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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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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修正).docx

    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方法(2016年12月2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1号发布,2019年10 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4号修订,2022年3月3日深圳市人民 政府令第342号修正)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运营平安和 乘客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 简称网约车)的经营服务和管理。本方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 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规定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按照约定 的时间、地点,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本方法所称网约车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 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本市坚持优先开展公共交通,适度开展出租汽车,按照 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那么,有序开展网约车。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根据有关规定实行政府指导 价。第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市开展改革、市场监管、工信、商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通信、网信及人民银行驻深机构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 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管理。驾驶员身心健康和资质变化等情况的动态管理。驾驶员存在不宜从事 网约车经营的情况的,网约车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该驾驶员营运,并 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五条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网 络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 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车辆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通 过网络专线的方式传输至本市政府监管平台,并接收监管平台反应的 管理信息。第二十六条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 程计时方式,明确服务工程和质量承诺,建立并公布服务评价体系、 乘客投诉和驾驶员申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 不得对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行为。网约车经营者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应当在乘客客户端显示驾驶 员姓名、照片、从业资格证件号码、服务单位、手机号码、服务评价 结果、车牌号码等信息。网约车经营者不得向处于载客状态的车辆驾驶员发布其他预约业 务信息。第二十七条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公布计价 规那么,实行明码标价,依法纳税,向乘客提供本市出租汽车发票。约车人向网约车经营者发出用车需求时,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向约 车人全面、真实、准确披露约车人指定地理位置半径3公里范围内的 待约车辆数量和计价规那么,保障约车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网约车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约车人与其进行交 易。第二十八条网约车经营者不得阻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有为排 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本钱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 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 价格行为。第二十九条网约车经营者应当通过其网络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 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 围进行告知;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 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不得使用前述个 人信息用于其他用途。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 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平安、稳定运行,有效 应对网络平安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 性、保密性和可用性;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 侦查权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 系方式、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 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平安的敏感信息。第三十条网约车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平安有关规 定,所采集的相关个人信息和生成的相关业务数据,在中国内地存储 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流向中 国内地以外的其他地区。网约车经营者不得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发布或者传播法律法规禁 止传播的有害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或者传 播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 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发布或者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 止传输该信息,采取删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 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平安 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接口、解密等必要的技术支 持与协助。第三十一条网约车驾驶员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应当遵守以下 规定:(-)遵守道路交通平安管理规定,文明驾驶,礼貌服务;(二)保持车辆容貌和车内整洁卫生;(三)将车辆车载终端相关数据直接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和网 约车网络服务平台;(四)按照规定使用相关营运设备开展服务,发现设备功能故 障、损坏的,应当在故障排除后运营;(五)运营时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络预 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六)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的要求行驶,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 意绕道行驶;(七)不得将个人所有的网约车交由他人运营;(A)不得以网络预约以外的其他方式载客运营,不得巡游揽 客,不得进入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候客通道候客、揽客;(九)在载客状态时不得承接其他预约业务;(十)发现乘客遗失物品的,主动提醒和归还,无法归还的,及 时自行送交或者通过网约车经营者送交公安等部门;(十一)不得对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做出不满意评价的 乘客实施报复行为;(十二)按照约定收取费用,不得违规收费;(十三)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第三十二条 乘客应当遵守以下乘车规定:(一)不得向驾驶员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平安管理规定的要求;(二)不得携带管制器具、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 腐蚀性危险物品等法律法规禁止携带的物品;(三)按照约定标准及方式支付车费;(四)不得在网约车内吸烟,不得损坏车辆设施、设备;(五)自觉履行与网约车经营者达成的电子协议。乘客违反前款规定的,网约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或者终止提供服 务,网约车经营者不得因此对驾驶员实施经济处分或者其他限制措 施。第三十三条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第三十四条网约车经营者和驾驶员提供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广东省、本市有关运营服务标准。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网约车服务。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网约车经营服务监督 管理,运用乘客评价、政府部门监管等信息,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经 营服务质量测评并公布结果。服务质量测评的具体方法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三十七条乘客对网约车服务进行投诉的,由网约车经营者先 行处理。网约车经营者受理乘客投诉事项后,按照公布的服务质量承 诺、投诉受理渠道及投诉办结时限办理并答复,建立投诉处理档案, 并接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乘客对网约车经营者答复不满意或者逾期未收到答复的,可以向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答复投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处理时间 的,经投诉处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网约车经营者应当配合调查处理投诉事项,提交必要的相关材 料。第三十八条市公安、通信、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 经营者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以及违反互联网 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平安、利用网络服务平台发布有 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 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 规行为的网约车经营者依法进行处置。市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平安管理制度和平安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 动。第三十九条网约车经营者在经营中存在违反价格管理和计量管 理法律法规等违法行为的,由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分。网约车经营者在经营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律法规的,由市市场监管部门提请有权部门依法处理。第四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中的劳动用工违法行为。人民银行驻深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规定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第四十二条 税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中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四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构建本市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网络服务平台信息共 享,与相关部门监管信息共享。