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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问责制的实践与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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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问责制的实践与思考.doc

    行政问责制的实践与思考 作者:朱磊 来源:人民网 来源日期:2021-11-2 4本站发布时间:2021-11-2510:05:40 阅读量:850次 今年5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行政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的出台,将问责提升到了制度的层面,为深入开展好行政问责工作提供了法规上的依据和程序上的指导,但从目前各地问责工作开展的情况来看,在问责的过程中还普遍存在一些与问责初衷相违背以及不符合科学问责的现象,全面构建适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问责体系还需要我们进一步的探索与实践。 一、当前行政问责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问责需要广泛的民主参与、需要不断的推动实施、需要彻底的责任落实、需要实际的效果应用、需要科学的思想指导,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出问责应有的作用,才能使问责成为党和国家建设的有力武器。然而目前实施的行政问责还普遍存在着诸如问责主体单一化、问责效应差、问责范围小等一些不彻底、不完善、不科学的地方,主要有以下五种类型。 1、“家庭式问责”,问责主体单一化现象较为普遍。行政问责制是一种全方位的责任追究机制,除政府内部的“同体问责”外,还应包括政府外部的“异体问责”,如人大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政党监督等。但就目前各地问责实施的情况来看,较多的注重了“同体问责”,而忽视了“异体问责”,这种问责主体单一化的“家庭式问责”模式,使行政问责制一定程度上局限在了行政系统内部,其他问责主体的监督作用未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 2、“过场性问责”,问责的社会效应开始出现滑坡。问责本是加强反腐倡廉、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重要举措,是提升群众对政府公信度的有力措施,但是近年来由于一些地方政府在问责过程中做表面“文章”,有走过场、玩作秀、搞形式主义的嫌疑,对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处理不彻底、处置不到位,甚至有的出尔反尔,这边处理那边上任,使被问责对象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这种“过场性问责”导致老百姓对政府行政问责的真实性和诚恳度开始持怀疑态度,问责的社会效应得不到充分发挥,反而开始下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群众对政府公信度的认可。 3、“突发式问责”,问责的长效性得不到充分保障。行政问责制的建立不是为了单纯的事后惩处,其指向也不是重大事件或重大事故发生之后,而应是惩教结合,并贯穿于各种公务活动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的行政全过程之中。然而,当前各地的行政问责往往发生在重大事件或重大事故之后,突发式的问责干部、处理干部,这种“突发式问责”虽然对整肃干部队伍起到一定的威慑与警醒作用,但它毕竟不是一种常态。“突发式问责”的偶然性决定了问责制的长效性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从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问责的教育意义和社会效应。 4、“结果型问责”,问责的范围被片面的缩小。从当前地方政府的各类问责案例来看,问责范围多集中于公共安全事故和服务效能领域,侧重于对发生重大事故的事后责任追究和违反工作纪律的效能问责。而对不依法行政、民主执政、科学执政,对上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阳奉阴违、执行不力,对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决策失误,以及施政失败造成重大损失等事由则较少被纳入问责范围。这种只问损失,不问过程,只问结果,不问原因的“结果型问责”,片面的缩小了问责范围,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问责制真正发挥其应有的、全方位的监督、惩罚、教育的作用。 5、“算账式问责”,问责的意义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问责的意义是进一步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它的目标是督促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认真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兢兢业业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然而,当前多数地方政府对干部的问责更多的是局限于各类目标任务的完成上,对未按要求完成指标任务的进行行政问责,来个“秋后算账”,这种“算账式问责”片面的成为上级领导保障其政令畅通的一个惩处手段,而忽视了问责制其应有的其他更为深远的意义。 二、对深入推动行政问责制的思考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推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如何深入的贯彻好全会精神,把问责制深入落实到科学发展观中去,笔者认为,在推行问责制的过程中要注重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要加强问责宣传引导,营造健康的问责氛围。