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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完善检察权内部监督机制之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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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完善检察权内部监督机制之思考.doc

    试论完善检察权内部监督机制之思考 论文摘要检察权是指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权力,是检察机关依法通过履行诉讼职能来行使的法律监督权力。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职能的过程中,存在着严格的监督与制约机制,但这种监督制约机制并不完善。为了防止检察权滥用,必须健全和完善相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才能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才能确保司法公信力,才能满足公众对司法的要求和希望。 论文关键词检察权运行内部监督现状完善监督机制 一、检察权的含义 检察权,是指依据宪法、检察院组织法、各类诉讼法以及其他法律中对检察权限的规定,检察机关在法律上及实际生活中所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由宪法和法律授予,司法实践中可划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宏观层面的检察权,即法律监督权。体现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关于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的规定上。二是具体的检察权能:如侦查权、批准逮捕权、侦查活动监督权、公诉权、审判活动监督权、对法院判决、裁定抗诉权、司法解释权等。三是为保证第二个层次的权能得以实现而设定的权能。如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检察院调取证据材料权,决定使用强制措施权,询问、讯问权,扣p从目前看,检察权运行内部监督主要有四种方式:一是各级检察院党组的监督制约;二是系统内部业务流程的监督,如职务犯罪案件“双报批、双报备”,控告申诉、职务犯罪侦查、侦查监督和公诉等部门存在的制约监督;三是检察委员会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四是纪检组和监察机构的监督。 (二)检察权运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存在的问题 从实践来看,我国检察权运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职务犯罪侦查权重配合、轻监督,制约机制不规范 职务犯罪侦查权监督与制约,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检察机关内部的分工与制约。从1988年自侦案件的侦捕、侦诉实行相分离和“双报备、双报批”工作机制,到2021年实行批捕案件上提一级审查,再到目前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面、全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和案件集中统一管理等一系列工作机制,其目的就是为了加强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内部监督与制约。二是人民监督员制度。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试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已经在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逮捕、起诉、撤案等三个重要环节上发挥了较有力的监督作用。但上述监督机制,在监督力度与刚性上尚有不足。对自侦活动的内部监督,往往注重的是事后监督,而相对轻视同步监督。 2.审查逮捕决定权行政化、难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 现行的审查批捕工作是一种行政化的审批程序。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04条规定的办案人员审阅案卷材料和证据,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提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不批准或者不予逮捕的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批准或者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工作模式,完全是一种内部行政式的审批程序,而 不是诉讼程序。其后果是责任难以分清,因为从这一模式看,审者不定,定者不审,定审分离,行政化色彩深厚。由于检察机关对加强自身内部监督与制约制度建设的认识不足,忽视了对侦查监督权的监督,致使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缺失。 3.公诉权重打击、轻保护,内部制约机制不完善 为了实现公诉权的诉讼价值,保证其公正运行,我们不得不面对一个现实问题公诉权的制约。公诉权行使有两种形态,一是积极公诉权包括提起公诉和变更公诉,二是消极公诉权,主要是指不起诉权。目前,我国积极公诉权的内部制约主要是检察机关上下级的监督。对消极公诉权的制约,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比较全面。具体到检察系统内部制约:一是本级检察院的制约。移送起诉的案件符合法律规定的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时,须经检委会讨论决定后方可作出不起诉决定。发现已经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存在错误时,应撤销不起诉决定,行使其公诉权。二是上级检察院的制约。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地主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存在错误时,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存在错误时,应当予以撤销或者指令其改正。 4.