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X-201X.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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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X-201X.doc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X-201X电梯型式试验规则Regulation for Type Tests of Lifts(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X年X月XX日 - 3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X201X前 言2004年以来,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的要求和指导下,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对本规则及细则开展了编制起草工作。2004年至2011年期间,召开了多次起草工作会议,形成了本规则及细则的报批稿。由于安全监察思路调整,本规则未正式发布。根据新的要求,2011年5月,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2011年5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并在上海召开新起草组首次工作会议。之后,起草组召开了多次起草组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于20 年 月形成征求意见稿。20 年 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XXXXXX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并形成送审稿。20 年 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经修改形成了报批稿。20 年 月 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本规则为加强对电梯型式试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型式试验行为,提高电梯型式试验工作质量提供了依据。本规则明确了电梯型式试验的目的、依据、性质、程序、条件和要求等;明确了电梯整机型式试验内容、方法和要求;明确了电梯部件型式试验内容、方法和要求。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目 录电梯型式试验规则 (1)附件A 电梯型式试验产品目录 (7)附件B 电梯型式试验约请单(格式)(8)附件C 超常规电梯参数表(9)附件D 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型式试验抽样要求(10)附件E 电梯型式试验备忘录(格式)(12)附件F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电梯)和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电梯)(13)附件G 乘客和载货电梯型式试验要求(17)附件H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型式试验要求(65)附件J 杂物电梯型式试验要求(83)附件K 限速器型式试验要求(102)附件L 安全钳型式试验要求(110)附件M 缓冲器型式试验要求(119)附件N 门锁装置型式试验要求(127)附件P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制动减速装置)型式试验要求(135)附件Q 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和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型式试验要求(144)附件R 限速切断阀型式试验要求(170)附件S 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要求(173)附件T 绳头组合型式试验要求(187)附件U 控制柜型式试验要求(190)附件V 层门、玻璃轿门和玻璃轿壁型式试验要求(217)附件W 液压泵站型式试验要求(226)附件X 驱动主机型式试验要求(229)附件Y 梯级、踏板等承载面板型式试验要求(239)附件Z 滚轮型式试验要求(246)附件ZA 梯级或踏板链型式试验要求(250)- 3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X201X电梯型式试验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电梯型式试验管理,规范电梯型式试验行为,提高电梯型式试验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电梯型式试验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电梯型式试验机构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在制造单位完成产品定型验证的基础上,对电梯整机、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以下统称电梯)代表性样机(品)进行的符合性和一致性审查、验证及试验。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附件A电梯型式试验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所列产品的型式试验。第四条 目录所列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型式试验:(一)制造单位首台(套)产品在中国境内投入使用前;(二)产品配置相对于型式试验要求(详见附件G附件ZA)中规定产品配置表发生变更或者产品主要参数超出覆盖范围的;(三)安全技术规范或强制性产品标准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到产品安全性能要求的;(四)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型式试验要求的。第二章 程序与要求第五条 电梯型式试验基本工作程序,包括约请、受理、文件审查、试验、出具报告和证书、网上信息发布。第六条 制造单位(包括境内制造单位以及境外制造单位授权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向型式试验机构提出约请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电梯型式试验约请单(格式见附件B);(二) 制造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授权证明文件(仅对代理机构);(三)型式试验要求中规定提供的技术资料。第七条 制造单位应当对型式试验试样及所提供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相关文件如涉及商业或技术秘密,制造单位可与型式试验机构约定保密方案。第八条 型式试验机构收到制造单位约请资料后,应当对制造单位所提交的资料进行确认,并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同时予以书面回复。第九条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按照型式试验要求在其核准范围内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人员实施型式试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与制造单位协商,并请示型式试验机构同意,可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或者相应标准增加试验项目。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本规则要求不一致或本规则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产品,在经过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进行型式试验。第十条 型式试验机构进行电梯型式试验所用的检验设备、仪器仪表和量具,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经计量检定或校准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第十一条 型式试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资格。第十二条 电梯整机型式试验(以下简称整机试验)应当在制造单位或者型式试验机构的试验井道(试验场地)内进行。超常规电梯参数表(详见附件C)中所列电梯、结构特殊(如斜行电梯等)并且只为单个项目使用的电梯,确需在使用现场进行整机试验时,制造单位在征得使用单位同意后提出书面申请,经型式试验机构确认,到安装现场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安装告知手续后,方可在使用现场安装1台型式试验所需样机。