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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企业节约用水信用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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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企业节约用水信用管理办法(试行).docx

    JSGF-2022-001冀水节12022) 24号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节约用水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水利(水务)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 区公共服务局、规划建设局:为建立节约用水信用联合管理机制,推进实施节水领域守信 激励、失信惩戒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 署,我们制定了河北省企业节约用水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 可修复的失信信息外,节水信用管理对象已按要求纠正失信行 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均可申请信用修复。第二十五条节水信用管理对象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 部门提交修复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上一级水行 政主管部门确认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 信用修复决定并报社会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市、县级人民政 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信用修复决定,还应当逐级报送省水行 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节水信用管理对象对信用信息评价有异议的, 可以向评价其信用信息的单位或者同级社会信用信息工作主管 部门提交异议申请,有关单位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 内进行信息比对,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确与事实不符,应当重 新对其进行信用评价的,对由于数据更新不及时、不齐全等原因 造成评价结果不准确的,应当及时重新作出评价。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社会 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加强对节水信用管理对象信用信息安全 管理,保障信息安全,公示、公开和推送及时准确。每年对下级 信用信息管理情况进行核查,并不定期开展随机抽查。第二十八条节水信用管理对象的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10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信用信息虚假的,可以通过“河北省水资 源和节水管理综合业务平台”、“信用河北”网站进行举报,各 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举 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依法予以处理。第二十九条从事节水信用信息管理的部门或工作人员,在 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涉嫌 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 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和雄安新区可以根据本 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河北省节水信用管理对象信用评价指标附件河北省节水信用管理对象信用评价指标序号级标 -指二级指标分值评分规则信用程度评价 得分6项12项100040项1计划用 水管理申报年度计 划用水信息100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落实计划用水管理规定;依据河北省用水定额标准和产品规 模核定年度计划用水申请建议指标;按照河北省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申请报送守信100申报当年年度计划用水量与上年实际用水量相差30%及以上,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年度计划用水建 议指标。按责令要求完成整改一般失信80未按规定和要求申报年度计划用水量,或申报信息与取水许可证信息不一致。罚款处理,按贞令 要求完成整改较重失信40未按规定和要求申报年度计划用水量,或申报信息与取水许可证信息不一致。罚款处理,未按责 令要求完成整改严重失信0执行用水计 划信息100严格执行有管辖权的计划用水管理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用水指标,且无超计划用水现象守信100年度实际用水量超计划指标30%以内。执行价格和水资源税政策,按责令要求完成整改一般失信80无证取水或未取得用水计划擅自取用水。罚款处理,按规定时限完成整改较重失信40无证取水或未取得用水计划擅自取用水。罚款处理,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整改严重失信0用水原始记 录和统计台 账信息100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提供取用水(供水)原始记录(如:水源、水量、水质、水 压、水温等数据,用水设备、生产规模、人员数量、外部购水供水、退水等信息)和统计台账信 息(如:不同用或供水单元按月、季、年统计取、用或供、退水等信息)守信100不能按要求及时提供取用水(供水)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信息。按责令要求完成整改一般失信80不能按要求及时提供取用水(供水)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信息。罚款处理,按责令要求完成整改较重失信4012 序号级标 一指二级指标分值评分规则信用程度评价 得分6项12项100040项拒绝提供取用水(供水)统计台账记录信息,或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台账信息(数据类 型可参考原始记录信息)。罚款处理,未按责令要求完成整改严重失信02计量设 施安装 使用安装取用水 计量设施或 者监测设备 信息100按照国家、省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或监测设备;有两类以上不同水源、不同用途用水分别安 装取用水计量设施或监测设备;按要求落实“三级”计量设施安装率分别达到100%守信100计量设施或监测设备未与主体工作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不同水源、不同用途未 分别安装计量设施或监测设备,应配备“三级”计量设施安装率未达到100%。按责令要求完成整 改一般失信80未按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或者监测设备。罚款处理,按责令要求完成整改较重失信40未按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或者监测设备。罚款处理,未按责令要求完成整改严重失信0取用水计量 设施或者监 测设备质量 或者运行情 况信息100取用水计量设施或者监测设备质量合格证齐全,并在有效期内,对已安装的取用水计量设施或监 测设备实行U常维护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守信100取用水计量设施或者监测设备质量合格证过期,履行运行维护责任不经常,没有日常维护和定期 检查记录,发现问题不能及时解决。按责令要求完成整改一般失信80取用水计量设施或者监测设备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不履行运行维护责任。罚款处理,按责令 要求完成整改较重失信40取用水计量设施或者监测设备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不履行运行维护责任。