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 帮助中心 好文档才是您的得力助手!
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全部分类
  • 研究报告>
  • 管理文献>
  • 标准材料>
  • 技术资料>
  • 教育专区>
  • 应用文书>
  • 生活休闲>
  • 考试试题>
  • pptx模板>
  • 工商注册>
  • 期刊短文>
  • 图片设计>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城市规划委员会城市规划委员会城市规划委员会城市规划....pdf

    • 资源ID:46679295       资源大小:640.36KB        全文页数:112页
    • 资源格式: PDF        下载积分:40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40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城市规划委员会城市规划委员会城市规划委员会城市规划....pdf

    城 市 規 劃 委 員 會城 市 規 劃 委 員 會城 市 規 劃 委 員 會城 市 規 劃 委 員 會 鄉鄉鄉鄉鎮鎮鎮鎮郊 及 新 市郊 及 新 市郊 及 新 市郊 及 新 市規 劃 小 組 委 員 會規 劃 小 組 委 員 會規 劃 小 組 委 員 會規 劃 小 組 委 員 會 舉舉舉舉二 零 零 九 年 一 月 二 十 三 日 下 午 二 時 三 十 分二 零 零 九 年 一 月 二 十 三 日 下 午 二 時 三 十 分二 零 零 九 年 一 月 二 十 三 日 下 午 二 時 三 十 分二 零 零 九 年 一 月 二 十 三 日 下 午 二 時 三 十 分行 的行 的行 的行 的 第第第第 3 8 8 次 會 議 記 錄次 會 議 記 錄次 會 議 記 錄次 會 議 記 錄 出 席 者出 席 者出 席 者出 席 者 規 劃 署 署 長 伍 謝 淑 瑩 女 士 主 席 陳 偉 明 先 生 簡 松 年 先 生 梁 廣 灝 先 生 吳 祖 南 博 士 鄭 恩 基 先 生 鄺 心 怡 女 士 陳 漢 雲 教 授 陳 仲 尼 先 生 馬 錦 華 先 生 運 輸 署 總 工 程 師 新 界 東 張 少 猷 先 生 環 境 保 護 署 助 理 署 長(環 境 評 估)謝 展 寰 先 生 地 政 總 署 助 理 署 長 新 界 茹 建 文 先 生 規 劃 署 副 署 長 地 區 黃 婉 霜 女 士 秘 書 -2 -因 事 缺因 事 缺因 事 缺因 事 缺 席席席席 葉 天 養 先 生 副 主 席 杜 德 俊 教 授 陳 炳 煥 先 生 陳 曼 琪 女 士 林 群 聲 教 授 劉 志 宏 博 士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助 理 署 長(2)曾 裕 彤 先 生 列 席 者列 席 者列 席 者列 席 者 規 劃 署 助 理 署 長 委 員 會 劉 星 先 生 總 城 市 規 劃 師 城 市 規 劃 委 員 會 劉 榮 想 先 生 城 市 規 劃 師 城 市 規 劃 委 員 會 張 玉 儀 女 士 -3 -議 程 項 目議 程 項 目議 程 項 目議 程 項 目 1 通 過 鄉 郊 及 新 市 鎮 規 劃 小 組 委 員 會 二 九 年 一 月 九 日 第 3 8 7 次 會 議 記 草 擬 本 公 開 會 議 1.鄉 郊 及 新 市 鎮 規 劃 小 組 委 員 會(下 稱 小 組 委 員 會 )二 九 年 一 月 九 日 第3 8 7 次 會 議 記 草 擬 本 無 須 修 訂,獲 得 通過。議 程 項 目議 程 項 目議 程 項 目議 程 項 目 2 續 議 事 項 公 開 會 議 (i)接 獲 的 新 城 市 規 劃 上 訴 個 案 城 市 規 劃 上 訴 個 案 編 號:2 0 0 9 年 第 1 號 (1/0 9)擬 在 劃 為 住 宅(丁 類)地 帶 的 西 貢 甲 邊 朗 新 村 第 2 2 1 約 地 段 第 1 0 3 0 號 興 建 兩 層 高 的 屋 宇 (申 請 編 號:A/S K-P K/1 5 8)2.秘 書 報 告,城 市 規 劃 上 訴 委 員 會(下 稱 上 訴 委 員 會 )在 二 九 年 一 月 十 三 日 接 獲 一 宗 上 訴,反 對 城 市 規 劃 委 員 會(下 稱 城 規 會 )駁 回 一 宗 覆 核 申 請 的 決 定。