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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第一篇:XX河务局河道巡查自我检查报告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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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第一篇:XX河务局河道巡查自我检查报告 .doc

    第一篇:XX河务局河道巡查自我检查报告 xx河道巡查是及时发现和制止河道内违法违章行为,有效打击各种水事违法行为,确保防汛防洪工程安全,维护xx河务部门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xx河道巡查报告制度实施以来,结合xx实际,我局认真执行各项制度,周密部署、妥善安排,在预防、制止水事违法行为,打击危害防洪防汛安全的破坏分子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为总结河道巡查工作经验,完善河道巡查报告制度,进一步做好河道巡查工作,我局对xx河道巡查制度实施以来的河道巡查情况进行总结,并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为做好河道巡查的自查工作,我局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其他局党组成员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河道巡查自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此次河道巡查自查工作。此次自查采取“自上而下”、“平级建议”、“回头看”的方式进行,认真听取基层巡查组织、工程养护人员、局属各单位、局直各科室对河道巡查的建议。 二、主要经验 1、长垣河务局管辖范围内,简易水事违法行为特别是近堤取土现象相对严重,较大以上水事违法案件较少。基于水事违法案件发生的规律和实际情况,我局加大巡查力度和深度,采取经常性巡查、不定期巡查和定期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巡查,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2、河道巡查与河道内建设项目的监管有机结合,实现两者的有机统一。 3、结合长垣实际制定了河道巡查网络图。 我局为加强黄河河道管理工作,及时发现、查处并有效预防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局实际情况制作了长垣黄河河道巡查工作网络图。该图直观、整体、清楚明白地表现出了地理关系和级别关系,并明确表示出了各级负责人、责任人、责任段、职责范围,进一步增强了水政执法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了黄河河道监管水平。 4、结合长垣实际制定了水政工作征求意见卡。 巡查执法环境是困扰当前河道巡查和水行政执法的难题。为保障河道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与相关单位的联系,根据专管与群管结合的原则,我局水政水资源科与有关职能部门、沿黄沿堤各派出所和行政乡镇等部门建立了齐抓共管的水法规宣传和水法贯彻落实运行机制。定期向沿黄沿堤各乡镇派出所、村委会及县相关职能部门发放征求意见卡,征求对我们河道巡查、水行政执法、水事案件查处、违章建筑拆除、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监管等工作的意见。通过设立水政工作征求意见卡,水政监察人员可以及时了解情况,最有效的遏制水事违法行为的发生,实现事前监督与事后处理的有机结合。 三、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基层水政队伍的物质基础薄弱,客观制约着河道巡查工作的开展。河道巡查、水行政执法、普法宣传教育是三位一体的,三者的有效开展必须需要良好的物质基础支撑。但基层承担河道巡查重任的水政队伍的物质基础令人担忧。基层河道巡查队伍缺乏充足稳定的经费来源,交通和执法装备性能差且长期得不到更新,这很难满足河道巡查和处理水事违法行为快速反应,快速处理的需要。物质基础的薄弱也很难适应新形势下处理较复杂水事违法案件的需要。水事违法案件的发生主要通过河道巡查发现并由水政部门处理。但基层执法队伍缺乏必要的交通工具和先进的通讯、侦查装备。物质基础的薄弱极大的制约了河道巡查工作的的开展。以我局为例,我局水政科9人,但只有一台电脑办公,一辆快被淘汰的昌河车同时没有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和勘测工具。这样的物质装备极大的制约了我局查处水事违法案件的及时性,客观上增加了收集证据的难度,不利于河道巡查工作的开展和水事案件的查处。 2、河道巡查的责任归属不清。基层养护单位对自己的职责认识不清,思想上不重视河道巡查工作。在工作实际中,承担河道巡查的基层养护单位思想上认为河道巡查不是自己应有的职责,自己是帮助水政部门做事,自己不承担河道巡查的责任,因此思想上不重视,行为上不积极,对发现的水事违反行为不上报、不及时上报或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 3、我局所辖临黄堤42.764公里,太行堤22公里,贯孟堤11.8公里,6座涵闸、虹吸,4处控导工程,点多面广,河道巡查易留死角。 