罚款处理,未按责 令要求完成整改严重失信0在线计量监 测设备与水 行政主管部 门监测设备 联网信息100已有在线计量监测设备完成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设备联网改造,数据传输正常,;新建项口建 设在线计量监测设备按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设备联网要求进行设计、施工、投入使用,传输数 据正常,提供在线计量设施安全运行环境,定期巡查其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给予解决守信100未按规定对在线计量监测设备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监测设备进行联网改造或新建施工,或联网后运 行不正常,,监测数据传输率低于相关要求,不能提供良好的在线计量设施安全运行环境,未履行 定期巡查运行责任,发现问题不能及时上报并给予解决。按责令要求完成整改一般失信80在线计量监测设备未按要求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设备联网。罚款处理,按责令要求完成整改较重失信4013 序号级标 一指二级指标分值评分规则信用程度评价 得分6项12项100040项在线计量监测设备未按要求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设备联网。罚款处理,未按责令要求完成整 改严重失信03节水设 施建设 使用节水设施建 设与使用信 息100按规定落实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实施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 使用;制订节水措施方案和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应用节水技术和工艺,采用节水器具,定期进行 管网巡查减小漏损率守信100未落实新建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大部分设施设备未达到采用节水先进技术、工艺和节水器 具的标准要求。按责令要求完成整改一般失信80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擅自停止使用已建成的节水设施。 罚款处理较重失信204水平衡 测试水平衡测试 信息100计划用水单位的改建、扩建工程竣工投入使用申请用水计划指标时开展水平衡测试;按省规定周 期开展水平衡测试;按时完成水平衡测试年度计划:自行开展水平衡测试时配备专业化测试仪器 和技术人员;采纳水平衡测试报告提出的节水建议,按时完成整改守信100未按上述规定时机和要求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按责令要求完成整改一般失信80计划用水单位未开展水平衡测试。逾期未改正受到罚款处理较重失信205节约用 水监督 管理报送年度取 水情况信息100按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取用水(供水)情况(主要包括:用水计划、节水 目标、节水措施、节水制度落实等情况)守信100报送年度取用水(供水)情况不及时,分水源取用水或供水、计量设施运行、水资源税缴纳、节 水技术工艺改造升级、节水投入等情况出现问题。按责令要求完成整改一般失信80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用水(供水)情况。罚款处理,按责令耍求完成整改较重失信40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用水(供水)情况。罚款处理,未按责令要求完成整改严重失信0监督检查信 息100积极接受并配合各级飞检、暗访、考核、稽察、巡查、巡视,如实及时提供落实水资源节约、保 护和管理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守信100不积极配合和接受各级采取不同方式开展的监督检查,不主动如实提供相关信息资料。按责令要 求完成整改一般失信8014序号级标 一指二级指标分值评分规则信用程度评价 得分6项12项100040项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罚款处理,按责令要求完成整改较重失信40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罚款处理.,未按责令要求完成整改严重失信06直接 判级直接判为失信“C级”在计划用水管理、计量设施安装使用、节水设施建设使用、水平衡测试、节水监督管理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的 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连续两次下达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整改通知书,节水信用管理对象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 完成整改,未及时缴纳罚款,第三次下达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整改通知书后,按规定时限完成整改直接判为失信“【)级”在计划用水管理、计量设施安装使用、节水监督管理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的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连续三次下 达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整改通知书,节水信用管理对象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完成整改,未及时缴纳罚款,或被 吊销取水许可证件15河北省水利厅办公室2021年4月26日印发16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水利厅 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2022年4月26日(此件公开发布)河北省企业节约用水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节约用水信用联合管理机制,推进节水领域 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工作落实,根据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 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河北省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方 案等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获得取(用)水权利的企业法 人(以下简称节水信用管理对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节水信用管理对象在计划用水管理、计量设施安装 使用、节水设施建设使用、水平衡测试、节水监督检查等方面有 守信、失信行为信息的,按本办法执行。第四条 本省实行节约用水信用信息联合监管机制。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社会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 门,对本辖区内节水信用管理对象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管理。依法 依规开展节约用水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公示、评价、应用、修 复和监管等工作。第五条 节水信用管理对象应当在节约用水方面守信自律, 建立自我信用管理制度,参与诚信教育,提高诚信意识,防范信 用风险,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信用信息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可以用以识别、分析、判 断节水信用管理对象遵守有关节水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法定义 务或者约定义务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节水管理相关行政许 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奖励等行政行为中获 取的信用信息,依法依规纳入河北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谁监管、 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按照管理权限,对所辖区域内节水信 用管理对象的节水公共信用信息进行认定,并及时在本单位官网 公示,同时报送至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 主管部门认定的信息,还应当自认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逐级提 交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公示的节水信用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 全和社会稳定,不得侵犯节水信用管理对象的商业秘密和有关个 人隐私。