有 關 申 請 擬 在 北 港 及 沙 角 尾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核 准 圖 編 號S/S K-P K/1 1 劃 為 住 宅(丁 類)地 帶 的 地 方 興 建 一 幢 兩 層 高 的 屋 宇。二 八年 十 月 三 十 一 日,城 規 會 駁 回 該 申 請,理 由 是 發 展 項 目 不 符 合 住 宅(丁 類)地 帶 的 規 劃 意 向;並 無 提 供 充 分 理 據 支 持 偏 離有 關 規 劃 意 向;建 議 將 地 積 比 率 由0.2 倍 放 寬 至0.3 6 倍,有關 幅 度 並 非 輕 微;以 及 批 准 該 申 請 會 為 住 宅(丁 類)地 帶 內的 其 他 同 類 申 請 立 下 不 良 先 例。3.上 訴 聆 訊 日 期 尚 未 確 定,秘 書 會 按 照 慣 常 做 法,代 表 城規 會 處 理 有 關 上 訴 事 宜。-4 -(i i)上 訴 個 案 統 計 數 字 4.秘 書 報 告,截 至 二 九 年 一 月 二 十 三 日,上 訴 委 員 會共 有 2 1 宗 個 案 有 待 聆 訊。上 訴 個 案 統 計 數 字 詳 情 如 下 得 直 :2 3 宗 駁 回 :1 0 9 宗 放 棄 撤 回 無 效 :1 3 0 宗 有 待 聆 訊 :2 1 宗 有 待 裁 決 :1 宗 總 數 :2 8 4 宗 鄭 恩 基 先 生 此 時 到 席。埔埔埔埔沙 田沙 田沙 田沙 田、大大大大及 北 區及 北 區及 北 區及 北 區 議 程 項 目議 程 項 目議 程 項 目議 程 項 目 3 第 1 2 A 條 申 請 公 開 會 議(限 於 簡 介 和 提 問 部 分)Y/NE-TKL/2 申請修訂坪輋及打鼓嶺分區計劃大綱核准圖 編號S/NE-TKL/12,把粉嶺坪輋第77約 地段第11號A分段(部分)及B分段 由農業地帶改劃為政府、機構或社區(1)地帶(鄉郊及新市鎮規劃小組委員會文件 第 Y/NE-TKL/2 號)簡 介 和 提 問 部 分 5.沙 田、大 埔 及 北 區 規 劃 專 員 許 惠 強 先 生 及 以 下 申 請 人 代表 此 時 應 邀 出 席 會 議:陳 達 材 先 生 游 浩 輝 先 生 6.主 席 歡 迎 上 述 人 士 出 席 會 議,並 簡 略 解 釋 聆 訊 的 程 序。主 席 隨 即 請 沙 田、大 埔 及 北 區 規 劃 專 員 許 惠 強 先 生 向 委 員 簡 介-5 -申 請 的 背 景。許 先 生 以P o w e r p o i n t 簡 報 軟 件 作 為 輔 助 工 具,簡 介 這 宗 申 請,並 按 文 件 詳 載 的 內 容 陳 述 下 列 事 宜:陳 漢 雲 教 授 及 吳 祖 南 博 士 此 時 到 席。(a)申 請 修 訂 坪 輋 及 打 鼓 嶺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核 准 圖 編 號S/N E-T K L/1 2 的 背 景;(b)擬 把 農 業 地 帶 改 劃 為 政 府、機 構 或 社 區(1)地 帶;(c)申 請 人 為 支 持 申 請 而 提 出 的 理 據(詳 載 於 文 件 第2段);(d)政 府 部 門 的 意 見(詳 載 於 文 件 第9 段)有 關 政 府部 門(包 括 運 輸 署 助 理 署 長 新 界、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下 稱 環 保 署 署 長 )及 渠 務 署)不 反 對 該 申 請;(e)在 該 申 請 的 法 定 公 布 期 內 並 無 收 到 公 眾 的 意 見,但在 查 閱 期 限 過 後 收 到 一 份 公 眾 意 見 書。在 有 關 該 申請 的 兩 份 補 充 資 料 的 法 定 公 布 期 內,則 收 到 三 份 公眾 意 見 書,其 中 兩 份 表 示 反 對(一 份 並 無 述 明 反 對 理由,另 一 份 基 於 交 通 及 環 境 方 面 的 理 由 提 出 反 對),餘 下 的 一 份 公 眾 意 見 書 則 表 示 沒 有 意 見 。北 區民 政 事 務 專 員 收 到 由 打 鼓 嶺 區 鄉 事 委 員 會、坪 洋 新村 及 有 關 村 民 提 交 的 區 內 人 士 的 反 對。這 些 意 見 書與 公 眾 意 見 類 似,同 樣 基 於 交 通 及 環 境 方 面 的 理由 反 對 該 申 請;以 及 (f)規 劃 署 的 意 見 規 劃 署 基 於 文 件 第1 1段 所 載 評估,不 反 對 該 申 請:-小 組 委 員 會 在 二 七 年 九 月 二 十 八 日 同 意編 號 為Z/N E-T K L/4的 改 劃 土 地 用 途 地 帶要 求(因 應 四 個 已 落 成 的 靈 灰 安 置 所 共6 7 7 6 個 靈 灰 龕),以 便 雲 泉 仙 館 擴 建 其 宗 教機 構。