4、“夜间现象”和“周末现象”。水事违法行为人为规避巡查和处罚,通常选择在夜间和周末进行水事违法行为。 5、水政制服的不统一,导致在巡查过程中着装各式各样,缺乏正规性,导致执法威信的下降。 6、水政队伍缺乏良好的外部执法环境。流域水政队伍缺乏与地方政府、公检法、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联系机制,信息资源缺乏共享。在流域利益与地方利益发生冲突时,难以及时有效的执法,难以保证河务部门的合法利益。 五、对发现问题的建议 1、上级领导部门要高度重视基层巡查的物质装备保障和经费问题,探求稳定的经费来源。建议在水行政事业收费中提取河道巡查活动的专项经费,专门用于河道巡查、办案、执法、改进物质技术装备,真正实现水事违法案件的快速反应。 2、进一步完善制定河道巡查责任制度,进一步明确责任归属和责任承担。制度可设立责任承担章节,对河道巡查不利的部门和个人可根据情节严重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制度应明确水政部门和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建议召开局长级的水政座谈会,对制度进行详细地解释和说明,进一步明确水政的概念和职责,改变主要领导对水政的意识,改变主要领导把水政当成“万能剑”的意识。 3、对“夜间现象”和“周末现象”巡查部门只能加大巡查力度,特别是基层巡查单位要克服困难,认真巡查。 4、购买发放统一的执法制服。可以采取类似检察院、法院的西服佩戴水政监察徽章。 5、建立外部联系机制。负责河道巡查和水行政执法的水政监察部门应该与地方政府、公检法、相关兄弟部门建立必要的联系机制,做好信息通报和 xx河务局河道巡查自我检查报告来自范文搜-,仅供学习,转载请注明出处。 第二篇:河务局河道巡查自查报告 黄河河道巡查是及时发现和制止河道内违法违章行为,有效打击各种水事违法行为,确保防汛防洪工程安全,维护黄河河务部门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黄河河道巡查报告制度实施以来,结合长垣黄河实际,我局认真执行各项制度,周密部署、妥善安排,在预防、制止水事违法行为,打击危害防洪防汛安全的破坏分子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为总结河道巡查工作经验,完善河道巡查报告制度,进一步做好河道巡查工作,我局对黄河河道巡查制度实施以来的河道巡查情况进行总结,并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为做好河道巡查的自查工作,我局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其他局党组成员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河道巡查自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此次河道巡查自查工作。此次自查采取“自上而下”、“平级建议”、“回头看”的方式进行,认真听取基层巡查组织、工程养护人员、局属各单位、局直各科室对河道巡查的建议。 二、主要经验 1、长垣河务局管辖范围内,简易水事违法行为特别是近堤取土现象相对严重,较大以上水事违法案件较少。基于水事违法案件发生的规律和实际情况,我局加大巡查力度和深度,采取经常性巡查、不定期巡查和定期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巡查,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2、河道巡查与河道内建设项目的监管有机结合,实现两者的有机统一。 3、结合长垣实际制定了河道巡查网络图。 我局为加强黄河河道管理工作,及时发现、查处并有效预防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局实际情况制作了长垣黄河河道巡查工作网络图。该图直观、整体、清楚明白地表现出了地理关系和级别关系,并明确表示出了各级负责人、责任人、责任段、职责范围,进一步增强了水政执法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了黄河河道监管水平。 4、结合长垣实际制定了水政工作征求意见卡。 巡查执法环境是困扰当前河道巡查和水行政执法的难题。为保障河道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与相关单位的联系,根据专管与群管结合的原则,我局水政水资源科与有关职能部门、沿黄沿堤各派出所和行政乡镇等部门建立了齐抓共管的水法规宣传和水法贯彻落实运行机制。定期向沿黄沿堤各乡镇派出所、村委会及县相关职能部门发放征求意见卡,征求对我们河道巡查、水行政执法、水事案件查处、违章建筑拆除、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监管等工作的意见。通过设立水政工作征求意见卡,水政监察人员可以及时了解情况,最有效的遏制水事违法行为的发生,实现事前监督与事后处理的有机结合。 三、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基层水政队伍的物质基础薄弱,客观制约着河道巡查工作的开展。河道巡查、水行政执法、普法宣传教育是三位一体的,三者的有效开展必须需要良好的物质基础支撑。但基层承担河道巡查重任的水政队伍的物质基础令人担忧。