第八条 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行业协会商会、 大数据企业、金融机构、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提供节 水信用管理对象的节水信用信息线索,并依法依规对线索进行核 实认定。第九条节水信用管理对象经营注册地与信用信息行为地 不属于同一行政管辖区域的,由信用信息行为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认定公示相关信用信息,并函告其经营注册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第十条 节水信用管理对象获得有关部门、单位表彰、奖励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相关信息作为守信奖励信息记入其名下。(一)节水载体称号;(二)"水效领跑者”称号;(三)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节水荣誉称号等。第十一条 节水信用管理对象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的规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的信息作为失 信信息记入其名下。(一)计划用水方面。未按规定申报年度计划用水量的;未 取得用水计划擅自取用水的;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用水原始 记录和统计台账的。(二)取用水计量设施安装和使用方面。未按规定安装取用 水计量设施或者监测设备的;取用水计量设施或者监测设备不合 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在线计量监测设备未按要求与水行政主管 部门监测设备联网的。(三)节水设施建设和使用方面。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取(用) 水户节水设施未建成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 的;擅自停用节水设施的。(四)水平衡测试方面。计划用水单位未按要求开展水平衡测试的。(五)接受节水监督管理方面。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用水 (供水)情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第十二条 节水信用管理对象的公共信用信息原则上应当 予以公开,公开期限依据有关规定执行。信用信息公开期满后转 为档案长期保存,确保信息可查、可核、可溯。第三章信用评价第十三条对节水信用管理对象按总分1000分设计评价, 将第十一条规定的失信信息纳入评价指标(见附件),实行定量 指标得分与定性判级相结合的方式综合确定评价等级。根据评分 结果,将节水信用管理对象信用信息划分为A级、B级、C级、D 级共四级。评价指标实行动态管理。第十四条 评价结果为A级:表示节水信用管理对象守信, 信用状况优秀。满足下列条件评价结果为A级:(一)本办法施行期内无失信信息,附件所列指标综合计算 得分1000分;(二)本办法施行日起前两年及施行期内获得设区市级以上 政府有关部门节水表彰、奖励、称号等荣誉。第十五条 评价结果为B级:表示节水信用管理对象守信, 信用状况良好,本办法施行期内无失信信息,附件所列指标综合 计算得分1000分。第十六条 评价结果为C级:表示节水信用管理对象在本办法施行期内有失信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信用状况一般。满足 下列条件之一评价结果为C级:(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失信行为,其中违反附件中一般 失信信息五条及以内,较重失信信息两条及以内;(二)本办法施行期内仅一次综合评价结果被确定为D级, 规定时间内综合评价结果被确定为D级,现已修复移出;(三)附件所列指标综合计算得分小于1000分,大于等于700 分;(四)符合直接判定为C级条件。第十七条评价结果为D级:表示节水信用管理对象信用状 况差,本办法施行期内有较重或者严重失信行为,且在一定范围 内造成不良影响,信用状况一般。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评价结果为 D级:(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失信行为,其中违反附件中较重 失信行为五条及以内,严重失信信息一条及以上;(二)附件所列指标综合计算得分小于700分;(三)符合直接判定为D级条件。第四章结果应用第十八条 节水信用管理对象综合评价为A级的,在节水管 理工作中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以下激励政策。(一)在水利系统组织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降低抽取比例,减少检查频次,可以采取书面检查方式开展检查;(二)年度用水计划根据实际需要报管理机关备案;(三)在节水型社会建设中优先安排资金实施节水项目建设;(四)在取水许可证延续时,免于开展节水水平评估;(五)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授予相关荣誉称号;(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第十九条 节水信用管理对象综合评价为B级的,在节水管 理工作中有关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激励措施。(一)在水利系统组织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保持 常规监管频次和抽取比例,对被抽中的节水信用管理对象正常开 展现场检查;(二)优先满足合理的年度计划用水指标需求;(三)优先推荐参与节水型载体评选;(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第二十条 节水信用管理对象综合评价为C级的,在节水管 理工作中有关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惩戒措施。(一)采取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整改等手段督促节水信用 管理对象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修复信用;(二)在水利系统组织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适当 提高抽查比例,增加抽查频次,适当加强现场检查;(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第二十一条 节水信用管理对象综合评价为D级的,在节水管理工作中有关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惩戒措施。(一)采取责令整改、罚款等手段督促节水信用管理对象停 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修复信用;(二)在水利系统组织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列为重 点监管对象,大幅提高抽取比例,增加检查频次,对被抽中的节 水信用管理对象开展现场检查;(三)在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中取消已享受的便利化措施;(四)限制参加政府组织的节约用水表彰奖励活动;(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第五章信用修复第二十二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信用信息工作主 管部门,在实施失信惩戒的同时,应当督促节水信用管理对象建 立完善信用管理制度,通过教育培训、强化指导等手段,帮助其 进行信用修复,重塑信用记录。第二十三条节水信用管理对象可以到有管辖权的水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社会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查询或者授权他人查 询本单位的节水公共信用评价结果,相关部门应当做好查询服务 工作。查询非本单位的节水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应当经被查询单 位书面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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