一方面要加强宣传,不断提高群众对问责制的认知、认可和认同程度,引导群众科学对待、大力支持行政问责工作,并通过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及其他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责任意识和紧迫感,使行政问责制深入群众之心、深入干部之心。另一方面要严肃查处、及时公布一批行政问责的典型案例,尤其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发生损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特大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公共突发事件不力,以及其他一些群众反映强烈、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要从快查处、从速问责,并对问责处理结果及时公布,公开透明,以问责的实际成果取信于民,推动形成行政问责的浓厚政治氛围和社会氛围,为问责工作的有效开展奠定群众基础。 2、要扩大行政问责范围,全面发挥问责的惩教作用。一是在问责对象上要扩大范围,一方面要突出以主要领导干部为重点,加大对主要责任人的问责力度,另一方面要针对当前机关少数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对行政机关一般工作人员进行问责,进一步扩大问责对象的范围,全面提升机关的行政效能建设。二是在问责内容上要进一步扩大范围,在中央下发的暂行条例的基础上,结合地方实际,扩大问责范围,在注重有错问责的同时,更要注重无为问责,把问责制真正全面的贯穿于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等行政行为全过程。三是在问责频率上要扩大范围,将行政问责常态化,推行季度问责制、常规问责制、督察问责制、部门问责制等灵活的问责类型,使问责制真正成为监督和督促各级干部的有力工具,充分发挥其惩教功能。 3、要加强异体问责力度,进一步提升问责的民主参与度。异体问责是一种更为有效、更具有公信力、更符合民主政治要求的问责方式。在实施问责的过程中,要注重同体问责与异体问责的整合,提升异体问责的参与程度,从而提升问责的民主效力。一是要不断强化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代表对各级政府的监督和问责作用;二是要发挥司法机关行政问责的作用,依法追究行政过失行为和行政不作为行为者的责任;三是要强化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督促问责工作的开展和问责结果的落实;四是要强化公民及人民团体的行政问责作用,进一步确立公民及人民团体行政问责的主体地位,健全公民行政问责的程序,确保公民行政问责作用的发挥。通过进一步加强异体问责力度,进而实现问责主体的多元化,提升问责的民主参与度和问责行为的公开度,最终实现问责效应的最大化。 4、要严格落实问责责任,全面提升问责的社会效应。一方面要准确划分直接责任、间接责任的范围,重点追究领导干部失管失察、错误决策的责任,防止出现只追究执行者、不追究决策者,只追究副职、不追究正职的“降格问责”和“替罪问责”等现象,要使问责真正的“问”到责任的根部,防止问责偏差,问责结果与事实不符。另一方面对问责的处理结果要严格落实到位,并及时公开公布,将问责情况及处理落实情况置于公众监督的可视范围内,做到问责透明、处理透明,保障问责的实际效果,从而全面提升问责的社会效应。 第二篇:完善行政问责制的思考完善行政问责制的思考 【摘要】 我国行政问责制在问责主体、对象、方式、程序等方面还不完善。行政问责的制度化、常态化,能够使官员预测到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避免失职失责行为的发生。这必将有利于官员的清廉公正,也有利于对民众权益的维护,对法治政府、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行政问责意义完善 我国的行政问责制被广泛应用于公共行政领域,并发挥出了其作为建设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民主政府的重要途径的作用,成为国家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问责在实施过程中,强化了官员的责任意识,达到了推进责任政府建设、促使掌握公共权力的官员忠实履行职责的目的,但也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及现状 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我国行政问责制尚未形成制度化的法律,多是散见于一些规定和条例中。2021年4月21日,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正式实施,2021年的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对领导干部引咎辞职作了明确规定。2021年因“非典”而颁布实施的公共卫生突发条例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有关组织、公民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应承担的责任、义务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2021年8月27日通过的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了政府的行政许可行为及违反本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也专门规定了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党员干部给予相应处分。2021年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了对决策责任的追究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同时在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等方面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将“权责统一”作为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之一。2021年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则进一步将行政问责法制化和规范化。