基层河道巡查队伍缺乏充足稳定的经费来源,交通和执法装备性能差且长期得不到更新,这很难满足河道巡查和处理水事违法行为快速反应,快速处理的需要。物质基础的薄弱也很难适应新形势下处理较复杂水事违法案件的需要。水事违法案件的发生主要通过河道巡查发现并由水政部门处理。但基层执法队伍缺乏必要的交通工具和先进的通讯、侦查装备。物质基础的薄弱极大的制约了河道巡查工作的的开展。以我局为例,我局水政科9人,但只有一台电脑办公,一辆快被淘汰的昌河车同时没有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和勘测工具。这样的物质装备极大的制约了我局查处水事违法案件的及时性,客观上增加了收集证据的难度,不利于河道巡查工作的开展和水事案件的查处。 2、河道巡查的责任归属不清。基层养护单位对自己的职责认识不清,思想上不重视河道巡查工作。在工作实际中,承担河道巡查的基层养护单位思想上认为河道巡查不是自己应有的职责,自己是帮助水政部门做事,自己不承担河道巡查的责任,因此思想上不重视,行为上不积极,对发现的水事违反行为不上报、不及时上报或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 3、我局所辖临黄堤42.764公里,太行堤22公里,贯孟堤11.8公里,6座涵闸、虹吸,4处控导工程,点多面广,河道巡查易留死角。 4、“夜间现象”和“周末现象”。水事违法行为人为规避巡查和处罚,通常选择在夜间和周末进行水事违法行为。 5、水政制服的不统一,导致在巡查过程中着装各式各样,缺乏正规性,导致执法威信的下降。 6、水政队伍缺乏良好的外部执法环境。流域水政队伍缺乏与地方政府、公检法、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联系机制,信息资源缺乏共享。在流域利益与地方利益发生冲突时,难以及时有效的执法,难以保证河务部门的合法利益。 五、对发现问题的建议 1、上级领导部门要高度重视基层巡查的物质装备保障和经费问题,探求稳定的经费来源。建议在水行政事业收费中提取河道巡查活动的专项经费,专门用于河道巡查、办案、执法、改进物质技术装备,真正实现水事违法案件的快速反应。 nbs p;2、进一步完善制定河道巡查责任制度,进一步明确责任归属和责任承担。制度可设立责任承担章节,对河道巡查不利的部门和个人可根据情节严重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制度应明确水政部门和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建议召开局长级的水政座谈会,对制度进行详细地解释和说明,进一步明确水政的概念和职责,改变主要领导对水政的意识,改变主要领导把水政当成“万能剑”的意识。 3、对“夜间现象”和“周末现象”巡查部门只能加大巡查力度,特别是基层巡查单位要克服困难,认真巡查。 4、购买发放统一的执法制服。可以采取类似检察院、法院的西服佩戴水政监察徽章。 5、建立外部联系机制。负责河道巡查和水行政执法的水政监察部门应该与地方政府、公检法、相关兄弟部门建立必要的联系机制,做好信息通报和信息沟通制度,建立有效的联谊机制,为水行政执法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执法环境。 6、改革创新水法的宣传形式。水法宣传必须与河道巡查、水行政执法三位一体,其中水法宣传是最有效的预防违法行为的方式。只有使水法观念深入人心才能有效的预防和减少水事违法行为的发生,才能增强沿岸群众同水事违法行为作斗争的勇气,才能更好的保障河务部门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水法宣传形式不仅要采取原来的撒传单、广播等形式,更要创造性的利用网络等形式进行宣传。另一方面,抽象的法律概念不容易引起沿岸百姓的共鸣,宣传应注重以案讲法将抽象的法律概念具体化,使沿岸百姓认识到法的重要性和严肃性,使其认识到违法的严重后果,使法对其产生威慑性,使其因畏惧违法的不利后果而不敢轻触法律。 7、建立激励机制。随着社会的发展,激励机制已经成为行政管理理论和实践的核心问题之一,在行政管理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对于河道巡查工作人员来说,风里来雨里去,作出的义务性行为和承担的义务性工作较多,激励就更具有作用。激励是激发河道巡查工作人员积极性、创造性的需要,是推进河道巡查发展进步的需要。黄委应建立起河道巡查的激励补助机制。 六、社会效益分析 (一)、沿黄群众法律意识提高 通过河道巡查、水行政执法和水法宣传教育的有机结合,特别是重视以案说法、以点带面的水法规宣传,我局管辖范围内沿黄群众的法律意识得到提高。 我们在河道巡查过程中首先向群众中广泛宣传水法规,在群众中牢固树立水法意识,让他们知法、懂法,这样群众违法的事件就会大大降低。这比先让群众犯法,再去严格惩罚效果好得多。 群众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能提高其守法的自觉性,积极利用法律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减少或预防水事违法行为。群众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增加与水事违法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能够增强群众同水事违法行为进行斗争的勇气和决心。群众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就能够积极配合河务部门的各项工作。 (二)、执法人员法律意识提高 在提高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同时,我局水政人员加强了自身的业务理论学习,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通过深入理解理解法的本质、作用和目的,弄清各种法的规范的真正含义和内容,深刻领会法的精神、法的含义,提高水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了依法办事的自觉性,真正作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外树立水政监察人员的良好形象。 (三)文明执法,树立河务部门的良好形象 水政监察人员是河务部门的对外窗口,水政监察人员在河道巡查和水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表现,直接关系河务部门的对外形象,关系行政相对人对水行政执法的认识问题。我局水政监察人员严格按照水政监察人员工作守则、水政监察人员行为规范、水政监察工作纪律等制度的要求,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办事,不吃法、拿、卡、要,文明执法,以理服人,依法服人,使行政相对人充分意识到我们执法不是为了经济处罚,而是为了挽救行政相对人,从而使行政相对人自己认识错误并自觉改正错误。通过水政监察人员的文明执法,树立了河务部门的良好形象,在河务部门需要帮助的时候,沿黄群众都意识到河务部门是在为他们做好事,积极的配合河务部门进行工作,保障我局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设立水政工作征求意见卡,为河道巡查、水行政执法创造良好和谐的外部环境 设立水政工作意见卡,加强了与相关单位的联系,在征求意见的同时向他们宣传水法规,实现水法规宣传与贯彻落实的有机结合,争得了各部门的配合为河道巡查活动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七、经济效益分析 (一)河道巡查与工程监管有机结合,防止危害防洪防汛安全的违法施工现象的发生。 在河道建设内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办好以后,我局及时将施工许可证和相关材料送达申请单位并向其负责人告知施工以后的注意事项,提前预防危害河道安全、影响防洪安全等事件的发生,做好事前监督预防工作。施工开始后,水政人员在 第三篇:长垣河务局河道巡查自查报告 黄河河道巡查是及时发现和制止河道内违法违章行为,有效打击各种水事违法行为,确保防汛防洪工程安全,维护黄河河务部门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黄河河道巡查报告制度实施以来,结合长垣黄河实际,我局认真执行各项制度,周密部署、妥善安排,在预防、制止水事违法行为,打击危害防洪防汛安全的破坏分子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为总结河道巡查工作经验,完善河道巡查报告制度,进一步做好河道巡查工作,我局对黄河河道巡查制度实施以来的河道巡查情况进行总结,并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为做好河道巡查的自查工作,我局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其他局党组成员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河道巡查自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此次河道巡查自查工作。此次自查采取“自上而下”、“平级建议”、“回头看”的方式进行,认真听取基层巡查组织、工程养护人员、局属各单位、局直各科室对河道巡查的建议。 二、主要经验 1、长垣河务局管辖范围内,简易水事违法行为特别是近堤取土现象相对严重,较大以上水事违法案件较少。基于水事违法案件发生的规律和实际情况,我局加大巡查力度和深度,采取经常性巡查、不定期巡查和定期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巡查,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2、河道巡查与河道内建设项目的监管有机结合,实现两者的有机统一。 3、结合长垣实际制定了河道巡查网络图。 我局为加强黄河河道管理工作,及时发现、查处并有效预防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局实际情况制作了长垣黄河河道巡查工作网络图。该图直观、整体、清楚明白地表现出了地理关系和级别关系,并明确表示出了各级负责人、责任人、责任段、职责范围,进一步增强了水政执法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了黄河河道监管水平。 4、结合长垣实际制定了水政工作征求意见卡。 巡查执法环境是困扰当前河道巡查和水行政执法的难题。为保障河道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与相关单位的联系,根据专管与群管结合的原则,我局水政水资源科与有关职能部门、沿黄沿堤各派出所和行政乡镇等部门建立了齐抓共管的水法规宣传和水法贯彻落实运行机制。定期向沿黄沿堤各乡镇派出所、村委会及县相关职能部门发放征求意见卡,征求对我们河道巡查、水行政执法、水事案件查处、违章建筑拆除、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监管等工作的意见。