检委会及纪检组的监督形式化,制约机制不到位 检察委员会作为检察机关的决策机构,对有效地防止检察长个人决定问题可能发生的偏差,比其他监督制约方式具有无法相提并论的地位和作用。然而,我国检察委员会决策机制行政化程度严重,“检察委员会委员的选任机制不健全,委员资格偏重行政资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检察委员会议而未决的案件可能通过请示方式报上级审批,将司法断案演变为行政决策。”影响了检察委员会在检察权行使上的内部监督作用。 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通过案件回访、调查和专项检查等方法,对检察权的行使同样实施着监督。但是,纪检监察机构未能在组织架构上进行相应的改革,现有的组织架构和固有的在本级院党组的领导下的运行模式已经制约甚至妨碍了纪检监察工作的有效开展,难以对本级院领导层发挥监督作用;如果过分强调和重视检察业务工作的改革和创新,极易导致纪检监察监督形式化,难以真正展开监督工作。 四、完善我国检察权运行内部监督机制的对策 (一)树立理性的法律监督观 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检察机关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和法律监督权的属性,要求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权的过程中必须树立理性的法律监督观。一是树立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观念。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检察机关的法定义务。二是树立实体监督与程序监督相结合的观念。三是树立有限法律监督权的观念。在国家权力监督体系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仅仅是一个方面,其监督的对象、范围、效力、行使法律监督权的程序受国家法律限制。四是树立有效行使法律监督权的观念。检察机关必须正确处理法律监督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事后监督与主动监督的关系,有效运用法律监督权。五是树立与其他权力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形式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的观念。 (二)完善我国检察权运行内部监督机制 1.完善以案管中心为主导的案件流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目前,检察系统自上而下,建立了“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综合考评”的执法办案管理监督机制,成立了以管理案件程序为主,兼管部分实体监督,具体履行“八大职能”的案件集中管理中心。为了更好地发挥案件集中管理中心的功能,应当健全和完善以诉讼程序监督为主要内容、全程动态监督为主要方式、信息化管理为主要手段的办案流程管理工作机制,来加强对告知、内部审批、退查、强制措施变更等重点环节的监控力度,以增强检察权运行内部监督的动态性和即时性,切实提高执法质量和规范化水平。一是对办案流程信息化管理,实现数据分析自动化。二是对办案活动动态监督。办案流程管理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从受理、立案、审查、移送、决定、结案等均纳入内部监控及督促检查的范围,便于实时掌握全院办案情况的动态信息。三是对诉讼程序全过程监督,实现对法律规定的期限、办案节点的管控和提前预警,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贴近办案实际。 2.完善以制度支撑为核心的自侦案件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检察机关侦查权何去何从,一度成了司法权改革的热点问题。但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如果取消了职务犯罪侦查权,其他监督形式如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意见等,也将因失去最后的保障程序而与普通公民的建议权、控告权毫无二致。 检察机关如何健全和完善对自侦案件的内部监督制约,是目前所要考虑的主要问题。一是要健全制度。河南省检察机关“三分离”制度值得借鉴,“2021年6月,河南省院制定了河南省检察院关于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实行侦捕诉监技警一体化工作机制的规定,明确各部门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的配合制约责任,实行对反贪办案工作区管理和使用分离,看守和审讯分离,审讯和同步录音录像分离”。二是要完善机制,除了上述监督制度外,还应在自侦部门内部建立证据审查机制,把审查证据合法性作为侦查终结前的必经程序,发现非法证据及时排除、瑕疵证据及时补正,切实把职务犯罪侦查权置于各方面的监督制约之下,防止其权力滥用,导致冤假错案发生。三是要进一步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律化。 3.完善以检委会为保障的规范化执法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检委会是检察机关的最高业务决策机构,设置它很重要的一个目的就是对疑难复杂案件以及重要事项进行决策把关。可以说,检委会是确保案件质量和重要事项决策质量的有力保障。 因此,必须健全完善检委会制度。一是完善检委会议事制度。从制度上避免检委会上以检察长个人意见取代检委会集体意见现象的发生,检委会就可以充分发挥对案件的集体决策作用。二是健全完善检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制。在健全检委会办公室运行机制、规范其工作程序和职责的同时,充分发挥其设置作用,为提高检委会工作的专业性、决策的权威性和科学性提供服务。三是要增强检委会的透明度。首先从培养锻炼干部着手,将检察委员会委员的任免和补充与检察人员的行政职务变动、调动和任免挂起钩来,选拔政治素质好、议事决策能力强、学历素养高、理论功底深的优秀或资深检察官充实到检察会中,以增强检委会的能力建设。其次,根据需要,针对性地增加检委会的透明度。再次,建立检委会案例发布制度。四是要完善检委会决定执行的督办和反馈制度,以增强各部门和干警执行、反馈检委会决定的责任心。 4.完善以检务督查为重点的执法过错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完善检务督察机制建设,一是要建立健全与纪检监察部门相配合的工作制度,确保督察执法工作落到实处。二是定期组织开展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检查活动。