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鼓励氢能产业发展的有关意见.docx
张家港市鼓励氢能产业开展的有关意见为加快推动我市氢能产业高质量开展,构建创新能力 强、产业化水平高、示范应用好、配套设施完善的氢能产业 体系,全面提升氢能产业竞争力,根据张家港市氢能产业 开展规划、张家港市氢能产业开展三年行动计划等文 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意见。一、政策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 张家港市范围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涉氢企业或机构:(一)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独立法人或 非法人组织;(二)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各项法定许可手续完善, 三年内无重大失信行为。二、扶持政策(一)支持加氢站建设和运营1 .建设补贴O对日加氢能力到达500kg/d的35Mpa力口氢 站或日加氢能力到达200kg/d的70MPa加氢站,按加氢站设 备投入金额的30%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日加氢能 力达至U 1000kg/d的35Mpa加氢站或日加氢能力达至!J 400kg/d 的70Mpa加氢站,按加氢设备投入金额的30%补贴,最高不 超过500万元。2 .运营补贴。加氢站运营采取逐步退坡的运营补贴政策。 加氢站2020年度氢气补贴为20元/kg, 2021年度氢气补贴 为14元/kg, 2022年度氢气补贴为9元/kg。每年每座加氢站 氢气补贴不超过200万元。(二)支持氢燃料电池车推广在落实国家关于氢燃料电池车辆购置相关政策的基础 上,探索以整车购置、行驶里程和电堆功率为主的氢燃料电 池车政策补贴机制。1 .扩大氢燃料电池公共服务用车应用。市级财政每年根 据车辆更替计划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氢燃料电池公交车、市政 用车等公共服务用车采购。2 .鼓励购置氢燃料电池车辆。对注册在本地的企业或本 市户籍的个人采购氢燃料电池车辆,除参照苏州市标准给予 补贴外,对其中整车或电堆及动力系统总成为本市注册企业 生产的氢燃料电池车辆,包括氢燃料电池汽车、观光车、城 市环卫车、重卡、叉车、港口作业机械等,另行采取整车购 置、行驶里程和电堆功率为主的氢燃料电池车补贴政策,具 体政策待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明确后再另行制定。(三)支持氢能优势企业投资1 .对完善氢能产业链、在氢能领域具有核心竞争力、在 国内外具有较大影响力且实际设备(含软件)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氢能工程,竣工投产后按照实际设备(含软件) 投资额的10%进行补助,同一工程补助上限1500万元。2 .对经认定生产氢燃料电池汽车核心零部件的工程,租 赁厂房、办公用房的给予每年30%租金补贴,最高每年不超 过50万元,为期3年。(四)支持关键零部件制造对我市生产加氢储氢设备、氢燃料电池及其关键零部件 和系统的企业,按照相关产品年销售额(不含税)的2%进 行补助,最高10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该年度对地方贡献 额。(五)支持参与标准制修订对我市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以及行业标准、江苏省 地方标准制定、修订的企业和相关联盟协会,在标准发布后 分级别给予一定资助。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江苏省地方 标准制定、修订的单位,按排名进行资助,最高分别为100 万元、50万元、20万元、20万元。(六)加大氢能人才引进力度根据张家港市高质量开展产业扶持政策意见,对氢 能相关人才在人才引进、住房保障、融资环境等方面给予政 策保障,吸引氢能产业领军人才、相关技术人才来张家港创 新创业。(七)支持关键技术研发聚焦氢能前沿技术与应用基础技术研究,依托骨干企 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的研发支持力度。1 .支持我市组建的氢能产业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被认定 为苏州市级以上的新型研发机构,在建设期内按研发或检测 设备(含软件)投资额的20%进行补助,补助上限300万元; 被认定为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按研发或检测设备(含软 件)投资额的20%进行补助,补助上限500万元。新型研发 机构升级的,按级差进行补助。2 .对检测认证类公共服务平台企业投资采购的氢能认证 相关设备(含软件)投资额的20%进行补助,补助上限500 万元。3 .经省认定的关键零部件、技术等方面取得突破并投产 运营的产品工程,按研发经费的10%进行补助,补助上限100 万元,此项补助不与其他研发费用补助重复享受。(八)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支持氢能企业与金融机构加强对接沟通,充分发挥金融 促进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氢能产业的资金支持,帮助 企业拓宽融资渠道。1 .对氢能相关企业或机构通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 的用于生产、研发或销售的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根据银行贷 款合同及利息回单证明,以同期同档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为限按该笔贷款应付利息总额的50%进行补助,每年每家企 业最高补助500万元,补助期3年。2 .对注册在张家港市的投资公司、基金等投资企业,投 入本地氢能企业超1000万元以上的,按每300万元不超过 10万元的标准对投资主体给予资助(同一企业投资主体有多 个的,投资资助累计总额上限为300万元)。三、附那么1 .对带动性强、对地方经济开展贡献大的重点氢能工程, 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进行扶持。2 .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同一工程、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市 其他补助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本市配套或负担资金的 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那么予以支持,另有规定 的除外。3 .单个工程获得上级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不超过工程实 施单位自筹资金总额;获得补助资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机 构自行承当。4 .本政策由市发改委牵头,联合市工信局、科技局、财 政局等部门及假设干行业专家组成评审小组,集中受理工程申 报并对工程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工程进行公示7天,公示 无异议的报市政府审批。5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市其他针对氢能产业的 专项政策同时废止;本政策有效期3年,实施期内可根据实 际情况予以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