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法院).doc
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法院)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法院)之相关制度和职责,法院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机关车辆管理,有效管理国有财产,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交通工具的效率,确保正常的公务用车,更好地服务于法院的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一.法院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机关车辆管理,有效管理国有财产,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交通工具的效率,确保正常的公务用车,更好地服务于法院的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一、管理原则本院公用车辆一律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调度,实行派车单制度。驾驶员应积极服从办公室统一调度,用车前养成自觉检查车辆的习惯,发现问题及时汇报,确保行车安全。车辆的维护、年检、保险手续由办公室按规定安排专人办理,凡涉及外单位公务借车的,在不影响公务用车的前提下,必须经院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安排。二、用车范围1、院领导工作用车。2、立案、审判和执行工作需要安排用车。3、省、州、县会议需要安排用车。4、其他需要安排公务用车。三、派车程序1、凡符合派车条件的,由办公室开具派车单,指定驾驶员,未经指定的不得驾驶车辆。2、城区公务用车的,部门负责人或驾驶员按派车情况登记表的要求如实填写后由办公室派车(城区用车包括:东浪坝溏、南大南茂(刑事至上江看守所)、西赖茂中学、北跃进桥)。3、出差到县外由部门负责人凭出差审批表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报院长同意,到办公室领取车钥匙,出车回来及时将车辆清洗干净后停放在法院车库内,并办理车辆的相关交接手续,将车钥匙交还办公室,禁止将车辆停放到本院外。4、安排车辆,本着既保证需要,又注重节约的原则,在同一方向、时间人数不超员的情况下,不重复派车,应合并用车,提高车辆使用效率。5、部门到县外出差需派车的,须提前一至二天与办公室联系,办公室应做到事前不报不派车,用途不明不派车,车况不好不派车。6、星期五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予派车。四、车辆保养、维修1、驾驶员要爱护车辆,保持车内清洁卫生,合理、规范使用车辆。2、驾驶员要及时向办公室汇报车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故障,以便车辆及时维修,保障行车安全。3、车辆维修原则上采取定点维修,实行车辆维修单制度,由驾驶员提前向办公室申报,并填写车辆维修单,经车管员进行询价核实后,报分管领导批准,由车管员严格按照维修单所列维修项目进行维修,否则不予核销。4、外出公务用车(县外)在外地需维修的,驾驶员应及时向办公室申报,经院领导同意后,方可在外维修。5、维修费用必须勤俭节约、严格审查,方能结算。五、燃油管理车辆所需燃油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严格执行一车一卡、专人专管、专卡专用。公务出差需加油时,实行油卡签领制度,由驾驶员向办公室车管员申请领取。六、责任追究1、严禁酒后驾车。违者造成损害,由个人承担全部责任,并严肃处理,并停止在本院驾驶公务车辆的权利。涉及刑法的承担相应刑事责任。2、驾驶员公务出差,应做到上车前证件齐全(驾驶证、行车证、包缴卡、通行证、保险卡)因证件不齐而造成罚款或其他损失的,由驾驶员个人承担。3、禁止未经许可私自搭载他人或超员行驶,由此引起的后果由驾驶员个人承担。4、除执行紧急任务或押解人犯外,不准使用警灯、警报器。5、禁止将警车及公务车辆停放在公共娱乐场所或其他有损于单位形象的场所。7、因驾驶员过于自信,疏忽大意或停放管理不当,造成车辆损失的,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8、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驾驶员非因紧急公务违章或超速驾驶受到罚款处理的由个人自负。9、车辆肇事,造成损坏的,按照驾驶员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10、需要交接车辆时,驾驶员应做好检验登记工作(包括车辆完好状况、随车工具、维修记录等)。本规定自制定之日起实施。流动制度 测试制度 测量制度海事局制度 海事制度 海关制度【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法院)】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