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规定(试行).docx
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学校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 在灭火作战中的应有作用,确保学校教学、科研和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平安管理规定和江 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消防设施,包括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供水 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 监控系统、应急照明、消防平安标志、防火卷帘等;消防器材包括各 种灭火器具及消防专用装备等。第三条消防设施、器材是预防和扑救火灾的专用设备,除检查、 维护外,非火警不得动用。保护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是全校各 单位和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应尽义务。第四条消防设施、器材管理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 负责”的原那么,实行挂牌责任制。各单位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本单位消 防设施、器材使用管理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消防设施、 器材管理责任人。第五条学校对在消防设施、器材管理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 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违反本规定致使公私财产造成损失或人身受 到伤害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 给予处分。第二章消防设施、器材管理第六条 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和调拨归口保卫处负责。楼宇内 公共部位的消防设施、器材的日常管理与维护由楼宇物业负责,楼宇 内部各办公室、实验室房间内的消防器材由所在使用单位负责;无物 业管理的楼宇,消防设施、器材的日常管理与维护由楼宇使用单位负 责;学生宿舍楼的消防设施、器材的日常管理与维护由学生公寓服务 管理部门负责;消防给水管网、地下消火栓及建筑物内的消防给水设 施由后勤管理处保障正常使用,后勤集团负责维修维护。第七条消防设施、器材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器材档案 和台账制度,及时记录消防设施、器材的规格、型号、数量、有效期 及其配备、使用、更换、检查、检修等情况,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 好、有效。第八条消防设施、器材管理人员应了解有关设施、器材的性能及 维护、使用方法,并按要求定期进行保养、检修,申请补充、更换。第九条学校配给各责任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属于自然损坏的, 由保卫处安排维修;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坏或丧失的,由各管理单位自 行负责维修、配置及更换,并及时书面报告保卫处备案。第十条有效期满需要更换、检测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责任单位应 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保卫处进行检验,确实无法使用的由保 卫处负责更换,原设施、器材由保卫处收回。第十一条因扑救火灾事故造成灭火器等消防器材消耗和损坏的, 由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及时申报保卫处进行更换或重新配置。第十二条消防设施、器材的责任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在保卫处等 有关部门的监督下,完好如初地移交给接管的责任单位。第十三条 消防器材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有明显的 消防平安标志,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第十四条灭火器应放在消防箱内,置于通风、阴凉、干燥、便于 取用的位置,并设有明显的指示标志。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移动、拆卸、挪用、停 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准埋压、圈占消防栓。第十六条消防水泵、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箱和消火栓,不得任 意改装或挪作他用,如遇特殊情况需使用的,须经保卫处审批同意后 方可使用。消防给水系统需停水维修时,须报保卫处消防科审批。第十七条消防控制室应坚持每日24小时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 值班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培训机构专业培训,持证上岗,并熟悉消防设 备的性能及操作规程,掌握操作技能。遇到火灾与故障报警,值班人 员应能够正确处置。第十八条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各项工程消防设 施的招标和验收,应有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参加。第十九条 保卫处负责对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维护和管理情 况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行为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第三章违规处理第二十条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保卫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 予口头批评、通报批评或报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撤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二)经检查发现消防设施和器材存在隐患,要求整改而拒不整 改的;(三)因管理不善造成消防设施、器材失效,致使影响火灾扑救 并造成火灾损失的;(四)消防设施、器材无人管理,责任制不落实,致使影响火灾 扑救并造成火灾损失的;(五)违反消防法规中有关规定的。第四章附那么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