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人格权篇新旧条文对照解读.pdf
人人格格权权篇篇新新旧旧条条文文对对照照解解读读亮点一:人格权独立成编本次民法典立法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编是争议较大的问题,目前其他国家民法典没有将人格权独立成编,部分著名专家教授也一直反对人格权独立成编。单最终本次民法典仍对人格权独立成编,体现了国家立法以人为本,强调保护公民人格尊严的立法倾向。亮点二:明确规定损害人格权的违约之诉中,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法条:我们目前司法实践中,违约和侵权责任竞合时,若主张违约责任,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在侵害人格权的违约行为中,即使选择主张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亮点三:明确了认定人格权侵权的考量因素法条:民法典将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近年来公众人物人格权侵害纠纷频发, 对于不同职业的人侵害人格权的方式应区别对待。公众人物对人格权保护应有一定的限度。亮点四:新增维护生命尊严的权利法条对比:民法典新增了关于“生命尊严”的规定,意味着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允许个人决定自己的命运。在医疗中,绝症患者有权选择有体面、有尊严的治疗方案。该规定也可能为将来“安乐死”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亮点五:明确鼓励捐献器官法条对比:民法典沿用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推定同意原则,若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则推定他同意捐献,他死亡后,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亮点六:明确进行基因、胚胎等医学和科学研究,应遵守法律并不能违背伦理道德。法条:2018 年 11 月 26 日,南方科技大学生物系副教授贺建奎宣称,通过编辑试管婴儿胚胎基因的一对双胞胎女婴出生。消息迅速引起轩然大波。民法典该条规定是对该事件的回应,明确表面在进行基因、胚胎等医学和科学研究,应遵守法律并不能违背伦理道德。亮点七:明确禁止性骚扰,单位未尽到防止性骚扰的义务可能承担连带责任。法条:该规定明确了性骚扰的各种表现形式,同时明确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具有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的义务。在未来不排除受害人以侵权人和单位作为共同被告, 单位未未尽到防止性骚扰义务, 应连带承担民事责任。亮点八:扩大肖像权保护范围,不以营利为目使用肖像权也构成侵权。法条对比:以前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侵害肖像权需要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肖像为前提, 民法典扩大了肖像权的适用范围,任何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的行为,都构成侵权行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民法典实施后,对使用他人肖像应更加慎重,避免侵权纠纷。以后可不能再随意制作别人的表情包了!亮点九:扩大了隐私权界定范围法条对比:民法典 明确了隐私权的概念和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加大了对自然人隐私权保护的力度。亮点十:扩大了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法条对比:民法典 明确列举了电子邮箱、 健康信息、 行踪信息均属于受保护的个人信息。目前许多网络应用均会收集用户该部分信息,若未取得授权的,构成对个人信息的侵犯。亮点十一:明确了数据共享的基本原则法条:该条款规定,在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人且无法恢复的情况下,能够未经他人同意提供、 使用信息。该规定是为了平衡信息时代中个人信息保护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人人格格权权编编七七大大亮亮点点人格权独立成编即是民法典的核心亮点,以凸显对人格权的保障。1 1. .确确立立器器官官捐捐献献的的基基本本规规则则针对当下组织或个人强迫、欺骗、利诱人体器官捐献现象,此次民法典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捐献器官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遗嘱形式。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一千零六条)2 2. .预预防防性性骚骚扰扰:明明确确机机关关、企企业业、学学校校责责任任近年来,性骚扰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有调查显示,该问题常见于企业、学校等单位,而地铁站、公交车上、餐厅等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也是性骚扰频发之地。对此,民法典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以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第一千零一十条)3 3. .姓姓名名权权、名名称称权权的的扩扩张张保保护护明确对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第一千零一十七条)4 4. .禁禁止止非非法法收收集集个个人人信信息息针对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甚至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 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第一千零一十九条)。5 5. .“标标题题党党”“跟跟风风党党”或或将将承承担担民民事事责责任任对行为人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涉及的民事责任承担,以及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等作了规定(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第一千零二十六条)。6 6. .侵侵犯犯隐隐私私权权行行为为具具体体化化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发展,侵犯隐私权的手段愈发隐蔽多样,此次民法典与时俱进,规定了隐私的定义,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三条)7 7. .个个人人信信息息内内涵涵的的开开放放性性明确了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则和条件, 构建自然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框架,合理平衡保护个人信息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护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至第一千零三十九条)民民法法典典系系列列解解读读之之“人人格格权权编编”一、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分别规定:民法典草案第 990 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一般人格权具有高度的包容性,既可以概括现有的具体人格权,也可以保护尚未被具体人格权确认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例如,若捏造实施行为并没有使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但是受害人的名誉感(民事主体自认的主观评价)受到严重损害时,受害人不得以名誉权(因为名誉权的保护客体是名誉,是一种客观存在)受到侵害为由主张保护,而只能以侵害人格尊严为由主张救济。