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评价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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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评价实施细则.pdf
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人员 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总则)(试行)第一章 总 述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管理,规范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人员行为,倡导诚实守信的交通建设市场氛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公路水运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按照“完善制度、建立体系、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健全市场信用评价与管理制度,建立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形成激励诚信、惩戒失信的机制。第三条 凡在山东省境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从业资质(资格)的从业单位和相关人员均为信用评价对象。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参与公路、水运及附属工程招标、1 投标或建设活动的建设(招标)、施工、监理、勘察设计、试验检测等单位。本细则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在上述从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具有一定职务、职称或执业资格的人员。第四条 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相关人员信用评价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评价人签认负责制度和评价结果公告、公示制度。信用评价结果将作为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准入、招标投标活动和市场监管的重要依据。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相关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其他相关单位和部门根据分工做好相应工作。第六条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职责:(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全省交通建设市场实际,设计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框架,制定和完善信用评价标准和实施细则;(二)建立和完善全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受理从业单位初始登记及审定从业单位的基本信用信息,审核与从业单位相关的信用信息;(三)组织和指导对从业单位和相关人员信用评价结果的 2 汇总、核定、公示和发布工作。第七条 山东省交通厅公路局职责:(一)组织开展所属省内在建公路项目从业单位和相关人员的信用评价工作;(二)所属省内在建公路项目从业单位和相关人员信用评价评分的复核工作;(三)协助做好信用奖惩管理等相关工作。第八条 山东省交通厅港航局职责:(一)组织开展省内在建水运项目从业单位和相关人员的信用评价工作;(二)省内在建水运项目从业单位和相关人员信用评价评分的复核工作;(三)协助做好信用奖惩管理等相关工作。第九条 山东省高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高速集团”)职责:(一)组织开展所属省内在建公路项目从业单位和相关人员的信用评价工作;(二)所属省内在建公路项目从业单位和相关人员信用评价评分的复核工作;(三)协助做好信用奖惩管理等相关工作。第十条 山东省交通厅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职责:3(一)组织开展省内从业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试验检测机构及相关人员的信用评价工作;(二)省内从业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试验检测机构及相关人员信用评价评分的汇总、审核和上报工作;(三)省管在建交通项目从业单位和相关人员信用评价评分的复核工作;(四)协助做好信用奖惩管理等相关工作。第十一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责:(一)组织开展辖区内在建项目(省管高速公路项目除外)从业单位和相关人员信用评价工作;(二)辖区内在建项目从业单位和相关人员信用评价评分的审核和上报工作;(三)协助做好信用奖惩管理等相关工作。第十二条 市级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职责:(一)组织开展辖区内从业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试验检测机构及相关人员的信用评价工作;(二)辖区内从业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试验检测机构及相关人员信用评价评分的复核和上报工作;(三)协助做好辖区内在建项目其他从业单位和相关人员信用评价、奖惩管理等相关工作。第十三条 建设(招标)单位负责所管理项目参建(投标)4 单位和相关人员的信用信息的收集和录入工作,并协助做好信用奖惩管理等相关工作。第三章 信用评价方式 第十四条 从业单位和相关人员的信用评价工作实行首次评价、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信用评价评分录入、汇总、审核、公示、发布等工作依托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从业单位和相关人员信用评价的具体办法参见相应分则的有关规定。第十五条 首次评价是指省交通运输厅依据本细则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对首次进入我省交通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核定初始信用等级,建立信用档案。第十六条 定期评价是指对从业单位和相关人员(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工作周期参见监理分则有关规定)上一年度(1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的从业行为进行评价,评价周期为 1年。第十七条 动态评价是指在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从业单位或相关人员信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现有信用评价结果已不符合其目前的实际从业信用表现,而对其信用等级所作出的重新核定。动态评价结果将实时公布,具体办法另行 5 规定。第十八条 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 1 年,下一年度从业单位在我省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在我省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 1 年。