申 請 人 指 出 對 靈 灰 安 置 所 的 需 求 有 所增 加,擬 議 發 展 項 目 提 供 三 個 靈 灰 安 置 所 以-6 -增 設 6 0 7 2 個 靈 灰 龕,數 目 不 會 過 多,而 與附 近 整 體 的 鄉 郊 環 境 及 現 有 仙 館 亦 不 會 造 成不 協 調;-擬 議 發 展 項 目 位 於 仙 館 附 近,現 時 有 通 道 連接,而 現 有 的 旅 遊 車 車 位 可 用 作 應 付 所 需 的車 位 需 求。儘 管 新 設 的 靈 灰 安 置 所 可 能 會 引起 一 些 額 外 的 交 通 需 求(特 別 在 節 日 期 間),但 運 輸 署 助 理 署 長 新 界 認 為,根 據 申 請 人提 交 的 經 修 訂 的 交 通 影 響 評 估,擬 議 發 展 項目 不 會 對 區 內 交 通 網 的 交 通 造 成 重 大 影 響;-擬 議 發 展 規 模 細 小,相 信 不 會 對 附 近 地 區 的環 境、排 水 及 排 污 造 成 重 大 影 響。環 保 署 署長 認 為 擬 議 發 展 項 目 不 大 可 能 會 造 成 空 氣 污染 及 噪 音 滋 擾;-雖 然 原 則 上 不 反 對 將 申 請 地 點 改 劃 為 政府、機 構 或 社 區(1)地 帶,以 便 因 應 靈 灰安 置 所 的 需 求 上 升 而 提 供 擬 議 靈 灰 安 置 所,但 須 就 發 展 規 模 及 在 擬 議 靈 灰 安 置 所 容 許 設置 的 靈 灰 龕 數 目 上 限 作 出 限 制。如 批 准 該 申請,申 請 地 點 連 同 仙 館 的 擴 建 範 圍(根 據 先 前同 意 的 改 劃 土 地 用 途 地 帶 要 求 編 號Z/N E-T K L/4)整 體 上 會 改 劃 作 政 府、機 構 或 社區(1)地 帶,並 容 許 在 該 政 府、機 構 或社 區(1)地 帶 內 提 供 共 1 2 8 4 8 個 靈 灰 龕。因 此,文 件 附 V 載 有 整 個 政 府、機 構 或社 區(1)地 帶 的 一 套 註 釋 (限 定 整 體 發展 參 數 及 指 明 靈 灰 龕 數 目 最 多 不 得 超 過1 2 8 4 8 個),供 委 員 參 考。擬 議 註 釋 不會 包 括 仙 館 靈 灰 安 置 所 用 途 進 一 步 的 擴 展 計劃。如 需 要 擴 展 該 等 用 途,須 根 據 城 市 規劃 條 例 重 新 提 交 新 的 第 1 2 A 條 申 請 及 妥 善通 過 製 圖 程 序;以 及 -儘 管 收 到 若 干 區 內 人 士 的 反 對 及 公 眾 意 見,基 於 交 通、排 水 及 環 境 方 面 的 理 由 反 對 該 申-7 -請,但 有 關 部 門(包 括 運 輸 署、渠 務 署 及 環 保署)不 反 對 該 申 請。7.主 席 接 着 請 申 請 人 的 代 表 就 申 請 作 出 闡 釋,陳 達 材 先 生提 出 以 下 要 點:(a)仙 館 屬 非 牟 利 的 宗 教 機 構,一 直 以 來 並 無 獲 政 府 提供 經 費。有 關 擴 展 其 服 務 範 圍、改 善 設 施 及 為 市 民舉 行 一 系 列 活 動 的 開 支,均 由 仙 館 自 行 負 責;(b)擬 議 發 展 項 目 有 助 改 善 仙 館 的 財 政 狀 況,以 便 提 供及 發 展 其 他 服 務 如 安 老 院、中 藥 及 醫 療 服 務;以 及 (c)儘 管 擬 議 發 展 規 模 細 小,但 仙 館 仍 會 在 提 交 建 築 圖則 及 契 約 修 訂 階 段,根 據 有 關 政 府 規 定,擬 備 及 提交 該 建 議 的 詳 細 設 計(例 如 有 關 交 通、環 境 及 排 水 事宜),以 改 善 交 通 及 環 境 情 況。8.一 名 委 員 詢 問 有 關 仙 館 的 交 通 安 排 以 及 旅 遊 車 和 私 家 車車 位 情 況。他 對 現 時 仙 館 車 位 供 應 緊 張 及 車 輛 進 出 情 況,以 及申 請 人 建 議 仙 館 現 有 的 車 位 可 用 作 應 付 擬 議 發 展 項 目 所 帶 來 的額 外 車 位 需 求,表 示 關 注。9.許 惠 強 先 生 以 文 件 繪 圖Z-4 作 為 輔 助 工 具,解 釋 在 仙 館的 擴 建 範 圍(根 據 改 劃 土 地 用 途 地 帶 要 求 編 號Z/N E-T K L/4,同 意 將 該 處 由 農 業 地 帶 改 劃 為 政 府、機 構 或 社 區(1)地帶)會 提 供 停 車 場,配 合 對 車 位 的 需 求。