通过设立水政工作征求意见卡,水政监察人员可以及时了解情况,最有效的遏制水事违法行为的发生,实现事前监督与事后处理的有机结合。 三、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基层水政队伍的物质基础薄弱,客观制约着河道巡查工作的开展。河道巡查、水行政执法、普法宣传教育是三位一体的,三者的有效开展必须需要良好的物质基础支撑。但基层承担河道巡查重任的水政队伍的物质基础令人担忧。基层河道巡查队伍缺乏充足稳定的经费来源,交通和执法装备性能差且长期得不到更新,这很难满足河道巡查和处理水事违法行为快速反应,快速处理的需要。物质基础的薄弱也很难适应新形势下处理较复杂水事违法案件的需要。水事违法案件的发生主要通过河道巡查发现并由水政部门处理。但基层执法队伍缺乏必要的交通工具和先进的通讯、侦查装备。物质基础的薄弱极大的制约了河道巡查工作的的开展。以我局为例,我局水政科9人,但只有一台电脑办公,一辆快被淘汰的昌河车同时没有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和勘测工具。这样的物质装备极大的制约了我局查处水事违法案件的及时性,客观上增加了收集证据的难度,不利于河道巡查工作的开展和水事案件的查处。 2、河道巡查的责任归属不清。基层养护单位对自己的职责认识不清,思想上不重视河道巡查工作。在工作实际中,承担河道巡查的基层养护单位思想上认为河道巡查不是自己应有的职责,自己是帮助水政部门做事,自己不承担河道巡查的责任,因此思想上不重视,行为上不积极,对发现的水事违反行为不上报、不及时上报或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 3、我局所辖临黄堤42.764公里,太行堤22公里,贯孟堤11.8公里,6座涵闸、虹吸,4处控导工程,点多面广,河道巡查易留死角。 4、“夜间现象”和“周末现象”。水事违法行为人为规避巡查和处罚,通常选择在夜间和周末进行水事违法行为。 5、水政制服的不统一,导致在巡查过程中着装各式各样,缺乏正规性,导致执法威信的下降。 6、水政队伍缺乏良好的外部执法环境。流域水政队伍缺乏与地方政府、公检法、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联系机制,信息资源缺乏共享。在流域利益与地方利益发生冲突时,难以及时有效的执法,难以保证河务部门的合法利益。 五、对发现问题的建议 1、上级领导部门要高度重视基层巡查的物质装备保障和经费问题,探求稳定的经费来源。建议在水行政事业收费中提取河道巡查活动的专项经费,专门用于河道巡查、办案、执法、改进物质技术装备,真正实现水事违法案件的快速反应。 2、进一步完善制定河道巡查责任制度,进一步明确责任归属和责任承担。制度可设立责任承担章节,对河道巡查不利的部门和个人可根据情节严重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制度应明确水政部门和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建议召开局长级的水政座谈会,对制度进行详细地解释和说明,进一步明确水政的概念和职责,改变主要领导对水政的意识,改变主要领导把水政当成“万能剑”的意识。 3、对“夜间现象”和“周末现象”巡查部门只能加大巡查力度,特别是基层巡查单位要克服困难,认真巡查。 4、购买发放统一的执法制服。可以采取类似检察院、法院的西服佩戴水政监察徽章。 5、建立外部联系机制。负责河道巡查和水行政执法的水政监察部门应该与地方政府、公检法、相关兄弟部门建立必要的联系机制,做好信息通报和信息沟通制度,建立有效的联谊机制,为水行政执法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执法环境。 6、改革创新水法的宣传形式。水法宣传必须与河道巡查、水行政执法三位一体,其中水法宣传是最有效的预防违法行为的方式。只有使水法观念深入人心才能有效的预防和减少水事违法行为的发生,才能增强沿岸群众同水事违法行为作斗争的勇气,才能更好的保障河务部门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水法宣传形式不仅要采取原来的撒传单、广播等形式,更要创造性的利用网络等形式进行宣传。另一方面,抽象的法律概念不容易引起沿岸百姓的共鸣,宣传应注重以案讲法将抽象的法律概念具体化,使沿岸百姓认识到法的重要性和严肃性,使其认识到违法的严重后果,使法对其产生威慑性,使其因畏惧违法的不利后果而不敢轻触法律。 7、建立激励机制。随着社会的发展,激励机制已经成为行政管理理论和实践的核心问题之一,在行政管理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对于河道巡查工作人员来说,风里来雨里去,作出的义务性行为和承担的义务性工作较多,激励就更具有作用。激励是激发河道巡查工作人员积极性、创造性的需要,是推进河道巡查发展进步的需要。黄委应建立起河道巡查的激励补助机制。 六、社会效益分析 (一)、沿黄群众法律意识提高 通过河道巡查、水行政执法和水法宣传教育的有机结合,特别是重视以案说法、以点带面的水法规宣传,我局管辖范围内沿黄群众的法律意识得到提高。 我们在河道巡查过程中首先向群众中广泛宣传水法规,在群众中牢固树立水法意识,让他们知法、懂法,这样群众违法的事件就会大大降低。这比先让群众犯法,再去严格惩罚效果好得多。 群众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能提高其守法的自觉性,积极利用法律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减少或预防水事违法行为。