从重点岗位、重点部门、重点环节抓起,开展专项执法大检查活动,有针对性地解决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三是对重点案件、有影响案件、群众关注和上级督办案件,适时加大现场跟踪监督,网络监督和评议监督的有效机制。四是严格落实执法办案过程责任追究制,受理核查、处理在执法办案内部监督中发现的执法过错和违法违纪案件。五要进一步形成齐抓共管的监督合力。 五、结语 总而言之,检察权虽然是法律监督权,但也并非是单向的监督权。检察机关是通过履行诉讼职能来行使法律监督权的,而在行使检察职能的过程中,也有来自方方面面的监督与制约。也就是说检察权存在着严格的监督与制约机制,但这种监督制约机制并不是毫无缺陷的。为了防止检察权的滥用,必须健全和完善相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才能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只有保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才能树立司法权威,确保司法公信力,才能满足公众对司法的要求和希望。 论文摘要检察权是指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权力,是检察机关依法通过履行诉讼职能来行使的法律监督权力。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职能的过程中,存在着严格的监督与制约机制,但这种监督制约机制并不完善。为了防止检察权滥用,必须健全和完善相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才能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才能确保司法公信力,才能满足公众对司法的要求和希望。 论文关键词检察权运行内部监督现状完善监督机制 一、检察权的含义 检察权,是指依据宪法、检察院组织法、各类诉讼法以及其他法律中对检察权限的规定,检察机关在法律上及实际生活中所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由宪法和法律授予,司法实践中可划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宏观层面的检察权,即法律监督权。体现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关于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的规定上。二是具体的检察权能:如侦查权、批准逮捕权、侦查活动监督权、公诉权、审判活动监督权、对法院判决、裁定抗诉权、司法解释权等。三是为保证第二个层次的权能得以实现而设定的权能。如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检察院调取证据材料权,决定使用强制措施权,询问、讯问权,扣押冻结权,出庭支持公诉权,通知纠正违法权等规定。上述三个层次的法律监督权能相辅相成,共同构成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能的完整体系。 二、我国检察权内部监督机制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检察权内部监督现状 检察权内部监督是指通过检察机关内部制约检察权运行机制的总称。检察权内部监督的基本对象,是指检察权中带有裁决性质的权能。主要有三项:一是职务犯罪侦查权;二是逮捕决定权;三是公诉权。如何从内部机制建构上防止这三项主要权能被滥用,正是检察权运行内部监督所要破解的重点。 从目前看,检察权运行内部监督主要有四种方式。一是各级检察院党组的监督制约;二是系统内部业务流程的监督,如职务犯罪案件“双报批、双报备”,控告申诉、职务犯罪侦查、侦查监督和公诉等部门存在的制约监督;三是检察委员会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四是纪检组和监察机构的监督。 (二)检察权运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存在的问题 从实践来看,我国检察权运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职务犯罪侦查权重配合、轻监督,制约机制不规范 职务犯罪侦查权监督与制约,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检察机关内部的分工与制约。从1988年自侦案件的侦捕、侦诉实行相分离和“双报备、双报批”工作机制,到2021年实行批捕案件上提一级审查,再到目前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面、全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和案件集中统一管理等一系列工作机制,其目的就是为了加强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内部监督与制约。二是人民监督员制度。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试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已经在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逮捕、起诉、撤案等三个重要环节上发挥了较有力的监督作用。但上述监督机制,在监督力度与刚性上尚有不足。对自侦活动的内部监督,往往注重的是事后监督,而相对轻视同步监督。 2.审查逮捕决定权行政化、难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 现行的审查批捕工作是一种行政化的审批程序。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 304条规定的办案人员审阅案卷材料和证据,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提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不批准或者不予逮捕的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批准或者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工作模式,完全是一种内部行政式的审批程序,而不是诉讼程序。其后果是责任难以分清,因为从这一模式看,审者不定,定者不审,定审分离,行政化色彩深厚。由于检察机关对加强自身内部监督与制约制度建设的认识不足,忽视了对侦查监督权的监督,致使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缺失。 3.公诉权重打击、轻保护,内部制约机制不完善 为了实现公诉权的诉讼价值,保证其公正运行,我们不得不面对一个现实问题公诉权的制约。公诉权行使有两种形态,一是积极公诉权包括提起公诉和变更公诉,二是消极公诉权,主要是指不起诉权。目前,我国积极公诉权的内部制约主要是检察机关上下级的监督。