2021年的中共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2021年2月中央提出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健全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使行政问责制的实施有法可依,并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完善、进步。 推行行政问责制的现实意义 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人民代表表达人民的意志,落实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其根本保证是责任政府体制的建立,要求行政机关对权力机关负有严格的政治责任。而行政问责制的启动,不仅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推进民主政治的实现,推动社会进步,而且还对重塑政府责任和形象具有积极的作用和深远的意义。 行政问责制的实施,体现了国家机关依法治国、法治行政的原则与精神。自迈耶提出依法行政原则已有百年之久,但依法行政依然是行政法的基本理念。而且还将继续作为行政法的基本理念和原则存在下去。任何行政活动必须有法律依据,任何行政活动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只要违法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是法治社会基本的要求,而不论其身份、地位。因此,推行行政问责制,体现了依法行政基本原则的要求,即权力与责任相一致。 行政问责制的实施,有利于政府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行政问责制的实施,规范了政府的行政行为,使政府严格依法办事,崇尚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社会中的权威。这样,政府不至于朝令夕改,每一次的行为也能充分体现民众的意志和保障民众的合法权益,政府守法、诚信,不仅有利于维护其自身的权威,也有利于政令畅通。民众也因政府的守法、诚信,而积极发挥其主动性和创造性,体现其作为社会一份子的重要作用,从而呈现出美好和谐的社会环境。 行政问责制的实施,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深入发展和表现。一方面,行政问责制的实施,使得部分违规官员被追究责任,此举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和民众的响应,密切了干群关系,促使行政管理者认真履行职责。另一方面,从制度设计和目前各地行政问责的实践经验看,这一制度还有利于避免政府职能的官僚化,有利于优化公务员队伍,约束公务员和其他行使行政职权的主体,促使他们真正对人民负责,真正体现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对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思考 规范行政问责制的问责主体制度。根据宪法、组织法及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不仅有行政机关内部的上级对下级的同体问责,还有人大、政协、民众等异体问责,但目前的问责仅限于同体问责。同体问责因上下级隶属和业务熟悉等原因具有快速高效性,但也因此种关系使得问责易流于形式。为实现向人民负责的目的,体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政治体制,也为建立责任政府、法治政府这一政府机构,在行政问责下,须强化上级监督下级的责任,但不能仅仅是上级对下级,更不能将问责制简单地等同于上级惩罚下级,否则,这样的问责制度将难以实现责任政府的目的。问责制的完善必须体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精神,体现巩固和完善民主政治的目标,将问责制的完善与党内民主的健全和民主政治的建设步伐相联系相协调。也就是说,在已有基础上继续强化上级党委和政府的问责责任,并且运用已有的其他制度资源来健全行政问责制,以便建立问责的长效机制。 严格划定行政问责制的责任对象。“权责一致”原则贯穿于行政法的始终。职权与职责相一致,要求在问责时严格划定责任对象范围,即哪些人需要承担公共权力不当使用或者未尽职责的责任。既不能让责任人逍遥法外,也不能让无辜者受罪。授权的范围有多大,就应当在多大的范围内问责。否则,若问责与现实的职责格局不符合,则难以起到问责的真正作用。目前我国行政问责的法理依据主要是法规、规章和中国共产党的党内纪律规范,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比较少。再加上,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有些职责不够清楚、权限不够明确,在追究责任时,相关部门相互推诿,以至于在问责中,具体应当由谁承担责任,模糊不清。因此,考虑到现实的公共权力格局情况,问责对象的范围不能仅针对行政官员,而应按照权责相一致的原则来进行。 确定行政问责制的问责事由及标准。在问责的范围上,主要针对给社会生活造成直接损害的公共事件。对社会造成普遍不满和震动的事件需要问责,但同时也必须看到,经济、政治等其他领域的过失同样会对社会造成不利影响,也应追究责任。行政问责事由不仅应针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违法行政行为,也应针对无所作为的行政行为。当然,应确定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而采取不同的问责措施,以提高问责的规范性和制度化。不能因为有领导关注、媒体报道、网络传播就问责,反之就不追究。应确立行政问责的标准。行政问责标准的确立,可参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要求主体有违反行政法律义务的行为,同时在进行违反行政法律义务的行为时存在过错。但在具体承担责任时,不仅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如动机、目的、事后态度等方面,还应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及后果。 明确行政问责制的问责方式。行政问责制的意义是否能真正体现出来,问责方式的真正落实起着重要作用。近年来,一些公共事件的责任人,在事件平息之后,不仅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与追究,逍遥于“问责”之外,而且有的不降反升,这种现象既无视行政问责制的严肃性与权威性,也影响了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感。