群众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增加与水事违法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能够增强群众同水事违法行为进行斗争的勇气和决心。群众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就能够积极配合河务部门的各项工作。 (二)、执法人员法律意识提高 在提高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同时,我局水政人员加强了自身的业务理论学习,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通过深入理解理解法的本质、作用和目的,弄清各种法的规范的真正含义和内容,深刻领会法的精神、法的含义,提高水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了依法办事的自觉性,真正作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外树立水政监察人员的良好形象。 (三)文明执法,树立河务部门的良好形象 水政监察人员是河务部门的对外窗口,水政监察人员在河道巡查和水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表现,直接关系河务部门的对外形象,关系行政相对人对水行政执法的认识问题。我局水政监察人员严格按照水政监察人员工作守则、水政监察人员行为规范、水政监察工作纪律等制度的要求,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办事,不吃法、拿、卡、要,文明执法,以理服人,依法服人,使行政相对人充分意识到我们执法不是为了经济处罚,而是为了挽救行政相对人,从而使行政相对人自己认识错误并自觉改正错误。通过水政监察人员的文明执法,树立了河务部门的良好形象,在河务部门需要帮助的时候,沿黄群众都意识到河务部门是在为他们做好事,积极的配合河务部门进行工作,保障我局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设立水政工作征求意见卡,为河道巡查、水行政执法创造良好和谐的外部环境 设立水政工作意见卡,加强了与相关单位的联系,在征求意见的同时向他们宣传水法规,实现水法规宣传与贯彻落实的有机结合,争得了各部门的配合为河道巡查活动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七、经济效益分析 (一)河道巡查与工程监管有机结合,防止危害防洪防汛安全的违法施工现象的发生。 在河道建设内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办好以后,我局及时将施工许可证和相关材料送达申请单位并向其负责人告知施工以后的注意事项,提前预防危害河道安全、影响防洪安全等事件的发生,做好事前监督预防工作。施工开始后,水政人员在河道巡查的同时定期、不定期的对工程建设进行检查,发现不按照审查同意书和施工许可证组织施工的,要求建设单位立即进行整改。 (二)、互动实现双赢 阿深高速公路跨越太行堤的辅道工程,是公路与堤防交接技术性较高的关键工程,我局领导和水政监察人员高度重视这一工程的技术问题,多次与新乡黄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协商。后在省、市局领导的大力支持下,最终使高速公路跨越太行堤辅道部分重新进行单例设计交给我局施工。 (三)、通过加大河道巡查力度,查处水事违法行为,打击水事违法行为人。河道巡查制度实施以来,2014年立案2起,2014年现场警告36起,挽回直接经济损失2.1万元。 第四篇:黄河河道管理巡查报告制度 黄河河道管理巡查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黄河河道管理,预防和及时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水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黄河干流及重要支流河道、蓄滞洪区和三门峡、小浪底、故县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巡查。黑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巡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黄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委”)及委属有关单位负责所辖范围内的河道巡查的组织、监督和指导。 各级水政监察总队、支队、大队负责所辖河段河道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水文水资源水政监察支队、大队除负责所辖监测河段保护区巡查外,应对其上下游各20公里的河道进行巡查。 第四条河道巡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及时发现和报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未经同意擅自进行的、可能引发水事纠纷的水事行为。 第五条对巡查中发现的水事违法、违章行为的查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条河道巡查采用经常巡查、定期巡查和不定期巡查相结合的方式。