对消极公诉权的制约,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比较全面。具体到检察系统内部制约:一是本级检察院的制约。移送起诉的案件符合法律规定的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时,须经检委会讨论决定后方可作出不起诉决定。发现已经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存在错误时,应撤销不起诉决定,行使其公诉权。二是上级检察院的制约。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地主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存在错误时,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存在错误时,应当予以撤销或者指令其改正。 4.检委会及纪检组的监督形式化,制约机制不到位 检察委员会作为检察机关的决策机构,对有效地防止检察长个人决定问题可能发生的偏差,比其他监督制约方式具有无法相提并论的地位和作用。然而,我国检察委员会决策机制行政化程度严重,“检察委员会委员的选任机制不健全,委员资格偏重行政资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检察委员会议而未决的案件可能通过请示方式报上级审批,将司法断案演变为行政决策。”影响了检察委员会在检察权行使上的内部监督作用。 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通过案件回访、调查和专项检查等方法,对检察权的行使同样实施着监督。但是,纪检监察机构未能在组织架构上进行相应的改革,现有的组织架构和固有的在本级院党组的领导下的运行模式已经制约甚至妨碍了纪检监察工作的有效开展,难以对本级院领导层发挥监督作用;如果过分强调和重视检察业务工作的改革和创新,极易导致纪检监察监督形式化,难以真正展开监督工作。 四、完善我国检察权运行内部监督机制的对策 (一)树立理性的法律监督观 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检察机关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和法律监督权的属性,要求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权的过程中必须树立理性的法律监督观。一是树立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观念。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检察机关的法定义务。二是树立实体监督与程序监督相结合的观念。三是树立有限法律监督权的观念。在国家权力监督体系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仅仅是一个方面,其监督的对象、范围、效力、行使法律监督权的程序受国家法律限制。四是树立有效行使法律监督权的观念。检察机关必须正确处理法律监督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事后监督与主动监督的关系,有效运用法律监督权。五是树立与其他权力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形式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的观念。 (二)完善我国检察权运行内部监督机制 1.完善以案管中心为主导的案件流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目前,检察系统自上而下,建立了“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综合考评”的执法办案管理监督机制,成立了以管理案件程序为主,兼管部分实体监督,具体履行“八大职能”的案件集中管理中心。为了更好地发挥案件集中管理中心的功能,应当健全和完善 以诉讼程序监督为主要内容、全程动态监督为主要方式、信息化管理为主要手段的办案流程管理工作机制,来加强对告知、内部审批、退查、强制措施变更等重点环节的监控力度,以增强检察权运行内部监督的动态性和即时性,切实提高执法质量和规范化水平。一是对办案流程信息化管理,实现数据分析自动化。二是对办案活动动态监督。办案流程管理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从受理、立案、审查、移送、决定、结案等均纳入内部监控及督促检查的范围,便于实时掌握全院办案情况的动态信息。三是对诉讼程序全过程监督,实现对法律规定的期限、办案节点的管控和提前预警,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贴近办案实际。 2.完善以制度支撑为核心的自侦案件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检察机关侦查权何去何从,一度成了司法权改革的热点问题。但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如果取消了职务犯罪侦查权,其他监督形式如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意见等,也将因失去最后的保障程序而与普通公民的建议权、控告权毫无二致。 检察机关如何健全和完善对自侦案件的内部监督制约,是目前所要考虑的主要问题。一是要健全制度。河南省检察机关“三分离”制度值得借鉴,“2021年6月,河南省院制定了河南省检察院关于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实行侦捕诉监技警一体化工作机制的规定,明确各部门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的配合制约责任,实行对反贪办案工作区管理和使用分离,看守和审讯分离,审讯和同步录音录像分离”。二是要完善机制,除了上述监督制度外,还应在自侦部门内部建立证据审查机制,把审查证据合法性作为侦查终结前的必经程序,发现非法证据及时排除、瑕疵证据及时补正,切实把职务犯罪侦查权置于各方面的监督制约之下,防止其权力滥用,导致冤假错案发生。三是要进一步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律化。 3.完善以检委会为保障的规范化执法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检委会是检察机关的最高业务决策机构,设置它很重要的一个目的就是对疑难复杂案件以及重要事项进行决策把关。可以说,检委会是确保案件质量和重要事项决策质量的有力保障。 因此,必须健全完善检委会制度。一是完善检委会议事制度。从制度上避免检委会上以检察长个人意见取代检委会集体意见现象的发生,检委会就可以充分发挥对案件的集体决策作用。二是健全完善检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制。