延续 1 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我省确定,但不得高于其在我省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第四章 信用评价内容 第十九条 从业单位和相关人员的信用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基本信用信息、从业行为记录及单位绩效。第二十条 从业单位和相关人员从业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良好行为记录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和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履约良好,受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或建设(招标)单位的奖励和表彰等所形成的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和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或建设(招标)单位认定后所形成的行为记录。第二十一条 单位绩效指从业单位在我省交通项目建设的 6 业绩及效能。单位绩效的评价内容包括:在我省从业的业绩数量、从业过程中阶段评比的奖惩情况、被建设单位责令整改及停工情况、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通报并重点督查情况、竣工验收综合评价等情况。第五章 信用评价等级 第二十二条 从业单位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五个级别,即:信用好、较好、一般、较差、差,分别用 AA、A、B、C、D表示。AA:考核期内信用好,招投标行为规范,严格履行合同承诺,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健全并全部得到落实。A:考核期内信用较好,招投标行为规范,履行合同承诺,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健全并基本得到落实。B:考核期内信用一般,招投标行为基本规范,履行合同承诺一般,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基本得到保证。C:考核期内信用较差,招投标行为不规范,履行合同承诺情况较差,工程进度滞后,或发生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的。D:考核期内信用差,招投标中有违法行为,不履行合同承诺,工程质量和安全无法得到保证。第二十三条 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信用等级直接定为 D 级:7(一)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工程的;(二)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的;(三)以弄虚作假、行贿或其他违法形式骗取中标资格的;(四)将承包的工程非法转包的;(五)被司法部门认定有行贿行为,并构成犯罪的;(六)在建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社会公共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瞒报、虚报事故情况的;(七)其他被限制投标,并在限制期内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条 信用等级为 C 及以上的从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发生一次,信用等级降低一级,直至降至 D 级。(一)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中伪造材料的;(二)将承包的工程违规分包的;(三)被确定中标后,放弃中标的;(四)恶意拖欠工程款、民工工资、材料款的;或由拖欠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五)被司法部门认定有行贿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六)在建项目发生质量责任事故或者安全责任事故的;(七)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从业单位填报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如主要从业人员、身份识别代码、业绩、施工能力等,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的;8(八)被省级以上政府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六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二十五条 首次进入我省交通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在递交资格审查申请或投标文件前,须按照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向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注册申请并填报相关信用信息,申请初始信用等级。未在信用信息系统填报相关信用信息的从业单位,建设(招标)单位不得接受其参与我省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第二十六条 从业单位和相关人员信用评价结果按以下原则应用:(一)从业单位和相关人员在我省的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本省行政区域。(二)首次进入我省交通建设市场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从业单位,其信用等级按照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尚无全国综合评价的从业单位,若无不良信用记录,可按 A 级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 B 级及以下对待。(三)首次进入我省交通建设市场的其他从业单位(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除外),信用等级参照其注册地省级信用评价结果确定。若其注册地未建立信用评价体系,经核查无不 9 良信用记录,可按 A 级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 B 级及以下对待。(四)联合体参加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最低等级方认定。第二十七条 从业单位在评价年度内基本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从而达不到原评定信用等级标准的,省交通运输厅将依据本细则对其信用等级实时作出相应降级调整。第二十八条 市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定期对从业单位的履约情况进行抽查,实际履约情况与现有信用评价结果或信用等级不符的,应依据本细则第十七条作出是否重新核定被评价人信用等级(附件 1)的决定,并填写重新核定信用等级申请表(附件 2)报省交通运输厅。第二十九条 对于信用等级评为 B 级、C 级或者 D 级的从业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将向其发出抄告单(附件 3),且其次年度信用等级不得评为高于本年度两个等级。上述从业单位收到抄告单后应按要求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报告和建设(招标)单位对整改的书面验收意见报省交通运输厅。收到抄告单的从业单位未按要求将整改报告和建设(招标)单位书面验收意见报省交通运输厅的,其信用等级不得升级。