在 仙 館 現 有 範 圍(位 於現 有 政 府、機 構 或 社 區 地 帶)南 面 有 一 個 停 車 場,與 申 請 地點 的 現 有 通 道 毗 連。儘 管 仙 館 會 增 設 旅 遊 車 及 私 家 車 車 位(一 如文 件 第9.1.2(c)段 所 述),運 輸 署 已 要 求 申 請 人 通 知 靈 灰 龕 的最 新 使 用 情 況,以 便 安 排 適 當 的 公 共 交 通 服 務,配 合 重 要 節 日的 額 外 交 通 需 求,而 申 請 人 須 就 仙 館 的 車 位 安 排,事 先 徵 求 運輸 署 批 准。除 車 位 安 排 外,申 請 人 提 交 的 評 估 顯 示 區 內 的 交 通網 絡 並 無 重 大 影 響。因 此,仙 館 須 就 設 計 適 當 的 交 通 措 施 及 車位 安 排,與 運 輸 署 作 出 跟 進。1 0.由 於 申 請 人 的 代 表 沒 有 提 出 進 一 步 意 見,委 員 亦 沒 有 進一 步 提 問,主 席 告 知 他 們 該 申 請 的 聆 訊 程 序 已 經 結 束,小 組 委-8 -員 會 會 在 他 們 離 席 後 進 一 步 商 議 有 關 申 請,稍 後 會 通 知 申 請 人小 組 委 員 會 的 決 定。主 席 多 謝 申 請 人 代 表 及 規 劃 署 代 表 出 席 會議。他 們 均 於 此 時 離 席。商 議 部 分 1 1.主 席 在 回 應 一 名 委 員 的 查 詢 時 表 示,如 批 准 改 劃 土 地 用途 地 帶 申 請,會 在 擬 議 政 府、機 構 或 社 區(1)地 帶 第 一 欄 加入 靈 灰 安 置 所 用 途,並 在 該 地 帶 的 法 定 註 釋 註 明 靈 灰 龕 的數 目 上 限 為1 2 8 4 8個。有 關 用 途 無 須 向 城 規 會 申 請 規 劃 許可。1 2.該 委 員 雖 然 並 無 反 對 申 請,但 擔 心 如 無 須 根 據 第1 6 條提 出 規 劃 申 請,當 局 便 無 法 對 仙 館 的 額 外 交 通 量 及 相 關 車 位 安排,進 行 有 效 的 監 察。1 3.張 少 猷 先 生 解 釋 運 輸 署 的 立 場(載 於 文 件 第9.1.2 段),運 輸 署 認 為 申 請 人 提 交 的 交 通 影 響 評 估 可 以 接 受,而 在 節 日 可安 排 額 外 的 公 共 交 通 服 務 前 往 仙 館,應 付 額 外 需 求。張 先 生 建議 如 批 准 該 申 請,可 加 入 文 件 第9.1.2(c)段 作 為 建 議 性 質 條款。1 4.主 席 在 回 應 時 解 釋 有 關 申 請 旨 在 修 訂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圖 的土 地 用 途 地 帶,以 便 根 據 政 府、機 構 或 社 區(1)地 帶 容 許 仙館 作 靈 灰 安 置 所 用 途,而 這 情 況 與 第 1 6 條 規 劃 申 請 機 制 有 所 不同,因 為 它 容 許 當 局 附 加 規 劃 條 件 及 建 議 性 質 條 款。主 席 表 示擬 議 發 展 項 目 涉 及 換 地 修 訂 契 約 事 宜,以 便 用 作 靈 灰 安 置所,而 契 約 可 加 入 相 關 條 款 條 件,以 規 管 交 通 安 排。由 於 全年 的 交 通 量 高 峰 期 只 在 幾 個 節 日 出 現,而 且 無 論 如 何,在 交 通量 高 峰 期 的 時 候,有 關 政 府 部 門 須 作 出 特 別 運 輸 交 通 管 理 安排,因 此 並 無 可 能 制 訂 出 一 個 車 位 安 排 以 應 付 季 節 性 的 高 峰 需求。1 5.主 席 詢 問 可 否 在 契 約 規 定 仙 館 須 就 交 通 管 理 及 運 作 作 出安 排。茹 建 文 先 生 在 回 應 時 指 出,契 約 僅 可 根 據 運 輸 署 所 訂 要求,附 加 與 車 位 設 施 相 關 的 條 件;至 於 在 契 約 規 定 交 通 管 理 及運 作 的 安 排,則 並 不 常 見。他 認 為 這 是 一 個 矛 盾 的 情 況,因 為增 設 車 位 設 施 就 會 導 致 更 多 人 使 用 私 家 車 前 往 申 請 地 點,令 交-9 -通 問 題 惡 化。在 仙 館 提 供 有 限 的 車 位 設 施,可 鼓 勵 市 民 使 用 公共 交 通 工 具 前 往 申 請 地 點。他 亦 請 委 員 留 意,節 日 期 間 出 現 的交 通 問 題 也 是 其 他 靈 灰 安 置 所 常 見 的 問 題。