经常巡查:在黄河禹门口以下河段,以水政监察大队为单元,每月对所辖河道进行两次巡查。 定期巡查。以直属水政监察总队或直属支队为单元,每年汛前和汛后对所辖河道分别进行一次巡查。 不定期巡查。各级水政监察队伍对所辖范围的跨省及省际边界河段;临河城镇、村庄河段;水利枢纽、重要涵闸;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线、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进行的巡查。巡查次数、组织形式视情况进行。 第七条巡查实行登记和报告制度(登记格式见附表1)。 定期巡查应写出专题报告,专题报告于每年的4月30日和10月10前报黄委。报告内容包括巡查人员组成、巡查时间、巡查范围、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的措施或建议。 第八条巡查中发现的重大或有特殊影响的水事违法案件应在发现后6小时内上报至黄委(报告格式见附表2)。 第九条水文局所属水文水资源局应组织水文站,负责对所辖监测河段保护区进行经常巡查;对禹门口以上干流水文站监测河段上下游各20公里河道进行定期巡查;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在向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可及时告知黄河上中游管理局。 第十条河务、水文、水质监测、水利枢纽、涵闸管理等基层单位发现发生在本单位管辖河段、工作现场、或驻守地附近的水事违法案件,应在发现后1小时内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十一条委属各级单位对所辖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事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发现、及时处理或隐瞒不报的,视其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单位负责人通报批评或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委属单位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实施意见。 第五篇:XX县区河道巡查报告制度 XX县区河道巡查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XX县区境内河道管理,预防和及时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水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X县区境内黄河干流(毛不拉孔兑至吉格斯太梁家圪堵扬水站)管理范围内河道及10条一级支流(十大孔兑)及其所有支流的河道管理服务的巡查。 第三条XX县区水务局负责所辖范围内河道巡查的组织、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水政监察大队负责所辖范围内负责河道巡查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XX县区防汛办黄河堤防管理所、罕台川河道管理所、哈什拉川河道管理所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河道巡查的具体组织和管理。 各管理所应当明确划分所属各站的管理范围,并明确其管理范围内的河道巡查职责。 第五条河道巡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及时发现和报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未经同意擅自进行的、可能引发水事违法案件或水事纠纷的行为。 第六条河道巡查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未经审查同意或违反审批意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拦河、跨河、穿河、临河的桥梁、道路、渡口、管线、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 (二)未经审批同意或不按审批规定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 (三)未经许可在河道上扒口、架泵或堵坝等修建临时设施擅自取水的行为;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围垦河道或围湖造地; (五)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设施的行为; (六)在水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挖塘、采砂、采石、取土等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七)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 (八)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垦荒地,破坏生态植被的; (九)未经批准在河道内建设旅游设施,从事旅游开发和养殖活动的或者超出设定的水域从事旅游开发和养殖活动的;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河道巡查采用经常巡查、定期巡查和不定期巡查相结合的方式。 