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稳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契约正文(55页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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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稳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契约正文(55页DOC).docx
最新资料推荐 南方稳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基金发起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目 录一、前言1二、释义2三、基金契约当事人4四、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5五、基金持有人大会10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15七、基金的基本情况16八、基金单位的认购17九、基金的成立18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18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24十二、基金的托管24十三、基金的销售及服务代理24十四、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25十五、基金资料的保管25十六、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决策与投资限制26十七、基金资产31十八、基金资产估值32十九、基金费用与税收34二十、基金收益与分配35二十一、基金的会计与审计36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37二十三、基金的终止和清算40二十四、违约责任41二十五、争议的处理42二十六、基金契约的效力42二十七、基金契约的修改和终止43二十八、其它事项44二十八、契约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约地、签订日45 最新精品资料整理推荐,更新于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2020年12月26日星期六19:20:00南方稳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正文1. 一、前言(一)订立南方稳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的目的、依据和原则1、订立南方稳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基金契约”或“本基金契约”)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南方稳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的运作。2、订立本基金契约的依据是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0年10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3、订立本基金契约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二)本基金由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发起设立。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持有人的最低收益。(三)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契约签定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契约的规定认购或申购了本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和本基金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享受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义务。(四)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契约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契约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契约的规定为准。2. 二、释义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基金或本基金: 指南方稳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或本基金契约: 指南方稳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及对本基金契约的任何修订和补充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南方稳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发行公告或本发行公告: 指南方稳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公告暂行办法: 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试点办法: 指2000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契约当事人: 指受基金契约约束,根据基金契约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基金发起人: 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注册登记人: 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机构: 指南方基金管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等销售本基金的机构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基金销售的代理机构个人投资者: 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护照的中国居民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基金成立日: 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管理人宣布基金成立的日期基金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认购截止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存续期: 指基金成立并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T日: 指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认购: 指本基金在发行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单位的行为申购: 指基金在存续期间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本基金单位的行为赎回: 指基金在存续期间已持有本基金单位的投资者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投资者申请卖出本基金单位的行为基金账户: 指基金管理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所有权凭证公开说明书: 指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有关基金简介、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书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站,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3. 三、基金契约当事人(一)基金发起人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深南大道4009号投资大厦七楼法定代表人:骆新都成立时间:1998年3月6日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84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实收资本:1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二)基金管理人同上(三)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法定代表人:姜建清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实收资本:1710.24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四)基金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契约的规定认购或申购了本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4. 四、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发起人的权利(1) 申请设立基金;(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2、基金发起人的义务(1) 公告招募说明书;(2) 遵守基金契约;(3)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4) 基金不能成立时,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时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并承担发行费用;(5)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1) 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依法运用基金资产;(2) 依据基金契约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3) 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契约及国家法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4) 销售基金单位;(5)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6)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基金契约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7) 在基金存续期内,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暂停受理赎回申请;(8)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1) 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2)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3)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它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4)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6) 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7) 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8) 负责基金注册登记。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契约,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注册登记及清算;(9)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10) 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1) 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12) 按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3) 按规定受理并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14)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15) 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16)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17) 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18)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20)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契约规定履行义务,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不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及其它法律责任;(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23)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1)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2) 依据本基金契约规定获得基金托管费;(3) 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4)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基金注册登记服务;(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有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持有人名册保管、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4) 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6) 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单位资产净值;(9) 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10) 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11) 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12)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13) 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契约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14) 负责保存基金持有人名册;(15)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15年以上;(16)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17)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持有人的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18)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20)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 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但不承担连带责任;(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2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三)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1、每份基金单位代表同等的权益和义务。2、基金持有人权利(1)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2) 取得基金收益; (3) 监督基金运作情况;按有关规定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4) 申购、赎回或转让基金单位;(5) 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基金契约规定应尽的义务;(6) 取得基金清算的剩余资产;(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3、基金持有人义务(1) 遵守基金契约;(2) 缴纳基金认购和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3)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5. 五、基金持有人大会(一)召开事由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应当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1、 如代表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就同一事由书面要求召开持有人大会;2、涉及与基金持有人权益有关的事项需要修改基金契约;3、终止基金;4、与其它基金合并;5、更换基金管理人;6、更换基金托管人;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形。(二)召集方式1、 正常情况下,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开会时间及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2、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审议与基金管理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或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三)通知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前2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3、 权利登记日;4、 代理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四)开会方式 开会方式由召集人确定。1、 现场开会:由基金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持有人大会议程:(1) 到会人数不少于10人;(2) 亲自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与受托出席会议者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合计不少于100人;(3)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4)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5%。