在 此 情 況 下,有 關政 府 部 門(例 如 警 方 及 運 輸 署)會 作 出 特 別 交 通 安 排。1 6.兩 名 委 員 擔 心 仙 館 的 車 位 安 排,並 指 出 即 使 在 平 時 周末,該 處 也 有 旅 遊 車 及 私 家 車 停 在 路 旁。張 先 生 在 回 應 時 請 委員 留 意 文 件 附 1 f 第 2.2.1 段 所 載 申 請 人 的 交 通 影 響 評 估。該評 估 指 出 在 擴 建 工 程 完 成 後,仙 館 總 共 會 有 1 4 5 個 車 位、3 0 個旅 遊 車 車 位 及 2 0 個 電 單 車 車 位,運 輸 署 認 為 擬 議 提 供 的 車 位 設施 可 以 接 受。1 7.雖 然 察 悉 運 輸 署 的 意 見,但 一 些 委 員 仍 對 該 處(特 別 在 節日 期 間)的 交 通 及 車 位 安 排 表 示 關 注,因 此 對 在 政 府、機 構 或社 區(1)地 帶 的 第 一 欄 用 途 加 入 靈 灰 安 置 所 有 所 保 留。1 8.張 少 猷 先 生 在 回 應 一 些 委 員 的 詢 問 時 表 示,根 據 申 請 人的 交 通 影 響 評 估 所 建 議 有 關 改 善 交 通 的 安 排,運 輸 署 維 持 原 先的 立 場,認 為 就 交 通 量 及 車 位 設 施 而 言,擬 議 發 展 項 目 屬 可 以接 受。關 於 建 議 提 供 穿 梭 巴 士 由 粉 嶺 火 車 站 前 往 申 請 地 點,申請 人 事 先 須 徵 求 運 輸 署 批 准,才 可 提 供 穿 梭 巴 士 服 務。考 慮 到委 員 擔 心 該 申 請 所 帶 來 的 交 通 問 題,申 請 人 在 落 實 仙 館 的 擴 建建 議 前,提 交 詳 細 的 交 通 管 理 計 劃,顯 示 仙 館(特 別 在 節 日 期 間)的 實 際 交 通 量 及 車 位 安 排,是 恰 當 的 做 法。他 建 議 將 靈 灰 安置 所 用 途 納 入 擬 議 政 府、機 構 或 社 區(1)地 帶 的 第 二 欄 用途。1 9.兩 名 委 員 支 持 有 關 建 議,將 靈 灰 安 置 所 用 途 納 入 擬議 政 府、機 構 或 社 區(1)地 帶 的 第 二 欄 用 途,以 便 要 求 申 請人 在 第 1 6 條 規 劃 申 請 階 段 提 交 詳 細 資 料,特 別 是 有 關 交 通 方 面的 安 排,就 委 員 所 關 注 的 問 題 尋 求 解 決 方 法。城 規 會 隨 後 可 按需 要 附 加 規 劃 許 可 附 帶 條 件,確 保 道 路 安 全 及 交 通 安 排 符 合 要求。委 員 普 遍 認 為 在 考 慮 申 請 時 應 審 慎 行 事。2 0.秘 書 指 出,如 將 靈 灰 安 置 所 用 途 納 入 第 二 欄,便 須申 請 規 劃 許 可,而 申 請 人 須 提 交 在 節 日 期 間 的 交 通 安 排,供 城規 會 考 慮。由 於 交 通 影 響 評 估 已 在 第 1 2 A 條 申 請 階 段 處 理,故可 無 須 重 新 提 交。-1 0 -2 1.經 進 一 步 商 議 後,小 組 委 員 會 決 定 部 份 同 意 該 申 請,把申 請 地 點 由 農 業 地 帶 改 劃 為 政 府、機 構 或 社 區(1)地帶,並 把 靈 灰 安 置 所 納 入 在 擬 議 政 府、機 構 或 社 區(1)地 帶 的 第 二 欄 用 途 之 內。申 請 人 須 在 第 1 6 條 規 劃 申 請 階 段 就 交通 安 排(特 別 在 節 日 期 間)提 交 詳 細 資 料,以 供 考 慮。擬 議 政府、機 構 或 社 區(1)地 帶(包 括 上 次 已 獲 批 準 的 改 劃 土 地 用 途地 帶 要 求 編 號Z/N E-T K L/4 的 申 請 範 圍)須 遵 守 以 下 限 制,即最 大 總 樓 面 面 積 為3 0 9 9平 方 米、最 高 上 蓋 面 積 比 率 為1 5.8%、建 築 物 不 得 高 出 平 均 地 基 水 平 線 以 上1 9米,而 靈 灰龕 不 得 超 過 1 2 8 4 8 個(一 如 文 件 附 V 所 述)。議 程 項 目議 程 項 目議 程 項 目議 程 項 目 4 第 1 2 A 條 申 請 公 開 會 議(限 於 簡 介 和 提 問 部 分)Y/DPA/NE-SC/1 申請修訂深涌發展審批地區核准圖 編號 DPA/NE-SC/3,把深涌第 190 約及 第 203 約多個地段以及毗連政府土地 由鄉村式發展地帶、農業地帶、綠化地帶及自然保育區地帶 改劃為其他指定用途註明生態保育及 生態旅遊地帶、鄉村式發展地帶、綠化地帶及自然保育區地帶(鄉郊及新市鎮規劃小組委員會文件 第 Y/DPA/NE-SC/1 號)2 2.