经常巡查。各管理所每星期对所管辖河道进行一次巡查,汛期主要险段每天巡查一次,其他三天巡查一次。洪水期应酌情增加巡查次数。 定期巡查。局水政监察大队,每个月对所辖重点河道巡查一次,同时对各管理所河道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不定期巡查。局水政监察大队或各水管所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对所辖河道的重要河段;靠村庄及容易产生水事纠纷的河段;重要工程设施;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道路渡口、管线、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涉河非防洪建设项目进行不定期巡查。巡查次数及组织形式视情况进行。 第八条河道巡查实行登记和报告制度。 水政监察大队应建立巡查登记制度,做好巡查后的登记记录工作,记明有关事项。水政监察大队、各管理所应指派专人负责河道巡查记录的登记和河道巡查档案的管理。 各管理所应在巡查结束后将巡查情况报局水政监察大队。定期巡查应写出专题报告,专题报告于二日内报局领导。报告内容包括巡查人员组成、巡查时间、巡查范围、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的措施或建议。 第九条巡查中发现的重大或有特殊影响的水事违法案件应在发现后6小时内由水政监察分队上报至局领导(报 告格式见附表2)。经确认属重大水事案件的,应及时报水政监察支队。 第十条对巡查中发现的各类水事违法案件应及时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分为一般、较大、严重、重大四类。 (一)一般水事违法案件:指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内;工程管护范围内取土方量在20立方米以下;河道内非法耕种不超过100亩;违章建筑不超过200平方米等影响不大、损害较小的案件; (二)较大水事违法案件:指经济损失在1000-10000元;工程管护范围内取土方量在20-100立方米;河道内非法耕种在100-200亩;违章建筑在200-300平方米等影响较大、损害较重的案件; (三)严重水事违法案件:指经济损失在1000050000元;工程管护范围内取土方量在100-200立方米;河道内非法耕种在200-300亩;违章建筑在300-400平方米等案情复杂、损害严重的案件; (四)重大水事违法案件。指案件特别复杂,影响重大,损失在50000元以上;工程管护范围内取土方量超过200立方米;河道内非法耕种超过300亩;违章建筑超过400平方米等案件。 上述损失是指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遭破坏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十一条一般水事违法案件:由水政监察人员现场及时处理,并报市局水政监察市备案; 其它水事违法案件。水政监察人员应在2小时内赶赴现场调查取证,填写有关文书和调查报告,及时报水政监察大队领导,由水政监察大队领导审查后报局领导决定是否立案并确定调查处理人员。 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应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局属各级单位对所辖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事违法行为应及时发现、及时处理,不得隐瞒不报。 第十三条对在河道巡查工作中做出下列显著成绩的水政监察人员或单位,给予表彰或奖励。 1、认真履行巡查职责,工作成绩突出的; 2、及时处理水事纠纷,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3、及时发现、报告、查处重大水事案件,或消除、制止重大水事案件隐患避免重大损失的。 第十四条河道巡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有关责任人及主管领导通报批评或政纪处分: 1、对水事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发现、报告或隐瞒不报的; 2、对上级的巡查指令未能及时组织安排落实或拒绝组织安排落实的; 3、对水事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处理,出现行政处罚错误或败诉案件的; 4、巡查中发现问题不作为,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5、其他违反水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塔管局水政水资源处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内容总结(1)第一篇:XX河务局河道巡查自我检查报告 xx河道巡查是及时发现和制止河道内违法违章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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