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关于保障司法公正思考和心得体会范例精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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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关于保障司法公正思考和心得体会范例精编.docx
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关于保障司法公正思考和心得体会范例精编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关于保障司法公正的思索和心得体会范文精编 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关于保障司法公正的思索和心得体会范文精编 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担当着“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允和正义”的光荣使命。因此,司法公正是审判工作的生命和灵魂,是每一个法官的神圣职责,也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记。一、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 在我国,司法公正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处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既能运用体现公允原则的实体规范确认和安排详细的权利义务,又能使这种确认和安排的过程与方式体现公允。公正的前提是公开。法官在履行审判职责时,应当信守并实践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的司法目的,既做到实体公正,又做到程序公正,并确保自己在法庭内外的言行,能够有助于提高法官和法院的公信力。司法公正的内容决不仅仅只限于实体的公正,还应包括程序的公正,裁判者只有依循法律规定的程序才能向社会公众昭示其裁判行为不是恣意的产物,而具有肯定的合法性和权威性。概括的说,我们在实践中所理解的程序内在价值即程序公正,包括以下五项内容,即程序的中立性,程序的公开性,程序的同等性,程序的合理性和程序的刚好性,程序的上述内容在价值在更深层次上确定着实体法创制的权利义务的实现状况。因此,正确地理解程序的价值有助于我们完整精确地理解司法公正的原则。简言之,司法公正有以下意义:第一,公正是是司法的最高价值。这是国家设立法院的根本缘由,也是当事人对法院的基本要求。其次,司法公正是实现法治的保证。只有实现司法公正才能充分维护法律尊严,许久地保持法律秩序,全面爱护个人权利和真正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第三,司法公正是审判机关拥有社会公信力的前提条件。因此,要通过公正的司法来实现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要通过正义的裁判唤起社会对法律的敬重,这就是司法公正原则对审判机关的全部内涵所在。由此可见,公正裁判既是法官的法律义务,也是法官的职业道德义务,而且是法官职业道德规范中最主要、最核心的内容,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二、案件处理的实体公正 为了追求实体裁判的公正,法官必需践行科学发展观,运用辩证唯物主义法律思维,客观精确地认定事实,正确地适用法律,依法公正地做出裁判。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切实做到实体公正,要避开主观偏见,滥用职权和忽视法律等情形的发生。详细来说,实体公刚要求法官应当切实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要正确地认定事实,避开主观偏见。法律意义上的真实或真相,事实上只是程序意义上和程序范围内的。法官探求的“事实”并不是现实中的客观真实和真相,而是经过程序重构的法律事实。其次,要精确地适用法律,杜绝滥用职权和忽视法律。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要根据法律的详细规定对案件作出正确处理,以法律的规定作为衡量已经查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尺度。第三,要坚持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同等的法治原则。为了实现司法公正,法官必需树立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事实的司法意识,坚持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同等的法律原则。另外,法官不能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当一些有特权思想的人利用其权力和干扰司法公正,甚至明目张胆地进行包庇、袒护时,法官要刚正不阿,秉公办案,以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三、裁判过程的程序公正 程序公正又被称为看得见的正义,它关系到法律尊严和法官形象公正。程序公正在司法公正中具有特别的重要地位,其既可以保证明体公正最大限度地实现,又具有自身独立的存在价值。为维护程序公正,法官必需坚守以下几点: (一)法官应注意诉讼过程的公开性。诉讼公开是最佳“防腐剂”。对法官来说,只要做到了公开,可以说公正问题的一半已经解决。公开不只是对公众的公开,而且要对当事人公开。审理活动应在法庭上进行,在双方当事人面前进行,尽量当庭作出裁判,并在裁判文书中写明详尽的判决理由,这样可以避开给当事人留下法官“暗箱操作”的印象。只有公开才能消退群众、当事人对公正裁判的怀疑,提高法律的公信力。法官应持公正公开并且客观地审理案件,且应当自觉遵循公开审判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行最大程度的公开。(二)法官应当杜绝单独接触当事人。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不得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假如一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与法官有过单方接触,另一方则有理由怀疑法官的公正性。因为一方当事人会利用此机会向法官供应一些状况或者看法,并可能给法官造成某种印象而另一方并没有机会就此为自己辩解,因此这是不公正的做法。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官对于单方接触的详细内容和理解有些偏差。他们认为,禁止单方接触就是要求法官不得“私自、私下、隐私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只要法官不在私下场合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而是在办公室和书记员一起会见当事人,便符合不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事实上,这种考虑只强调了诉讼互动的公开性,而忽视了法官的中立性和公正性。这种公开的会见,对于另一方当事人而言,仍属于单方接触的范围。(三)法官审理案件应当保持中立。法官在诉讼中保持中立,是最重要的职业道德之一。法官假如偏袒一方当事人,势必造成神圣公正的法律在双方当事人心中丢失权威。因为利益受损一方会认为是司法腐败导致司法不公,而获益的一方则会认为打赢官司要靠人情关系和金钱。作为公正行使司法权力的保障,回避制度在很大程度影响着公正的实现。为此,各国将回避制度纳入诉讼法中,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程序法规范,是“符合条件则回避”成为法官的法定义务。法官职业道德准则在强调法官应当遵循法定回避的同时,规定了酌情回避准则。须要留意的是,只有法官认为其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时,酌情回避事由才能成立。(四)法官应保持诉讼过程的同等性。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同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不得以其言语和行为表现出任何卑视,并有义务制止和订正诉讼参加人和其他人员的任何卑视性言行。法官应当充分留意到由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化程度、健康状况和居住地而可能产生的影响,保障诉讼各方同等,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作为社会一员,法官与其他成员一样,也有其个人好恶和主观偏见。但是,这种对一般人可以允许的好恶与偏见在法官履行审判职务时却没有立足之地。四、 法官为司法公正形象应担当的义务 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形象,保持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法官应担当以下义务: 首先,法官负有保密义务。法官应当严格做到:1、除履行审判职责或者管理职责外,不得询问其他法官承办案件的审理状况和有关信息;2、不得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供应有关案件审理状况,承方法官联系方式和其他有关信息;3不得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联系和介绍承办案件的法官。其次,法官不得在公共场合和新闻媒体上发表有损生效裁判的肃穆性和权威性的评论。已生效裁判代表国家的威历,必需得到全社会的敬重。假如法官认为生效裁判或者审判工作中存在或者可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正值的渠道,向本院院长报告或者向有关法院反映。再次,法官对实行的诉讼措施有说明理由的义务。法官对自己在诉讼过程中实行的查封、扣押、取保候审等诉讼措施,肯定应以书面的形式说明理由。其内容包括诉讼各方的观点和论据,法官的评判以及确定的依据和理由。也就是说法官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证明自己所做裁决的合理性,以取得裁判公正的形象。最终,假如法官依据获得的状况确信,其他法官有可能或者已违反法官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法律工作者有可能或者已违反职业道德,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实行适当的措施向有关部门或者有关机关报告。可以说,这为维护司法队伍的纯净性,又供应了一个有力的保障手段。法官的职业是崇高的职业。法官是法律的执掌者和实施者,是公允和正义的化身。我们要将公允和正义溶化于自己的血液中,烙印在自己的脑海里,落实到自己的行动上。我们要真正做平凡中不平凡的人,用法官特有的品行,博大的胸怀,高尚的情操,法治的观念,赢得社会的信任。我们要倍加敬重法官的职业,倍加珍惜法官的声誉,倍加爱惜法官的殊荣,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掌好审判权,用好审判权,确保独立公正地审理好每一起案件;要以司法公正为灵魂和生命,确保裁判的每一起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