第十三条 电梯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应当在型式试验机构内进行,确需结合整机试验或者在制造单位试验场地上进行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试验的,必须在型式试验报告中说明原因。型式试验样品由型式试验机构在制造单位成品库或者生产线末端经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规定详见附件D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型式试验抽样要求。第十四条 整机的连续运行试验(可靠性试验)由制造单位进行,制造单位应当制定试验方案,试验方案内容至少包括试验起止时间、具体试验日程、人员配置、试验工况、试验记录内容、建议的抽查见证点等。制造单位在开始试验前应当通知型式试验机构,试验完成后应当向型式试验机构提交连续运行试验记录、报告及其真实性声明。型式试验机构进行整机现场试验前,应当审查确认制造单位制订的连续运行试验方案、试验样机情况和试验环境等;在制造单位进行连续运行试验过程中,型式试验机构至少现场抽查1次并记录其见证试验情况。连续运行试验结束后,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同一台样机上进行其他项目的试验。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连续运行试验由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具体见相应产品的型式试验要求。 第十五条 实施型式试验时应当具备下列试验条件: (一)整机试验时,机房等场所的温度、湿度、环境空气和供电系统电压波动等应当符合电梯正常使用要求,试验现场(主要指机房、轿顶、底坑)应当整洁,不应当有影响电梯试验的物品、设施以及与试验无关的人员,并放置表明现场正在进行试验的警示牌;(二)电梯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型式试验时,试验场所的温度、湿度、环境空气及供电系统电压波动等应当符合产品标准相关规定。第十六条 整机试验时,制造单位应当委派相关专业人员至试验现场配合进行试验工作。试验前,试验人员应当对样机进行检查,并且对照制造过程的制造单位有关检查、试验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试验。试验过程中,试验人员和配合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试验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并遵守安全作业规程。对于不具备试验条件或者继续试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试验人员应当中止试验且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 试验过程中,试验人员应当在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试验情况及试验结果。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当记录实测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当用文字简单说明现场试验状况和结果。试验记录应当有试验日期和试验及校核人员签字。试验记录的项目及内容应当完整,且方便现场记录。必要时,个别试验项目的记录应当另列表格或附图,以便数据的记录和整理。试验记录格式由型式试验机构统一制定,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第十八条 型式试验结果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判定:(一)所有适用项目都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判定为型式试验合格;(二)出现不合格项目时,在6个月之内完成整改、经复检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判定为型式试验合格;超过6个月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经复检仍不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判定为型式试验不合格。第十九条 当型式试验出现不合格项时,型式试验人员应当及时出具电梯型式试验备忘录(格式见附件E)。型式试验工作完成后,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制造单位出具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电梯)。型式试验合格的,型式试验机构还应当同时出具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电梯)。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电梯)和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电梯)的内容、格式应当符合附件F和相应产品型式试验要求的规定。第二十条 制造单位在收到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电梯)以及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电梯)后,对试验结果存在异议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型式试验机构提出书面意见。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制造单位收到处理结果后仍有不同意见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型式试验机构的核准机关提出申诉,型式试验机构的核准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将型式试验证书上传到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信息公示平台上,并对上传信息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第二十二条 列入目录的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自首次型式试验合格后,原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定期至制造单位制造场所进行一致性核查,确保产品持续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一致性核查时间间隔最长不超过两年。一致性核查的主要内容如下:(一)产品与其型式试验样机型号是否一致;(二)产品与其型式试验样机主要配置是否一致;(三)产品主要安全性能是否合格。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对所抽产品按照相应产品的型式试验要求进行检查或试验,并根据核查情况更新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电梯)。第二十三条 当制造单位名称或地址发生变更时,制造单位应当及时持相应的证明材料向原型式试验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型式试验机构确认后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和证书的变更证明文件,原型式试验报告和证书与变更证明文件同时使用有效。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证明文件上传到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信息公示平台上。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 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制造单位进行处理:(一)提供虚假资料的;(二)提供的型式试验试样非所申请制造单位生产的;(三)伪造、涂改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电梯)或者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电梯)的;(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二十五条 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及时注销原型式试验报告和证书,并在信息公示平台上予以公布。(一)制造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不予配合、拖延、阻碍一致性核查的;(二)一致性核查不符合要求的;(三)按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核查的;(四)制造单位自行提出注销申请的。