在健全检委会办公室运行机制、规范其工作程序和职责的同时,充分发挥其设置作用,为提高检委会工作的专业性、决策的权威性和科学性提供服务。三是要增强检委会的透明度。首先从培养锻炼干部着手,将检察委员会委员的任免和补充与检察人员的行政职务变动、调动和任免挂起钩来,选拔政治素质好、议事决策能力强、学历素养高、理论功底深的优秀或资深检察官充实到检察会中,以增强检委会的能力建设。其次,根据需要,针对性地增加检委会的透明度。再次,建立检委会案例发布制度。四是要完善检委会决定执行的督办和反馈制度,以增强各部门和干警执行、反馈检委会决定的责任心。 4.完善以检务督查为重点的执法过错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完善检务督察机制建设,一是要建立健全与纪检监察部门相配合的工作制度,确保督察执法工作落到实处。二是定期组织开展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检查活动。从重点岗位、重点部门、重点环节抓起,开展专项执法大检查活动,有针对性地解决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三是对重点案件、有影响案件、群众关注和上级督办案件,适时加大现场跟踪监督,网络监督和评议监督的有效机制。四是严格落实执法办案过程责任追究制,受理核查、处理在执法办案内部监督中发现的执法过错和违法违纪案件。五要进一步形成齐抓共管的监督合力。 五、结语 总而言之,检察权虽然是法律监督权,但也并非是单向的监督权。检察机关是通过 履行诉讼职能来行使法律监督权的,而在行使检察职能的过程中,也有来自方方面面的监督与制约。也就是说检察权存在着严格的监督与制约机制,但这种监督制约机制并不是毫无缺陷的。为了防止检察权的滥用,必须健全和完善相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才能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只有保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才能树立司法权威,确保司法公信力,才能满足公众对司法的要求和希望。 参考文献: 1”singlechipmicrocomputertechnologyandc51programdesign”tangying,2021,publishinghouseofelectronicsindustry; 2”singlechipmicrocomputerprincipleandapplication-acaseofdriverandproteussimulation”lilinpower,basedonthe2021,sciencepress; 3”design”mcs-51seriesmcuapplicationsystemhelimin,1995,beihanguniversitypress; 4”singlechipmicrocomputerbased”liguangdi:beihanguniversitypress,1992; 5” 第三篇:简论健全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思考简论健全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思考 一、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内涵及特点 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是相对于其外部监督而言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对各内设机构及全院干警、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对分管部门及其人员、各内设机构对自身、各内设机构之间、纪检监察部门对班子成员及干警和各内设机构、干警对班子成员及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纪律作风、廉洁从检等情况所进行的监督。 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具有以下几方面特点。一是监督范围的广泛性。内部监督不仅涉及到执法办案活动,而且还涉及到财物管理、人事安排、车辆管理、检容风纪等方方面面,可以说包罗万象。二是各级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具有相互性。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具有单向性外,各级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均有相互性。如领导监督干警,也要接受干警监督。三是监督活动具有法定性。监督活动是依法进行的,而不是无水之源、无本之木和随心所欲的。四是监督形式具有多样性。可以通过巡视督察、明察暗访、回访调查、专项检查、检务督察、查处违法违纪举报等等方式进行监督。 二、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现状 检察机关虽然经过多年的探索,已经建立起了一套相对比较完整的内部监督体系,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也不可避免地暴露出一些问题,致使其内部监督存在着缺漏,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 (一)个别检察人员对内部监督制约重要性认识不到位 基层检察机关业务部门大多存在“人少案多”的矛盾,个别业务部门的检察干警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面对纪检监察部门的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存在抵触心理,特别是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时候,认为影响其办案,对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二)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度缺乏系统性 由于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地位、功能、主体、范围、程序以及如何处理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的关系等问题,并没有明确界定,因此,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度缺乏系统安排。一是制度的制定往往是针对已经出现的问题,缺乏超前性。二是制定制度的主体大多数是以各部门为主,监督机制运行中存在各自为阵等问题,大局意识和协调配合不够。 (三)机构设置不全、人员配备不齐 检察机关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国家司法机关,其内部监督应当主要按照司法工作的特点安排。