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将相关信用记录归集到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深圳信用网,并纳 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第四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网约车经营者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网约车 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市交通运输等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监控视频资料、政府监管平台数据、车载终端数据和依法向网约车经营者调取的信息资料,认定违法 事实。对根据交通监控视频资料、政府监管平台数据、车载终端数据发现的相关违法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知网约车经营者、车辆 所有人、注册登记驾驶员配合调查处理。网约车经营者、车辆所有 人、注册登记驾驶员能够提供实施违法行为的实际驾驶员信息的,对实际驾驶员进行处分;不能提供的,根据本方法的具体规定,对网约 车经营者、车辆所有人、注册登记驾驶员进行处分。第四十五条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建立网约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第四十六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广东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网约车行业诚信评价体系,对网约车经营者和驾驶员 实施诚信评价。对于严重失信的经营者和驾驶员,各相关部门可以采取不予评优评先、列入日常监督检查重点等行政性约束措施,以及实施其他必要 的联合惩戒措施。第四十七条被许可人取得网约车经营相关许可后不再具备许可条件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被许可人在改正前 应当中止相关经营服务。被许可人拒不整改或者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整改仍无法满足许可条 件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申请或者依照职权,注 销、撤销该许可。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网约车经营者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或者 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 汽车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第四十九条网约车经营者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 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的车辆未取得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 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二)提供服务的驾驶员未取得本市合法有效从业资格的,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三)提供服务的车辆未按照规定购买营运车辆相关保险的;(四)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平安相关技术标准 的;(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的;(六)未按照规定开展驾驶员岗前培训、日常教育的;(七)驾驶员存在不宜从事网约车经营情况时,未及时停止其营运的;(A)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申诉处理 制度的;(九)未按规定披露待约车辆数量和计价规那么的;(十)未按照规定在乘客客户端显示服务的驾驶员姓名、照片、 从业资格证件号码、服务单位、手机号码、服务评价结果、车牌号码 等信息的;(十一)明知车辆处于载客状态,仍向驾驶员发布其他预约业务 信息的;(十二)网约车经营活动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的;(十三)不配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投诉事项的;(十四)未按照规定及时提供完整、真实、规范的共享信息,或 者不配合市交通运输等管理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十五)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网约车驾驶员甩客、故意绕道等 严重违反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第五十条网约车经营者违反本方法规定,暂停或者终止运营时 未按规定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通知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 人和驾驶员或者向社会公告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10000元罚款。第五十一条车辆所有人或者驾驶员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以下行 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 动的。第五十二条网约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 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 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三)在载客状态时承接其他预约业务的;(四)对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 施报复行为的;(五)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六)未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七)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第五十三条 在网约车营运过程中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以下情形 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500元 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注册登记为个人所有的车辆,未按照规定由车辆所有人本 人驾驶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的;(二)未按照规定将车辆车载终端相关数据传送至本市政府监管平台的;第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出行需求和网约车发 展定位,综合考虑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环境保护等因素,建立网约车 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机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发布网约车经营者数量、运 力规模、从业人员数量等信息,引导网约车市场健康开展。第二章网约车经营者第六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第七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 分支机构;(二)在本市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经营管理机 构、经营管理人员;(三)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网络服务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 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公安、税务、通信、网 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有符合规 定的网络平安管理制度和平安保护技术措施;(四)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五)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 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七)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三)故意破坏、改装或者擅自停用网约车车辆车载终端等相关 设备的;或者发现车辆车载终端等设备功能故障、损坏,未在故障排 除后运营的;(四)巡游揽客,或者进入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候客通道候客、揽客的。第五十四条违反规定在网约车车辆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出租汽车服务专用设施设备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 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五条网约车驾驶员违规收费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将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 输证的车辆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 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按每车处1000 元罚款。第五十七条网约车经营者违反本方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 定的,由公安机关、网信等部门依法予以处分;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当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网约车经营者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 平安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 与协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第七章附那么第五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以电信、互联网等方式为乘客提供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不适用本方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本方法所称巡游出租汽车是指已经依法取得出租汽车营运牌照或 者经营许可,喷涂、安装了出租汽车专门标识,可以在道路上巡游揽 客、站点候客,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 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出租汽车。第五十九条 本方法所称的纯电动小汽车,是指符合国家工业和 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小汽车以及国家 有关规定许可的原装进口纯电动小汽车。