第二十六条 型式试验机构如在实施型式试验过程中发现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其他电梯型式试验机构:(一)型式试验结论不合格的;(二)提供虚假资料的;(三)提供的型式试验试样非所申请制造单位生产的;(四)制造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不予配合、拖延、阻碍一致性核查的;(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二十七条 型式试验机构和型式试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有关规定对型式试验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理:(一)利用工作之便,窃取、泄露制造单位技术和商业秘密的;(二)故意刁难制造单位的;(三)型式试验结论严重失实的;(四)提供虚假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电梯)和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电梯)的;(五)利用工作之便乱收费的;(六)从事电梯生产、销售、维护保养等经营性活动的;(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二十八条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对型式试验工作质量负责。因型式试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者违反本规则规定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规定追究型式试验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由于型式试验机构和制造单位一方或者双方工作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经协调仍不能达成和解的,双方可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201X年 月 日起施行。- 5 -附件A电梯型式试验产品目录类 别品 种设备基本代码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曳引驱动载货电梯3120强制驱动载货电梯3130液压驱动电梯液压乘客电梯3210液压载货电梯3220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自动扶梯3310自动人行道3320其他类型电梯防爆电梯3410消防员电梯3420杂物电梯3430电梯安全保护装置限速器F310安全钳F320缓冲器F330门锁装置F340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F350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和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F360限速切断阀F370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F380电梯主要部件绳头组合B310控制柜B320层门B330玻璃轿门B340玻璃轿壁B350液压泵站B360驱动主机B370梯级、踏板等承载面板B380滚轮B390梯级或踏板链B3A0附件B电梯型式试验约请单(格式)申请单位名称申请单位通讯地址申请单位注册地址申请单位负责人申请单位邮政编码联 系 人电 话手 机传 真电子邮件样机制造日期制造单位名称制造单位注册地址制造单位制造地址制造单位负责人单位联系电话设备类别设备品种产品名称产品型号主要技术参数额定速度m/s额定载重量kg试验依据电梯型式试验规则拟试验地点拟试验日期声明:1.本单位已熟知电梯型式试验规则的各项规定和要求;2.本单位提供的型式试验试样及相关资料真实有效,样机(样品)已经本单位定型且自检合格,符合对应产品的型式试验要求;3.本单位保证投放市场的同型号产品在配置上与试样一致。 (申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型式试验机构受理意见:型式试验机构负责人: 日期:附件C超常规电梯参数表序号产品类型额定参数1乘客电梯、载货电梯额定速度,V6m/s或额定载重量,Q3000kg2自动扶梯提升高度,H12m3自动人行道使用区段长度,L60m附件 D 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型式试验抽样要求D1 首次型式试验抽样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抽样人员填写电梯型式试验抽样单(格式见表D-1),抽样单经抽样人员与制造单位代表双方签字确认;(2)抽样人员对所抽取样品在抽样现场进行封样,封样可以采用铅封、记号笔或者封条等有效方式;(3)需要在型式试验机构内进行试验的样品,由制造单位负责寄(送)达型式试验机构指定的试验地点;(4)试验必须的辅助部件及材料等由制造单位提供。D2 一致性核查抽样人员应当首先核对制造用技术文件和现场产品与首次型式试验申请文件一致,然后按照D1的要求进行抽样,抽样基数应当至少为5倍型式试验所需样品数量。对于型式或规格特殊的部件,抽样基数可不作要求。供抽样产品的生产日期应当在上次发(换)证日期之后。D3 试验后样品处置型式试验用样品在试验结束后,除试验损耗或者另有规定的以外,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制造单位领取。自型式试验机构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后,制造单位不取回样品且不提出处理意见的,由型式试验机构自行处理。表D-1 电梯型式试验抽样单申请单位名称申请单位通讯地址申请单位注册地址联 系 人电 话手 机传 真邮 编电 邮制造单位名称制造单位注册地址制造单位制造地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产品编号制造日期样品数量/抽样基数/抽样地点(生产线、成品库)封样方式收样机构收样地址收样联系人收样人电话收样人手机收样人传真收样人邮编收样人电邮抽样人:日期:(盖章)制造单位代表:日期:(盖章)注:本抽样单一式二份,一份交型式试验机构,一份交制造单位。附件E电梯型式试验备忘录(格式)申请单位制造单位产品名称产品型号主要技术参数产品编号试验地点试验日期型式试验过程中对照电梯型式试验规则的要求,发现如下不合格项目: 型式试验人员: 日期:制造单位人员: 日期:附件F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电梯)证书编号:TSX XXXXXXXXXXXXXXX申请单位名称:申请单位地址:制造单位名称:制造地址:设备品种: 产品名称:产品型号:产品配置表:(见附件)型式试验报告编号:(对部件:首次型式试验报告、本次核查报告)本证所阐述的结论覆盖以下规格产品(产品配置不变): 经型式试验,确认该产品符合电梯型式试验规则的规定。 (公 章)(首次)发证: 年 月 日(部件)本次换证: 年 月 日(部件)下次核查: 年 月 日前(型式试验机构名称)注:1.本证是对所明确覆盖范围内设备型式的确认,仅对样品本身试验时的合格与否负责; 2.制造单位有责任保证产品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以及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3.本证不适用于下次核查日期后制造出厂的部件产品。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电梯) 报告编号:设备类别 设备品种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制造单位 (型式试验机构名称)附录Fa型式试验证书编号方法和有关说明Fa1 编号基本方法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编号,由型式试验试验标记、设备基本代码、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证编号中的流水编号、型式试验日期和型式试验流水编号5部分组成,应当具有唯一性,型式试验试验标记与设备基本代码之间用一个空格隔开,其他部分之间用全角横线“”隔开,其编号方法如下:TSX XXXXXXXXXXXXXXX 型式试验流水编号型式试验年份 核准证编号中的流水编号 设备基本代码 型式试验标记Fa2 编号含义Fa2.1 型式试验标记用“TSX”表示。Fa2.2 设备基本代码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的设备基本代码用4位阿拉伯数字(拼音字母)表示,编写方法详见附件A电梯型式试验产品目录。Fa2.3 核准证编号中的流水编号型式试验机构核准编号中的流水编号(核准顺序号),用3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也作为各型式试验机构代码一种表示。Fa2.4 型式试验年份型式试验年份代码,用公元纪年的4位阿拉伯数字表示;Fa2.5 型式试验流水编号型式试验流水编号,表示型式试验机构当年发出该类产品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电梯)的流水编号(顺序号),用4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0001顺序编排。Fa3 申请单位说明对境内制造单位,申请单位即为制造单位;对境外制造单位,申请单位为其授权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 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