但根据调查得知,在许多的基层检察院,都没有设有单独的监察部门,大多数都是纪检监察合二为一,甚至有的检察院还没有设置纪检组,由政工科长兼任纪检组长,纪检工作与政工工作混同,而且由于工作人员不足等因素限制,导致监察工作难以健康发展,从而造成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力量薄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质量和效果。 (四)重事后监督,轻事前监督 1.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践中,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监督主要通过听取工作报告和述职等方式进行。然而无论是下级检察院定期向上级检察院汇报工作,还是检察长定期向上级检察院述职,都是对一段时间工作的概括性介绍,逐渐趋于行政化,演变成一种行政化监督,而非传统意义上的法律监督,上级检察院对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如何,又是怎样操作的知之甚少,内部法律监督功能逐步削弱,监督缺乏效率性。且这种监督属于事后监督,如果下级检察机关工作出现错误,虽经上级检察机关监督纠正,但对法益的侵害已然造成,损害了检察机关的形象。 2.本院监督。(1)一是本院各级领导监督。目前,检察机关采取的是案件承办人科室负责人分管检察长检察长检委会的工作模式,各科室负责人、分管检察长、检察长、检委会对工作进行层层监督。这是一种主动的常态监督。其设置本意是对检察工作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面监督,但由于监督者和被监督者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可能使监督流于形式。二是本院各职能部门之间的互相监督。检察机关各内设部门在工作职能上存在互相监督,这种监督是一种平行的,事中、事后相结合的常态监督。如侦监部门或公诉部门发现自侦部门应当立案而未立案,应当建议其立案,提出建议后仍未立案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但这种监督是各平行机构的互相监督,不存在强制力,多以提出建议的方式行使,且并没有设计相应的司法审查救济途径,如果双方的意见无法统一,即使是一件很小的事,最终也可能要上报检察长、检委会决定。互相监督成了检察长、检委会对案件的集中监督,缺乏权威性、效率性。 (2)纪检监察部门通过对有关涉及干警违法违纪情况的举报以及对干警执法情况的检查、监督,包括履行职责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和办案纪律情况、执行廉政规定情况等。由于是专门进行监督,监督的力度相对比较大,但因为纪检部门作为非业务部门,其通过受理有关的举报事项检查进行的内部监督,受到其职权和职能设计的限制,导致这种监督具有被动型和局限性,而且基本属于事后监督,难以达到保证案件质量的目的。 三、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的对策 (一)提高干警对检察机关内部监督重要性的认识 根据检察机关机构职能的设定和督察工作的要求,设立了检务督察委员会。检务督察委员会对院党组和检察长负责。检务督察委员会的设立为检务督察制度的推行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同时,采取检务督察委员会牵头,纪检、政工、办公室等部门参与,形成多轮驱动的有效模式,构建领导重视、各部门积极参与的格局。将检务督察的情况作为评价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重要内容,作为职务职称晋升、评优和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不严格依法办案,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工作失误和负面影响的,对不认真执行上级检察院的工作部署、决定、批示的单位部门和个人,除取消当年评先资格、扣发年度目标将外,责令其主要负责人纠正,限期改进,必要时通报批评或责令写出检讨;对拒不执行上级检察院的工作部署、决定、批示的单位或部门,除取消当年评优资格、不发年度目标奖外,要严肃追究其主要负责人或相关领导的纪律责任,必要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商请党委作组织处理。检务督察制度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相结合的考核机制,提高检务督察工作的实效性和权威性,使督察工作真正落实到实处,确保检务督察工作常态化顺利开展。 (二)加强基层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 检察机关要提高内部监督水平,加大检务督察力度,就需要较好地解决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的问题。有条件的基层检察院可以设立单独的督察部门,没有条件的部门要注重整合人力资源,可以考虑在各内设机构设立监察联络员,监察联络员在院党组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还可以聘请人大代表作为监察联络员,让干警在规范执法上受到人民群众的监督,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 (三)创新检务督察方式,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制约 检察机关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丰富督察形式,一是针对自侦部门初查未立案件,检务督察委员会定期督查,要求自侦部门定期向检务督察委员会汇报,若有经初查未立案的情况,要求说明未立案理由,督察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调取相关材料审阅,核实理由是否成立,同时定期督查自侦部门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职务犯罪案件情况,并要求说明变更理由,以便及时纠正。二是针对法警执行看守任务情况,可以严格落实看守分离、双人看守等制度;针对公诉、侦监、监所等业务部门,可以开展执法办案现场督察,可以通过庭审督察、案件搜查、扣押现场等方式,对在执法过程中出现不规范行为,及时向所在部门反馈情况,督促加以改进。 (四)构筑“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防范机制 通过构筑“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模式,对全院干警进行切实的监督,一是实行检查考核制度。值班领导、监察部门和政工部门随机对全院干警“八小时以外情况”作电话抽查,被抽查对象应能立即解释出自己当时的情况及个人有关无影响单位形象的言行;二是实行谈心制度。