秘 書 報 告,這 宗 申 請 由 新 鴻 基 地 產 發 展 有 限 公 司(下 稱 新 地 )的 兩 間 附 屬 公 司 提 交。葉 天 養 先 生 及 鄭 恩 基 先 生 與 新地 近 期 有 業 務 往 來,他 們 就 此 議 項 申 報 利 益。小 組 委 員 會 察 悉葉 先 生 已 就 未 能 出 席 會 議 致 歉。由 於 申 請 人 已 要 求 延 期 考 慮 這宗 申 請,小 組 委 員 會 同 意 鄭 先 生 可 留 席。簡 介 和 提 問 部 分 2 3.小 組 委 員 會 獲 悉 申 請 人 於 二 八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致函 城 市 規 劃 委 員 會(下 稱 城 規 會 )秘 書,並 要 求 城 規 會 延 期-1 1 -兩 個 月 對 這 宗 申 請 作 出 決 定,以 便 有 較 多 時 間 進 一 步 諮 詢 環 保團 體,並 擬 備 補 充 資 料,以 處 理 政 府 部 門 提 出 的 意 見。商 議 部 分 2 4.經 商 議 後,小 組 委 員 會 決 定 應 申 請 人 的 要 求,延 期 對 這宗 申 請 作 出 決 定,以 待 申 請 人 提 交 進 一 步 資 料。小 組 委 員 會 並同 意,這 宗 申 請 須 在 收 到 申 請 人 的 進 一 步 資 料 當 日 起 計 三 個 月內 提 交 小 組 委 員 會 考 慮。小 組 委 員 會 亦 同 意 告 知 申 請 人 有 兩 個月 時 間 準 備 所 提 交 的 進 一 步 資 料,除 非 情 況 極 為 特 殊,否 則 小組 委 員 會 不 會 批 准 再 次 延 期 考 慮 這 宗 申 請。沙 田、大 埔 及 北 區 規 劃 專 員 許 惠 強 先 生 和 高 級 城 市 規 劃 師 沙田、大 埔 及 北 區 陳 永 榮 先 生 此 時 應 邀 出 席 會 議。議 程 項 目議 程 項 目議 程 項 目議 程 項 目 5 第 1 6 條 申 請 公 開 會 議(限 於 簡 介 和 提 問 部 分)A/NE-FTA/90 擬在劃為農業地帶的上水虎地拗第 52 約 地段第 202 號餘段 興建屋宇(新界豁免管制屋宇 小型屋宇)(鄉郊及新市鎮規劃小組委員會文件 第 A/NE-FTA/90 號)簡 介 和 提 問 部 分 2 5.沙 田、大 埔 及 北 區 規 劃 專 員 許 惠 強 先 生 簡 介 這 宗 申 請,並 按 文 件 詳 載 的 內 容 陳 述 下 列 事 宜 (a)申 請 的 背 景;(b)擬 議 屋 宇(新 界 豁 免 管 制 屋 宇 小 型 屋 宇);(c)政 府 部 門 的 意 見 運 輸 署 對 這 宗 申 請 有 所 保 留,因 為 批 准 申 請 會 立 下 不 良 先 例,累 積 影 響 所 及,會對 交 通 情 況 造 成 不 良 影 響;-1 2 -(d)在 法 定 公 布 期 內 接 獲 一 份 表 示 沒 有 意 見 的 公 眾意 見 書。北 區 民 政 事 務 專 員 接 獲 一 份 區 內 人 士 提 出的 反 對,有 關 反 對 由 華 山 村 村 代 表 提 交,理 由 是 只有 其 鄉 村 的 村 民 才 可 在 有 關 土 地 興 建 小 型 屋 宇;以及 (e)規 劃 署 的 意 見 根 據 載 於 文 件 第1 2段 的 評 審 結果,規 劃 署 不 反 對 這 宗 申 請。擬 議 小 型 屋 宇 發 展 符合 評 審 新 界 豁 免 管 制 屋 宇 小 型 屋 宇 發 展 規 劃 申請 的 臨 時 準 則 ,即 同 一 鄉 村 的 鄉 村 式 發 展 地帶 內 土 地 普 遍 供 不 應 求,不 足 以 應 付 對 新 界 豁 免 管制 屋 宇 的 需 求。申 請 地 點 接 近 鄉 村 式 發 展 地 帶的 界 線,擬 議 新 界 豁 免 管 制 屋 宇 發 展 與 毗 鄰 鄉 村 環境 及 周 圍 饒 富 鄉 郊 特 色 的 環 境 亦 並 非 不 相 協 調。從農 業 發 展 的 角 度 而 言,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署 長 不 反 對這 宗 申 請。雖 然 運 輸 署 以 交 通 為 理 由 對 這 宗 申 請 有所 保 留,但 申 請 地 點 完 全 位 於 華 山 村 的 鄉 村 範圍 內。這 宗 申 請 可 獲 從 寬 考 慮,因 為 其 他 有 關 政府 部 門 並 不 反 對 這 宗 申 請,而 且 同 一 個 農 業 地帶 內 曾 有 兩 宗 同 類 申 請 獲 得 批 准。