10 第三十条 建设(招标)单位对从业单位和相关人员的从业行为进行认定并录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后,应经市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审核确认才能作为从业单位和相关人员的信用评价结果存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第三十一条 建设(招标)单位对从业单位的从业行为认定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将认定结果(附件 4)通知被评价人,如被评价人对认定结果存在异议,可在接到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建设(招标)单位或市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建设(招标)单位接到被评价人的书面申诉材料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变更评价结果的决定。市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被评价人书面申诉材料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重新核定被评价人信用等级的决定(附件 1),并将重新核定信用等级申请表(附件 2)报省交通运输厅。在接到交通运输部印发的全国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后,由省交通运输厅及时录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第三十二条 从业单位和相关人员的信用评价评分由信用信息系统自动汇总确定。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召开联席会议,核定从业单位和相关人员的信用评价结果。第三十三条 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前应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 个工作日,最终确定的信用评价结果自正式公布之日起 5 年 11 内,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第三十四条 从业单位对本单位信用评价结果存在疑问的,可向省交通运输厅主管部门申请查询,省交通运输厅有关部门在接到查询申请后,应向申请单位提供信用评定标准、评定办法及该单位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所有的从业行为记录。对于确实存在评级错误的,应及时修改。第三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消,参照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建设(招标)单位应保证从业单位的从业行为及单位绩效及时、准确录入,从业行为及单位绩效的录入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如因信息录入不及时或错误造成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评定错误并给该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三十七条 建设(招标)单位与参建(投标)单位是关联企业的,建设(招标)单位在信用评价中应予以回避,不得参与评价,由负责审核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直接进行评价。建设(招标)单位应及时、客观、公正地对从业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信用评价,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一经发现,将在全省通报批评。12 第三十八条 省交通运输厅将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工作机制和监督举报制度,结合督查工作不定期对从业单位和相关人员的从业行为进行抽查,若发现对从业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评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责成相关责任单位重新评价或直接予以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在公示期内的从业单位和相关人员的信用评价结果,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附件 5)。第七章 信用奖惩 第三十九条 我省交通工程建设项目,依法优先选用信用等级高的从业单位。第四十条 对信用等级为 AA 级的从业单位,在参加我省同类工程投标时,给予以下奖励:(一)资格审查阶段,其履约信誉等方面可免予审查,当其他强制性条件满足时,直接通过资格审查;(二)可享受比其他投标人限制性投标报名、通过资格审查和中标的合同段数增加 1 个的奖励;(三)若资格预审和评标中设有“信誉分”,其“信誉分”得分为满分。上述奖励可以同时使用,并由招标单位在资格预审和招标 13 文件中规定。第四十一条 对信用等级为 A 级的从业单位,对其不奖不罚,参加我省同类工程投标时,若资格预审和评标中设有“信誉分”,其“信誉分”得分为满分的 85%。第四十二条 对信用等级为 B 级的从业单位,对其不奖不罚,参加我省同类工程投标时,若资格预审和评标中设有“信誉分”,其“信誉分”得分为满分的 75%。第四十三条 对信用等级为 C 级的从业单位,在参加我省同类工程投标时,在处罚时限内给予以下惩罚:(一)若资格预审和评标中设有“信誉分”,其信用分得分为满分的 55%;(二)其参加的投标项目,对其通过资格审查的标段和中标的数量进行限制。第四十四条 对信用等级为 D 级的从业单位,给予以下惩罚:(一)根据情节轻重,限制其 3-5 年内不得进入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二)对在投标中出借、借用资质证书,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中伪造材料的从业单位,除以上处罚外,同时没收其在该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三)在处罚期满后,直接进入 C 级。14 第四十五条 建设(招标)单位应依据本细则在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中规定信用奖罚条款。第四十六条 投标单位拟使用信用奖励时,应在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书或投标文件内装入“关于信用评价等级的声明”(附件 6),说明当前的信用等级情况。第四十七条 评审(标)委员会在进行资格审查或评标时,对设定信用奖罚的项目,可根据当时公布的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进行信用奖罚。同时评审(标)委员会和建设(招标)单位应在评审(标)报告中注明有关信用奖罚的评审情况。第四十八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 A 级及以上的从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办理该单位资质升级申请;对于信用等级为 C级及以下的从业单位,不予受理该单位资质升级申请。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包括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部门、港航管理部门等。第五十条 本细则所称关联企业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相互之间具有联系的各企业互为关联企业。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2008 年 10 月 13 15 日发布的山东省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同时废止。