: (1)负责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林场内养殖场所的整治、清拆工作; (2)积极协助开展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 6.水利主管部门: (1)负责水库、江河堤内养殖场所的整治、清拆工作; (2)积极协助开展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 7.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1)负责风景游览区内养殖场所的整治、清拆工作; (2)积极协助开展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 8.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1)负责城市市区(城市建成区)内养殖场所的整治、清拆工作; (2)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 9.工商行政主管部门: (1)取缔无照的畜禽养殖场,对被责令关闭的养殖场吊销其营业执照; (2)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 10.各县、区人民政府: 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组织实施本辖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整治工作。 11.各镇(乡、办事处): (1)配合环保、农业部门摸清辖区内畜禽养殖场状况; (2)协助辖区内列入清拆、关闭名单的养殖场的清拆; (3)积极协助开展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 (4)做好养殖场清理整治的宣传发动工作,动员、引导养殖场(户)自觉配合整治行动。 五、整治程序 (一)发出通告。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发出XX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整治畜禽养殖污染的通告,让养殖户明确整治的时间及有关要求。 (二)签订责任书。各镇(乡、办事处)与各社区、村委会签订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责任书,明确任务、时间和要求,落实整治责任。 (三)清理公示。各镇(乡、办事处)把畜禽养殖场的名单、签订协议书的情况、自行清拆的时间等,定期在电视台、报纸和村务公开栏上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依法清拆。对于不愿签订自行清理协议的养殖户,按如下办法处理。一是对于经审批的养殖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经限期治理仍不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拆除相关设施;二是对于未经审批的养殖场,责令其停止养殖活动,依法拆除相关设施。 (五)加强巡查。各镇(乡、办事处)要加强巡查,针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将自查情况报市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 (六)验收总结。市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对各镇(乡、办事处)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情况进行全面验收,召开全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总结大会。 六、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07年2月2007年6月)。 1.制定XX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农业局); 2.成立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3.起草XX市畜禽养殖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XX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畜禽养殖场的通告(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农业局); 4.制定生态养殖技术规范指引(责任单位:市农业局、环保局); (二)宣传发动阶段(2007年7月2007年8月)。 1.将XX市畜禽养殖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XX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的通告(惠府2005186号)和XX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畜禽养殖场的通告广泛张贴于农村地区(发至村民小组),同时在电视台、电台播放、惠州日报刊登两次以上(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新闻媒体,各镇(乡、办事处)政府)。 2.召开养殖业主污染综合整治工作会议,学习贯彻关于规模化养殖畜禽的有关法规政策,传达市政府关于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的会议精神,送达XX市畜禽养殖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XX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的通告(惠府2005186号)和XX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畜禽养殖场的通告(责任单位: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镇(乡、办事处)政府)。 3.按照整治对象责任划分情况,分别入户调查宣传,掌握全市畜禽养殖业生产现状和污染防治设施现状,摸清养殖企业的规模、法人、养殖数量、建成年份等证据(必要时要拍照、录像),确定禁养区内第一批和第二批停止养殖的养殖户名单,以及禁养区内养殖户的名单;确定禁养区外限期办理审批手续及限期治理养殖场名单(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农业局,各镇(乡、办事处)政府)。 (三)综合整治阶段(2007年9月2007年11月)。 1.根据调查摸底情况,通知禁养区内第一批禁止养殖企业(户)在2007年10月底前停止养殖,自行清拆;第二批在2007年11月底前停止养殖,自行清拆(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农业局,各镇(乡、办事处)政府)。 2.通知禁养区外养殖场停止改、扩建,并于2007年11月底前完成生态养殖改造或建设污染处理设施,做到达标排放(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农业局,各镇(乡、办事处)政府)。 3.组织强制清拆。对禁养区内到期不自行清拆的养殖场实施强制清拆(责任单位: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镇(乡、办事处)政府)。 4.组织验收。对禁养区外的养殖场进行整改验收,对未通过验收的养殖场下达停产治理决定(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农业局)。 5.协助需搬迁的养殖场做好选址工作(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建设局、环保局、农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12月)。 检查禁养区内是否按要求停止养殖,禁建区外养殖场是否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污水,以及禁建区内禁止建设新的养殖场等。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领导小组。各县、区要相应成立整治机构,加强领导,抽调骨干力量,为全面整治畜禽养殖污染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各县、区于2007年7月底前将领导小组名单和工作方案报市畜禽养殖污染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强化督查。市政府督查办公室与市环保局、农业局、等部门联合组成督促巡查组,对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情况进行跟踪督查;环保监测、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的监测、检查;各镇(乡、办事处)要认真巡查,防止清拆关闭的养殖场死灰复燃,发现一个、清查一个。 (三)定期汇报。各县、区要于每月30日向市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报送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情况,市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定期编写工作简报,及时反馈全市养殖污染整治工作进度、存在问题和解决办法;市环保部门要积极向省环保部门汇报,及时反映情况,争取省的支持,建立流域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联动机制,切实防止养殖场向东江流域上游地区转移。 (四)加强宣传。各级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加大对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制作专题片、新闻报道和新闻评论,全面、深入、及时宣传养殖污染整治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进度,营造人人参与、齐抓共管的舆论氛围。各镇(乡、办事处)要深入细致做好养殖户的思想教育工作,提高思想认识,争取养殖户的理解和支持;党员干部要带头自行清理。 八、长效机制 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关系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工作,必须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规范管理。 (一)科学规划养殖业。按照城市发展要求和环境状况以及生猪市场需求情况,由市农业部门牵头,会同市环保、经贸、规划等部门制定全市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在全市畜禽养殖业规划出台之前,禁止新建畜禽养殖场。整治期间,全市停止新建畜禽养殖项目的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畜禽养殖项目。确需保留的养殖场,必须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并由养殖户提出申请,经环保、农业、规划等部门审批。 (三)做好养殖场用地的生态复绿。各镇(乡、办事处)要做好畜禽养殖场清拆后的场地整理和生态复绿工作,切实改变脏乱差的状况。 附件:XX市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XX市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黄锦辉副市长 副组长:曾庆全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细波市环保局局长 刘仕启市农业局局长 成员:黄细花市环保局副局长 张志伟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办主任 李德友市规划建设局副局长 姚金河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李雪明市林业局副调研员 曾桂彬市水利局副局长 潘河意市环卫局副局长 曾日荣市工商局副局长 梁冠斌XX县区副区长 刘毅峰惠阳区副区长 李冠源XX县区副县长 陈永欢XX县区副县长 邬泽群XX县区副县长 吴欣大亚湾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王细波同志兼任,副主任由黄细花、张志伟同志兼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市环保局、农业局抽调。 内容总结(1)XX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文号】 惠府办200741号【发布日期】 2007-07-02【生效日期】 【效力】 【备注】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XX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