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也可以进行持有人大会议程:(1) 到会人数不少于7人,其中持有50万以下基金单位的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不少于3人;(2)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3)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单位数量之和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30%。2、 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1) 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2)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不少于100人,并且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5%;(4) 如果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少于100人,其所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30%;(5)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6)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的程序 。属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 到会人数不少于5人;(2)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3)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的基金单位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单位数量之和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0%。属于以通讯表决方式再次召集持有人大会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2)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不少于50人,并且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0%;(4) 如果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少于50人,所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5%;(5)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6)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五)议事内容与程序1、 议事内容:关系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契约、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它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它事项。2、 议事程序: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2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3、 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六)表决1、 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有一票表决权;2、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但基金的终止、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和与其它基金合并应由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通过;3、 涉及到基金契约修改的需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规定;4、 与某一表决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基金持有人不得就该事项行使表决权;5、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持有人均有约束力。(七)公告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在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告。(八)任何基金持有人,如果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采取个别或集体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维护其权利,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在其法定权限内予以必要的支持。 6.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必须退任:(1)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2) 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3) 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4) 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基金托管人必须退任:(1)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2) 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3) 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4) 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更换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如下程序进行:1、 提名:更换基金管理人时,由基金托管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时,由基金管理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代表30%以上(含30%)权益的基金持有人可以提名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2、 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应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3、 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新任基金托管人应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后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原任基金托管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方可退任。4、 公告:更换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更换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任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核对资产总值;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任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批准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联合刊登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托管人和新的基金管理人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南方”的字样。7. 七、基金的基本情况(一)基金名称南方稳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二)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三)基金投资目标本基金为稳健成长型基金,在控制风险并保持基金投资组合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力求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定的资本利得。(四)基金单位面值基金单位面值为1.00元人民币。(五)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8. 八、基金单位的认购任何与基金单位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单位。(一)基金单位的募集期限、销售渠道、销售对象1、 募集期限: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2、 销售渠道: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和销售代理机构的代销网点。3、 销售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二)募集目标本基金首次发行的募集目标为80亿元人民币。在设立募集期内,基金发起人可以根据认购情况对设立募集目标做适当调整。从基金的日常申购开始,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不受首次发行募集目标的限制。 (三)有关本基金认购数额的计算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其中,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认购费率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基金单位面值认购费率为1%。(四)基金单位的认购和持有限额1、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单位,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资金交付,撤销的申请不予接受。2、 代销网点投资者每个基金账户最低认购金额为1万元人民币,超过1万元人民币的,必须是1万元人民币的整数倍。直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最低认购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必须是1万元人民币的整数倍。3、 认购的限额:募集期间个人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机构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为8亿元人民币。4、 若投资者的认购总额超过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限额,则导致超限的最近一次或几次的认购无效。9. 九、基金的成立(一)基金成立的条件本基金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认购金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100人的条件下,本基金依法成立。本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作它用。(二)基金不能成立时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如本基金不成立,基金发起人将承担基金募集费用,已募集的资金并加计银行活期储蓄存款利息在发行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本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内,有效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10. 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一)基金投资者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二)申购和赎回的场所1、 本公司直销网点;2、 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开放式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它机构的营业网点。(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如本基金在设立募集期内实际净销售额达到或超过80亿元人民币的募集目标,基金的申购从基金成立后满3个月开始办理。如本基金在设立募集期内实际净销售额达未到80亿元人民币的募集目标,基金的申购可从基金成立后开始办理,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基金的赎回从基金成立后满3个月开始办理。在确定了基金开始开放申购与赎回的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在开放前的三个工作日连续予以公告。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四)申购和赎回的原则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在限制申购的情况下,申购费用按单笔申购申请金额对应的费率乘以单笔确认的申购金额计算;4、 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5、 基金存续期间单个基金账户最高持有基金单位的比例不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由于募集期间认购不足、存续期间其他投资者赎回或分红再投资等原因而使个户持有比例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不强制赎回但限制追加投资。6、 基金存续期内,单个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加上上一开放日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得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超过部分不予确认。7、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1、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管理人公布的其它方式。2、 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与通知: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之前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申购与赎回的确认情况。3、 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基金投资者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申购无效的款项退回。基金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将在T+7日内划往基金持有人(赎回人)账户。在发生延期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契约的有关条款处理。(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1、 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已在任一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2、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00份基金单位,基金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单位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在一个网点的基金单位余额少于10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单位必须一同赎回;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的第三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4、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按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七)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1、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申购费率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赎回费 = 赎回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赎回金额 = 赎回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赎回份额 赎回费3、 T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4、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3%,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1%,本基金的实际执行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或最新的公开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调整费率时,如果增加了现有基金持有人的费用负担的,必须召开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在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九)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1、 暂停或拒绝申购的处理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1)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持有人的利益;(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3)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4)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暂停申购情形;(6)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发生上述(6)项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基金契约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2、 暂停赎回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3)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申请,基金管理人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可兑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兑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该开放日当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发生基金契约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赎回,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1、巨额赎回的认定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