16 附件 1 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等级 重新核定通知书(格式)(招标或建设单位):鉴于 原因,我厅(局)或单位对(被评价人名称)在你单位管理的 项 目 合同 20 年度的履约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现根据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将该合同段履约考核等级由 级重新核定为 级。如对本通知所作重新核定决定有异议,请于 10 天内向我厅(局)或单位提交书面意见;如无异议,请将重新核定结果通知(被评价人名称)。特此通知。市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章)年 月 日 17 附件 2 重新核定信用等级申请表 申请单位(公章)负责人 申请日期 20 年 月 日 申请重新核定事项 申请重新核定依据 附件材料目录 厅建设管理处意见 20 年 月 日 注:附件另附。18 附件 3 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评价 结果抄告单(格式)(单位名称):鉴于 原因,根据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 条第 款的规定,给予你单位在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等级为 级,同时按照本细则第 条第 款,自 20 年 月 日起至 20 年 月 日止,你单位在参与我省交通建设项目投标时将会受到下列第 项对待:一、评标委员会或者资格评审委员会将给予你单位信誉分扣减满分的 ;二、招标人将拒绝接受你单位的投标和资格审查申请;三、信用等级情况将在“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公布;四、信用等级情况将报交通运输部并且抄送全国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本抄告单后,请针对上述原因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将下列材料报我厅:一、你单位整改报告;19 二、建设(招标)单位对整改的书面验收意见。如不服上述处理决定,请于 10 天内向我厅提出书面申诉材料。具体受理部门为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建设管理处。特此抄告。山东省交通运输厅(专用章)年 月 日 20 附件 4 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评价 结果通知书(格式)(单位名称):依据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对你单位 20 年度在 项 目 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了考评,评价结果为:综合评分 分,等级为 。如有异议,请于收到本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我单位或者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名称)书面提出复议申请。特此通知。(招标单位或建设单位盖章)年 月 日 回 执 本单位于 20 年 月 日收到 (招标单位或建设单位名称)对我单位(合同名称)的 20 年度履约情况评价结果通知书。签收人(签字):从业单位或者项目部盖章:年 月 日 21 附件 5 信用评价工作投诉/举报表 被投诉/举报单位 投诉/举报内容 投诉/举报依据 投诉/举报材料目录 投诉/举报单位及联系方式 投诉/举报人及联系方式 调查处理结果:注:1.投诉/举报内容必须真实;2.信用评价结果举报须在公示期内;3.投诉/举报单位须加盖公章;4.投诉/举报人须签字确认;5.附件另附。22 附件 6 关于(从业单位名称)信用评价等级的声明 (格式)(招标单位):根据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要求,我单位在 20 年度信用评价等级(初始信用等级)定为 级(有关文号),特此声明。投标单位:(单位名称并加盖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年 月 日 23 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人员 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施工分则)(试行)第一章 总 述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市场管理,规范从业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方法和标准,推动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和 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分则。第二条 本分则所称施工单位信用评价是指山东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在山东省境内从事交通工程建设、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从业行为的评价。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省内从业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一)贯彻交通运输部关于从业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办法,制订我省从业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24(二)指导和组织省内从业施工单位信用评价结果的汇总、核定、公示和发布工作;(三)负责属交通运输部发布范围的省内从业施工单位信用评价结果的审核、上报工作;(四)其他有关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工作。第五条 省交通厅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厅质监站)负责交通工程在建项目从业施工单位信用评价评分复核和上报工作。第六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交通工程在建项目(省管高速公路项目除外)从业施工单位的信用评价工作,负责辖区内信用评价评分汇总、审核和上报工作。第七条 招标单位负责对所有参与项目投标但未中标的施工单位投标行为的评价工作。第八条 建设单位负责对所管理项目参建施工单位履约行为的评价工作。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六条第一款有关规定及时填报、更新单位基本信息,并对填报信息真实性、完整性负责。25 第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招标单位、建设单位等应当对信用评价工作中知悉的施工单位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资料予以保密,并对信用评价结果签认负责。第三章 评价标准 第十一条 省内从业施工单位信用评价等级分为 AA、A、B、C、D 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评分 X 分别为:AA 级:95 分X100 分,信用好;A 级:85 分X95 分,信用较好;B 级:75 分X85 分,信用一般;C 级:60 分X75 分,信用较差;D 级:X60 分,信用差。第十二条 省内从业施工单位评价内容由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见公路工程施工单位信用评价标准(附件 1)和水运工程施工单位信用评价标准(附件 2)(以下简称“两个评价标准”)。投标行为以施工单位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施工合同段为评价单元。