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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二).doc

    • 资源ID:46292079       资源大小:25KB        全文页数:9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10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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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二).doc

    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 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备案及补贴和奖励申请 一、项目名称 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备案及补贴和奖励申请 二、政策依据 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2126号); 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及申请补贴和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劳社规202110号)。 三、补贴对象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3545”失业人员的用人单位、上岗的就业困难人员。 四、补贴标准 (一)岗位补贴 上岗就业困难人员按每人每月85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不列入工资计算。 (二)社会保险补贴 按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公布的当年本市户籍人员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中单位应承担部分10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三)奖励 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奖励。 2、招用对象属于达不到就业困难条件、登记失业满3个月以上的女35岁(含35周岁)、男45岁(含45周岁)以上失业人员的,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奖励。 五、申请条件 在我市范围内注册、年检合格并正常经营、纳税的下列用人单位,经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在规定的补贴工种岗位范围内招用失业人员上岗,办理备案手续,用工每满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可提出相应的补贴和奖励申请: (一)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为员工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包括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招用奖励。 (二)用人单位承担政府采购工程或服务项目时,在其相应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符合第 (一)款条件的可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不能申请招用奖励。 (三)用人单位招用达不到就业困难条件、登记失业达3个月以上的女35岁(含35周岁)、男45岁(含45周岁)以上失业人员并符合第 (一)款条件的,可申请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招用奖励,不能申请岗位补贴。 (四)用人单位招用经认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并符合上述条件的,可按照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项目和标准给予补贴。“零就业家庭”年龄低于35岁(不含35周岁)的失业人员享受补贴,补贴享受的政策时间不超过1年。 六、招聘办理程序 (一)用人单位到注册地(经营地)的区域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空缺岗位信息,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用人单位空缺岗位信息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原件1份); 2、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上一年度纳税额证明或税务登记证明(新办用人单位提供)(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单位介绍信或法人委托书(原件1份); 5、经办人身份证(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1份,验原件)。 6、上岗地点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不符的,还须提交工作地点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业务合同、租赁合同或隶属分公司关系证明(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受理审核 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查验相关资料,对于材料齐全、岗位符合政策规定的,工作人员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岗位符合政策规定的,告知需要补充材料;岗位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不予以受理。 (三)岗位信息核查 1、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实岗位信息真实性、合理性、有效性。 2、岗位核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核查结果,给核查通过的单位出具核查结果通知书。 3、推荐应聘 (1)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已通过岗位核查的用人单位筛选就业困难人员,打印拟推荐人员名单,与用人单位协商面试时间,通知就业困难人员应聘,同时将推荐记录录入就业服务管理系统; (2)用人单位应及时以电话或其他方式反馈录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结果; (3)窗口工作人员及时将录用结果录入就业服务管理系统; (4)录用人员正式上岗后,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的在岗情况上门进行核查。核查合格的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办理备案手续。 七、招用备案程序 (一)用人单位应在录用就业困难人员30天内通过就业服务网上办公系统申报备案,并在5个工作日内到单位注册地(经营地)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用人单位录用失业人员申请奖励补贴备案表(在系统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2、录用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加盖单位公章); 3、用人单位与被招用的失业员工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验原件,留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1份); 4、就业登记信息表(验原件,留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1份); 5、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验原件,留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各1份); (二)用人单位在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以后超过3个月以上申请备案,区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予受理。 