这与问责手段方式的不落实有直接关系。因此,强化问责方式的落实,也是完善问责制过程中的一项重要任务。而此问题的解决,关键在于完善被问责官员的复出程序,避免将问责流于形式。当然,也不能将被问责官员一棍子打死,永世不得翻身。可根据工作需要,允许其重新参政,在相关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下,对实际工作中重新赢得社会尊敬和作出成绩的,予以提拔使用。 完善行政问责程序。我国的问责程序启动之后,听取报告、质询、调查、罢免、撤职、撤销等问责环节缺乏具体执行程序的规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问责要常态,程序要透明。在问责过程中、处理过程中能不能做到公开、透明,给民众一个交代,关系到行政问责的贯彻实施。因此,应完善行政问责程序,使问责公开、公正。 结语 行政问责制的重点在于预防政府官员失职失责行为的发生,及时化解政府官员失职失责行为产生的不良后果。行政问责制的制度化、常态化,使官员能够准确预测自己行为的法律 后果,从而避免失职失责行为的发生,这必将有利于行政之清廉公正,也有利于对民众权益的维护,对法治政府、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作者单位:焦作大学) 注释 张树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21年,第31页。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21年,第392393页。 第三篇:行政问责制行政问责制 第一条为强化行政责任制,促使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恪尽职守、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执行力和推动力,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避免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系统各级机构因不正确履行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规定进行问责。前款所称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行政问责依照行政机关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工作规则,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权责统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问责结果与奖惩、任免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在实施行政问责的同时,应当主动纠正错误,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尽量减少不良后果的发生。 第五条行政问责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行政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经县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的工作任务,因工作不力未能完成的;对县政府年度重点工作责任制、工作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项任务和交办的事项,未按时限和要求完成的。 (二)不认真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指示、决策和上级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不落实上级有关会议决定或决策事项;影响政令畅通和政府整体形象及工作的。 (三)事关民生等重大问题能够解决而不解决的;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政府义务监督员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解决的;不履行对社会、公众公开承诺的。 (四)没有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和时间进行决策或审批,造成决策错误、工作贻误或损失的。 (五)虚报浮夸政绩,造成不良影响和工作损失的;对上隐瞒问题,对下包庇、袒护、纵容的;指使、暗示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公共安全事故预防职责的。 (七)不认真接待和处理信访问题,解释和解决不到位,或无动于衷、敷衍塞责、工作不力、处置不当,导致矛盾激化,发生越级集体上访和冲击国家机关、拦截车辆、堵塞交通等群体性事件,干扰、影响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职能部门管理和监督不力或不到位,在安全生产、 消防安全、校园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疫情防控、土地管理等领域发生公共安全事故的。 (九)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发生重特大公共安全事故,或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十)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乱作为,引发公共安全事故的。 (十一)在抗御各种自然灾害、处理重特大事故中未按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及时、有效地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损失的。 (十二)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公共安全事故信息的,或其他对公共安全事故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的。 (十三)损害公共利益或社会与公民合法权益,影响和破坏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 (十四)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影响或延误公务的。 (十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行政失职和过错行为。 第七条行政问责的启动: (一)行政首长、监督管理机关、上级机关建议或者要求问责的;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要求问责且应当问责的;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要求问 责且应当问责的; (四)根据政府绩效评估和督促检查结果、新闻媒体曝光等实际情况应当进行问责的; (五)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提出问责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八条对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进行问责由其上级机关或本级政府决定。行政问责涉及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的,依据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行政问责的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停职检查; (六)调离工作岗位; (七)引咎辞职; (八)责令辞职; (九)免职; (十)辞退或者解聘;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者合并使用。 第十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问责处理决定之前,应当 责成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听取行政问责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问责处理应当制作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处理决定应当说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行政问责当事人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起30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核。其中对行政处分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在复核期间,行政问责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行政问责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参与调查和处理人员与问责对象、投诉人有血缘、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被问责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县工信委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四篇:行政问责制行政问责制 关键词解释。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建立实施行政问责制,有利于整肃吏治,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造就高素质行政人才长期以来,有些行政官员责任意识淡漠,不谋事、只谋官,只知享受权力,而不知自觉地去履行与权力并重的义务和责任。由此,便出现了“看摊子”、“守位子”,“功劳大家抢、过失人人推”,“宁愿不作为,也要保位子;宁愿不做事,也要保安全”的现象。这些现象在相当范围内存在着,有些地方还很严重。有些地方的制度规章虽说一订再订,但终因其职责不清或考核措施落实不好,也就成了一纸空文或纸上谈兵。建立实施行政问责制,可以实现由以往的以人管人到以制度管人,从无序监督到有序监督,从内部监督到社会监督,从“权力主体”到“责任主体”。问责追究,有利于整肃吏治,谁用的干部谁管理,并负有连带责任;有利于日常管理,优化官员队伍,造就高素质的行政人才,防止权力滥用,将压力与动力、权力与责任、能力与效力有机地统一起来,任其职,就要负其责、尽其力、操其心。 建立实施行政问责制,有利于打破传统为官之道,构建勤政、廉政、优政行政文化理念长时期以来,一些行政官员不仅存在严重的“官本位”的思想,同时也有着“无过便是功”的杂念,因而在实际工作中“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想法在头脑中根深蒂固。建立实施行政问责制,不仅从体制上体现了制度监督、纪律惩罚的作用,还有利于打破传统的行政官员队伍“能上不能下”的陈规陋习,建立一种更加直接有效的竞争淘汰机制,拓宽行政官员“能下”的渠道。实施行政问责制,就意味着当行政官员,不仅要勤政、廉政,而且还要优政。在坚持“能者上、庸者下”的同时,必须树立新的行政文化理念: 为官必须做事,做事必须负责,权力责任对等,奖励处罚并重,权力越大,责任也就越重。胡乱作为的、不肯作为、不愿作为的,同样也要接受问责。 建立实施行政问责制,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塑造为民责任政府在一个强调法治、民主的现代国家,任何一个负责任的政府,都必须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尽其自己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市场监督、宏观调控的职能,同时又要求所有参与政府管理的行政官员必须具有负责精神行使权力,随时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问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建立实施行政问责制,有助并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在理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民的关系中明确政府及其行政官员应承担的责任,从而提高其依法行政水平,实现政府及其行政官员职能职责的归位、定位和正位,塑造一个守法、守责、守信、守时的当代责任政府。