第十三条 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 100 分,实行累计扣分制。若有其他行为的,从单位信用评价总得分中扣除。26 具体的评分计算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信用评价相关计算公式(附件 3)。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有本分则附件 1 中 GLSG1-1 至GLSG1-5、GLSG2-1-1 至 GLSG2-1-4、GLSG3-1 和附件 2 中 SYSG1-1至 SYSG1-6、SYSG2-1-1 至 SYSG 2-1-5、SYSG3-1 项行为之一的,其在我省当年信用等级直接确定为 D 级。第十五条 下列材料可以作为信用评价采信的基础资料:(一)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二)招标、建设单位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四)经质量监督机构,项目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负责人签字的抽查意见通知书;(五)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六)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有关文件。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工作程序:(一)招标单位评价。招标单位应根据两个评价标准建立并完善投标人投标行为台账,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订立书面合同后 5 日内,对所有参与项目投标但未中标的施工单位投标行 27 为进行评价,并将投标行为评价评分结果(附件 4、5)报省交通运输厅。联合体有不良投标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二)建设单位评价。建设单位应根据两个评价标准建立并完善参建施工单位履约行为台帐,实行履约行为动态管理,履约行为检查一般每半年开展一次,一种行为在同次检查中原则上不重复扣分,检查结果以正式书面文件为准,每年 1 月 15日前完成参建施工单位上一年度履约行为评价。对当年组织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在交工验收时完成参建施工单位的年度履约行为评价。联合体有不良履约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省管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将履约行为评价评分结果(附件 6)报省厅质监站审核;其他公路和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将履约行为评价评分结果(附件 7、8)报送项目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三)市级审核。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级质量监督机构根据两个评价标准,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参建施工单位履约行为评价评分结果进行审核,并对施工单位是否存在违反其他交通建设市场的行为进行评价,将审核结果汇总后于 1月 31 日前报省厅质监站复核。(四)省厅质监站复核。省厅质监站根据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两个评价标准有关规定,将 28 省管高速公路项目参建施工单位履约行为中安全生产情况的评价评分(附件 9)反馈给相关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并于2 月 15 日前将反馈结果连同其他项目参建施工单位的履约行为评价评分复核结果报省交通运输厅。(五)省交通运输厅核定。省交通运输厅应于 2 月 28 日前完成对上一年度省内从业施工单位的综合评价(附件 10),并于 3月 31日前将属交通运输部发布范围的施工单位的信用评价结果报部,将属本省发布范围的施工单位的信用评价结果公示、公布。第五章 信用评价管理 第十七条 对信用行为直接定为 D 级的施工单位实行动态评价,自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之日起,该单位在我省一年内信用评价等级为 D 级。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施工单位,评价为 D 级的时间不低于行政处罚期限。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单位分立的,按照新设立单位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单位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单位的等级确定合并后单位信用评价等级。29 条文说明因评标时间过长,材料价格上涨过快造成成本价发生较大变化的除外因合同谈判原因的除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乱占土地,造成较大影响20分/次GLSG2-1-6GLSG2-1-1将中标合同转让直接定为D级直接定为D级GLSG2-1-3发生重大质量或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无正当理由拖延合同签订时间直接定为D级GLSG2-1-5GLSG1-12非招标人或招标文件原因放弃投标,未提前书面告知招标人6分/次发生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20分/次GLSG2-1-4经质监机构鉴定合同段工程质量不合格,或施工管理综合评价为差直接定为D级GLSG2-1-2将合同段全部工作内容肢解后分别分包2分/次GLSG1-14不及时反馈评标澄清1分/次GLSG1-13未按时确认补遗书等招标人发出的通知1分/次GLSG1-15GLSG1-11对同一合同段递交多份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5分/次GLSG1-10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20分/次D级延期半年/次GLSG1-9虚假投诉举报20分/次GLSG1-8资审材料或投标文件虚假未中标30分/次GLSG1-5投标中有行贿行为直接定为D级直接定为D级与招标人或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GLSG1-7资审材料或投标文件虚假骗取中标40分/次GLSG1-6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被禁止投标后,在禁止期内仍参与投标附件1公路工程施工单位信用评价标准GLSG1-2出借资质,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不良行为评定内容直接定为D级GLSG1-1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行为等级和扣分标准行为代码GLSG1-3直接定为D级直接定为D级借用他人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投标行为(满分100,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SG1)GLSG1-4履约行为(满分100,扣完为止。