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财务税务师考试要点复习资料债的构成要素、债的发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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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财务税务师考试要点复习资料债的构成要素、债的发生.pdf
第第 0101 讲讲 债的构成要素、债的发生债的构成要素、债的发生 单元概要 一、债法基本理论 二、合同法律制度 三、侵权责任制度 考情分析 本章特征是内容多、分值高,预计分值在 1515 分左右分左右;每个部分都可以单独命题, 且每年必有一道综且每年必有一道综合题来之本章。合题来之本章。 2021 年本章变动较大;调整了债权让与的效力、数人担保同一债务的特别规定、特殊保证的内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所有权保留买卖等内容。 单元一单元一 债法基本理论债法基本理论 大纲框架 单元一 要求 要点 债法基本理论 掌握 债的构成要素 债的发生原因 债的效力 债的保全和担保 债的移转和消灭原因 熟悉 债的分类 知识点知识点 债的概念和构成要素债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1.债:指 特定当事人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 财产性民事财产性民事法律关系。 2.债的构成要素 (1)主体 参加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2)内容 债权特征:财产权;请求权;对人权;相对权;相容性;平等性;债权的类型既可法定也可约定;期限性 【提示】债权的权能:请求权;抗辩权;抵销权;给付受领权;代位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债务特征:特定性,或由当事人约定或由法律规定;期限性;强制性 (3)客体 给付(特定行为)。如:交付财物、支付金钱、提交成果等 【总结】债权 VS 物权 区别 债权:合同 物权:所有权 (1)在权利作用上 请求权 支配权 (2)在权利性质上 相对权 绝对权和对世权 (3)在权利效力上 相容性 排他性 (4)在权利实现上 不具有优先力 具有优先力 (5)在追及效力上 不具有追及效力 具有追及效力 (6)在客体上 特定给付(行为) 物 (7)在权利满足上 因消灭(清偿)得到满足 因其存续得到满足 知识点知识点 债的发生债的发生 1. 合同:合同:债的发生内容,皆由当事人合意确认。 2. 缔约过失: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成立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人一方所具有的、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的过失。缔约过失之债的特点:缔约过失发生于 合同成立前合同成立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一方当事人 具有过失具有过失;缔约一方当事人的过失造成 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损失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损失。 【注意】 缔约过失行为主要有:缔约过失行为主要有: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3. 单方允诺:单方允诺: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如悬赏广告。 【注意】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4.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由加害人的单方行为所引起不法行为,属于法定之债,侵权行为之债的内容主要为赔偿损害。 5. 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指 无法定或者约定无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如:赡养被他人遗弃的老人、替未按时缴税的他人代缴代垫税款。 (1)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 请求受益请求受益人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 支出的必要费用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 适当补偿适当补偿。 (2)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管理他人事务;管理人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管理人无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 【提示】无因管理的效力: (1) 妥善管理义务:妥善管理义务: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 (2) 通知义务:通知义务: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3) 报告和结算义务:报告和结算义务:管理结束后,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 (4) 准合同效力转换:准合同效力转换:管理人管理事务经受益人事后追认的,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 6.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 一方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他方受有损失; 取得利益与受有损失之间 存在因果关系存在因果关系; 一方取得利益 没有法律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1)不当得利的类型 给付不当得利 包括: 因法律行为无效、不成立、被撤销、不被追认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因合同解除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因非债清偿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下列给付不适用不当得利: 为履行道德义务而进行的给付,如养子女对亲生父母并无赡养义务而赡养。 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非给付不当得利 发生原因: 受益人的行为,如:税务机关多收税款; 受损人的行为,如:纳税人多缴税款; 第三人的行为,如:送报员将甲订的报纸投入乙的报箱; 自然事件,如:因连降暴雨致鱼塘水位升高,甲鱼塘中的鱼跃入相邻的乙鱼塘中。 (2)不当得利的效力 善意得利人的返还义务及其免除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仅返还现存利益。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恶意得利人的返还义务和赔偿义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人的返还义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可以请求第三人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例题多选题】下列事实中,能引起民法上债的发生有( )。 A.丙因家里临时有事请同事代值夜班 B.乙为泄私愤将同事张某沐浴的照片发到微信朋友圈中 C.甲收银员因疏忽少收了顾客徐某 30 元购物卡 D.戊向税务局申报纳税 E.丁商场承诺“假一罚十” 正确答案BCE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债的发生原因。 选项 A 是好意实惠行为,不是法律调整范围,故错误;选项 B 会导致侵权之债的发生;选项 C 会导致不当得利之债的发生;选项 D 属于行政行为,故错误;选项 E 会导致合同之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