雖 然 區 內 人 士 提出 反 對,但 北 區 地 政 專 員 表 示,華 山 村 及 上 水 村 均位 於 上 水 鄉 內,從 土 地 管 理 的 角 度 而 言,他 不 反 對這 宗 申 請。2 6.委 員 沒 有 就 這 宗 申 請 提 出 問 題。商 議 部 分 2 7.經 商 議 後,小 組 委 員 會 決 定 按 照 申 請 人 向 城 市 規 劃 委 員會(下 稱 城 規 會 )所 提 交 申 請 的 內 容,批 准 這 宗 申 請。這 項規 劃 許 可 的 有 效 期 至 二 一 三 年 一 月 二 十 三 日 止。除 非 在 該 日期 前,現 時 批 准 的 發 展 已 經 展 開 或 許 可 已 獲 續 期,否 則 許 可 將於 該 日 期 後 停 止 生 效。這 項 許 可 須 附 加 下 列 條 件:(a)提 交 並 落 實 排 水 建 議,而 有 關 建 議 及 落 實 情 況 必 須符 合 渠 務 署 署 長 或 城 規 會 的 要 求;(b)提 供 消 防 通 道、滅 火 水 源 及 消 防 裝 置,而 有 關 設 施必 須 符 合 消 防 處 處 長 或 城 規 會 的 要 求;以 及 -1 3 -(c)提 交 並 落 實 美 化 環 境 建 議,而 有 關 建 議 及 落 實 情 況必 須 符 合 規 劃 署 署 長 或 城 規 會 的 要 求。2 8.小 組 委 員 會 亦 同 意 告 知 申 請 人 下 列 事 宜:(a)留 意 水 務 署 總 工 程 師 發 展(2)的 意 見:(i)申 請 地 點 位 於 與 梧 桐 河 及 平 原 河 抽 水 站 相 關的 抽 洪 集 水 區 內;(ii)申 請 地 點 附 近 的 水 管 未 能 提 供 滅 火 所 需 的 標準 水 流;以 及 (iii)為 向 擬 議 發 展 供 水,申 請 人 或 須 把 內 部 供 水系 統 伸 延 以 接 駁 最 接 近 且 合 適 的 政 府 總 水管。申 請 人 須 解 決 與 供 水 相 關 的 任 何 土 地 問題(例 如 私 人 地 段 問 題),並 須 負 責 私 人 地 段內 內 部 供 水 系 統 的 建 造、運 作 及 維 修 保 養,而 有 關 情 況 必 須 符 合 水 務 署 所 訂 標 準;以 及 (b)留 意 有 關 規 劃 許 可 只 批 給 申 請 所 涉 發 展。倘 要 為 擬議 發 展 闢 設 通 道,申 請 人 須 確 保 有 關 通 道(包 括 任 何必 須 進 行 的 填 土 挖 土 工 程)符 合 相 關 法 定 圖 則 的 規定,並 視 乎 情 況 需 要,在 進 行 道 路 工 程 前 取 得 城 規會 的 規 劃 許 可。-1 4 -議 程 項 目議 程 項 目議 程 項 目議 程 項 目 6 第 1 6 條 申 請 公 開 會 議(限 於 簡 介 和 提 問 部 分)A/NE-KTN/131 擬在劃為綜合發展區及道路地帶的 上水古洞北第 92 約地段第 684 號餘段、第 705 號餘段(部分)、第 706 號餘段(部分)、第 709 號(部分)、第 711 號(部分)、第 712 號、第 713 號餘段、第 715 號、第 716 號、第 717 號、第 718 號餘段(部分)、第 719 號、第 721 號餘段(部分)、第 2158 號餘段(部分)及毗連政府土地 進行綜合住宅發展,並要求略為放寬地積比率 及上蓋面積限制(鄉郊及新市鎮規劃小組委員會文件 第 A/NE-KTN/131 號)簡 介 和 提 問 部 分 2 9.小 組 委 員 會 獲 悉 申 請 人 的 代 理 人 於 二 九 年 一 月 八 日致 函 城 市 規 劃 委 員 會(下 稱 城 規 會 )秘 書,要 求 城 規 會 延 期一 個 月 考 慮 這 宗 申 請,以 便 有 較 多 時 間 進 一 步 諮 詢 有 關 政 府 部門,就 他 們 對 這 宗 申 請 所 提 出 的 各 類 問 題 作 出 回 應。商 議 部 分 3 0.經 商 議 後,小 組 委 員 會 決 定 應 申 請 人 的 要 求,延 期 對 這宗 申 請 作 出 決 定,以 待 申 請 人 提 交 進 一 步 資 料。小 組 委 員 會 並同 意,這 宗 申 請 須 在 收 到 申 請 人 的 進 一 步 資 料 當 日 起 計 一 個 月內 提 交 小 組 委 員 會 考 慮。小 組 委 員 會 亦 同 意 告 知 申 請 人 有 一 個月 時 間 準 備 所 提 交 的 進 一 步 資 料,除 非 情 況 極 為 特 殊,否 則 小組 委 員 會 不 會 批 准 再 次 延 期 考 慮 這 宗 申 請。