第六十条 本方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第六H一条 本方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A)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八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申请人在取得企业法人注册地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公安、税务、通信、网信、人民银行等 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后,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二)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申请人为非本市企业法人的还 应当提供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申请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 还应当提交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三)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 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四)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材料;(五)数据库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的情况说明;(六)办公场所、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人员证明材料;(七)经营管理制度、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 本;(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 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 理由告知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明 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事项,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 车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 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第十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有效期为5年,自许可决定 作出之日起计算。被许可人需要申请延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 申请,按照本方法第八条的规定提交材料。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第十一条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 可证并按照规定向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开展相 关业务。网约车经营者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到公 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二条网约车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知提供服务的车辆 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网约车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0日内将网 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逾期未交回 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注销该许可证。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第十三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第十四条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本市登记注册的7座以下乘用车,登记注册的车辆所有人 为企业或者个人,且车辆在检验有效期内;(二)车辆行驶证载明的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未满2年;(三)车辆为轴距2650毫米以上的纯电动小汽车;(四)安装符合国家、广东省、本市技术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具 有行驶记录、车辆卫星定位、应急报警等功能的车载终端;(五)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平安相关标准要求;(六)不得违反规定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出租汽车服务专用 设施设备,车辆外观颜色和标识不得与巡游出租汽车相同或者近似;(七)车辆所有人承诺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A)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注册登记为个人所有的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的,车辆所有人应当事先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名 下无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并承诺由本人驾驶该 申请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符合本条规定条件取得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起始日为发证之日,届满日为车辆行驶证载明的注册之日满8年对应的 日期。第十五条 依车辆所有人申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本方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在5个工作日 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审核通过之日 起5个工作日内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市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在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 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审核不通过 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所有人,申请办理车 辆使用性质变更时,应领先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注销网络预 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 注销。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注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车辆 使用性质变更业务。第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 车运输证变更登记:(一)个人继承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的,可以在取得网络预约 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变更机动车行驶证后,向市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申请变更;(二)企业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在变更机动 车行驶证后,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 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准予变更的,换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 证;不准予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网约车经营:(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届满的;(二)网约车车辆所有人在网约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有效期届满前申请退出网约车经营的;(三)无法根据本方法第十六条变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 证的;(四)车辆所有人为企业,该企业营业执照被撤消、撤销或者注 销的;(五)车辆所有人为个人,该个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 证被撤消、撤销或者注销的。网约车车辆行驶里程到达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网约车车辆退出经营或者强制报废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注 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第十八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取得网络预约 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第十九条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应当 符合以下条件:(一)持有有效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且驾驶证载明的 初次领证日期至申请之日已满3年;(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 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三)无暴力犯罪记录;(四)申请之日前3年内无被撤消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记录。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驾驶员,申请参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 从业资格考试取得考试合格成绩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驾驶员 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第二十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核发与管理按照有关 规定执行。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 证实行互认。驾驶员可在原证件有效期届满前直接跨类驾驶巡游出 租汽车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但在办理网约车驾驶员注册前,应当 先行注销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第二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建立网约车车 辆、驾驶员网上联合审核工作机制。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 驶员证的,申请人应当在指定的信息系统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 料进行审核。其中,市公安机关负责审核驾驶员的户籍和本市居住证 信息、犯罪记录情况、驾驶证信息、交通违法记录以及车辆信息;市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市公安机关的审核结果,并结合其他条件的审 核结果,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相关证明材料清单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另行制定并公布。第四章经营服务规范第二十二条网约车经营者承当承运人责任,应当加强平安管 理,落实运营、网络平安防范措施,提高平安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改 善平安生产条件,保证运营平安,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网约车经营者应当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第二十三条网约车经营者提供运输服务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规 定:(一)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二)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三)具有营运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等相 关保险;(四)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平安相关技术标准;(五)车辆车载终端相关数据直接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六)车辆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 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报备。网约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 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 务,不得通过以租代售、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或 者变相转嫁经营风险,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 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结合投诉、举报等情况加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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