实施行政问责制,可以从源头上对政府及其行政官员的权力、职责进行必要的约束和规定,防止和阻止其滥用、误用公共权力的失职行为。同时,行政问责制还弥补了国家法律上的空白,不仅对行政官员的“乱作为”要问责,对“不作为”和“无作为”的也要问责,这样,势必能够促进行政官员工作作风的转变,提高责任政府的效率。 建立实施行政问责制,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国家法律责任制度,加速行政国际化的进程实施行政问责制,是国际目前比较通用的做法。虽然,各国的具体情况不同,其问责的具体规定和操作方法也都有所不同。但是,在掌管公共权力的政府官员中有权必有责、违规违 法必追究的这一点上则是共同的。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实施行政问责制,有利于加速行政国际化的进程,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责任制度。 行政问责制比责任追究制的含义在外延上更为宽泛。责任追究,是一种过错追究;而行政问责,则不仅仅是过错追究,而且还包括非过错追究。因此,行政问责的指向是:乱作为、作为不力、不作为、无作为。也就是说,行政问责它不仅是指有错、犯法要追究,同时也包括能力低下、推诿扯皮等也要追究。实施行政问责制的重大意义,既在于防患于未然,也在于惩前毖后。惩罚、处分只是行政问责的手段,而防患、预防才是行政问责的目的。行政问责制的实施,是我们在当今时代,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最好的制度载体。 第五篇:行政问责制浅谈我国行政问责制 摘要。行政问责制是我国建立责任政府,服务政府的重要措施,也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遏制权力滥用,保障公民权利,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效方法。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在理论和实践都取得一定成效,但还存在着诸多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举措,以期更好地完善我国的行政问责制,推进服务型政府和责任政府的建设。 关键词:行政问责内涵问题途径 行政问责制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针对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承担责任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而实施的,并要求否定性后果的规范。这里说的特定的行政主体主要是指一级政府部门,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既指不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也指由于故意或过失影响行政效率,髓海行政管理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对于工作人员的不作为与乱作为都要承担否定性后果。 一、行政问责制发展历程 学者京市市长罢官去职,标志着行政问责制作为一种制度启动。1 无疑“非典”给人民重重一击,期间,各级部门本应该加强管理,提高效率,众志成城抗击非典,然而却隐瞒疫情,没有采取有力的措施导致疾病蔓延。短时间内大批官员被追究,这成为我国行政问责制发展的重要转折点。从2021年下半年开始,长沙、南京、天津、广州等十几个地方政府出台了专门的行政问责制度,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行政问责追究暂行办法等等,他们标志着我国开始为行政问责建立法律保障,并在解决“有行政问责制之事,无行政问责之法”问题上树立了榜样。中央高度重视行政问责,从2021年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2021年中华人民共认为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正问责制是以“非典”为主要标志的,2021年防“非典”不利的卫生部部长,北和国公务员法,2021年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都有体现。总之,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在不断完善,对于建立一个廉洁高效的责任政府至关重要。 二、推行行政问责的意义 问责制的建立使权力的行使更加规范,是一项重大的行政进步,对于促进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建立廉洁高效的政府是必不可少的。 1.行政问责制的实施有利于塑造政府良好形象,提高公职人员的素质。 政府在法律规范下使权责挂钩,政府制定的政策必将有利于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体1唐晓阳.论健全行政问责制j.广东行政学院报.2021.(5). 现民情民意。增强行政人员的法制意识,行政问责制的推行要求行政领导干部正确的对待权利和责任,权利和责任的一致性是行政管理活动的基本规律。行政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率,这对于树立政府形象和权威,提高公职人员素质是有利的。 2.行政问责制的实施有利于防止政府权力滥用,建设法治国家。 有权必有责,权责对等,正确行使权力,权力滥用普遍存在,任何一种体制,都会面临权力滥用的危险。这就需要相应的体制进行制衡,传统的行政监督部门只停留在事后追责的层面,无法提前预防。通过尽力行政问责制,使得官员对自己的权力谨慎行使,不至于越权行事。使其懂法守法,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 3.行政问责制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公民的权利。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自古以来,官大于民,在现在法治国家,公民的权利有法律的保障,但对于行政人员的胡作非为,权力的强压之下,公民的权利被剥夺,无法行使。行政问责制的实施不仅可以提前预防,而且对于公民权利的救济提供了有效的途径。因此迫于问责的压力下,公职人员必须重视公民的权利,不得侵犯,否则必须承担法律后果。 4.行政问责的实施有利于填补法律的空白。 我国的行政问责制较其他国家来说起步比较晚,还处于初级探索阶段,对于建立行政问责制,更好地赶上世界潮流,紧跟世界步伐,与国际接轨。弥补法律上的缺失,对于国家健全法律,保障人民权益,依法办事意义重大。 