GLSG2)严重不良行为(行为代码GLSG2-1)30 条文说明不良行为评定内容行为等级和扣分标准行为代码不含劳务分包项目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除外项目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除外项目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除外按照有关管理文件、招标文件要求检查对季节性施工有特殊预防要求的,如雨季、冬季施工,应有相应预防措施项目经理未按投标承诺到位,或在施工期间所更换项目经理资格降低,或未经批准擅自更换4分/人次GLSG2-2-1GLSG2-2-3GLSG2-2-4GLSG2-2-6GLSG2-2-7项目经理在施工期间不低于原资格更换0.5分/人次GLSG2-2-2签订合同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投标文件承诺时间进场2分/延迟十日GLSG1-1-9违反公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30分/次不按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未经监理签认进入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3分/人次未对职工进行专项教育和培训质量保证体系或质量保证措施不健全特殊季节施工预防措施不健全未建立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按设计图纸施工GLSG2-2-8GLSG2-2-9GLSG2-2-5GLSG2-3-1GLSG2-3-2GLSG2-3-3技术负责人未按投标承诺到位,或在施工期间更换人员资格降低,或未经批准擅自更换GLSG2-2-10GLSG2-3-8GLSG2-3-9GLSG2-3-4GLSG2-3-5GLSG2-3-6GLSG2-3-7技术负责人在施工期间不低于原人员资格更换安全员或其他注册执业人员未按投标承诺到位,或无正当理由更换主要工程管理、技术人员未按投标承诺到位主要施工机械、试验检测设备未按投标承诺或工程需要到位有关人员未按要求持证上岗未按规定签订劳务用工合同拒绝或阻碍依法进行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工作0.3分/人次0.5分/人次0.2分/人次0.5-1分/台套1分/人次2分/次8分/次0.5分/人次8分/次5分/次3分/次3分/次2分/次8分/次10分/次人员、设备到位(满分10,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SG2-2)GLSG1-1-8承包人疏于管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20分/次GLSG1-1-7将承包工程违法分包20分/次严重不良行为(行为代码GLSG2-1)质量管理、进度管理(满分50,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SG2-3履约行为(满分100,扣完为止。GLSG2)31 条文说明不良行为评定内容行为等级和扣分标准行为代码如砂石材料堆放未分界、场地未硬化、未采取防雨防潮措施等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督查或项目法人组织的正式检查如水泥混凝土表面蜂窝麻面、砌筑砂浆不饱满、钢筋混凝土保护层不够等被项目建设单位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有质量问题并要求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直接使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GLSG2-3-11GLSG2-3-12GLSG2-3-13未经监理签认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监理下达停工指令拒不执行GLSG2-3-10GLSG2-3-14GLSG2-3-19GLSG2-3-20GLSG2-3-21GLSG2-3-22GLSG2-3-15GLSG2-3-16GLSG2-3-17GLSG2-3-18GLSG2-4-1GLSG2-4-2GLSG2-4-3GLSG2-3-23GLSG2-3-24GLSG2-3-25GLSG2-3-26原材料堆放混乱,对使用质量造成影响工程检查中抽测实体质量不合格因施工原因出现质量问题,对工程实体质量影响不大因施工原因发生一般质量责任事故试验检测数据或内业资料虚假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程进度滞后计划工期或合同工期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不配合业主进行交工验收出现质量问题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内业资料不全或不规范工地试验室不符合要求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管理台帐不完备工程变更弄虚作假3分/次6分/次2分/次15分/次5分/次5分/次5分/次5分/次3分/次1分/延迟十日10分/次3分/次10分/次2分/次1-2分/次1-3分/次5分/次5分/次5分/次6分/次质量管理、进度管理(满分50,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SG2-3履约行为(满分100,扣完为止。GLSG2)财务管理(满分10,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SG2-4)32 条文说明不良行为评定内容行为等级和扣分标准行为代码GLSG2-4-4GLSG2-5-8GLSG2-5-9GLSG2-5-10GLSG2-5-11GLSG2-4-5GLSG2-4-6GLSG2-4-7GLSG2-5-1GLSG2-5-4GLSG2-5-5GLSG2-5-6GLSG2-5-7虚假计量流动资金不能满足工程建设挪用工程款,造成管理混乱、进度滞后等不良影响因施工企业原因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材料款,尚未造成影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或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因施工企业原因未签订安全生产合同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或安全生产保证体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未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因自身原因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1-3分/次3分/次2分/次2分/次5分/次4分/次3分/次3分/次1分/次5分/次6分/次4分/次5分/次10分/次0.5分/次3分/次GLSG2-5-2GLSG2-5-3GLSG2-5-12财务管理(满分10,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SG2-4)履约行为(满分100,扣完为止。GLSG2)安全生产(满分20,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SG2-5)33 条文说明不良行为评定内容行为等级和扣分标准行为代码被项目法人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有安全生产问题并要求整改,整改不合格的GLSG2-5-14GLSG2-5-20GLSG2-5-21GLSG2-5-22GLSG2-5-15GLSG2-5-19GLSG2-5-18GLSG2-5-23GLSG2-5-24GLSG2-5-25GLSG2-5-26GLSG2-5-27GLSG2-5-28GLSG2-5-29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施工现场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施工现场或者员工宿舍出口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每项工程实施前,未进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防护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