检察长、副检察长、党组成员、科室负责人要经常与干警谈话谈心,及时掌握每个同志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三是充分发挥监察联络员的作用。对发现的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告知监察部门,监察部门及时谈话提醒、警示,防患于未然;四是实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及受到执法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情况,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的情况,本人、配偶、共同生活中子女的房产、婚丧、生日庆典的情况等重大事项及时报告院监察部门,主动接受监督;五是实行家庭协助监督制度。引导本单位工作人员的亲属积极参与监督管理,教育亲属自觉抵制家庭中出现的不廉洁、不健康的言行。单位要向干警家属及时通报检察工作的重大活动,以便家属更好地监督干警,营造有效的“第二道防线”。还可以实行举报制度、专题报告会制度、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等,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 第四篇:论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的重构论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的重构 张兆松;张利兆 ·2021-10-1715:46:32 来源:北大法律网2021年10月17日 检察权是国家为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而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独立而专门的权力。检察监督职权具有集侦、控、诉讼监督权力于一身的多种职能的特点。监督者必须受监督,不论谁是监督者,不论赋予监督者多大的权力,始终存在着由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指出:“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加强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制约,是深化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深入研究如何构建既符合我国国情和宪政体制,又符合权力运行规律的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积极探寻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的正确路径,对于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保障公正、廉洁执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改革及其成效 (一)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改革的沿革 1978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步入1980年代,检察机关的工作重心是全力“严打”和打击经济犯罪,在这一阶段,检察权的监督制约问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1.90年代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的初步探索 (1)步入1990年代,针对自侦案件及免予起诉权中存在的问题,高检院开始重视对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的建立,先后颁布了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工作细则(试行)、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试行细则、关于贪污受贿案件免予起诉工作的规定、关于检察机关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在这一阶段,自侦案件的逮捕、起诉(包括免予起诉)实行内部制约首次得到了制度上的肯定。 (2)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4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检察权的监督制约提出了新的课题。高检院以此为契机,先后制定和颁布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接受监督的通知、对违法办案、渎职失职若干行为的纪律处分办法、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侦查工作内部制约机制的若干规定、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在这一阶段,错案追究责任制,侦、捕、诉实行内部制约,检务公开等监督制约措施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2.步入新世纪后,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的改革和探索 (1)2021年至2021年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的改革 步入新世纪后,随着对检察权的质疑和加强对检察权监督制约的呼声,高检院加快了规范制约检察权的建章立制步伐。2021年1月10日,高检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52次会议通过了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首次把“改革检察机关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公正、廉洁和高效”纳入三年内要实现的六项改革目标之一。在这期间,高检院制定和颁布了人民检察院监察条例、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必须严格执行的六条规定、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等。在这一阶段,检察权的监督制约问题得到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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