三、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 1.问责主体不健全 哪些机构能成为行政问责的主体,在我国,行政问责仅限于同体问责,既为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机关以及内部的审计,检察机关。而对于异体问责,如人大及其常委,社会舆论,新闻媒体,司法机关,社会团体等对政府的问责却很少。虽然同体问责是一种重要的问责方式,但难免会有问题和弊端。可能会导致暗箱操作,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行政问责流于形式,实际没有任何意义。由于我国行政权力的过度集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行政问责的决策权仍掌握在上级领导手中,公民及其他社会团体缺乏对权力进行问责。此外,我国也缺乏公民有效参与政府事务的有效途径。公民对政府的决策、管理、执行参与力度不够,也不利于行政问责制的实施。在我国,权力属于人民,必须还权于民,让人民参与社会事务中来。 2.问责权责不清 我国党政之间,不同层级之间,正副职之间,职能交叉明显,权责不清,在实际问 责中增加了难度。党政责任不清。我国实行党管干部的原则,多数官员有多重身份,及时政府官员又是党代表,使得在责任长单上相当模糊。党的决策政府执行,出了问题是追究政府的责任还是党委的责任有待商榷。上下级之间权责不清。从横向组织来看,我国层级较多,部门林立,出了事情难以追究。在权责集中的政府和领导手中,实行首长负责制,但领导的时间,经历是有限的,他往往掌握大政方针,不可能对事情全权负责,出了事故却首当其冲。也有上级的责任让下级承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不清。集体决策虽然能够集思广益容纳各方面的意见,集中众人的智慧,考虑全面,但也存在着责任分散,不明确,对抉择后果争功诿过的现象,也往往导致事后推卸责任。这些都影响问责的公平性与公正性,不能明确权责关系,官员在行使权力中没有约束,损害社会利益。 3.问责范围狭窄 面前从我国实施行政问责制的情况来看,问责仅限于重大的公共安全事故、突发性灾难、食品安全问题、生产安全事故、群众性事件等能引起社会各阶层普遍关注的事件。面对决策失误、用人不当、违法行政等许多方面都没有涉及。事实上,从宏观层面看,从行政首长到一般行政人员,从管理层到执行层都有可能存在行政违法或者行政不当的行为。从微观层面看,问责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其问责范围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和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而且还包括公务人员违法行为。现在问责制仅限于事后责任的追究,但是行政问责不仅应对重大安全事故或损害国家人民利益的行为问责,更应对官员的无作为的人实施。 4.问责法律不完善 总体来说,我国立法比较落后,总是出了问题在立法,没有提前预防和约束性。自非典以后,问责制有了很大的发展。到目前为止,但却没有一门专门的法律对其强有力的约束,对于向谁问责,谁来问责等基本内容都没有确定下来。3法律的缺失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法律混乱,缺乏统一性。问责制的实施不是为了惩罚官员而启动的,而是督促官员对权力的敬畏,促使其更好地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关于行政问责的法律规定也只是出现在中央的政策和地方性的政府规章,不是一法律的形式发布的。各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的问责对象、范围、标准、程序各不相同,缺乏统一性。法律效力低下。由于中央乃至地方法律不统一,必将导致在问责的执行上出现问题,在此地问责,在令一地却不一定被问责,缺乏长效性、稳定性以及规范性,影响了问责制的位阶,缺乏必要2 32陈党.问责法律制度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21.8毛超锋,蓬宁.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困境分析及解决j.中国商界.2021.(5):206-207 的权威性。在执行处罚时,也是敷衍了事,往往也会出现本地罢官,异地为官的现象。缺乏司法救济途径。公职人员的权力也应该得到切实的保障,公务员可以依法对自己的处罚不服做出申诉。但目前却缺乏对这种权益的维护。 四、完方法善行政问责制的方法 1.加强异体问责,同体问责与异体问责相结合。 问责制度的启动必须有明确的问责主体,现阶段,问责主体包括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但主要集中在同体问责上,因此要加强异体问责,兼顾同体问责。同体问责是一种行政机关自上而下的监督方式,他可以快速便捷的展开对违法行为的问责,但也无法避免部门因自身利益产生“官官相护”的现象为此改善同体问责就应该对行政系统内部监督的公开透明化,权力在阳光下行驶。异体问责主要应强化人大,大众,媒体的问责。完善人大问责。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宪法赋予人大至高无上的权力,其他国家权力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在现实行政中,人大并没有充分发挥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作用,为此应该充分理由人大对行政机关的质询、罢免、辞职等权力。要通过人大行使立法权和监督权,行使咨询,调查,弹劾和罢免的权力,制定和完善约束公共权力规范政府行为,惩治和预防腐败行为的国家法律的地方性法规,加强对“一府两院”及其工作人员否认监督。4完善大众的问责。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公民享有知情权,同时也有监督政府的权利,保障公民的问责,可以真正实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第一通过建立公民问责平台,促使公民对权力的监督,如信访部门。对于公民的反馈信息要及时回复。第二要提高公民的参与意识,现阶段公民参与意识不高,对此政府部门应通过宣传教育等手段使民众了解相应的政策。群众的力量是伟大的,其呼声也能反应出最迫切的要求,在发挥民众的作用时,应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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