二、人格权的消极职能:民法典草案第 992 条: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继承。人格权的客体为人格利益,是权利主体必备且不可分离的利益,所以原则不得放弃、转让和继承。三、人格权的积极职能:民法典草案第 993 条: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比如法人的名称权可以转让给他人使用。四、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且细化范围民法典草案第 994 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 子女并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保护死者的人格利益,其实就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及死者近亲属的利益。五、预防性侵权请求权:民法典草案第 997 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此举更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人格权。六、对民事主体人格权的限制:民法典第 999 条: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例如: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为了科学艺术上的目的,或为了宣传报道而制作和使用公民的肖像,可以不征得公民同意,但同时不应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但为了职务上的目的或者公共利益而依法制作,使用他人肖像的,则无须通过本人同意,如通缉逃犯,张贴寻人启事等。六、明确生命权的权利内容:民法典第 1002 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有权维护自己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七、明确身体权的权利内容:民法典第 1003 条:自然人享有身体权,有权维护自己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八、明确健康权的权利内容:民法典第 1004 条:自然人享有健康权,有权维护自己的身心健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九、强调买卖人体细胞、组织、器官、遗体的行为无效:民法典第 1007 条,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十、增加临床试验禁止收费:民法典第 1008 条: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掘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向受试者或者受试者的监护人告知试验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详细情况,并经其书面同意。进行临床试验的,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试验费用。十一、明确规定禁止性骚扰:民法典第 1010 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人人格格权权编编中中的的六六大大亮亮点点亮亮点点一一人格权有了“定义”人格权的概念是展开一切人格权问题探讨的起点和前提。曾经有学者提出人格权具有不可定义性,笔者对这样的观点是持否定态度的,王利明教授曾提出人格权不可定义的观点实际上是未能区分法律人格与人格权益,也忽视了人格权独特的价值和特征。从 1986 年的民法通则到 2018 年的民法总则,人格权从成为民事立法所构建的民事权利中的基本权利到确定人格权作为民事权利体系的首位,这一过程凸显了人格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强化了人格权保护的重要意义。具具体体规规定定:第第九九百百九九十十条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亮亮点点二二人格权“经许可”,他人“可使用”。承认了个人有权许可他人对自身的人格利益进行利用,同时规定了可利用的范围。具具体体规规定定:第第九九百百九九十十三三条条 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亮亮点点三三“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研究、器官移植、性骚扰”此类活动进行了明文规定。随着近些年来医学研究活动的日益增多,同时性骚扰一直是一个世界性的社会和法律问题而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类活动增加了新的规定,这既适应了时代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审判实践的需要。体现了对人的人格权的重视。具具体体规规定定:第第一一千千零零六六条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有效的遗嘱形式。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第一一千千零零九九条条 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第第一一千千零零一一十十条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亮亮点点四四肖像权“独立成章”。丑化、污损、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的行为时有发生,伪造他人形象用于色情影片、广告宣传的案件给受害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人格权编中将肖像权独立成章专门作出禁止性规定。合理平衡的保护了肖像权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从有利于保护肖像权人利益的角度,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解释、解除等作了规定。具具体体规规定定如如下下:第第一一千千零零一一十十九九条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第第一一千千零零二二十十条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第一千零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亮亮点点五五隐私权有了“名分”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等都得到了保障。禁止针对他人发送短信、电话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禁止一些不正当的方式侵犯他人隐私。这一明确规定既有利于保障人权又利于稳定社会秩序。具具体体规规定定:第第一一千千零零三三十十二二条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检检索索报报告告第第一一千千零零三三十十三三条条 除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短信、电话、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录制、公开、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收集、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亮亮点点六六“延伸”了个人信息的范围随着服务业、物流等行业的迅速发展,人们获取个人信息的范围和途径也在不断扩大,侵权事件频繁发生,人们的信息面临着非法窃取的风险。人格权编中采用了可识别性的标准,将个人信息规定为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扩展了个人信息的内涵。具具体体规规定定:第第一一千千零零三三十十四四条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同时适用隐私权保护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