八、岗位核查 备案后,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对招用失业人员的用人单位进行最多2次的实地岗位核查,做好记录,并将核查结果录入系统。 (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到被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工作地点,出示工作证件,进行岗位核查; 企业招用失业人员岗位核查原定为一个月一次,各区在保证岗位信息真实有效的前提下,可对核查周期进行适当调整。对于企业招用的分布于不同区域的失业人员的岗位核查原则为: 1、企业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的,由注册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查; 2、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的,由注册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委托经营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岗,并反馈核查信息; 3、岗位地与经营地和注册地都不一致的,由经营地或注册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委托岗位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查。 4、负责核查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对用人单位招用的补贴对象按户籍情况分别出具核岗证明,用人单位在申请补贴时与其他资料一并提交。 (二)查阅相关资料:检查用人单位是否准时、足额发放工资、购买社会保险,是否有克扣工资、补贴、超时加班等不良行为; (三)核查结束,在岗的填写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回访记录表,不在岗时还需做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回访笔录,请用人单位签名确认; 九、补贴申请办理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用工每满3个月后的次月15日前,通过就业服务网上办公系统申报招用补贴和奖励信息,并在网上打印系统生成的表格后,向所招用失业人员户籍地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福田区在街道)提出前3个月的补贴和奖励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深圳市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奖励和补贴审批表(原件1份); 2、深圳市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明细表(原件1份); 3、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验原件,留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各1份,初次办理时提供); 4、员工本人签名的工资表(加盖单位公章原件1份); 5、员工社会保险清单(原件1份) 6、单位银行帐户确认证明书(原件1份和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初次办理时提供); 7、员工本人的银行工资存折(加盖单位公章和员工本人签名的复印件1份,初次办理时提供,“3545”人员不需提供)。 8、办理达到退休年龄员工的最后一期补贴时,须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退休人员核定单。 9、办理已离职人员的最后一期补贴时,须提供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 (二)受理与查验 1、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福田区在街道)收到申请人递交的材料后,立即根据政策要求进行查验。其中注意查验以下事项: (1)查验营业执照注册地(经营地)是否属于辖区范围;营业执照、机构代码本是否有效等。 (2)查验申报补贴的岗位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3)检验经系统自动提取的就业登记信息和社会保险缴交信息。 (4)确认申请时间是否在规定申报期限内。用人单位初次申请的,需在备案后6个月内提出补贴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5)属查核原件,留复印件的,核实完毕后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政策规定,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收申请材料,出具受理回执。 3、申请材料不齐全,申请人能当场补正的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福田区在街道)应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补正材料后,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福田区在街道)应受理申请。 4、申请材料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福田区在街道)不予受理,材料退回,并说明理由。 十、审核与支付 (一)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福田区在街道)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受理材料对申报补贴岗位进行核查。 1、岗位符合政策规定、申报材料属实的,填写复核意见后,上报审批。 2、岗位不符合政策规定,或申报材料不属实的,填写复核意见后,告知申请人取回申报材料副本,出具不予补贴通知书。 (二)区就业服务机构(福田区在街道)在材料核查通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复审和审批三级审核流程。 (三)审核通过的招用奖励和社会保险补贴由所招用的失业人员户籍地的区就业服务机构支付到申请人指定的银行帐户,岗位补贴由补贴员工户籍地的区就业服务机构(福田区在街道)支付到员工指定的银行帐户。 十一、监督管理 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福田区在街道)负责对正在申领补贴和奖励的用人单位和员工应在每个月进行一次岗位核查。 十二、年审 (一)用人单位领取补贴和奖励每满12个月后,继续申请的,应向所招用的失业人员户籍地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福田区在街道)提出年审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机构代码本(收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上一年度纳税证明(原件1份)。 (二)受理与审验 1、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福田区在街道)收到申请人递交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进行查验,材料齐全、符合政策规定的,通过年审并出具年审合格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申请人能当场补正的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福田区在街道)应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收申请材料和查验,通过年审的出具年审合格通知书。 4、申请材料不齐全,申请人无法补正,或者申请材料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福田区在街道)不予受理,材料退回,并说明理由。 5、年审不通过的申请单位,不能继续申报补贴和奖励。 注: 1、用人单位备案后超过规定申领补贴时间6个月以上申请补贴和奖励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不予受理; 2、提交材料需统一使用a4纸复印并按顺序装订。第 9 页 共 9 页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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