-1 5 -議 程 項 目議 程 項 目議 程 項 目議 程 項 目 7 第 1 6 條 申 請 公 開 會 議(限 於 簡 介 和 提 問 部 分)A/NE-LK/53 擬在劃為綠化地帶的 沙頭角禾坑第 81 約的政府土地 闢設社會福利設施(戒毒院舍)(鄉郊及新市鎮規劃小組委員會文件 第 A/NE-LK/53 號)簡 介 和 提 問 部 分 3 1.小 組 委 員 會 獲 悉 申 請 人 於 二 九 年 一 月 八 日 致 函 城 市規 劃 委 員 會(下 稱 城 規 會 )秘 書,要 求 城 規 會 延 期 兩 個 月 考慮 這 宗 申 請,以 便 有 較 多 時 間 擬 備 更 詳 細 的 資 料,供 公 眾 及 城規 會 考 慮。商 議 部 分 3 2.經 商 議 後,小 組 委 員 會 決 定 應 申 請 人 的 要 求,延 期 對 這宗 申 請 作 出 決 定,以 待 申 請 人 提 交 進 一 步 資 料。小 組 委 員 會 並同 意,這 宗 申 請 須 在 收 到 申 請 人 的 進 一 步 資 料 當 日 起 計 兩 個 月內 提 交 小 組 委 員 會 考 慮。小 組 委 員 會 亦 同 意 告 知 申 請 人 有 兩 個月 時 間 準 備 所 提 交 的 進 一 步 資 料,除 非 情 況 極 為 特 殊,否 則 小組 委 員 會 不 會 批 准 再 次 延 期 考 慮 這 宗 申 請。議 程 項 目議 程 項 目議 程 項 目議 程 項 目 8 第 1 6 條 申 請 公 開 會 議(限 於 簡 介 和 提 問 部 分)A/NE-LT/392 擬在劃為農業地帶的大埔坪朗村第 18 約 地段第 81 號 D 分段及 E 分段 興建兩幢屋宇(新界豁免管制屋宇 小型屋宇)(鄉郊及新市鎮規劃小組委員會文件 第 A/NE-LT/392 號)-1 6 -簡 介 和 提 問 部 分 3 3.沙 田、大 埔 及 北 區 規 劃 專 員 許 惠 強 先 生 簡 介 這 宗 申 請,並 按 文 件 詳 載 的 內 容 陳 述 下 列 事 宜 (a)申 請 的 背 景;(b)兩 幢 擬 議 屋 宇(新 界 豁 免 管 制 屋 宇 小 型 屋 宇);(c)政 府 部 門 的 意 見 運 輸 署 對 這 宗 申 請 有 所 保 留,因 為 批 准 申 請 會 立 下 不 良 先 例,累 積 影 響 所 及,會對 交 通 情 況 造 成 不 良 影 響。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署 長(下稱 漁 護 署 署 長 )不 支 持 這 宗 申 請,因 為 申 請 地 點的 復 耕 潛 力 高。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下 稱 環 保 署 署長 )及 水 務 署 不 支 持 這 宗 申 請,因 為 可 能 會 對 集 水區 的 水 質 造 成 污 染。渠 務 署 認 為 申 請 地 點 可 接 駁 日後 位 於 附 近 的 公 共 污 水 渠,但 須 待 申 請 人 解 決 土 地問 題;(d)在 法 定 公 布 期 內 並 無 接 獲 公 眾 的 意 見,大 埔 民 政 事務 專 員 亦 沒 有 接 獲 區 內 人 士 提 出 的 反 對;以 及 (e)規 劃 署 的 意 見 根 據 載 於 文 件 第1 1段 的 評 審 結果,規 劃 署 不 反 對 這 宗 申 請。擬 議 新 界 豁 免 管 制 屋宇 小 型 屋 宇 發 展 符 合 評 審 新 界 豁 免 管 制 屋 宇 小 型 屋 宇 發 展 規 劃 申 請 的 臨 時 準 則 ,即 申 請 地 點完 全 位 於 鄉 村 範 圍 內,而 且 大 菴 及 坪 朗 鄉 村 的 鄉 村 式 發 展 地 帶 內 供 小 型 屋 宇 發 展 的 土 地 普 遍供 不 應 求。雖 然 環 保 署 及 水 務 署 對 集 水 區 可 能 出 現的 污 染 問 題 表 示 關 注,但 渠 務 署 已 證 實 擬 議 小 型 屋宇 可 接 駁 規 劃 興 建 的 污 水 收 集 系 統。各 申 請 人

    注意事项

    本文(城市规划委员会城市规划委员会城市规划委员会城市规划....pdf)为本站会员(赵**)主动上传,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淘文阁 - 版权申诉 - 用户使用规则 - 积分规则 - 联系我们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 

    收起
    展开